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移民前期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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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移民前期工作程序
水库移民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而且比较复杂的工作。
依法移民,依规移民是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从事水库移民管理工作,必须熟悉移民政策和法规,这是做好移民工作的重要保证。
近年来,国务院颁布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全省规范了移民安置规划的编制程序、强化了移民安置规划的法律地位、规范了移民安置资金的支付程序、加强了安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了移民对安置工作的参与程度、适当扩大了对移民财产的补偿补助范围、规范了补偿补助资金的发放,并且建立了后期扶持制度。
这些政策措施有力地保障了移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了对移民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了全省水利水电建设移民安置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下面,我主要从移民搬迁安置、移民后期扶持以及移民资金的稽查审计三个方面讲一下库区移民工作程序及基本要求:
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工作程序
(一)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停建令”的申请和发布。
在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报告,申请发布“停建令”。
禁止在工程占地和淹没区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并对实物调查工作作出安排。
申请发布“停建令”,须载明“停建令”的发布时间、范围和实物
调查工作计划,并出具有资格的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意见,同时抄送同级移民管理机构,报省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查申报材料,就所申请事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以及相关问题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意见。
申请发布“停建令”应同时报送以下文件或材料:
1、同意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开展该工程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
2、国家或省投资主管部门认可的项目技术审查意见;
3、项目有关的基本资料,淹没区域图等;
4、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书面意见。
(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工作。
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市(州)、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计单位组成联合调查工作组,共同开展实物调查工作。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按“停建令”明确的范围和技术要求进行打桩定界,设置明显、易于识别的永久性标志。
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工作方案》、《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细则》等具体办法,经市(州)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指导和实施实物调查工作。
移民管理机构组织宣传移民法规政策和《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工作方案》、《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细则》等办法,使移民群众明确政策,配合实物调查工
作。
联合调查工作组在开展实物调查工作时要逐户、逐项进行全面准确的实物调查登记。
调查结果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确认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最长不超过14天)后,由有关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被调查者对公示的实物调查结果有异议的,联合调查工作组应对有异议的调查结果重新进行调查,并再次公示。
公示结果无异议后,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实物调查结果出具书面认可意见。
实物调查结果由被调查者、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县级移民管理机构各自留存。
(三)征地补偿。
1、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移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需要提高标准的,由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批准。
2、移民远迁后,在水库周边淹没线以上属于移民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房屋等应当分别按照甘肃省有关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偿。
3、工矿企业和交通、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等专项设施以及中小学的迁建或者复建,应当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
4、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建筑物按照其原规模、原标准
或者恢复原功能的原则补偿;对补偿费用不足以修建基本用房的贫困移民,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5、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甘肃省规定的标准执行执行。
6、具体补偿办法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征地补偿区片综合地价及甘肃省征地补偿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甘政[2009]88号)执行。
(四)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编报和审查。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有与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相应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按照审批权限报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
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包括的主要内容:工程概况及工程主要特征;工程占地区、淹没区自然环境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编制依据、原则;工程占地区、淹没区和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其中应明确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的划定原则;实物调查的依据、内容、方法、成果认定程序和成果;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的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移民安置任务和安置标准;在分析移民安置环境容量基础上提出移民安置方案,包括农村移民生产安置方式、移民生活水平评价和搬迁后生活水平预测;城(集)镇迁建、企业迁建、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防护工程建设、水土保持项目采用的标准;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估算编制的
依据、原则和方法;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分工和工作计划。
移民规划大纲编制原则:充分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征求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
根据工程占地区和淹没区实物调查结果以及移民区、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情况、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编制,体现以人为本,保障移民的合法权益,满足移民生存与发展需求的原则。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地移民以农业安置为主,具体安置方式由移民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听取移民意愿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基础上确定。
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以及工程建设跨省区的项目,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由流域机构或者项目主管部门报送国务院移民管理部门,由国务院移民管理部门与项目所在省人民政府联合审批,审批文件主送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送单位,同时炒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和投资主管部门。
其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申请报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须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送省移民管理机构。
申请报批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应附以下材料:
1、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报告;
2、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的方式、量化指标和汇总结果及相关的原始资料。
3、有关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
划大纲的书面意见。
(五)移民安置规划的编报和审核。
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委托承担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编制工作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工程占地和淹没区、移民安置县(区)、市(州)人民政府要支持和配合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工作。
1、由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以及工程建设跨省区的项目,移民安置规划由流域机构或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部门随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一并送国务院移民管理部门,国务院移民管理部门组织对移民安置规划进行审核,审核意见主送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同时抄送移民安置规划报送单位,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和项目法人单位。
其余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法人或者项目主管部门应将移民安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审核。
2、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严格按照《条例》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编制。
农村移民安置应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移民安置点为单元进行规划,落实到户。
城(集)镇迁建规划,水利、交通、通讯、输电等专业项目迁(复)建,工矿企业迁(复)建,文物保护,库底清理等,要达到相应的规划设计深度。
专业项目的规划设计要按资产或行业管理权限,充分征求资产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由资产或行业管理部门审核并
签署意见。
规划项目和措施应能确保实现移民生活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应广泛听取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意见,征求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的意见。
3、农村移民安置应坚持有土大农业安置为主,遵循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保护生态的原则;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相衔接的原则。
移民安置规划主要内容是:工程占地区、淹没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自然环境情况;工程占地区、淹没区和淹没线以上受影响范围;工程建设征地实物;农村移民安置规划;城集镇迁建规划;企业迁建规划;专项设施处理规划;防护工程建设规划;水库水域开发利用规划;水库库底清理规划;移民安置区水土保持规划;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措施;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估算。
4、移民安置规划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按审核权限报省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申请审核。
项目法人申请审核移民安置规划时,应同时报送以下文件或材料:
(1)、移民安置规划报告;
(2)、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批准文件;
(3)、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对移民安置规划中安置去向、安置方式、补偿标准及其它与移民密切相关的问题的意
见,相关原始资料;
(4)、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的书面意见;
(5)、有关的资产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6)、有关附表、附图。
5、省移民管理机构按照已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的要求,综合实地调查结果,移民和移民安置区居民的意见,工程占地和淹没区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规划的意见和咨询机构的论证结果,对移民安置规划提出审核意见。
(六)移民安置规划的实施。
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县为基础,项目法人参与”的管理体制。
省、市(州)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市(州)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市)移民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
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其移民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会同项目法人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移民安置规划的组织实施,按照项目法人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度,对移民工程质量、进度、资金和档案进行全方位管理。
(七)移民安置规划的验收。
移民安置验收按工程验收阶段可分为阶段性验收(截流、下闸蓄水、分期蓄水等)和竣工验收;移民安置验收按程序分为自验、初验和终验。
首
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其移民管理机构会同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进行自验,自验通过后,向市(州)人民政府提交初验申请。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会同市(州)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初验,初验通过后,由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终验申请(政府实施的项目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终验申请),同时抄送省移民管理机构。
省移民管理机构应及时审查,向省政府报出意见。
在移民安置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移民资金政府审计,即由县级以上政府国家审计机关负责审计;移民安置未验收,主体工程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申请组织验收时应同时报送以下文件或材料:
1、准备验收的工作总结材料;
2、县(市、区)人民政府自验报告;
3、市(州)人民政府初验报告;
4、专业设施项目或其它专项工作验收材料;
5、有关县(市、区)、市(州)人民政府或其移民管理机构对终验工作的书面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