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修理管理办法
舰艇维修期间管理制度
舰艇维修期间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舰艇维修期间管理工作,完善维修工作制度,提高维修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经批准在维修期间的舰艇。
三、组织架构1. 维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实施和检查维修工作计划,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解决维修期间遇到的问题。
2. 维修指挥部:负责具体指挥维修工作,安排人员、物资和设备,监督维修过程并及时报告维修主管部门。
3. 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保障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工作程序1. 维修前准备(1)制定维修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
(2)确定所需维修人员、物资和设备,并提前准备。
2. 维修过程管理(1)按照计划组织维修工作,确保按时完成。
(2)加强工作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3)定期进行维修进度检查,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3. 维修结束(1)进行维修质量验收,确保达到要求。
(2)整理维修记录和资料,归档保存。
五、工作职责1. 维修主管部门(1)负责制定维修工作计划,监督维修过程。
(2)协调各相关部门,解决维修期间遇到的问题。
2. 维修指挥部(1)负责指挥维修工作,安排人员、物资和设备。
(2)监督维修过程,及时报告工作进展。
3. 各相关部门(1)按照工作任务分工,配合完成维修工作。
(2)加强沟通合作,确保维修工作顺利进行。
六、工作要求1. 严格执行工作程序,确保维修工作有序进行。
2. 加强安全管理,防范事故发生。
3. 提高维修质量,确保舰艇维修后能正常运行。
七、工作评估每次维修结束后,由维修主管部门对维修工作进行评估,对维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八、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修改,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以上就是关于舰艇维修期间的管理制度,希望各相关部门严格执行,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质量保障。
船舶公司维修管理制度
船舶公司维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船舶公司的维修管理工作,提高船舶的安全性和运行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船舶公司所有船舶的维修管理工作。
第三条维修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航海国际规则的要求,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四条本制度由船舶公司维修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和监督,各船舶负责人必须认真执行。
第二章维修计划第五条维修计划应根据船舶实际情况和技术要求制定,确保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维修计划应提前制定,包括维修内容、时间安排、维修人员、材料设备等,制定后需报领导审批。
第七条维修计划应对船舶的不同部位和设备进行分类管理,确保维修工作有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维修计划应定期检查和更新,及时调整和完善,确保维修工作按计划进行。
第三章维修执行第九条维修工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经验。
第十条维修前需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清理工作场地、准备工具材料等,确保维修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维修过程中应按照规定操作程序进行,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第十二条维修结束后,需对维修工作进行验收,确保维修质量和效果达到要求。
第四章船舶维修记录第十三条船舶维修过程中应做好维修记录,包括维修内容、人员、时间、材料设备等,确保跟踪和评估维修工作。
第十四条船舶维修记录需按规定存档,做好保密和管理工作,方便查阅和参考。
第十五条船舶维修记录需及时整理和更新,确保信息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维修管理考核第十六条维修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维修工作进行考核,评估维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十七条维修工作考核应包括维修计划执行情况、维修工作质量、维修记录管理等方面。
第十八条维修考核结果需及时通报和反馈给相关负责人,确定奖惩措施,以促进维修管理工作的改进。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船舶公司所有,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船舶公司相关负责人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2023年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船舶修理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船舶修理行业的安全管理,保障船舶修理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船舶修理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船舶修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船舶修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和安全控制措施,提供必要的安全培训,确保作业人员掌握应有的安全技能。
第二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五条船舶修理作业前,应先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包括设备、场所、作业环境等,确保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六条船舶修理作业人员应佩戴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鞋、防护手套等,确保个人安全。
第七条船舶修理作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严禁擅自修改修理方案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第八条船舶修理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如搭设安全网、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第三章事故应急管理第九条船舶修理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定期演练,确保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及时做出应对。
第十条发生船舶修理安全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警。
第十一条船舶修理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急救设备和专业人员,及时进行伤员救治,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后续调查和处理。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船舶修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确保其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船舶修理单位,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执法措施,包括责令停产整顿、暂停营业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船舶修理单位,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执照等。
第十五条对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船舶修理事故,责任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海事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全文
重庆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全文关于重庆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修造业的管理,保障船舶修造质量及船舶安全适航,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船舶修造业管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三条船舶修造遵循质量和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辖区内船舶修造业的主管机关。
市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船舶修造企业的资质,监督管理船舶设计和修造市场,指导区县(自治县、市)船舶修造业管理机构的工作。
港航管理机构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处罚。
工商、公安等部门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船舶修造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业条件及程序第五条设立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船舶修造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开业。
从事船舶设计应当取得营业执照。
第六条船舶修造企业的资质,按其技术和生产能力分为甲、乙、丙、丁4个等级,各等级按以下规定从事船舶修造业务:(一)甲级船舶修造企业可以修造各类内河客船、货(驳)船和推、拖船以及各类特种船舶;(二)乙级船舶修造企业可以修造长60米或主机总功率736千瓦以下的客船、2000载重吨以下的货(驳)船、主机总功率736千瓦以下的推、拖船以及规定范围的特种船舶;(三)丙级船舶修造企业可以修造长40米或主机总功率368千瓦以下的客船、1000载重吨以下的货(驳)船、主机总功率368千瓦以下的推、拖船;(四)丁级船舶修造企业可以修造长20米或主机总功率118千瓦以下的客船、500载重吨以下的货(驳)船、主机总功率118千瓦以下的推、拖船。
第七条船舶修造企业申请船舶修造资质等级证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营业执照;(二)有与其从事船舶修造业务等级相适应的船舶船体、轮机、电气、工艺、焊接、检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船舶焊工合格证书的电焊工;(三)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修造船防火防爆管理规定(4篇)
修造船防火防爆管理规定一、目的为加强船舶修理过程中的安全,防止船舶修理过程中发生火灾和爆炸事故,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厂船舶修理过程中各种工程部位作业的防火、防爆安全要求。
三、定义1、危险因素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2、特种作业对操作者本人,尤其对他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3、热工作业仅指焊接、气割及能产生热工、火花或灼热工艺的作业。
四、管理要求1、舶修理之前,厂方与船方需签定消防安全环保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2、按协议承担特定安全责任的一方,必须负责制定安全措施。
3、为确保修船中各项安全措施的贯彻落实,厂方、船方代表和负责该船的安全、防火人员,负责对该船安全、防火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4、船舶修理前,船厂须将安全要求和必要的资料提供给船方,船方要向厂方提供如下资料:船上所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各种危险物的品种、数量、特性、存放部位;船上消防设备的可用性,消防控制站的位置,以及防火控制图、油舱油柜分布图;船上可能引起危险的环境或修理部位、修理项目以及可能导致事态的隐患处所。
5、按工程项目或修理性质的危险程度,须做到如下基本要求:1)对存有刨花、油漆废料、废棉纱等处所和在蒸气管道、其它散热表面附近或存放过油类等易燃物品的材料处所,要设置防火警告牌。
2)对电气设备要标明“无关人员不得触摸和私自接通电源”等字样。
3)所有焊接和切割人员,严格履行动火审批手续,未经作业许可,不得在船上任何部位进行焊接和切割。
4)进入油、水舱柜、管隧道、隔离舱或类似上述的密闭舱室时,要采取如下措施:通风换气、并按测氧、测爆要求检测合格;要有监护人员进行监护;在进舱的入口处挂好进舱卡;铺设好照明设施5)要标明船上警报设施的种类,一旦发现火情,船上所有人员应迅速投入下列活动:要尽早发出消防警报,并以最快的办法通知安监部值班室;使用合乎要求的灭火器灭火。
采取隔离、降温、抑制等防止火焰蔓延的措施。
修船台管理制度
修船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修船台的管理,保障船舶修理安全,提高修船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修船台内所有工作人员及承揽修船任务的单位。
第三条修船台应依法办事,公平公正;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管理,保障修理工作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修船作业的安全可靠。
第四条修船台应履行社会责任,维护良好的社会形象;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修理单位或个人索取或收受财物。
第二章修船任务的承揽第五条修船任务的承揽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手续。
第六条修船任务的承揽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或添加附加工程。
第七条修船台应确保修船任务的质量,确保修理工作满足船舶的要求。
第八条修船任务的承揽单位应具备相应的相关资质和经验,保证能够完成所承担的修船任务。
第三章修船作业的安全管理第九条修船台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修船作业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修船作业应遵守相关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操作规定,确保作业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修船台应配备符合要求的安全设施和安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二条修船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章修船作业的质量管理第十三条修船台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修船作业的质量。
第十四条修船作业应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修理工作符合国家标准和船级社的要求。
第十五条修船台应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测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作业中的质量问题。
第十六条修船台应妥善保存修船作业的相关记录和文件,确保作业质量可追溯。
第五章环境保护及资源节约第十七条修船台应加强对环境保护的意识,遵守环保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修船台应合理利用资源,节约能源,减少废弃物排放,保护地球环境。
第十九条修船台应建立相应的环保管理制度,进行定期的环境监测和评估。
第二十条修船台应积极推广绿色修船技术,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第六章诚信经营与责任担当第二十一条修船台应维护行业良好的经营秩序,坚持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市场规则。
船舶修理管理办法
船舶修理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须知规定了船舶修理的操作步骤和要求,旨在保证和提高船舶的修理质量,满足船级社、法定主管机关、“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要求,使船舶始终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确保救助待命及满足防污染管理规定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备技术部,船队及所属船舶的修船管理。
第三条设备技术部负责全局船舶修理年度计划的汇总,掌握修船动态,同时报部备案。
另外,对船舶修理进行监督,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船队负责对船舶修理单进行审核,船舶修理进行监督,并协调和解决在修理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
第五条船长负责组织各部门编制修理工程单上报船队。
编制修理单的主要人员原则上应参加修理工程。
第二章编制修理申请第一条船舶应根据年度修船计划,救助待命情况,船级社检验的项目,机器设备的实际运转情况,及说明书规定的各种设备和部件检修要求等编制修理单。
第二条船舶修理单分为甲板、轮机、救助机具、电气和坞修五个部分。
第三条轮机、电气、坞修(轮机部分)部分由轮机员和机管员分别提出,无电机员的船舶,电器设备由各轮机员分别负责。
由大管轮编制汇总,轮机长审定。
救助机具的修理单由机工长制定,并提交大管轮或轮机长审定。
第四条甲板、坞修(船体部分)部分由大副编制汇总。
第五条船舶修理单经船长签字后,上报船队审批。
第六条航修,一般应利用航次在港停泊期间进行。
第七条船舶发生海损,机损事故,应根据船舶损坏情况和船检部门提出的修理范围和要求进行修理,事故修理应与其它修理项目分别开帐,以便索赔。
第三章编制修理计划及预算第一条设备技术部对船舶修理单认真审核,对所有修理项目作出详细预算。
设备技术部对所需修理船舶上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鉴定是否属于局修理范围,如属于局修范围,需由分公司报局机械设备部审批后方可以下一步工作。
第二条设备技术部对预计修理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修理项目应邀请3家以上船厂进行报价,在保证修理质量,修船进度,节省修理费的前提下,对承修方资格进行评审,选择合格承修方。
船舶日常维护管理制度
船舶日常维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船舶日常维护管理的监督与指导,保障船舶运行安全,规范船舶维护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民用船舶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船舶日常维护管理是指对船舶各部分设备进行定期维护检查、保养和维修管理活动。
第四条船舶日常维护管理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保证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船舶管理人要对船舶日常维护工作负责,明确责任人员,构建完善的管理机制。
第六条船舶管理人应组织制定船舶日常维护计划,包括维护内容、维护周期、维护标准等。
第七条船舶管理人应组织船员参加相关维护培训,提高其维护管理水平。
第八条船舶管理人应建立维护记录档案,包括船舶维护日志、维护检查表等。
第三章维护内容与要求第九条船舶日常维护应包括船舶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船体及船舱设备等各部分。
第十条船舶日常维护应按照维护标准和要求进行,不能随意更改。
第十一条船舶日常维护应根据维护计划进行,保持维护间隔时间的合理性。
第十二条维护期间应对船舶各部分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工作完成后应及时记录。
第四章维护质量与验收第十三条船舶日常维护的质量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确保船舶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维护工作完成后,应进行验收确认,确保维护工作符合标准。
第五章索赔和责任第十五条如因维护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导致船舶发生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如因维护人员操作不当导致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补充规定第十七条对于特殊设备和特殊船舶,其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船舶日常维护管理制度应不断完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以上就是关于船舶日常维护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能够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确保船舶设备的安全运行。
同时也希望相关管理人员能够加强对船舶维护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不断提高维护管理水平,为航运安全和船舶运营保障作出贡献。
浙江省渔业船舶制造维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业船舶制造维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海渔船〔2009〕4号)各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主管局:为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防止各类违法、违规修造行为的发生,确保渔船修理质量,保障渔业生产安全,我局研究制订了《浙江省渔业船舶制造维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九日浙江省渔业船舶制造维修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渔业船舶制造、维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维护渔业船舶制造、维修市场秩序,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渔业船舶的制造、维修活动和在本省登记注册从事渔业船舶制造、维修的企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渔业船舶制造、维修及其监督管理应遵循质量第一、保障安全、保护环境、服务渔业的原则。
全省渔业船舶制造企业的数量及建造能力实行宏观控制,严格控制渔业船舶制造企业的无序发展。
第四条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渔业船舶制造、维修企业的资质审核与管理,渔业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执法检查工作。
省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全省渔业船舶制造、维修企业的资质审核和管理工作;设区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制造、维修企业的资质初审与日常管理;县(区、市)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制造、维修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检查。
第二章资质认可第五条对渔业船舶制造、维修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1、钢质渔业船舶制造企业。
一级钢质渔业船舶制造企业:准许建造船长大于60米的钢质渔业船舶;二级钢质渔业船舶制造企业:准许建造船长大于45米至60米的钢质渔业船舶;三级钢质渔业船舶制造企业:准许建造船长大于30米至45米的钢质渔业船舶;四级钢质渔业船舶制造企业:准许建造船长不大于30米的钢质渔业船舶。
2、纤维增强塑料(玻璃钢)渔业船舶生产企业。
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修订)
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9.10•【字号】大政发[1997]81号•【施行日期】1997.09.1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大政发[1997]81号1997年9月10日)根据1997年9月10日大政发(1997)81号文件《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大连市船舶修理行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我市船舶修理行业的统筹规划和行业管理,促进生产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辖区内从事船舶修理的国营、集体、私营、个体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及修理民用船舶的军队企业( 以下简称修船企业),均应执行本规定。
其中部级、省级直接管理的修船企业,须在市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条大连市交通局是我市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交通局是所辖区域内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船舶修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船舶修理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我市有关规章制度;(二)根据大连市国民经济整体规划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组织大连地区船舶修理行业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三)负责大连地区内修船企业的业务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和服务;(四)负责修船企业开业审查和对企业专业技术、装备、人员等经营条件的定期审查,进行企业的资质等级认定;(五)组织修船企业进行工作交流,调解修船中发生的纠纷,会同物价部门协调修船指导价格标准;(六)组织修船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的专业技术培训。
第五条修船企业分厂修、航修两类六级。
其中,航修和200吨以下厂修企业,由县(市)、区交通局审批和管理;中山、西岗、沙河口三区的修船企业和200吨以上厂修企业,由市交通局审批和管理。
船舶修理管理规定
船舶修理(xiūlǐ)管理规定为规范(guīfàn)公司船舶修理工作,明确修理管理工作程序,有效控制船舶修理成本,保证船舶高效营运,制定本规定。
船舶(chuánbó)坞修及小修修理规定1.对船舶修理级别(jíbié)的划分及工作内容1.1坞修1.1.1船舶船体(chuán tǐ)(包括护舷材)除锈油漆换锌板、锌块、描水尺、水字、打水线。
1.1.2检查修理轴(尾轴)螺旋桨、导流管、舵,测量间隙留记录,必要时换新。
1.1.3检查全船水堵及测深仪传感头,船体外板测厚,绘草图留记录。
1.1.4检查修理海底门、通海阀、海底箅子除锈油漆换锌块。
1.1.5锚链出舱除锈油水罗松,检查锚链连接卸扣(或连接链环)、锚卸扣、转环,测量锚链直径,留记录,必要时倒头使用锚链。
1.1.6锚链舱除锈油漆。
1.1.7排除解决运行中对船体水下设施所造成的缺陷故障。
1.1.8解决排除非进坞不能施工的船体及船舱等部位所存在的问题。
1.1.9全船做全面的除锈油漆处理,其中除锈见白的等级要求(yāoqiú)水线以下外100%,水线以上甲板以下为30%。
1.2小修(xiǎo xiū)1.2.1主机(zhǔjī)部分-取机油(jīyóu)样及拆卸各种仪表报送公司机务管理人员。
-主机全部解体拆检、清洁、修理或更换,刚套冷却水密封情况(qíngkuàng)检查,有问题抽缸套。
-测量调整各部数据并留记录,个别零部件可以作少量的更换(必须有数字依据并报审批),作更换记录。
-研磨进排气阀调整进排气阀间隙清理积碳。
-检查测量气缸与活塞,活塞与活塞环、刮油环,连杆大小端以及主轴承、推力轴承等的磨损使用情况,调整间隙留记录。
-检查凸轮、凸轮轴承、挺杆、导管各部间隙。
-检查、清洁调试油嘴、油泵启动阀、安全阀、注油器,必要时可以部分更换零部件。
-检查清洁供油、冷却、润滑,进排气,其系统的密封及工作情况。
航运中心船舶修理管理办法
航运中心船舶修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船舶修理管理是航运中心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持、改善和提高船舶技术状况和有效控制机务成本的重要手段,直接关系到公司的运力提供、船舶的运输安全和使用寿命。
为了规范船舶修理操作程序,明确责任,加强对船舶修理的安全、质量和成本的控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航运中心各部门、运输船舶。
第三条船舶修理必须坚持质量和安全并重的原则。
管船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船舶修理程序,尊重科学,规范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使修船管理的每个环节得到有效控制,确保中心所属船舶适航、适货。
第二章船舶修理类别第四条船舶修理分为检修、小修、坞修(统称计划修理)、航修(含抢修、事故修理等)和技术改造。
(一)检修:根据船级社定期(或特别)检验的要求,为保持船体强度,保证重要设备安全运转而对船体和全船重要设备进行较全面的检查和修理。
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检修。
检修后必须满足船检规范要求,不存在遗留项目。
(二)小修:根据船级社的中间检验要求,为消除船舶设备在营运中产生的过度损耗或缺陷而进行的船舶修理。
一般每两年半进行一次小修。
(三)坞修:根据船级社坞检项目的要求,对船舶进行螺旋桨、尾轴和船体等的检修。
原则上坞修与小修或检修结合进行。
(四)航修:在船舶营运期间对影响安全航行和营运的设备故障进行的修理。
包括一般机、海损事故修理,以及为消除港口国检查和船级社要求限期解决的缺陷而进行的修理等。
(五)技术改造:是指对船舶设备或船体构件进行必要的更新,以提高船舶安全性能、提高船舶技术性能、延长船舶使用寿命,降低能耗或节能,改善劳动条件、提高生产效率采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或为了满足新公约、新规范的要求,对原有船舶及某些设备进行更新的改造。
第三章修理计划的制定第五条根据所属船舶的技术状况、证书期限以及运营需要,从技术、综合效益方面考虑制定单船修理计划(内容包括修费、修期和修别),按期报中心领导层审核。
船舶修理及重大技术改造管理程序
船舶修理及重大技术改造管理程序编号:DLHBC-JZ-CX-002版本号:2.1审核人:批准人:受控状态:受控发布日期: 2019年5月16日实施日期: 2019年5月16日船舶修理及重大技术改造管理程序1.目的加强船舶修理及重大技术改造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长效管理机制,本着“实用、合理、经济”的基本原则,提高船舶修理及重大技术改造水平,努力降低消耗,充分发挥船舶效能,为航海保障用船提供安全可靠的保证。
2.适用范围适用于在编所有机动和非机动船、艇的修理及重大技术改造。
3.定义船舶修理:船舶设备、部件或零件发生磨损、性能下降以至失效后,为使其恢复到原有可用状态所采取的各种修补、调整、校正措施。
船舶重大技术改造:对现有船舶主要设备、船舶主尺度进行技术改造、对船舶主要性能参数进行提升。
船舶重大技术改造分为船舶专项重大技术改造和船舶日常重大技术改造。
船舶主要设备:船舶的主机、发电机、舵机、锚缆机、锅炉及主要作业设备等影响船舶安全、船舶适航及作业性能的设备。
4. 工作程序4.1 船舶修理4.1.1 船舶修理应从安全和节约的原则出发,以原样修复为主,各类修理均不允许对上层建筑和生活设施大修大改。
船舶修理后应满足现行船舶检验规则、规范、标准的要求。
4.1.2 船舶主要设备如修复后无法满足检验技术要求或无修复价值的,可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
4.1.3 船舶需进行技术改造、设备添置或主要机电设备更新的,必须组织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并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上报。
4.1.4 在保证船舶服役年限的前提下,各类船舶的修理工作按以下要求控制:4.1.4.1 船龄在服役年限1/2及以下的船舶,应按原设计要求进行修理,保持其基本性能。
4.1.4.2 船龄在服役年限1/2以上的船舶,应在保证原结构和设备不变的基础上,按满足安全航行及使用要求进行修理,以保证其服役年限。
4.1.4.3 船龄达到服役年限3/4的船舶,应严格控制修理范围和修船费用,在满足现行规则、规范、标准及保证船舶安全的前提下一般只作维持性修理。
船舶和设备维护制度
船舶和设备维护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船舶和设备的安全运行,提高船舶和设备的工作效率,保障船舶和设备的正常使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内外注册的船舶和设备的维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机械设备、电气设备、导航设备、通讯设备等。
第三条船舶和设备的维护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维护保障、合理利用、全员参与”的原则,建立维护保障、严格管理、强化教育、规范操作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船舶和设备维护管理工作由船舶管理人、船舶和设备维护保养人员等共同承担,各部门、人员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船舶和设备维护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维护记录、设备档案、维修维护控制台等制度,确保维护管理的全面、准确、及时。
第二章船舶和设备维护要求第六条船舶和设备维护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设备安全、操作正常、寿命延长。
第七条船舶和设备维护应根据设备的性能、使用寿命、维护周期等要求,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合理安排维护工作。
第八条船舶和设备维护应当根据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调整维护计划,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船舶和设备维护过程中,应当按照维护计划进行检查、维护、保养、维修等工作,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
第十条船舶和设备维护应配备专业维护保养人员,确保维护保养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船舶和设备维护过程中,应当加强对设备维护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船舶和设备维护管理第十二条船舶和设备维护管理应受到船舶管理人的领导指导,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工作的组织架构和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船舶和设备维护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维护管理体系,包括岗位职责、工作程序、绩效考核等。
第十四条船舶和设备维护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设备维护的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设备维护质量的评估和检验。
第十五条船舶和设备维护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完善的维护记录、设备档案、维修维护控制台等制度,确保维护管理的全面、准确、及时。
第十六条船舶和设备维护管理工作应当建立健全维护培训体系,加强对员工的维护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维护管理水平。
船舶航修管理制度
船舶航修管理制度第一、二、三、四航务工程局,天津、上海、广州航道局:为了加强修船工作,合理安排工程船舶的修理,现将《工程船舶修船制度》颁发试行。
该制度适用于直属航务、航道部门所属船舶,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请你们据以制订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工程船舶修船制度(试行)一、总则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发展,船舶使用年限的相应变更,对工程船舶的“管、用、养、修”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合理安排船舶修理,特制订本修船制度。
1.工程船舶是施工生产的基本工具。
修船是为了保证船舶具有良好的技术状况。
机务、施工生产、计划、物资供应、财务、验船和科研、设计等有关部门。
都必须面向船舶,协调一致,实行全面设备管理,共同努力,把船舶修好,为施工生产提供安全可靠的生产工具。
2.修船工作应遵循的原则:(1)修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维护保养和计划修理并重的原则,切实把每艘船舶的船体、主机、发电机、舵机、锚机、专用设备和主要安全设备修好,保持船舶良好的技术状况。
(2)搞好厂船配合,确保修船质量、缩短修期,降低修费,积极推广行之有效的修船新工艺和新技术,逐步实行标准化、定型化和成套换修,使修船工作不断得到新的发展和进步。
(3)修船中必须实行各部门的分工负责制和互相配合。
工程范围以机务部门为主确定,满足验船部门要求。
质量要求以机务部门(包括船舶)和验船部门为主确定。
施工工艺以船厂为主确定。
修船现场必须贯彻以船厂(航修站)生产副厂长为首的生产技术责任制。
遇有技术疑难问题应征求机务部门和验船部门的意见,共同研究,协商解决。
3.禁止船舶超载、超负荷、超过其技术性能带病航行、施工等拼设备现象发生。
船舶在上述情况下施工而造成的船舶设备损坏均属责任事故,应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追究责任,认真处理。
4.修船一定要讲究实效,实事求是。
把该修的修好,不留隐患,确保安全。
防止该修的不修,片面追求节约修费。
严禁随意添装改建,大拆大改上层建筑和生活设施。
5.在保证修船质量和修期的前提下,提倡采用修船招标的办法,择优选厂,降低修费,提高修船综合经济效益。
修船管理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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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修船准备与组织
1.修理单的编制
④隐蔽工程拆卸检查后,船厂要写出拆检报告,经船技部门 或船方认可并签字,可作为补充修理项日列入修理单中。
⑤预制件,应在修理单上绘制草图或注明船厂派人上船测绘。
⑥重大工程、机电设备、特殊材料和预制件一经提出不能随 意更改。重要材料需厂方提供材料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证明 的,应标注清楚。特殊要求,如需委托厂方设计或利用旧设 备的应予注明。
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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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事具 备
只欠东 风
开始修船啦! 大家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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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修船准备与组织
1.修理单的编制
(1)船技处结合船舶法定证书的检验周期,于每年 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船舶坞修计划。
编制修理单、确定修理的范围和程度,主要依据下 列情况:
①公司的修船计划和规定的修理级别。
②船舶证书上需要船级社检验的项目。
事故修理日期如接近计划修理时,可以考虑合并进行,但必 须征得公司和船检部门的同意。事故修理涉及索赔方面的问 题,工程项目须另外开出单据,单独结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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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修船种类与要求
船舶发生机、海损事故需要修理时,由轮机长、大副根据 船级社规范的要求,确定修理范围,编制修理工程单, 经船长批准后报主管机务监督员。 主管机务监督员接到船舶机、海损事故需要修理的报告后, 立即报船技处,同时尽快安排损坏检验和修理,对可能 会影响船舶入级的修理,应安排船舶所属船级社进行船 级检验。协调保赔部门联系保险公司确定修理工程的范 围,联系修理厂确定修理工程的安排。 修理工程完成后,按理赔工作的要求,向保赔部门递交相 关资料。
⑦自修的项目及需要的配件和材料,应另列清单报船技部门, 不能与修理单混写。
安徽省船舶设计、生产、修理单位(企业)评价管理办法
安徽省船舶设计、生产、修理单位(企业)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当前形势下保持船舶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船舶工业发展的意见》,全面施行国家船舶行业标准,进一步规范船舶市场秩序,确保船舶设计、生产、修理质量安全,加快推动船舶工业高质量发展。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范围为全省船舶设计、生产、修理单位(企业)(以下简称船舶企业)。
第三条评价依据为船舶行业标准:《船舶设计单位设计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2999-2019)、《船舶生产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0-2019)、《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条件基本要求及评价方法》(CB/T3001-2019)(以上三项标准统一简称为《评价标准》)。
第四条评价工作遵循“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分类评价、规范管理。
第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是船舶企业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所辖区域船舶企业评价的初审、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材料第六条船舶企业申请评价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安徽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产品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不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
第七条船舶企业申请评价材料包括:(一)企业评价申请书(附件1);(二)企业承诺书(附件2)。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八条企业申请船舶企业向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提出评价申请,并报送申请评价材料。
申请评价材料经市、省直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初审合格后,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第九条形式审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收到申请评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评价材料的有效性、完整性进行审查。
形式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价;形式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企业修改、补充、完善后,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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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修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须知规定了船舶修理的操作步骤和要求,旨在保证和提高船舶的修理质量,满足船级社、法定主管机关、“国内安全管理规则”(NSM)要求,使船舶始终处于良
好的适航状态,确保救助待命及满足防污染管理规定要求。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备技术部,船队及所属船舶的修船管理。
第三条设备技术部负责全局船舶修理年度计划的汇总,掌握修船动态,同时报部备案。
另外,对船舶修理进行监督,提供必要的协调和技术支持。
第四条船队负责对船舶修理单进行审核,船舶修理进行监督,并协调和解决在修理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
第五条船长负责组织各部门编制修理工程单上报船队。
编制修理单的主要人员原则上应参加修理工程。
第二章编制修理申请
第一条船舶应根据年度修船计划,救助待命情况,船级社检验的项目,机器设备的实际运转情况,及说明书规定的各种设备和部件检修要求等编制修理单。
第二条船舶修理单分为甲板、轮机、救助机具、电气和坞修五个部分。
第三条轮机、电气、坞修(轮机部分)部分由轮机员和机管员分别提出,无电机员的船舶,电器设备由各轮机员分别负责。
由大管轮编制汇总,轮机长审定。
救助机具的修理单由机工长制定,并提交
大管轮或轮机长审定。
第四条甲板、坞修(船体部分)部分由大副编制汇总。
第五条船舶修理单经船长签字后,上报船队审批。
第六条航修,一般应利用航次在港停泊期间进行。
第七条船舶发生海损,机损事故,应根据船舶损坏情况和船检部门提出的修理范围和要求进行修理,事故修理应与其它修理项目分别开帐,以便索赔。
第三章编制修理计划及预算
第一条设备技术部对船舶修理单认真审核,对所有修理项目作出详细预算。
设备技术部对所需修理船舶上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鉴定是否属于局修理范围,如属于局修范围,需由分公司报局机械
设备部审批后方可以下一步工作。
第二条设备技术部对预计修理费用在50 万元以上的修理项目应邀请3 家以上船厂进行报价,在保证修理质量,修船进度,节省修理费的前提下,对承修方资格进行评审,选择合格承修方。
第四章修船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第一条修船由设备技术部确定厂修项目、周期、价格、厂商等。
第二条合同中应包括承修方的修理质量和安全保证协议。
第三条合同签订前必须对承修方代表的身份和资信进行验证,并了解承修方对被修船保险情况,以及是否有分承修方等,以保证合同的可靠性、有效性、合法性、合同签订后由设备技术部妥善保管。
第五章船舶修理第一条船舶应认真采集记录与修理有关的设备运转参数,并对运转参数进行分析,提出修理方案,将运转参数和修理单一并报船队。
船队应对船舶修理方案进行专题研究,确定项目和修理内容。
第二条根据修船项目的需要,船舶应将所需备件清单报设备技术部,按《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订货,以便保证修船进度,同时在修理单上,写明备件提供方。
第三条需要船方制造加工的备件,以及修船所需的特殊材料,应提前向船厂说明,并在修理单上写明这些备件的供应方和技术要求。
第四条为保证修船工作顺利进行,修船期间大副、轮机长、大管轮、轮机员等主要船员要相对稳定,做好监修和配合工作,同时做好船舶自修保养工作。
第五条船舶进厂时,根据修船实际情况,同厂方签订安全防火协议明确责任,配合厂方做好施工安全工作,若有明火作业场所,应安排专人看火,专门负责防火安全和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六条在修船期间设备技术部应派监理人员主持修船工作,并代表分公司制订和签署文件,同时对修船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
第七条对修理工程的进度、材料工艺测量数据,大副和轮机长及驻厂监理等有关船员应进行监修,如有不妥,应及时向厂方提出意见。
第八条修船期间,驻厂监理代表应督促船舶领导加强对船员自修工作的组织领导,提供材料、配件等物资及技术的支持。
第九条对已确定的厂修项目一般不再改变,如确需增添附加工程,不得超过原定项目的10% ,若修理费超过原计划的10% 应由驻厂监理向设备技术部汇报,由设备技术部汇报分公司领导征得同意。
第十条全部修理工程竣工后,由大副、轮机长分别对厂修工程的明细项目进行检查核对、验收签字,同时驻厂监理向船厂索取测量记录试验报告、出厂产品质量证明书等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一条船舶修理结束后驻厂监理应编写本次船舶修理的主要情况,会同船厂出具本次船舶修理相关技术资料交设备技术部复查。
湖州南太湖游船有限公司二0 一四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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