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虚假代言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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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在现代社会中,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聘请社会知名人士代言自己商品或服务发布广告,早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然而,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信口开河、夸大商品或服务的价值、虚假宣称各种代言产品功效的现象也屡见不鲜,比如“新兴医院”事件、“眼保姆”事件、“SK-Ⅱ化妆品”事件、“藏秘排油茶”事件等等。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中,三鹿奶粉的代言人邓婕由于在广告中声称“我信赖”而遭到了公众的强烈指责。代言的广告产品出现问题后,很多民众认为广告代言人应该对此负责任;相反,广告代言人却直喊冤,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问题产品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问题一时成了社会舆论的热点。

从广义上讲,广告代言是指企业聘请一些社会名人或者普通人来为自己推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广告宣传行为,利用知名人物的号召力和影响力来扩大商品的知名度,从而最终达到提高销量,获得更大效益的目的。广告代言人本身并不限于人们通常讲的“明星”。但是在目前众多的问题产品广告代言案例中,尤以影视界或娱乐界明星们广告代言的问题产品给人们造成的印象最为深刻,社会公众反响最大的也是这类广告代言。因此,本文拟从我国现行广告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出发,以“明星”代言问题广告为切入点,探讨分析问题产品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并在借鉴外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广告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2 我国现行广告法规定上的缺失

2005年一名江西的消费者选择使用了刘嘉玲代言的SK-Ⅱ化妆品,使用后,并没有出现如刘嘉玲所说“连续使用28天皱纹减少47%,肌肤年轻12年”的效果,反而感到皮肤痒痛与部分灼痛,于是把经销商江西凯美百货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总经销商广州浩霖贸易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同时要求将生产商宝洁公司以及该产品代言人刘嘉玲追加为被告。最终被告宝洁公司被处以20万元罚款,但是在该案中,广告代言人刘嘉玲却没有受到处罚。同样,在“藏秘排油茶”这样的类似事件中的广告代言明星也均没有受到法律的处罚。原因何在呢?原因在于我国现行广告法并没有关于明星涉嫌代言问题广告的法律责任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广告主、广

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有关规定,明星代言人不属于我国广告法调整范围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更不属于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可见,我国现行广告法所有条文中均未涉及明星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此外,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中所规定的虚假广告罪的主体也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对虚假宣传的处罚对象也只针对于直接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均将代言明星排除在法律责任之外。

国外发达国家关于广告的管理不但广告立法比较早,而且有关广告的法律也比较健全。除了国家颁布的广告法律之外,一般还有地方广告法规或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广告管理规定。

美国是当今世界广告业最发达的国家。在美国,政府管理广告的主要机构是联邦贸易委员会、联邦通讯委员会和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对虚假广告、不实广告和不公平广告进行严格管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将虚假广告界定为“虚假广告是指在主要方面是欺骗性的广告,不是标签。决定广告的欺骗性时,既要考虑广告说明、词、句及设计、声音或其组合本身,还要考虑其对相关事实的表述程度。”明星代言广告在性质上属于“证人广告”,美国对于证人广告有着明确的规定。凡是证言性质的广告,内容必须有真人真事为证,即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或服务的证人,无论是明星、名人还是专家或普通人,都必须是产品的真实使用者,否则按虚假广告处理。此外,《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还明确了虚假广告的管理机关是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于虚假广告,该委员会可以发出禁止令,向区法院起诉对其处以1万美元以下的民事处罚。在审理虚假广告案件时,委员会有权传唤当事人、证人出庭作证,复制被调查和起诉的公司的任何文件性证据。委员会还可以请求法院发布永久禁止令。

英国对于证人广告也有严格的规定。英国独立广播局的《广告标准和实践准则》中,对广播、电视中的证人广告要求证词必须属实,不可因此造成误解。广告主和广告公司一经要求就必须向广播局出示证词或表述的凭据。若没有凭据,或凭据不真实,则按欺骗广告处理。英国的《交易表示法》中也指出,在产品(或服务)广告中使用假证言就是犯法,若消费者因购买和使用这种产品受到损害,可向为该产品做过广告而没有表述凭据的广告主索赔。另外,英国还规定在医药和治疗法广告中不可使用证人和证言,在酒类广告中不可出现年轻人所追随的名人形象。

加拿大《广告标准准则》中规定:广告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对商品或服务的价格、用途或性能作不准确的或欺骗性的陈述、例证或描述。除非在广告中对担保

或保证的条件、范围及担保人的姓名做出充分的说明,或对从何处可以获取这些资料给予明示,否则不得提供担保或者保证。广告不得歪曲专家或学术权威意见的真实含义,不得暗示它所宣传的内容是基于某一科学依据,而实际上这种依据并不存在。

各国明星因为虚假代言而受到处罚的例子也不少见。好莱坞明星雪儿因为虚假广告代言被罚50万美元;法国一位电视节目主持人吉尔贝因为虚假广告而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功效。

可见,各国均有关于虚假证人广告的规定,并给予严格的处罚。这是我国需要学习和借鉴的。

3 明星代言广告的法律责任分析

现行《广告法》对明星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存在立法空白,那明星就不用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任了吗?得出这一结论显然是错误的。

3.1 明星的社会效应

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他们通过自身的努力,树立了崇高的形象,具有典型的示范作用,对社会产生一定的指引作用,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正是由于消费者对明星具有很高的认知度,利用人们对明星的崇拜心理来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望,是商家经常采用的广告宣传手段之一。很多消费者都是因为看过一些明星对产品做的广告后,出于对心中偶像的崇拜与信任而购买了广告中的产品,所以,明星的代言行为对广告产品具有放大效应。如果明星在金钱的诱惑下做虚假广告,代言问题产品,势必也扩大了问题产品的效应,这种危害是不言而喻的。

3.2 明星的社会责任

我们都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人,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我们为任何民事行为都应当遵循民法中的诚实信用这一基本原则。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相互依存。一个享有较多权利的人,社会必然要求其承担较多的义务,这种对等关系是社会公正与正义的基本标准。明星不同于普通人,他们受到了社会大众的特别崇拜和信任,所以,他们理应承担更高的社会责任,负有更高的诚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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