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次课物流法律法规教案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2章仓储法律法规

【学习目的】

1.了解仓储与仓储法律内容,熟悉仓单的概念和内容;

2.掌握仓单的法律性质,理解仓单的转让和出质形式;

3.了解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相关概念,掌握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理解二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4.熟悉保税仓库的相关概念,掌握保税仓库对进出口仓库的监管;

5.熟悉出口监管仓库的相关内容。

能力目标:会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仓储相关法律案件。

[引导案例]

某水果店与某仓储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合同约定仓储公司为水果店储存水果5吨,仓储期间为1个月,仓储费为5000元,自然耗损率为百分之四。水果由存货人分批提取。合同签订以后,水果店按照约定将水果交给仓储人储存,入库过磅为50100公斤。仓储公司在接受货物以后,向水果店签发了仓单。在按照双方的仓储合同填写仓单过程中,由一人读合同的条款,另一人填写,由于该合同的工作人员的发音有方言的口音,填写人将自然耗损率误写为百分之十,存货人也没有多看就将仓单取走。合同到期以后,存货人持仓单向仓储公司提货,出库过磅时发现水果仅有46000公斤。扣除百分之四的自然耗损以后还短缺2096公斤,于是,水果店要求仓储公司赔偿损失。仓储公司认为仓单上写明的自然耗损率为百分之十,因此剩余46000公斤并没有超出自然耗损的范围,因此不存在赔偿问题。双方争执不下,水果店向法院起诉,要求仓储公司赔偿。

问题:应该如何判决:

2.1仓储和仓储法律概述

仓储就是指:通过仓库对商品与物品的储存与保管。

仓储是集中反映工厂物资活动状况的综合场所,是连接生产、供应、销售的中转站,对促进生产提高效率起着重要的辅助作用。

2.1.1仓储概述

仓储是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因订单前置或市场预测前置而使产品、物品暂时存放。

货物仓储是现代物流服务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仓储即物品在仓库中的储

存,是仓库储存和保管的简称。储存就是保护、管理和贮藏物品的活动;保管就是对物品进行保存和对数量、质量进行管理控制的活动。

2.1.2仓储法律概述

不同的物流企业参与仓储活动的方式不尽相同,法律地位也会不同。在实践中,以不同的法律关系为根据,仓储一般存在以下三种情况:

1.是单一物流服务中的纯仓储

2.是综合物流服务中配送中心的仓储

3.是现代物流服务中运输中转的仓储

2.2 仓单

2.2.1仓单的概念

仓单,是指仓库保管人员应存货人的请求而填发的有价证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85条规定:“存货人交付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

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明已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

2.2.2仓单的法律性质

仓单的法律性质为:

1.仓单首先是一种有价证券,是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所填发的有价证券。

2.仓单还具有交付指示证券的性质。存货人可以对保管人发出指示,向仓单持有人支付仓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

3.仓单还是一种物权凭证。仓单代表存储物品,仓单的占有即意味着物品本身的占有,仓单的转移即意味着仓储物品占有的转移。

4.仓单是一种文义证券,以仓单上文字记载的内容为准。

5.仓单是要因证券。仓单上记载的权利以仓储合同为基础,如果没有仓储合同,也就无所谓仓单的存在,这样的仓单只能是一种假仓单。

6.仓单是要式证券。

7.仓单是换取证券。

2.2.3仓单的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仓单包括下列事项:

1.存货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这些内容是经过保管人验

收确定后再填写在仓单上的。

3.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4.住址场所。其表明了仓储物所在的具体地点。

5.储存期间。

6.仓储费。仓储费是存货人向保管人支付的报酬。

7.仓储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间及保险人的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2.2.4仓单的转让与出质形式

《合同法》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仓单转让,是指存货人依法以买卖、赠与、质押等方式将仓单让与给他人。在仓单转让中,存货人为转让人,接受仓单的人为受让人。

我国合同法对仓单采一券主义,仓单即可以依法转让,也可以依法出质。仓单作为有价证券,所以可以流通。

案例分析:

2004年3月,郑州分行对甲粮油有限公司授信3300万元,用于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比例50%,客户以所持有在交易所注册登记的标准仓单做质押,质押率70%。

甲粮油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10日成立,注册资金500万元。其中×××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出资100万元,占20%;个人出资400万元,占80%。公司主要从事粮油、农副产品、饲料等的经销、粮油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而丙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是××省第一家和国内最早成立的大型期货公司之一,主营国内商品期货代理,信息咨询及培训业务。

2008年6月份,甲粮油有限公司资产总额8200万元,累计销售收入1051万元,利润总额9.1万元;该公司资产负债率93.89%,流动比率1.06,速动比率0.78.

虽然从客户经营和财务指标看,该客户新近成立,经营规模较小、财务状况一般,授信审批通过难度较大,但是由于该客户收购和销售渠道畅通,在期货套期保值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有一定从业经验和技术优势;同时该客户在交易所的拥有大量的标准仓单,交易频繁,交易额较大;而标准仓单本身作为一种实物凭证,具有唯一性,持有标准仓单就拥有了其所代表一定数量和质量实物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可以在任意地点和仓库都可以提取与标准仓单项下规定的相同货物;此外这种权利是在交易所登记和冻结,并经其确认,受到法律保护。因此该客户以其拥有的标准仓单做质押,银行授信业务的风险较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