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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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问答

关于工龄计算的相关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08-01-26 15 访问次数:

1、1970-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他们在校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这些职工在学校学习期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第279号(1980年7月19日)

注:1973年4月3日国务院国发[73]39号文规定: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工龄。1977年11月11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文件规定:国家职工(包括国营农、林、牧、渔场中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当职工的),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无论是普通班,还是进修班,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2、1979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为工龄?
答:他们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第279号(1980年7月19日)

3、1979年后进入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他们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集体单位职工进入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学习期间上大学后工龄计算的复函》[81]劳险字4号(1981年3月12日)

4、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年12月13日)

5、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的,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的工龄可以保留,并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年12月13日)

6、在职人员考入国内研究生和出国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位的研究生,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在职人员考入国内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1990年1月19日)

7、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
——《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1990年1月19日)

8、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龄如何计算?
答: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龄计算问题,可暂按1954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酉字第39号电报第十项规定办理,即: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计算连续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但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因劳成疾而离职疗养者,经组织批准,其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亦得计算工龄。
——《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联合通知》[56]内优字第16号(1956年2月21日)

连续病休的工龄计算:
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连续计算本企业(连续)工龄;超过6个月病愈后,仍回原单位工作者,除超过6个月的期间不算工龄
外,其前后本企业(连续)工龄,应合并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

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第三十九条七款
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试行……………………(见选编 518页)


附相关政策文件:
上海市劳动局转发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沪劳[1980]资字第4743号
各有关局,各区(县)劳动局:
现将教育部(80)教计字279号《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一、一九七○年以前进入高等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仍按原劳动部工资局一九六二年十月十三日(62)中劳薪字第292号文件执行,即:“由于工作需要经行政上调派到各类学校学习,在学习期间照发原工资的,其学习期间及调派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一九七○至一九七八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工龄计算,应按国务院国发〔1973〕39号、81号文件及一九七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7)教计字420号、(77)财事字365号、(77)劳薪字369号文件执行,即:“国家职工,进入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其学习时间,都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一九七九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工龄计算,按一九七九年八月四日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教计字315号、(79)财事字194号、(79)劳总薪字69号文件执行,即:”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四、原国家计委劳动局一九七二年七月二十一日(72)计劳业字35号文及国家劳动总局一九七七年十月二十六日(77)劳薪字137号文规定的职工在校学习期间计算工作年限的办法,当时已明确规定只适用于那两次调整工资,因此,不得作为计算职工各项劳动保险待遇的依据。
一九八○年七月十九日
自治区教委、劳动人事厅转发《关于博士生

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新教政字(1990)10号
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按照执行。
一九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国家教委、劳动部、人事部
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
教高(1990)001号
近年来,一些地区和部门对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在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龄计算问题,仍按《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有关规定办理。
二、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三、本通知自发出之月起执行。过去与工龄有关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不予追补。
一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劳(86)资创字第55号
各主管局,各区(县)劳动局、人事局、各大专院校:
劳动人事部劳人培[1985]23号《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下达后,有些单位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现结合本市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凡经组织同意投亲靠友,自选下乡地点的下乡知识青年,他们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和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下乡插队期间,经组织安排当“赤脚医生”、“民办教师”、“社队企业职工”以及从事类似工作的工作时间,均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中共中央[1978]74号文件前,从国营农场经组织同意转为插队的知识青年,其在农场和插队期间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知识青年下乡插队期间在农村参军的,其参军前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军龄和复员、退伍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

龄。
五、知识青年在下乡插队期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工龄计算。与同时期在职职工在上述学校学习时间的工龄计算一样处理。
六、知识青年在下乡插队期间触犯法律被判处劳动教养,在解除劳教后仍回农村插队的,一般可将其劳动教养前后在农村插队劳动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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