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认定虚假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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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罪!民事律师应当格外注意

虚假诉讼罪!民事律师应当格外注意

虚假诉讼罪!民事律师应当格外注意作者:黄兵向阳花刑辩创始人提到律师的执业风险,大多数人认为只有刑辩律师才有高风险。

所以在民事案件中,一些不规范的“操作方法”,所谓的“诉讼技巧”时有应用,不关注证据来源及真实性等情况也时有发生。

但是随着立法和执法的日趋完善,不论你是有意为之,亦或是无心之举,都可能引发律师在民事案件代理过程中的刑事风险,比如本文将要探讨的虚假诉讼罪。

近年来,民事案件的虚假诉讼有泛滥之势,已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并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2015年8月29日,为规范民事诉讼行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将“虚假诉讼罪”写入我国刑法。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出台了《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0月1日生效),明确了该罪具体的行为特征和定罪标准等问题。

过去虚假诉讼行为最多只受到行政处罚,如江苏某律师事务及其主任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分别被罚款20万元、5万元。

现在虚假诉讼已经上升到刑事犯罪,各地公检法均加大了审查力度,很多政法系统甚至作为专项行动在重拳出击。

作为一名刑事律师,我对虚假诉讼罪的感受尤为深刻。

从接受委托的案由来看,虚假诉讼已然成为高频次犯罪类型,尤其是在2018年《司法解释》生效以后,惩处力度不断加强。

在虚假诉讼案件辩护过程中,我更加深刻地感受到民事代理正面临巨大的刑事风险。

虚假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为了把戏演得更逼真,让这些“假案件”看起来“天衣无缝”,一般都会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

因此这些案件的一个共同特点是都聘请了代理律师,虚假诉讼的全程都有律师参与。

一旦东窗事发,律师极可能成为涉嫌“共犯”的被调查对象。

司法机关将严格审查律师代理行为是否规范、是否知晓虚假事实、有无判别证据材料、如何理解一些不正常现象,等等。

更不能排除有些当事人在事前暗中拉律师“下水”,在事发后为了逃避刑责,将责任推卸给律师,最后把锅甩给代理律师的情况。

“两高”虚假诉讼解释理解与适用

“两高”虚假诉讼解释理解与适用

“两高”虚假诉讼解释理解与适用(高检)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解释》的内容涉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比较复杂。

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解读如下: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及其认定问题准确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罪状表述,是《解释》的重点问题之一。

根据《解释》第1条的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一是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

《解释》明确,刑法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

“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即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二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

《解释》明确,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

主要考虑是:第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隐瞒债务已获全部清偿、仍然起诉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属于消极的捏造事实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与积极的捏造事实行为并无实质不同,有必要通过刑罚手段予以惩治。

第二,从刑法规定看,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存在竞合关系,而诈骗罪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行为方式,因此在虚假诉讼罪中将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是合理的。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故意提起虚假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以达到非法占有财产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条件和标准。

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有明确规定,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来详细介绍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首先,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条件。

主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必须具有故意行为,即明知是虚假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却仍然提起诉讼。

客观方面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已经达到了触犯刑法的程度,即已经给他人造成了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

其次,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提起的诉讼请求或者抗辩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取证,确保能够证明其是虚假的。

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够立案侦查。

再次,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后果的考量。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需要考虑到虚假诉讼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需要严格依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确保立案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总之,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比较严格的标准,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时需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和客观行为,确保证据的充分性和确凿性,同时需要考虑到社会危害性和法律后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立案侦查。

希望广大民众能够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

虚假诉讼案件法律(3篇)

虚假诉讼案件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

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社会诚信。

为了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虚假诉讼案件法律展开论述。

二、虚假诉讼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

虚假诉讼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捏造事实:当事人为了达到诉讼目的,故意编造与案件事实不符的情况,误导法院。

2. 伪造证据:当事人伪造证据,包括伪造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企图误导法院。

3. 暴力威胁、利诱他人作伪证:当事人通过暴力、威胁、利诱等手段,使他人作伪证,误导法院。

4. 故意规避法律:当事人故意规避法律,采取虚假诉讼手段,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三、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诉讼当事人应当承担以下民事责任:(1)承担诉讼费用:虚假诉讼当事人应当承担因虚假诉讼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

(2)赔偿损失:虚假诉讼当事人应当赔偿因虚假诉讼给他人造成的损失。

(3)禁止参加诉讼:虚假诉讼当事人被人民法院依法禁止参加诉讼。

3.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诉讼当事人应当承担以下行政责任:(1)罚款:虚假诉讼当事人应当被罚款。

(2)拘留:虚假诉讼当事人应当被拘留。

四、虚假诉讼案件的立案和审理1. 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案件应当立案审查。

“虚假诉讼第一案”的警示意义

“虚假诉讼第一案”的警示意义

“虚假诉讼第一案”的警示意义作者:赵晨熙来源:《浙江人大》2016年第01期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公布了“全国虚假诉讼第一案”。

本案的审判与罚款处罚,昭示了最高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也为公众观察法院对待虚假诉讼的态度和观点提供了最佳视角。

2015年11月,“全国虚假诉讼第一案”——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上诉案的再审二审判决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判决书全文洋洋洒洒15000多字,说理精辟透彻。

判决书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虚假诉讼,并对双方当事人分别罚款50万元。

“此次最高法院认定的首例虚假民事诉讼案意义重大。

”全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强调,本案的审判与罚款处罚,昭示了最高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也将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增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提高甄别能力并加大打击力度。

一段时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泛滥,既妨害了民事诉讼的正常秩序,又损害了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但在立法层面一直缺乏明确、有效的规制措施。

这次最高法院的判决,为公众观察、跟踪裁判者对待虚假诉讼的态度和观点提供了最佳视角。

“第一案”的始末“该案最终被认定为虚假诉讼案,离不开沈阳谢涛等人的申诉。

”该案谢涛的代理律师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乔晓明这样认为。

2006年6月29日,经人介绍,谢涛认识了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莱维公司”)实际老板王作新。

当时,特莱维公司在辽宁东港市开发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

经协商,谢涛与特莱维公司签订协议,投资270万元与特莱维公司合作开发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

双方约定,无论最终该项目运作如何,特莱维公司都将返还270万元本金,然后再按投资比例分配利润。

特莱维国际花园建成后,谢涛并没有按约定拿到相应的回报。

经多次协商未果后,谢涛将特莱维公司起诉到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要求特莱维公司返还本金270万元及支付900万元利润款。

虚假诉讼罪法律认定案例(3篇)

虚假诉讼罪法律认定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张某,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人张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提起公诉。

被告人张某原系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8年,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开发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一块土地开发后交由乙公司使用。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土地开发工作,并交付给乙公司使用。

然而,乙公司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土地存在质量问题,遂与甲公司协商解决。

在协商过程中,乙公司发现甲公司存在虚假诉讼行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侦查,公安机关查明,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签订土地开发合同后,为了逃避合同责任,虚构了与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的虚假诉讼。

甲公司向丙公司出具了一份虚假的欠条,向丁公司出具了一份虚假的借条,并伪造了相应的银行转账记录。

在虚假诉讼中,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合同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甲公司的诉讼证据存在虚假行为,遂判决甲公司败诉。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的虚假诉讼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罪。

三、法律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隐瞒真相,或者指使他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据,隐瞒真相,意图使他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甲公司虚构了与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的虚假诉讼,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意图使乙公司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主体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虚假诉讼罪的主体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当事人,其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主体要件。

其次,甲公司的行为符合虚假诉讼罪的客观要件。

甲公司虚构了与丙公司、丁公司之间的虚假诉讼,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意图使乙公司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法律规定虚假案例(3篇)

法律规定虚假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法规日益完善,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

然而,仍有一些人在利益的驱使下,企图通过虚假诉讼、虚假证据等手段来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法律规定虚假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解析。

二、案例一:虚假诉讼案【案情简介】原告甲与被告乙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诉至法院。

甲在诉讼中提交了一份虚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企图证明自己对该土地享有合法权益。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甲提供的证据存在虚假成分,遂依法驳回甲的诉讼请求,并对其进行了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中,甲通过提供虚假证据,企图误导法院,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虚假诉讼属于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虚假证据案【案情简介】原告丙与被告丁因股权转让纠纷诉至法院。

丙在诉讼中提交了一份虚假的股权转让协议,声称自己已将股权转让给丁。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丙提供的证据存在虚假成分,遂依法驳回丙的诉讼请求,并对其进行了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分析】本案中,丙通过提供虚假证据,企图误导法院,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根据法律规定,提供虚假证据属于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当事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三:虚假陈述案【案情简介】原告戊与被告己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戊在诉讼中陈述自己曾向己支付了部分款项,但未提供任何证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戊的陈述存在虚假成分,遂依法驳回戊的诉讼请求,并对其进行了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事实,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__法律规定(3篇)

虚假诉讼_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以非法手段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程序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严重损害了司法公正,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法律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本文将对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进行解读。

二、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以非法手段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程序获得非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制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以非法手段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程序获得非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制裁。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虚假诉讼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主体、犯罪情节等方面的规定。

(1)构成要件虚假诉讼犯罪,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在诉讼过程中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以非法手段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程序获得非法利益,涉嫌犯罪的情形。

(2)犯罪主体虚假诉讼犯罪的主体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3)犯罪情节虚假诉讼犯罪情节严重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①涉及金额较大的;②涉及人数较多的;③涉及多个案件或者一个案件的多个诉讼请求的;④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⑤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的若干规定》对虚假诉讼行为的认定、制裁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以虚假证据、伪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陈述等手段,故意诬告他人或者进行虚假诉讼,扰乱司法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面对虚假诉讼案件时,应当依据的一系列标准和程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首先,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不得滥用职权,更不能凭主观臆测或者个人偏见对当事人进行任意处罚。

在立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其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对案件证据进行严格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全证据,严格依法审查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排除一切可能存在的虚假证据和伪造证据,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再次,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调查取证程序,不得违法违规,更不能滥用职权,以免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和冤枉。

最后,对于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案件审理和裁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审理,不得受到任何非法干扰和压力,更不能凭个人偏见或者利益关系对案件进行任意处理,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公平。

总之,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依法查清案件事实,严格审查证据,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依法依规进行案件审理和裁决,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维护司法的公正、公平。

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被执行人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当从重处罚案例2.隐瞒民间借贷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已经消灭的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案例3.为逃避执行,依据虚假离婚协议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构成虚假诉讼案例4.公司与员工恶意串通虚构劳动债权,意图骗取拆迁补偿款的,构成虚假诉讼案例5.当事人因虚假诉讼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仍应当为其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案例6.故意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的,构成虚假诉讼罪案例7.捏造事实骗取民事调解书,据此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构成虚假诉讼罪案例8.依法严厉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案例9.法院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犯罪的,从重处罚案例10.律师多次为当事人出谋划策,共同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并在民事诉讼中担任代理人的,构成虚假诉讼共同犯罪人民法院整治虚假诉讼典型案例案例1.被执行人捏造事实,冒用他人名义制造系列虚假诉讼案件的,应当从重处罚基本案情2019年,被执行人甲公司为阻却人民法院对其名下房产的强制执行,冒用自然人艾某某等63人身份,以案外购房人名义,向某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致使该院作出部分错误执行异议裁定和执行异议之诉判决。

后在关联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该虚假诉讼行为被人民法院查实。

处理结果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对甲公司名下相应房屋继续执行;两级法院对甲公司处以每案100万元、共计6300万元罚款,相关犯罪线索和有关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案例分析甲公司为阻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房产,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材料,虚构购房事实,冒用艾某某等 63人名义提出执行异议,案涉房屋相关执行异议均为虚假。

虚假诉讼罪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罪立案标准虚假诉讼罪立案标准一、引言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欺骗手段或虚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和社会公正的行为。

为了保护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各国法律对虚假诉讼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并规定了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本文将从定义、特征和构成要件等方面,探讨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

二、虚假诉讼罪的定义虚假诉讼罪是指以虚构的诉讼事实、虚构的关系人或利益关联、以及伪造或变造诉讼证据等手段,故意误导法院和相关方,达到欺骗或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三、虚假诉讼罪的特征1. 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同:虚假诉讼罪与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件相比,不仅存在金额上的巨大差异,而且更重要的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不正当的目的。

2. 需具备某些重要构成要件:虚假诉讼罪立案标准通常包括故意欺骗、虚构事实、欺骗法院和他人等构成要件。

同时,还需要证明案件中存在具体而严重的影响和后果。

四、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1.故意欺骗虚假诉讼罪的核心要素是行为人的故意欺骗。

故意是指犯罪主体明知提起的诉讼缺乏真实性、合法性或必要性,但仍然进行欺骗行为。

欺骗包括虚构诉讼事实、伪造或变造证据、隐瞒真相等行为。

2.虚构事实虚假诉讼罪必须建立在诉讼事实的虚构基础之上。

虚构事实可以涉及案件的事实背景、争议焦点、关系人、证据等方面,目的是通过编造事实来取得不当的利益。

3.欺骗法院和他人虚假诉讼罪的行为人主要通过欺骗法院和相关方来达到其非法目的。

欺骗法院可以包括虚假陈述、隐瞒真相、伪造或变造诉讼材料等手段。

同时,行为人也可能通过欺骗诉讼对手或其他相关人员来获得非法利益。

5.具体而严重的影响和后果虚假诉讼罪立案通常需要证明行为人的虚假诉讼行为对司法秩序和社会公正产生了具体而严重的影响和后果。

这可能包括耗费司法资源、延误正常诉讼进行、损害他人利益等。

六、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具体的虚假诉讼罪立案标准会因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而有所不同。

一般而言,以下几个方面是评判虚假诉讼罪是否成立的关键要素:1.明确的诉讼主体:法院对诉讼主体的身份和法定资格进行审查,并判断其在诉讼中是否以虚假信息或虚假关联进行欺骗。

虚假诉讼案件法律要求(3篇)

虚假诉讼案件法律要求(3篇)

第1篇一、引言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的行为。

虚假诉讼严重侵害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

为了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我国法律对虚假诉讼案件提出了明确的法律要求。

本文将从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要求出发,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虚假诉讼案件的认定标准1. 捏造事实虚假诉讼案件的认定首先应当关注当事人是否捏造事实。

捏造事实是指当事人为了达到诉讼目的,故意编造与案件无关的事实,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

捏造事实的行为包括虚构案件事实、夸大事实、隐瞒事实等。

2. 伪造证据伪造证据是指当事人为了证明捏造的事实,故意制作、篡改、毁灭证据,误导法院作出错误裁判。

伪造证据的行为包括伪造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3. 误导法院虚假诉讼案件的关键在于当事人是否误导法院。

误导法院是指当事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等手段,使法院对案件事实产生错误认识,从而作出错误裁判。

4. 违反法律规定虚假诉讼案件还应当符合违反法律规定的要件。

例如,当事人明知自己无诉讼权利而提起诉讼,或者明知自己无证据证明主张的事实而故意提起诉讼等。

三、虚假诉讼案件的法律责任1. 民事责任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刑事责任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行政责任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可能承担行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对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虚假诉讼罪案例

虚假诉讼罪案例

虚假诉讼罪案例虚假诉讼罪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故意提出虚假诉讼请求或者提供虚假证据,扰乱法院正常审判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下面我们来看一个虚假诉讼罪的案例。

某甲因与某乙就合同纠纷问题发生争执,甲方为了逃避合同责任,故意编造证据,提起了诉讼。

在法庭上,甲方提供了一份明显伪造的合同复印件,并声称这是双方签订的合同。

然而,乙方很快就发现了问题,因为合同上的日期与实际签订日期不符,且签名处的字迹也明显有迹可循。

在法庭上,乙方提供了真实的合同原件以及相关的证据,证明甲方提供的合同是伪造的。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甲方构成虚假诉讼罪,对其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虚假诉讼罪不仅是一种对法律的挑衅,更是对公平正义的践踏。

在诉讼活动中,诚实是当事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信息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慎重对待提供的证据,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公正。

虚假诉讼罪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法律责任,也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虚假诉讼不仅会浪费司法资源,也会给其他诚实当事人带来不公平的待遇,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

因此,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信息,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平正义。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应当加强对虚假诉讼罪的认识,不仅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还要积极维护公正正义,不容忍任何违法行为的存在。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现象,维护良好的法治秩序,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虚假诉讼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法律责任,也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不得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信息,共同维护良好的法治秩序,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可以有效遏制虚假诉讼的现象,维护公正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2018年6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17号为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犯罪活动,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一)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二)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三)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四)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五)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六)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的;(七)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其他行为。

虚假民事诉讼法律问题研究

虚假民事诉讼法律问题研究

虚假民事诉讼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虚假民事诉讼问题日益突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也对法律系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虚假民事诉讼,指的是当事人以虚假证据、捏造事实以及故意隐瞒真相等手段,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故意欺骗司法机关,导致判决结果损害公正、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

虚假民事诉讼的典型案例之一是“李某诉王某侵权案”。

李某在制作纪录片时未经允许使用了王某创作的音乐作品,为此起诉王某,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并申请禁止王某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音乐作品。

然而,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李某所提供的证据存在巨大的矛盾和不合逻辑之处,通过司法鉴定,其提供的音频证据被证明是与原案件无关的他人录制的音频。

最终,该案件被法院评定为虚假民事诉讼案,李某被判赔偿王某的诉讼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费用。

另外一个典型案例是“张某诉李某离婚案”。

张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其丈夫李某已经和其他女性发生了婚外情,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而经过法院调查后发现,张某所提供的证据全部为伪造,甚至包括对李某假冒的情妇进行了制造假证,以达到诉讼胜诉的目的。

法院最终判定该案为虚假民事诉讼案,对张某的行为进行了谴责,张某也因此承受了巨大的法律责任。

最后一个案例是“徐某诉某公司合同纠纷案”。

徐某在该案中提出该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资,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以及违约金和利息。

然而,法院发现徐某所主张的欠薪情况并不存在,并且合同和银行账单被证明是人工制造的。

法院最终判定该案为虚假民事诉讼案,并要求徐某对虚假证据进行公开道歉。

综上所述,虚假民事诉讼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社会稳定和司法公正都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要加强对虚假民事诉讼的管控,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同时也需要依靠法律机制和司法机构的力量,从源头上杜绝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发生。

当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明确了虚假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危害和法律责任,加强了对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监管和惩治力度。

最高法观点:“刑九”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及处理

最高法观点:“刑九”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及处理

最高法观点:“刑九”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及处理梳理归纳最高法裁判尺度、倾向意见;选摘推荐大法官主流观点、权威著述。

本期导读:伴随最高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第一案的认定,以法律手段制裁虚假诉讼的程序正式揭开序幕。

虚假诉讼,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可分为侵财与非侵财两种类型。

近年来,通过虚假诉讼骗取法院裁判、以期实现非法目的的现象日益增多,不仅妨害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也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虚假诉讼罪”,加强对该类行为的打击力度。

本期内容梳理了虚假诉讼罪的相关立法观点、司法观点,并提供案例和法律依据。

最高法观点:“刑九”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及处理最高法观点:“刑九”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及处理观点一:成立虚假诉讼罪以“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必要条件【最高法观点】构成虚假诉讼罪需要具备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不是行为犯。

不仅要有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还要有“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后果。

“妨害司法秩序”,主要是指无端挑起诉讼,导致司法机关多次进行审理,或者调查取证,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甚至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般是指造成对方当事人为了应诉而花费巨额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等,或者对方当事人因错误判决而造成生产经营困难、破产等。

(摘编自《<刑法修正案(九)>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法院刑法修改工作小组办公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1月出版)【相关立法观点】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虚假诉讼罪的结果要件这是构成本罪的结果条件。

妨害司法秩序是指对国家司法机关进行审判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正常秩序造成妨害,包括导致司法机关作出错误判决造成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损害,也包括提起虚假诉讼占用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等。

虚假法律案件立案标准(3篇)

虚假法律案件立案标准(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案件数量逐年攀升。

然而,近年来,虚假法律案件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稳定。

为了打击虚假法律案件,保障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和谐,特制定本立案标准。

二、虚假法律案件的概念虚假法律案件,是指当事人为了非法目的,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骗取国家机关、他人财产或权利的案件。

三、虚假法律案件立案标准(一)事实认定标准1. 当事人虚构事实:当事人故意编造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捏造与他人有关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当事人伪造证据:当事人明知证据是虚假的,仍将其作为诉讼证据提交给人民法院。

3. 当事人恶意串通: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共同制造虚假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主观故意标准1. 当事人明知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行为是违法的,但仍故意为之。

2. 当事人为了达到非法目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虚假法律案件的发生,仍故意为之。

(三)情节严重标准1. 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如涉及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等。

2. 虚假法律案件涉及多个当事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虚构事实、伪造证据的行为。

3. 当事人利用虚假法律案件进行敲诈勒索、报复陷害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证据标准1.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不符合客观事实,且无合理解释。

2.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互矛盾,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案件事实明显不符,且无法提供合理依据。

四、虚假法律案件立案程序(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

(二)人民法院对起诉状及相关证据进行初步审查。

(三)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四)人民法院对虚假法律案件进行审理,查明案件事实。

(五)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五、法律责任(一)当事人虚构事实、伪造证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虚假法律案件的,对共同实施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及执行问题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及执行问题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及执行问题近几年,不管是民事上还是刑事上虚假诉讼件的发生在我全国各地都呈爆发态势。

刑法修正案九颁布还未出台以前,虚假诉讼行为在刑法上还是一片空白。

因此很多人利用法律的漏洞来获取不正当的利益,虚假诉讼行为也屡禁不止。

为了健全法律规范、保护国家、社会以及个人的合法权益。

虚假诉讼罪在2015年8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规定出来。

一方面,虚假诉讼在刑法中规定出来标志着虚假诉讼不仅从民事上规制,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刑法也将对其处罚。

这使得虚假诉讼的成本更加沉重,更有利于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

另一方面,由于是虚假诉讼是刑九新増罪名,法律规定不够详细,因此实务界对虚假诉讼罪的司法认定颇有争议。

因此需要加大对虚假诉讼的研究,以此解决司法实践中虚假诉讼的认定和执行的有关问题。

这也有利于提升司法人员对虚假诉讼的认识和对虚假诉讼的打击力度。

标签:虚假诉讼罪;认定;执行问题1 虚假诉讼的概念虚假诉讼概念在刑九出台之前一直未有明确的定义,直到现在,学术研究中对虚假诉讼还存在着争论:一是虚假诉讼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捏造虚假材料,恶意提起虚假民事诉讼,以此达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达到自身所追求的利益。

二是认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工具,以非法侵害他人财物为目的,通过捏造事实和证据使法院遵循程序作出错误判决,从而提起当事人获得一定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两种争议的主要焦点是虚假诉讼的最基本的手段和方法必须是恶意串通,以欺骗法院?或者必须是使用虚假的证据?但两种立场都有片面之处,第一种难免与恶意诉讼产生混淆,而第二种片面之处在于对他人财物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若只仅仅包括财物,那实务中许多案件如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或者是法人的商标权为目的将无法适用此概念。

《刑法修正案(九)》将虚假诉讼规定出来,但是根据其虚假诉讼罪罪状的描述,我们并不能从法条中得到明确的概念。

从而在实践急需明确其概念,否则实务中面临的很多问题无法解决。

北京首例虚假诉讼罪案审结

北京首例虚假诉讼罪案审结

北京首例虚假诉讼罪案审结作者:张志然来源:《法治与社会》 2018年第3期2017 年12 月19 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成功审结曹某某犯虚假诉讼罪一案,成为全市首例对虚假诉讼行为定罪量刑的案件。

虚假诉讼,指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015 年8 月,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增加了包括虚假诉讼罪在内的20 个罪名。

这个两年前才出现的罪名,实际上一直层出不穷,而且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只是以前一直用各种其他罪名量刑定罪。

那么,作为北京首例对虚假诉讼行为定罪量刑的案件,又如何被丰台区法院发现?丰台区法院这方面又做了什么工作?这又是一起怎样的案件?虚假诉讼,案件中的毒瘤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多发,特别是在民间借贷、拆迁等案件中呈现多发态势。

除了数量增多、金额增大之外,虚假诉讼的参与方式也呈现多样性,从单方虚假诉讼到双方恶意串通,再到诉讼代理人参与等,虚假诉讼的识别难度越来越大。

虚假诉讼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损害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虚假诉讼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案件类型相对集中。

多发生于离婚、民间借贷、企业破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假借诉讼以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权益。

二是当事人间关系特殊。

双方当事人多存在亲属、朋友、生意伙伴等较为密切关系,或属某种利益共同体。

三是当事人多是采取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方式,法庭陈述细节出现多处不清或矛盾,特别是当事人对义务自认的较多,原被告间缺乏实质性对抗。

四是当事人在本院或他院有关联诉讼或执行案件,标的相互关联。

五是证据材料单一,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

虽双方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不存异议,但事实、理由往往不合常理。

六是双方当事人对诉请、事实、证据均争议不大,依据常理本可自行解决,却极力要求法院快审快结,出具调解或判决。

2012 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该问题进行了回应,第十三条增加了诚实信用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同时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三条分别具体规定了诉讼当事人、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和法律后果。

虚假诉讼案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案立案标准

虚假诉讼案立案标准虚假诉讼是指我国公民用一些并不存在的事实或者凭空捏造出来的事情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

这种行为了妨碍司法秩序并且严重的危害到了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刑法第307条法律中规定:如果公民用一些并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是凭空捏造出来的事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造成妨碍司法秩序,损坏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的话,人民法院会对该公民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对该公民进行罚款等处罚。

如果该公民虚假诉讼造成的负面影响比较大的话,会对他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再对该公民进行罚款的判决。

人民法院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立案标准:只要我国公民用捏造的事件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妨碍了我国司法秩序,侵犯到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会被判定为虚假诉讼罪。

在人民法院判定公民虚假诉讼罪的时候需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方面就是该公民的行为方式。

在一般的情况下违法人会进行虚假诉讼的原因都是想要伪造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或者是通过隐藏一些对自己不利的证据来欺骗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认定公民虚假诉讼:1、如果在民事诉讼中有一方当事人通过隐藏事实证据或者是伪造证据的方法来欺骗人民法院提出虚假诉讼,来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时候就是典型的虚假诉讼。

这种隐藏真相和伪造证据的虚假诉讼行为,一般都是发生在双方当事人有债务关系的情况下的民事案件。

大部分都是属于债务人已经还完所欠债权人的金额了,但是债权人并没有销毁相关的借条或者是借贷合同。

而是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债务人再次还款或者是再次履行还款义务等非法目的的行为。

2、公民会向人民法院进行虚假诉讼的第二个方面就是虚假诉讼事件的诉讼事件的发生,虚假诉讼中的诉讼是属于民事案件的诉讼,是由违法人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虚假诉讼的行为。

人民法院在收到违法人提出的虚假诉讼以后需要完成相应的诉讼流程其中包括:起诉、立案、开庭、审判和监督执行等一系列的程序行为,会造成相关工作人员时间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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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首次认定虚假诉讼案两当事人各被罚款50万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借款纠纷上诉案,当庭认定上诉人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构成虚假诉讼,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同时对两当事人各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整。

据悉,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的第一起虚假民事诉讼案。

人大代表、新闻媒体、在校学生等近200人观摩了庭审,认为该案公正判决和罚款决定,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维护司法公正和诉讼诚信的决心。

案件宣判后,两当事人的实际控制人王某和上海欧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宗某承认本案系两人共同策划,对制造虚假诉讼的行为表示认错悔过,同时表示尊重判决,自觉履行罚款决定。

欧宝公司于2010年6月13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特莱维公司返还8650万元借贷本金及利息,特莱维公司对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完全认可。

辽宁高院于2011年3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支持了欧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判决生效后,因特莱维公司的其他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高院裁定再审并于今年5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一审民事判决,驳回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欧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9月底,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受理该案后,由庭长胡云腾担任审判长,与主审法官范向阳(承办人)、汪国献组成合议庭。

鉴于本案当事人之间缺乏常见的诉讼对立,而申诉人谢涛及其他债权人又一直反映,该案系关联公司虚构债权制造的虚假诉讼,合议庭调阅了原一审、再审、执行程序的全部卷宗,并依职权调取了欧宝公司、特莱维公司及案涉其他关联公司工商档案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对涉及的几万笔关联交易进行了认真比对和分析。

10月27日,该案在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公开开庭审理。

经过9个多小时的庭审及评议,合议庭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明确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构成虚假诉讼,决定各罚款50万元。

同时还宣布,对欧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某某、特莱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某、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某某的虚假诉讼行为,将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另行处理。

民商事审判领域虚假诉讼频发,严重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冲击社会诚信体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一贯高度重视,要求严厉打击。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案的审判与罚款处罚,再次昭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打击虚假诉讼的决心,也将推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增强对虚假诉讼的防范意识、提高甄别能力、加大打击力度。

严厉打击虚假诉讼切实维护社会诚信聚焦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借贷纠纷案近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的当庭宣判,上海欧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辽宁特莱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终于走完一审、再审和终审程序露出了“原形”——虚假诉讼,两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也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该案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联手造假,企图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是一起典型的捏造事实、虚构借贷关系而提起的虚假诉讼案。

判决引发了社会各方面对虚假诉讼多发现象的高度关注。

债务人完全认可债权人的诉求,审理程序一波三折上海欧宝公司诉称,2007年7月24日起分九次陆续借款给辽宁特莱维公司8650万元人民币,用于开发辽宁省东港市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借期届满后经多次催要,辽宁特莱维公司以商品房滞销为由拒不偿还。

请求法院判令辽宁特莱维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65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辽宁特莱维公司辩称,对上海欧宝公司起诉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借款全部投入到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现因房屋销售情况不好而无力偿还,将努力筹款尽早还清借款本息。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上海欧宝公司要求偿还欠款的请求有理,应当得到支持,遂作出判决。

前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辽宁特莱维公司的另案债权人谢涛提出申诉,辽宁高院裁定再审。

再审过程中,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的诉辩意见同原一审诉辩意见。

申诉人谢涛称,辽宁特莱维公司与上海欧宝公司恶意串通,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恶意侵害特莱维国际花园房地产项目投资人谢涛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

再审中查明了大量、复杂的事实:上海欧宝公司先后向辽宁特莱维公司汇款10笔计8650万元,而后者在收到汇款的当日或几日后即将其中的6笔计7050万余元转出,其中5笔计6400万余元转往双方的关联公司翰皇公司;此外,上海欧宝公司在一审诉讼要求辽宁特莱维公司还款期间,仍向后者转款3笔计360万元;上海欧宝公司股东为8人,其中曲叶丽出资885万元,持股比例73.75%,宗惠光为法定代表人;辽宁特莱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作新,由翰皇公司出资1800万元,出资比例90%,2010年8月16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上海欧宝公司的股东姜雯琪,变更登记时,领取执照人系刘静君,而刘静君又是本案原一审诉讼期间上海欧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系上海欧宝公司的员工;翰皇公司设立时由王作新出资200万元,曲叶丽出资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王作新,;王作新与曲叶丽系夫妻关系……再审结合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之间的借款过程及诉讼中发生的情形,王作新夫妻完全控制辽宁特莱维公司、上海欧宝公司、翰皇公司,以及辽宁特莱维公司借款进账后将大部分款项转出的情形,认为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法律关系,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上海欧宝公司的诉讼请求,但对是否构成虚假诉讼未作出认定。

上海欧宝公司不服辽宁高院再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受理该案后,调取了上海欧宝公司、辽宁特莱维公司以及两公司的共同关联公司翰皇公司、沈阳特莱维化妆品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沙琪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和工商档案等证据,又查明了大量新的事实,包括关于上海欧宝公司和辽宁特莱维公司之间关系及资金往来等情况。

条分缕析厘清两大争议,认定虚假诉讼该案涉及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二: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其争议的8650万元是否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办理该案的合议庭结合双方提供证据和依职权调查获得的相关事实,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该案中,曲叶丽为上海欧宝公司的控股股东,王作新是辽宁特莱维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王作新与曲叶丽系夫妻关系,说明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由夫妻二人控制。

同时,上海欧宝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宗惠光、王奇等人,与辽宁特莱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王作新、法定代表人姜雯琪、目前的控股股东王阳共同投资设立了上海特莱维,说明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之间、前述两公司与案涉相关公司之间均存在关联关系。

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还存在人员混同的问题。

在案证据表明,上海欧宝公司、辽宁特莱维公司以及其他关联公司的人员之间未严格区分,服从王作新一人的指挥,根据不同的工作任务,随时转换为不同关联公司的工作人员。

上海欧宝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辽宁特莱维公司偿还借款,其自述及提交的证据和其他在案证据之间存在无法消除的矛盾,当事人在诉讼前后的诸多行为违背常理,主要表现为以下七个方面:从借款合意形成过程来看,借款合同存在虚假的可能;从借款的时间上看,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前后矛盾;从借款的数额上看,当事人的主张前后矛盾;从资金往来情况看,上海欧宝公司存在单向统计账户流出资金而不统计流入资金的问题;从所有关联公司之间的转款情况看,存在双方或者多方账户循环转款问题;从借款的用途看,与合同约定相悖;从上海欧宝公司和辽宁特莱维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诉讼和执行中的行为来看,与日常经验相悖。

对上述矛盾和违反常理之处,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均未作出合理解释。

由此可见,上海欧宝公司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就案涉争议款项与辽宁特莱维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从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及其他关联公司账户之间随意转款、款项用途随意填写的事实,结合在案其他证据,最高人民法院确信,该案债权系上海欧宝公司截取两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虚构而成。

同时,结合上海欧宝公司和辽宁特莱维公司,对谢涛及其他债权人与特莱维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知,以及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人员混同、银行账户同为王作新控制的事实,上海欧宝公司与辽宁特莱维公司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015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经过持续一天的审理和合议后,当庭判决驳回上海欧宝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并对该公司和辽宁特莱维公司各罚款人民币50万元。

同时还宣布,对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宗惠光、姜雯琪和实际控制人王作新,将视情节和态度另行处理。

完善制度,加大虚假诉讼行为打击力度一个时期以来,虚假诉讼十分猖獗,禁而不止,该案只是其中之一种典型。

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的目的无外乎是获取非法利益,有的是利用虚假诉讼在夫妻离婚诉讼中多分财产,有的是使其他债权人受偿数额落空或者减少,有的是阻止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

虚假诉讼严重扰乱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冲击了社会诚信体系,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向社会郑重承诺,将依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也处理了一些提起虚假诉讼的责任人。

但是,也应当看到,由于虚假诉讼一般发生在关联公司、亲友之间,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加之,现行法律对虚假诉讼的认定标准未作统一规定,尤其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恶意串通”的证明标准提高到刑事犯罪才要求的“排除合理怀疑”程度,使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打击虚假诉讼面临一定的难度。

该案承办法官范向阳表示:“本案是通过否认两当事人法人人格的途径才解决…恶意串通‟证明标准的难题,但对不具有关联关系和亲属关系的当事人所为的虚假诉讼则难以认定和制裁。

”值得欣慰的是,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将虚假诉讼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这必将有效震慑意图提起虚假诉讼的不法分子。

对进一步加强对虚假诉讼行为的打击力度和效果,一些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有关建议。

有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作为指导性案例公布,供各级法院在审理涉及虚假诉讼案件时参考。

有的建议建立虚假诉讼“黑名单”制度,将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代理人等纳入“黑名单”,记入当事人的诚信记录。

有的建议从立法上建立“诈害债权第三人”制度,允许一般债权人作为第三人参与可能侵害债权的诉讼程序,允许其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有的建议通过司法解释对受到虚假诉讼损害的一般债权人的诉讼地位、恶意串通提起虚假诉讼的证明标准等问题制定可操作性的规范,统一裁判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有关负责人表示,更好地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维护社会诚信,必然要求完善有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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