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企业销售渠道管理制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纺织企业销售渠道管理制度
一、营销渠道管理的制度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营销管理,提高公司营销水平,拓展公司营销渠道,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的主要对象为销售渠道的中间环节。
▲代理商
第三条企业代理商是受本公司委托,根据协议在一定区域内负责代销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的中间商。产品销售后,本公司按照乐售额的一定比例付给其佣金作为报酬。
第四条企业代理商与本公司是委托销售业务,他负责推销产品,履约销售业务手续,本身不设仓库,由顾客直接向本公司提货。
第五条本公司可同时委托若干个企业代理商,分别在不同地区推销商品,本公司亦可同时参与某些地区的直销活动。
第六条销售处理商是一种独立的中间商,受托负责代销本公司的全部产品,不受地区限制,并拥有一定的售价决定权。
第七条销售代理商是本公司的全权独家代理商,本公司在同一时期只能委托一家销售代理商,且本身也不能再进行直销活动。
第八条销售代理商也实行佣金制,但其佣金一般低于企业代理商。
第九条寄售商委托进行现货的代销业务。根据协议,本公司寄售商交付产品,销售后所得货款扣除佣金及有关费用后再交付本公司。
第十条寄售商一般要自设仓库或铺面,便于顾客及时购到现货,且易于成交。
第十一条经纪商即无商品所有权发,又无现货,只为买卖双方提供有关价格、产品及一般市场信息,为买卖双方洽谈销售业务起媒介作用。
第十二条经纪商与本公司不签订合同,不承担义务,与本公司无固定的联系,但在买卖过程中又可代表本方,商品成交后,从中提取一部分佣金,但其比例一般较低。
▲直销商店
第十三条直销商品需划出a、b、c、d四个等级,要求每户一卡。
第十四条直销商店业务拜访次数规定为:a、b级店面每月不得少于5次;
c、d级店面每月不得少于2次。
第十五条所有直销商品必须执行统一的市场零售价,若经查不落实,直销店面的零售价不统一,必须追究该区业务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直销商品根据营业额可采用给扣制。
第十七条商店货物摆放位置必于处于最醒目的位置,商店货架上货物规格必须齐全,摆放整齐。
第十八条要求商店的货物必须先进先出,业务员随时清点对方库存及出厂日期,以便出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以书面形式将公司求传达至客户,如对方库存过大时需协商,请示主管调回公司仓库。
第十九条商品在销售、运输及库存等环节出现破损,必须当日调换,不允许拖至下月调换。
第二十条客户提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业务人员必须当面记录,自己职权范围能予解决的当即解决,不能解决的上报公司主管,在3内答复客户。
第二十一条业务员必须非常熟悉辖区内每家商店的经理、会计、出纳、仓管、业务采购、柜台组长及营业员的情况,其中包括姓名、家庭住址、电话、爱好、生日及个别家属情况。
第二十二条每适元旦或圣诞节前夕,业务员应该自己花钱寄贺卡给客户。
▲经销商
第二十三条经销业务必须由公司经理经营,或由经理指派的业务代表经营发,公司内人员具体负责办理业务。
第二十四条经销业务一律实行合同制,合同文本各分公司要求统一。
第二十五条经销商可功分为a、b两种:a为大型经销商(年营业额在20万美元以上);b为小型经销商(年营业额在20万美元以下、10万美元以上);10万美元以下视为批发商,不签合同。
第二十六条 a级经销商的经营分为淡、旺季。旺季时由于对方需求量大,资金占用量大,必须按合同要求货到付款,否则不予供货;淡季时考虑长期经营,可适量按月铺货,当月铺货当月底必须全数收回货款(例如,1日发货,在31
日收回;8日发货,在31日收回;25日发货,在31日收回)。
第二十七条 b级经销商的经营不论谈、旺季,一律货到交款,否则出现的任何货物损失由经理负责全部赔偿。
第二十八条经销商在经销过程中产生的破损、变质、超过何质期的产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担,但如有产品质量问题,本公司将予以解决。
第二十九条每年需对各级销商制定销售指标,按指标完成情况予以奖励。批发商销售额在20万美元以下由分公司奖励,20万美元以上由行销部奖励。金额视同分公司费用。经销倍未附合同正本,一律不享受本条款,奖励在结算后第60天,由行销部统一核对无误后发放。
第三十条几个经销商联合进货则全部不奖励。
第三十一条每年销售指标须按照上年完成情况,在原有上递增一定的百分点。
第三十二条公司需协助辅助经销商开拓市场、规划市场、提供主好的经营策略,原则上要求经销商按照公司规定价格进行销售,允许上浮5%,但不作具体规定,经销商有责任引导零售商执行区域内统一零售价。
第三十三条经销商不得跨区销售,致使货物流窜,干扰其他市场,导致价格混乱。若违犯,一经发现,第一次停止供货,第二次取消经销商资料,第三资助没收销售奖。
第三十四条严禁经销商销售假货,一经发现,立即终止业务往来,并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在开拓经销市场时,由分公司派出遣队与经销商共同打理销售点找不到,交经销商经营。同时也可由行销部派先遣队,费用由行销部和分公司分别承担,完成市开拓后再交由经销商经营。
二、经销商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XX年营销策略,使本公司产品的经销体系面对市场的发展趋于合理化,以保证本公司产品销售渠道的更加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客户的界定
从总公司直接进货或从办事处进货的经销商。
第三条经销商管理的原则。
(1)详尽务实:经销商资料力求详尽、全面具体;管理方法从实际出发,操作性要强。
(2)主次分明:经销商要分清主次,分级管理,管理工作要区分缓急。
(3)动态管理:市场在不断变化,对经销商的认识和了解也在不断深化,因而要随时调整经销商管理的工作重点。
▲经销商管理办法
第四条实现XX年销售网络建设规划,优化网络结构,增加经销商的经营信心和决心,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五条经销商选择
主要考虑经销商的经营规模、资金实力、销售店面的地点、客流量、价格规范性等。各业务区域根据市场状况,参考以上选择项目,制定规范性的文件,由分管业务员完成后分析,选择经销商。着重考察经销商的经营动机、管理能力、营销能力。
第六条各业务区域对现有的经销商制定档案,经销商档案内容如下:
(1)经销商资料及其他基本资料;
①经销商资料:经销商类别、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单位编号、经营性质、经营规模、建立时间、信用级别、对我公司的忠诚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