耐火材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编号:(X)XK05-004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录1 总则 02 工作机构 (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许可程序 (2)4.1 申请和受理 (2)4.2 企业实地核查 (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4 审定与发证 (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 审查要求 (5)5.1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5.2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5.3 耐火材料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19)5.4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6)5.5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26)6 证书和标志 06.1 证书 06.2 标志 (1)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8 监督检查 (2)9 收费 (2)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3)11 附则 (3)附件1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及检验产品围 (4)附件2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6)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11)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0附件5 检验报告 (1)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容对照表 (5)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是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允许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的合法许可证。

为保证耐火材料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实施细则。

下面将详细介绍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1.申请企业必须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独立生产能力和合法经营资格;2.申请企业生产的耐火材料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3.申请企业必须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生产工艺;4.申请企业需要通过相关技术及设备检测,并提供相关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明。

二、申请流程1.申请报备:申请企业需向所在地市质监局提交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报备;3.检测验收:申请企业需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耐火材料产品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及标准由相关部门规定;4.审批环节:相关部门将根据现场审核和检测验收的结果进行审批;5.颁发证书:经过审批通过的申请企业将获得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

三、许可期限与范围1.许可期限: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审核;2.许可范围: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仅限于许可证明标明的产品范围和批准的生产设备。

四、监督管理1.抽查检查:相关部门将不定期对申请企业进行抽查检查,以确保其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符合国家标准要求;2.故障召回:如发现申请企业生产的耐火材料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相关部门有权要求其进行故障召回,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理;3.失信惩罚:对于违反规定的申请企业,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生产等惩罚措施;4.信息公示:相关部门将及时公示已获得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并公开其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范围。

五、其他规定1.变更申请:企业如需变更企业名称、产品范围、生产设备等信息,需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变更,并出具相应证明材料;2.行业协会监管:行业协会在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实施过程中起到监督和引导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审核和检测;3.建立违规记录:相关部门将建立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违规的记录,并按照相应规定对涉及的企业进行违规处罚。

工业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工业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

3.燃气调压器(箱)
77 饲料粉碎机
78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
1.民用硝化棉
危 险 2.工业甲醇
79 化 学 3.碳化钙(电石)

4.溶解乙炔
5.化学试剂
全许办[2004]48 号
全许办[2006]23 号 全许办[2006]21 号 全许办[2006]22 号
全许办(2001)14 号
全许办(2003)34 号 全许办(2003)78 号 全许办[2006]08 号 全许办[2006]13 号
13 空气压缩机
14 蓄电池
15 机械密封
16 机动脱粒机
17 防爆电气
18 砂轮
19 内燃机
批准文号
全许办[2005]27 号 全许办[2006]12 号 全许办[2003]80 号 全许办(2003)49 号 全许办(2003)96 号
全许办(2001)30 号
全许办(2003)01 号 全许办(2002)52 号 全许办(2002)51 号 全许办(2002)25 号 全许办(2003)85 号 全许办(2002)47 号 全许办(2002)01 号 全许办(2001)12 号 全许办(2003)50 号 全许办(2003)16 号 全许办[2006]09 号 全许办(2001)21 号 全许办[2006]11 号 全许办(2002)14 号
2003.01.07
2004.10.13 2004.12.06
2004.10 2003.01.06
补充规定批准文号 全许办(2002)88 号 全许办(2003)66 号
全许办[2005]59 号 全许办(2003)61 号 全许办(2003)63 号 全许办〔2004〕36 号

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公布日期】1992.04.28•【文号】•【施行日期】1992.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程(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制定本规程第二条企业领导和职工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思想,严格执行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以质量求生存,努力生产适销对路,物美价廉,用户满意的产品。

第三条企业的产品质量由厂长(经理)全面负责。

质量管理机构在厂长直接领导下,行使质量管理职权。

企业要推行方针目标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企业内部部收入分配要与工作质量和产品质量挂钩,实行质量否决权。

第四条企业要不断深化全面质量管理,按照GB/T10300系列《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国家标准及本规程,建立健全质量体系,结合各企业实际制定《质量管理细则》或《质量手册》,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规程由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督促企业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六条企业要有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

检验室应符合“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七条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机构,要配备足够的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

大中型建材耐火材料生产企业的检验人员数量一般不得低于全厂生产工人和生产管理人员总数的4%,小型生产企业不得低于6人。

质量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负责人应有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熟悉耐火材料生产工艺,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检测技术,熟知与本厂产品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耐火材料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耐火材料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耐火材料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耐火材料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工作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耐火材料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本标准适用于耐火材料产品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事项的申请、受理、审查、评审、预备、送达、归档、期满换证、变更、补领证书、注销证书的办理。本领项受国家质检总局托付由市局实施。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21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21年7月9日国务院第440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方法》2021年9月1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80号令发布《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施细则》2021年6月16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全许办[2021]41号3许可条件3.1有营业执照。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产品吻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3.7吻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铺张资源的状况。3.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吻合其规定。4申请要求4.1申请人资格4.1.1申请人主体条件a)申请人应为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等;b)申请人在其住宅外设点生产的,生产地应具有负责人营业执照或该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并由其上级法人单位与其一起申请,上级法人单位为申请人,并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c)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4.1.2申请人的注册地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4.1.3申请人应是耐火材料(包括全部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耐火材料,详细产品见表4.1.1)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掩盖申请取证的产品。表4.1.1耐火材料发证产品4.2申请人责任a)申请人应理解把握《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施细则》(全许办[2021]41号)的规定要求;应按《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施细则》中的《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方法》的核查要点进行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明施细则》在http://.网上可扫瞄或下载。b)申请人应当依据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c)申请人应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http://.网上填报申请事项,网上填报时应认真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d)网上打印的申请书用A4复印纸。提交的资料中单位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应精确,与表4.1.1中申证单元和产品品种一致。e)此事项的受理时间将以受理大厅收到全部材料的时间为准,此时间将标注在为您开出的受理通知书上。f)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担当因供应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赐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挺直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哄骗、贿赂等不正值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赐予行政惩处;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挺直关系公共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g)申请人应乐观协作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依据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预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依据取证时限准时取证。4.3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4.3.1新办(见表4.3.1)申请人首次申请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种缘由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4.3.2变更: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缘由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4.3.2.1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转变的(见表4.3.2.1)。---如迁址;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增加生产地、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转变;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转变时);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取证方式变更(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获得了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4.3.2.2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转变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转变的(见表4.3.2.2)4.3.3补领证书(见表4.3.3)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4.3.4期满换证(见表4.3.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连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与证书内容(企业名称、住宅、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重新办理,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理。4.3.5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4.3.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耐火材料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表4.3.1新办表4.3.2 .1变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转变)表4.3.2.2变更(企业名称、住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转变)表4.3.3补领证书(企业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坏无法辨别的)表4.3.4期满换证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企业名称、住宅、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与证书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从新办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4.4行政许可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财综[2021]69号文《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每增加一个生产基地增加审查费220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交付。5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5.1受理人审核要求5.1.1新办(见表5.1.1)申请人首次申请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申请人持有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因各种缘由证书已失效,再次提交申请的。 5.1.2变更:申请人持有现行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因各种缘由需变更生产许可证的有关内容的。5.1.2.1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转变的(见表5.1.2.1)。---如迁址;增项(包括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单元内增加产品品种、增加生产地、集团公司增加所属单位);生产设备或检验设备、工艺发生重大转变;补充审查(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转变时);取证产品的部分内容注销;取证方式变更(集团公司的所属单位已经以所属单位名义获得了许可证,现将该证书转变为集团公司方式取证;以集团公司名义取证的所属单位,从集团公司中独立并单独取证)。5.1.2.2申请人的企业名称、住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转变而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没有发生任何转变的(见表5.1.2.2)5.1.3补领证书(见表5.1.3)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申请补领证书的。5.1.4期满换证(见表5.1.4)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连续生产,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前,申请期满换证的。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企业名称、住宅、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与证书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从新办理,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未按规定期限提出申请的,按新办办理。5.1.5注销生产许可证(见表5.1.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耐火材料产品的生产活动,申请注销证书的。表5.1.1新办表5.1.2 .1变更(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工艺或产品发生转变)表5.1.2.2变更(企业名称、住宅、生产地址名称发生转变)表5.1.3补领证书(企业生产许可证遗失或损坏无法辨别的)表5.1.4期满换证期满换证时企业的申请内容(企业名称、住宅、生产地址、产品明细)与证书不一致时,按首次申请的要求从新办理,要交回生产许可证原件(一套)表5.1.5注销生产许可证5.2受理结果5.2.1申请材料吻合5.1要求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出具受理预备书。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除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其他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复印件受理人应加盖行政许可专用章。5.2.2依法不需求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预备书。5.2.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吻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5.2.4受理预备书/不予受理预备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一式二份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5.3工作时限:即时.。

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正文:---------------------------------------------------------------------------------------------------------------------------------------------------- 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1992年4月28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保证产品标准的贯彻执行,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坚持“管、帮、促”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国家建材局设立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简称建材耐火质检中心),负责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条建材耐火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承担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生产许可证和质量认证检验工作;(二)承担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申报优质产品检验、优质产品复查以及日常对比监督检验工作;(三)负责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质量的仲裁检验;(四)对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的检验室进行技术指导,及对其试验仪器设备进行质量监督;(五)承担和参与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标准的制定、修订、检验方法的研究及检验仪器设备的开发工作;(六)监制耐火材料原料及产品的行业用化学分析标样;(七)承担有关部门安排的其它任务;(八)经常向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反映企业在贯彻执行标准以及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情况和建议。

第五条耐火材料检验样品分为:委托、监督、报优、抽检、复检、仲裁检验等类。

建材耐火质检中心对来样或抽样后及时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凡发现样品有技术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通知企业。

第六条对建材工业用耐火材料产品质量正常的监督检验和各种抽检、复检、仲裁检验一律以建材质检中心结果为准,并列入企业质量考核统计中。

耐火材料实施细则

耐火材料实施细则

编号:(X)XK 05-004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8-××-××公布 2018-××-××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1)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2)第四章产品检验报告 (4)第五章证书许可范围 (4)第六章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 (4)第七章附则 (5)附件1耐火材料产品相关标准 (6)附件2耐火材料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8)附件3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办法 (12)附件4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报告 (17)附件5 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18)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的后置现场审查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耐火材料产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第四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一)定义GB/T 18930-2002标准中耐火材料是指物理和化学性质适宜于在高温环境下使用的非金属材料,但不排除某些产品含有一定量的金属材料。

(二)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耐火材料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耐火材料产品。

按企业标准生产的耐火材料产品,属于本细则列出的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范畴或适用范围的,按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取证。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38类产品目录及细则新旧版变化对比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38类产品目录及细则新旧版变化对比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38类产品目录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38类产品细则新旧版变化对比(该对比是整理材料,与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实施细则为准)1.建筑用钢筋1-1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部分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变化对比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产品标准变化对比表1-2冷轧带肋钢筋产品部分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变化对比表注:本实施细则新列入发证的产品,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无证查处公告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2.轴承钢材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3.水泥予以查处。

4.人民币鉴别仪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5.防伪技术5-1防伪标识产品部分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变化对比表注:本实施细则新列入发证的产品,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无证查处公告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产品标准变化对比表5-2防伪材料产品部分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变化对比表注:本实施细则新列入发证的产品,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无证查处公告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产品标准变化对比表5-3防伪票证产品部分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变化对比表注:本实施细则新列入发证的产品,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无证查处公告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产品标准变化对比表6.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注:本实施细则新列入发证的产品,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无证查处公告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7.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7-1非直播卫星专用设备产品部分注:本实施细则新列入发证的产品,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无证查处公告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产品标准变化对比表7-2直播卫星专用设备产品部分注:本实施细则新列入发证的产品,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无证查处公告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8.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注:本实施细则新列入发证的产品,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无证查处公告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产品标准变化对比表产品标准变化对比表9.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变化对比表注:本实施细则新列入发证的产品,自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无证查处公告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2023年耐火材料管理办法

2023年耐火材料管理办法

2023年耐火材料管理办法耐火材料管理办法起草背景:耐火材料作为重要的工业材料,在冶金、建筑、化工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一些工业生产过程中,耐火材料的管理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低质量的耐火材料使用、未经检验的耐火材料进入市场等,这些问题可能会对生产安全和环境造成严重的影响。

因此,为了加强对耐火材料的管理,维护生产安全和环境卫生的需要,制定一部耐火材料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耐火材料管理办法主要内容:一、耐火材料生产管理1. 确定生产许可要求:对从事耐火材料生产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

2. 加强质量管理: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落实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生产出合格的耐火材料。

3. 设立质量检验部门: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质量检验部门,并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进行生产过程的质量把控和成品的检测。

二、耐火材料销售管理1. 实行统一标准:对于销售的耐火材料,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不得生产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劣质产品。

2. 加强销售信息登记:耐火材料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销售信息登记制度,记录销售的耐火材料的数量、品种、规格等基本信息,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3. 防止假冒产品:加强对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耐火材料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耐火材料使用管理1. 加强施工质量管理:对于使用耐火材料进行施工的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施工规范和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2. 定期检测和维护:耐火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受到磨损和腐蚀,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并及时进行维护和更换。

3. 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耐火材料在一些高温环境下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消防设施和防火措施。

四、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对于违反耐火材料管理办法的企业和个人,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宣传和培训加强耐火材料管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管理意识和技能,推动耐火材料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2023年耐火材料管理办法

2023年耐火材料管理办法

2023年耐火材料管理办法引言:耐火材料是一种用于炉、炉具和其他高温设备的材料,能够在高温条件下保持其物理和化学性质的稳定性和耐用性。

在工业生产、能源开发和其他领域的高温应用中,耐火材料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其在高温环境下不易破损和变形,耐火材料广泛用于冶金、玻璃制造、水泥生产等行业。

然而,近年来,我国在耐火材料的研发、生产和应用方面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规范耐火材料的管理,提高其质量和可靠性,进一步推动我国耐火材料产业的发展,制定一部全面而系统的耐火材料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一、目标和原则1.1 目标制定耐火材料管理办法的目标是规范和推动我国耐火材料产业的发展,提高耐火材料的质量和可靠性,保障工业生产和能源开发的正常进行。

1.2 原则耐火材料管理办法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合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要求和措施,确保耐火材料的安全和可靠性。

(2)公开透明。

将耐火材料管理办法的制定过程和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的参与和监督。

(3)多元参与。

鼓励耐火材料研发、生产和应用各方的积极参与,形成产学研用相结合的合作格局。

(4)信息共享。

建立和完善耐火材料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耐火材料信息。

二、主要内容和要求2.1 耐火材料分类和标准根据耐火材料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和应用领域,制定耐火材料的分类和相关标准。

分类包括耐火砖、耐火浇注料、耐火纤维、耐火涂料等。

2.2 生产许可和质量认证耐火材料生产企业需要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和质量认证。

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应按照统一的申请和审批程序进行,质量认证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

2.3 耐火材料标识和追溯耐火材料生产企业应在产品上标明产品的基本信息和质量等级,并建立产品追溯制度,能够追溯到原材料的来源和生产过程。

2.4 耐火材料应用和评价对于特定应用场合的耐火材料,应进行评价和测试,确保其符合要求。

耐火材料在使用过程中应定期检查和维护,保持其正常使用状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实施细则产品目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实施细则产品目录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实施细则产品目录(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序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1 工业和商用电热食品加工设备全许办[2005]27号 2005.06.27全许办[2003]77号 2003.08.21 2 油锯全许办〔2004〕40号 2004.08.11全许办[2003]80号 2003.9.16 3 人造板全许办〔2005〕04号 2005.01.20全许办(2001)30号 2001.11.05 1.钢筋混凝土用热钢筋混凝土轧带肋钢筋 4 全许办(2002)02号 2002.01.08用变形钢筋2.冷轧带肋钢筋全许办(2003)01号 2003.01.03全许办(2002)52号 2002.08.02 5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全许办[2002]67号 2002.09.18 6 耐火材料全许办(2002)51号 2002.08.02 全许办(2002)25号 2002.04.23 7 钢丝绳全许办[2004]44号 2004.08.31 8 轴承钢材全许办(2003)85号 2003.10.31 9 轧辊全许办(2002)47号 2002.07.22 10 泵全许办(2002)01号 2002.01.10 11 空气压缩机全许办(2001)12号 2001.08.16全许办(2003)50号 2003.05.13 12 蓄电池全许办(2003)76号 2003.08.15 13 机械密封全许办(2003)16号 2003.02.24 14 机动脱粒机全许办(2001)39号 2001.12.11 15 防爆电气全许办(2001)21号2001.09.21 16 砂轮全许办(2001)26号 2001.09.27 17 内燃机全许办(2002)14号 2002.01.30 18 电线电缆全许办[2005]11号 2005.03.31序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19 电焊条质技监局质发[1999]214号1999.09.15 20 电力整流器全许办(2003)52号 2003.05.132001.12 全许办(2001)42号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21 全许办(2003)57号 2003.05.21调度绞车全许办(2002)03号 2002.01 22 重要电子元器件 23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质技监局质发[2000]94号 2000.06.21 24 电子应用仪器及电源装置 25 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质技监局质函[2000]338号 2000.10.241.复混肥料全许办(2003)26号 2003.02.27 26 化肥2.磷肥全许办(2003)84号 2003.10.31全许办(2001)29号 2001.10.24全许办(2002)18号 2002.03.12全许办(2003)62号 2003.06.11农药27 全许办 [2002] 61号 2002.08.26全许办〔2004〕25号 2004.06.15全许办[2005] 47号蚊香全许办(2001)29号 2001.10.24 1.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管和软管组合件全许办[2002] 61号 2002.08.26全许办(2003)12号 2003.02.182.阻燃输送带28 橡胶制品全许办(2003)60号 2003.06.113.汽车V带全许办(2003)14号 2003.02.18全许办(2003)18号 2003.02.244.橡胶密封制品全许办〔2004〕13号 2004.02.26全许办(2002)75号 2002.11.04 29 搪玻璃设备全许办(2003)89号 2003.11.04序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30 食品添加剂全许办[2005]45号2005.09.13 31 防喷器及防喷器控制装置全许办(2003)68号 2003.07.02 32 钻井悬吊工具全许办(2003)53号 2003.05.13 33 电热毯全许办(2003)28号2003.04.02 34 助力车全许办(2003)73号 2003.07.25全许办(2001)32号 2001.11.05 35 压力锅全许办〔2004〕67号 2004.12.15全许办(2001)10号 2001.08.16 36 化妆品全许办(2001)41号 2001.12.21 37 食用酒精全许办[2004]09号 2004.02.24 38 香料香精全许办(2002)63号 2002.09.02全许办[2004]01号 2004.01.08 39 眼镜全许办〔2005〕03号 2005.01.19全许办(2001)11号 2001.08.16 40 餐具洗涤剂全许办(2002)11号 2002.01.14 41 婴幼儿配方乳粉全许办(2001)37号2001.11.23全许办(1998)16号 1998.05 42 白酒质技监局质发[1999]282号 1999.12.29 43 铁路车辆闸瓦全许办(2001)01号2001.02.08全许办(2002)29号 2002.04.28 44 预应力混凝土轨枕全许办[2002]69号 2002.10.14全许办(2002)31号 2002.04.28 45 弹条全许办(2003)09号 2003.01.29铁路桥预应力混凝土简支梁(先、46 全许办(2001)02号 2000.03.23后张梁)47 港口装卸机械全许办(2003)51号 2003.05.13 48 公路桥梁支座全许办〔2004〕54号 2004.10.08序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日期全许办(2001)27号 2001.10.23 49 机动车制动液全许办(2002)32号 2002.05.08 50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全许办(2003)82号2003.09.23全许办(2002)23号 2002.03.25 51 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全许办[2002]84号 2002.11.28建筑外窗全许办[2004]10号 2004.02.24 52 全许办[2004]11号 20040.2.24 建筑幕墙全许办〔2004〕61号 2004.11.11 53 建筑卷扬机全许办(2003)59号2003.06.02 54 摩托车乘员头盔全许办(2003)17号 2003.02.24 55 水泥质技监局质发[1999]261号 2000.12.02 56 混凝土输水管全许办(2003)27号2003.02.271.摩擦材料全许办(2002)64号 2002.09.18 摩擦材料、石棉57密封制品 2.石棉密封制品全许办(2002)65号 2002.09.18全许办[2004]07号 2004.02.18 58 建筑防水卷材全许办〔2004〕34号 2004.07.15 59 铜及铜合金管材全许办(2002)17号2002.03.11全许办(2001)13号 2001.08.16铝合金建筑型材60 全许办(2003)08号 2003.01.29钛及钛合金加工产品全许办[2004]27号 2004.06.15 61 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全许办(2001)05号 2001.06.11 62 电力金具全许办(2002)09号 2002.01.14 63 输电线路铁塔全许办(2002)06号 2002.01.141.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全许办(2002)07号 2002.01.14 电力调度合滤波器 64通讯设备2.电力线载波机全许办(2002)08号 2002.01.18 65 带电作业工器具 66 水工金属结构全许办(2001)28号 2001.10.10序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日期 67 水文仪器全许办(2002)24号2002.04.09 68 岩土工程仪器全许办(2002)24号 2002.04.09 69 教学用安全仪器全许办[2004]16号 2004.03.08全许办〔2004〕26号 2004.06.17 70 制冷设备全许办〔2004〕47号2004.09.10全许办〔2005〕05号 2005.01.20全许办[2005] 48号1.救生衣全许办[2004]48号 2004.09.22救生71 2.救生圈设备3.救生艇1. 抽油机全许办(2002)70号 2002.10.18部分抽72 2. 抽油杆及其接箍全许办(2002)70号 2002.10.18油设备3. 抽油泵全许办(2002)70号 2002.10.18全许办(2001)14号 2001.08.171.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全许办[2002]96号 2002.12.30 燃气73器具 2.家用燃气灶具全许办(2003)34号 2003.04.093.燃气调压器(箱) 全许办(2003)78号 2003.08 74 饲料粉碎机全许办(2003)74号 20030.7.25 75 人民币伪钞鉴别仪质技监局质发[2000]219号2000.12.061.民用硝化棉全许办[2004]49号 2004.09.222.工业甲醇全许办[2005]06号 2005.01.203.碳化钙(电石) 全许办[2005]08号 2005.01.27全许办(2001)29号 2001.10.24 危险化76 4.溶解乙炔学品全许办[2002]61号 2002.08.26全许办(2003)07号 2003.01.145.化学试剂全许办(2003)90号 2003.09.296.氯碱全许办(2002)54号 2002.08.06序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日期全许办(2002)88号 2002.12.27全许办(2003)66号 2003.06.277.危化品无机类产品全许办[2004]64号 2004.11.238.环氧乙烷全许办(2002)53号 2002.08.06全许办(2003)21号 2003.02.279.染料中间体全许办[2005]59号 2005.11.4全许办(2003)06号 2003.01.0910.工业硝酸全许办(2003)61号 2003.06.1111.过氧乙酸全许办(2003)58号 2000.05.26全许办(2003)05号 2003.01.0712压缩、液化气体全许办(2003)63号 2003.06.11全许办〔2004〕36号 2004.08.0213.硫酸全许办[2004]57号 2004.10.1314.危化品有机类产品全许办[2004]66号 2004.12.0615.液体无水氨全许办,2004,58号 2004.10全许办(2003)04号 2003.01.06 危险化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学品包全许办[2005] 46号 77装物、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全许办(2004)12号 2004.02器 (第二批)全许办(2002)59号 2002.08.19 78 部分棉花加工机械产品全许办(2003)86号 2003.10.31 79 加工食品 80 民用船舶 81 防伪标识产品全许办[2005]28号 2005.06.18 82 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全许办(2003)71号2003.07.21全许办[2004]43号 2004.08.30税控收款机83 税控收款机全许办〔2004〕60号 2004.11.11税控IC卡测试大纲全许办[2004]45号 2004.09.10序号产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准日期金融税控收款机全许办[2005]65号 2005.12.06。

耐火材料管理办法

耐火材料管理办法

耐火材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耐火材料的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建筑、冶金、石化、采矿、电力等行业中使用的耐火材料的采购、储存、使用和报废等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耐火材料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耐火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采购第四条企业采购耐火材料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并签订合同进行采购。

第五条企业应当与供应商商定耐火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数量、价格、供货期限等内容,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六条采购单位在选择供应商时,可以邀请专业人员参与评审工作,确保选定的供应商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技术能力。

第七条采购单位应当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其在供货质量、服务等方面的表现,并根据考核结果对供应商进行奖惩。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检查采购的耐火材料的质量,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的需求。

第三章储存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耐火材料的储存制度,确保其安全、整齐、干燥。

第十条耐火材料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防止火灾和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耐火材料的储存要求按照其种类、规格、质量等进行分类和标识,方便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耐火材料的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做到定期巡视、清理、检查。

第十三条耐火材料的存放要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保证耐火材料的质量不受损害。

第十四条耐火材料的仓库应当保持干燥通风,防止雨水和湿气对耐火材料的影响。

第四章使用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生产需要合理组织并安排耐火材料的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耐火材料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耐火材料使用登记制度,对使用的耐火材料进行记录,以便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定期检查使用的耐火材料的状况,发现有缺陷或损坏的需及时更换。

第十九条使用过期或已损坏的耐火材料是严禁的,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和报废。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建立耐火材料使用责任制,规定使用人员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报废第二十一条耐火材料报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不得随意处理和排放。

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14年本)

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14年本)

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14年本)耐火材料行业规范条件(2014年本)为引导合理投资,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耐火材料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等法律法规和规划政策,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生产布局(一)耐火材料项目应综合考虑资源、能源、环境容量和市场需求,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标准。

(二)控制新增产能,鼓励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依托现有耐火材料生产企业,通过联合重组,“退城入园”,开展技术改造,推进节能减排,生产和推广不定形耐火材料,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生产集中度。

(三)世界遗产地、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和非工业建设规划区不得新建、扩建耐火材料项目。

上述区域内已有的耐火材料企业,达不到本规范条件的,要通过整改达到。

二、工艺与装备(一)耐火材料厂区布局要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的要求。

(二)采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工艺和装备,使用列入《节能机电设备(产品)推荐目录》的产品或能效标准达到1级的机电设备。

(三)不采用《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等明令淘汰、限制的工艺和装备。

(四)使用本质安全的技术和装备,采用清洁能源(燃料)。

应用原料精选、提纯、均化、合成等新技术,提升关键原料综合利用水平。

通过以新带老,全面提升企业管理信息化、生产自动化水平。

三、质量管理(一)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验实验室,配备专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人员。

(二)耐火原料、耐火制品质量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四、清洁生产(一)原料堆场配建围墙和顶盖,破(粉)碎、筛分、均化、输送、成型和成品加工等易产生粉尘的环节,配套除尘装置,防止粉尘无组织排放。

耐火材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耐火材料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06-06-16公布2006-08-20实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关于公布《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许办[2006]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耐火材料产品审查部: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已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20日实施。
5.2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
5.3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7)
5.4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及检验规则………………………………………………(7)
6 证书和标志…………………………………………………………………………………(11)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版)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版)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 版
2016 年 9 月公布 :
编号:(X)XK05-004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6年9月30日公布
2016年10月30日实施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7 版
2016 年 9 月公布 :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1 第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2 第四章 企业实地核查............................................................................................................ 6 第五章 产品检验.................................................................................................................... 7 第六章 证书许可范围.......................................................................................................... 12 第七章 附则耐火材料产品相关标准.................................................................................. 13 附件 2 企业核查时准备书面材料清单.................................................................................. 17 附件 2-1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主要工艺流程图...............................................................18 附件 2-2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生产场所示意图.............................................................. 19 附件 2-3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设备表...................................................................... 20 附件 2-4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检验设备表...................................................................... 21 附件 2-5 关键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表...................................................................................... 21 附件 2-6 产品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清单.............................................................................. 23 附件 3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4 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和建议改进条款汇总表.......................................................... 32 附件 5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3 附件 6 检验报告...................................................................................................................... 34 附件 7 本实施细则与旧版实施细则内容对比表................................................................. 39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06-06-16公布2006-08-20实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目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3)4 许可程序 (3)4.1 申请和受理 (3)4.2 企业实地核查 (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4 审定和发证 (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5 审查要求 (5)5.1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5.2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5.3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7)5.4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规则 (7)6 证书和标志 (11)6.1 证书 (11)6.2 标志 (12)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3)8 收费 (13)9 工作人员守则 (14)10 附则 (14)附件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5)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耐火材料产品的,适用本实施细则。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耐火材料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耐火材料产品。

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耐火材料产品范围包括:硅砖、粘土砖、高铝砖、(铝)镁碳砖和特种耐火制品5个产品单元(见表1)。

申请企业按产品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且每个产品单元的不同产品品种,以高牌号产品覆盖低牌号产品的方法申请获取生产许可证。

表1 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划分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耐火材料产品审查部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43号邮政编码:471039电话:#### 64205935传真:####电子信箱:nqtc@联系人:彭西高唐新洛谢毕强杜文忠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1)国家耐火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西苑路43号邮政编码:471039电话: #### 64205953传真:####联系人:彭西高刘大鹏检验产品范围:耐火材料(2)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邮政编码:450004电话:#### 63318985传真:####联系人:马连宏检验产品范围:耐火材料3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测试手段;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品种、规格型号”一栏填写本企业申证产品品种及其最高牌号至最低牌号;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审查中心各一份。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审查部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审查组应当按照《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至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3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以书面形式当场通知核查结论;不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核查结论。

4.2.4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核查结论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5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实地核查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2.6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7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及检验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并填写《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三份。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企业应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抽封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尺寸、外观、断面等必须在企业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在现场抽封样品前进行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企业、审查部和审查中心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

4.3.4 对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已受理的企业,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应当按企业审查不合格处理。

4.3.5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4.4.3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4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http:∥)、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 (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所属单位,不能以所属单位的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其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的产品标准(见表2)表2 企业生产耐火材料产品的产品标准表3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5.3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5.4 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4.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5.4.1.1 抽样规则a 在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情况下,方可对耐火材料产品进行抽样。

对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进行产品抽样。

b 耐火材料产品的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进行。

c 耐火材料产品抽样必须抽取企业近半年内生产的、且自检合格的产品,每个产品品种随机抽取最高牌号并具有代表性的一批产品。

d 由于耐火材料产品的特殊性,样品的尺寸、外观及断面等的检查须由审查组在企业成品库现场完成。

样品的尺寸、外观及断面等的检查时应有企业负责人或专业技术人员在场,对有争议的结果要进行复验,得出是否合格的结论,并使企业确认。

同时审查组要认真填写《耐火材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尺寸、外观及断面质量检查记录》;经企业负责人和审查组双方签字确认后上报审查部。

e 理化检验的正样、复验样的抽取,应从尺寸、外观及断面检查合格后的样品中抽取,并分别粘贴专用的正样、复验样标记,加盖封样章。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