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四版)教材章后案例及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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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课后答案(马克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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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复习参考1、什么是刑法?如何认识刑法的性质与分类?所谓刑法,是指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政治统治与经济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应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特别是给予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在性质上表现出阶级性与法律性两个方面。

刑法的阶级性表现在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制定的,而作为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为统治阶级服务而存在的。

刑法的法律性表现为刑法的广泛性、刑法的严厉性、刑法的补充性与刑法的保障性四个方面。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刑法分为不同的类型,一是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二是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三是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往往即属于特别刑法,四是刑事刑法与行政刑法。

2.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它在我国刑法与司法实践中如何体现?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有法律预先加以明文规定的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现行刑法中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了贯彻:(一)现行刑法充分体现了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定化这一要求,从根本上保证了定罪量刑的合法性与准确性。

(二)废除有罪类推制度。

我国1997年刑法明确废除了1979年刑法规定了的类推制度,使罪刑法定原则有了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

(三)严格规定了禁止溯及既往原则。

我国现行刑法第12条重申了1979年刑法第9条所规定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四)放弃了宜粗不宜细的立法原则。

修订刑法分则条文由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罪名数由1979年的130个增加到410多个;在罪状上也尽量采取叙明罪状的立法方式,在量刑情节与法定刑的设置方面注重具体化的设计,增强了刑法条文的可操作性。

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适用的实现应当注意几点:首先,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正确定罪量刑。

其次,实现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正确合理地进行司法解释。

3、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包括那些内容?我国刑法对国内犯的适用有哪些规定?对国外犯的是适用有哪些规定?刑法的空间效力,所解决的是刑法在什么地方对哪些人适用的问题,即要解决的是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4.2 号刑法习题解析

4.2 号刑法习题解析

4.2号刑法习题解析1、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

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

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2/3-单)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因果关系的错误,一般认为,只要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就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甲对乙投放过量安眠药的行为本身具有侵害乙生命的危险,属于故意杀人罪的着手行为,乙因服用过量安眠药而死亡,满足了故意杀人罪既遂的主客观条件,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本题答案为C。

2、甲意图勒死乙,将乙勒昏后,误以为乙已经死亡。

为毁灭证据,又用利刃将所谓的“尸体”分尸。

事实上,乙并非死于甲的勒杀行为,而是死于甲的分尸行为。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延/2/4-单)A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B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体罪C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和侮辱尸体罪D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既遂)罪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的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问题。

本案系事前的故意,因果关系的错误一般不影响故意的成立,本题答案为D。

3、甲欲杀乙,向乙开枪,但未瞄准,子弹从乙身边穿过打中丙,致丙死亡。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08延/2/53-单)A根据具体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B根据法定符合说,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C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罪,对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罪D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均认为,甲对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答案:A解析:本题是打击错误,按照具体符合说,人与人不能等价,要分别评价。

刑法(总论)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大理大学

刑法(总论)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大理大学

刑法(总论)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大理大学大理大学第一章测试1.危害行为可分为两种基本形式,即()。

A: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B: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C:作为与不作为D:实害行为与危险行为答案:作为与不作为2.任何犯罪成立都必须具备的客观要件是()。

A:危害行为B:特定犯罪时间、地点C:危害结果D: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答案:危害行为3.关于不作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B:行为人因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构成遗弃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C: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命令的刑法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D:作为犯与不作为犯区别的根本标准并非在于行为人的身体动作是消极还是积极,而在于是否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

因此,行为人使用暴力方法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仍然是不作为犯。

答案: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不纯正的不作为犯;行为人因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构成遗弃罪,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行为人以消极的身体动作违反命令的刑法规范而构成犯罪的,属于纯正的不作为犯;作为犯与不作为犯区别的根本标准并非在于行为人的身体动作是消极还是积极,而在于是否负有特定的法律义务。

因此,行为人使用暴力方法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仍然是不作为犯。

4.下列甲、乙、丙、丁的行为,属刑法中的危害行为的是()。

A:博物馆保安丁在与入室抢劫的两歹徒搏斗时,被歹徒按倒在某贵重文物上,将该文物压碎B:丙受雇为臧某照顾小孩。

一次带小孩出去游玩时,丙不负责任,见危不救,致使小孩身受重伤C:乙女下夜班时,路遇歹徒薛某持刀抢劫。

搏斗过程中,乙女取出口袋中的水果刀将薛某刺死。

原来,乙女为防止坏人袭击,口袋中一直放有一把水果刀D:甲与王某素有仇隙。

一日,甲对王某的朋友江某说:“终有一天,我非杀死王某不可!”答案:丙受雇为臧某照顾小孩。

刑法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参考)

刑法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参考)

刑法学复习题及参考答案中南大学现代远程教育课程考试(专科)复习题及参考答案刑法学一、挑选题:1.下列表述中符合我国刑法理论的是()A.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B.犯罪目的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C.犯罪手段是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D.犯罪客体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2.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参加劳动的()A.按劳取酬B.能够酌量发给酬劳C.别发酬劳D.依照劳动表现发给酬劳3.某甲将某乙打昏在地,路过此地的某丙见乙昏迷,趁机将乙装有5000元现金的提包拿走。

甲和丙的行为属于()A.共同犯罪B.非共同犯罪C.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D.任意共同犯罪4.某甲在1997年9月盗窃巨款后外逃,于1999年4月归案。

对某甲适用刑法应采纳的原则是()A.从新原则B.从新兼从轻原则C.从旧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5.间接有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区不的关键是()A.行为人的预见程度别同B.行为人的预见内容别同C.行为人对结果是否发生的意志内容别同D.行为人对行为是否实施的意志内容别同6.下列人员中,因为精神因素而别负刑事责任的是()A.没有彻底丧失辨认或者操纵自个儿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B. 间歇性精神病人C. 又聋又哑的人D.彻底丧失辨认能力的病理性醉酒的人7. 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A.管制的犯罪分子B.拘役的犯罪分子C.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D.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8.下列情形中能够实行正当防卫的对象是()A.杀人后,刚要逃离现场的行为人B.欲实施强奸而跟随、跟踪妇女人行为人C.驱使训练有素的动物侵害他人的行为人D.家养动物侵害他人的动物主人9. 下列犯罪中属于危害国防利益罪的是()A. 盗窃枪支、弹药罪B.劫持航空器罪C. 武器装备肇事罪D.间谍罪10. 甲欲杀乙,将毒药投入乙的饭食中。

乙服食后,甲懊悔,连忙讲明事情,并将乙送往医院救护。

医院在救护过程中检查发觉,甲所投放的“毒药”全然没有毒性,乙安稳无恙。

刑法总论习题集及答案 (1)

刑法总论习题集及答案 (1)

刑法学总论试题(一)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就刑法修改所作的说明,属于( A )。

A、立法解释B、司法解释C、学理解释D、论理解释2、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是采取( D )。

A、从新原则B、从旧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3、孙某1985年5月生,1998年6月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380余元;1999年8月抢劫他人手机一部和现金1200余元;2001年10月实施绑架行为时,被抓获。

孙某应对( B )负刑事责任。

A、盗窃、抢劫和绑架行为B、抢劫和绑架行为C、盗窃和绑架行为D、绑架行为4、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刑法理论上对其称之为( B )。

A、结果犯B、行为犯C、危险犯D、举动犯5、刘某意图杀死范某。

一天,持刀潜伏在范某院落的大门外,等候范某的出现,后因久等未果,又惧怕法律,遂打消杀人恶念,持刀返家。

对刘某的行为应定为( B )。

A、犯罪预备B、预备阶段上的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实行阶段上的犯罪中止6、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有( A )。

A、管制B、拘役C、有期徒刑D、无期徒刑7、( A )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A、犯罪的时候B、侦查的时候C、起诉的时候D、审判的时候8、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执行4年时,因犯脱逃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5年,那末,人民法院对其应在( D )决定执行的刑罚。

(新罪:先减后并)A、10年以上15年以下B、5年以上15年以下C、5年以上11年以下D、6年以上11年以下9、下列情节中,属于量刑酌定情节的有(D )。

A、累犯B、未成年人犯罪C、立功D、犯罪动机10、防卫过当是指( C )。

A、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B、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一般损害的C、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的D、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二、多项选择题(在下列四个选择项中,有2——4个选项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选出后,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试内容及答案一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试内容及答案一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考试内容及答案一一、选择题1. 下列哪一项属于犯罪构成要件?A. 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B. 行为人的年龄C. 被害人的同意D. 行为的违法性答案:A2. 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我国刑法只适用于我国领土范围内发生的犯罪B. 我国刑法适用于我国船舶或航空器内发生的犯罪,无论其在何处C. 我国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以外,由我国公民实施的犯罪D. 我国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以外,由外国公民实施的犯罪,但该犯罪侵犯的是我国国家或公民的利益答案:C3. 下列哪一行为构成正当防卫?A. 甲为保护自己的财产,将小偷打成重伤B. 乙在醉酒状态下,将酒瓶砸向正在抢劫的歹徒C. 丙在防卫过程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D. 丁对正在进行的非法拘禁行为进行反抗答案:D二、简答题1. 请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 请解释刑法的空间效力。

答案: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地域效力:我国刑法适用于我国领土、领海、领空范围内发生的犯罪。

(2)国籍效力: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但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3)普遍管辖效力:对于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

三、案例分析题甲(17岁)与乙(15岁)共同盗窃一辆摩托车。

甲在盗窃过程中负责望风,乙负责实施盗窃。

在盗窃过程中,被失主发现并报警。

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刑法学(1)期末复习指导里面的案例分析参考答案(此答案已打印给你,主要是第12题在这里看一下或打印一下)1、对奥格雷的劫机行为能适用我国刑法予以处理。

刑法1教学法规汇编P277根据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这里所说的法律的特别规定,主要包括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民族自治地区作出了变通或补充规定,其他刑事法律有特别规定或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等情况。

除了这些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不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都应适用我国刑法。

本案的被告人奥格雷虽然是外国人,但他并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也不符合刑法的其他特别规定,故对其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应适用中国刑法,由中国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2、被告人陈某、金某的行为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刑法1教学法规汇编P278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其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最基本的特征;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本案中的两被告的行为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3、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

刑法教学法规汇编 P281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

王某负有保护陈某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是由王某先行的行为使陈某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

陈某是儿童,王某答应他将他带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的深水处游泳,这无疑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因而就产生了王某应当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

王某有履行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的可能而未能履行。

王某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即陈某的生命权。

并且,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的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法律案例题库及答案(3篇)

法律案例题库及答案(3篇)

第1篇一、选择题1. 下列哪项不属于刑法中的犯罪构成要件?A. 客体要件B. 主观要件C. 犯罪主体D. 犯罪时间答案:D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哪种行为构成欺诈?A.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B. 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C. 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D. 以重大误解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答案:B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侵权?A.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B. 侵犯他人人身权益C. 侵犯他人财产权益D. 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答案:D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哪种情况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A.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B.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C.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D.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答案:A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哪个机构有权解释宪法?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 国家主席D. 国务院总理答案:B二、判断题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是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答案:正确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答案:正确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避险人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错误,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侵权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答案:正确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答案:正确三、简答题1. 简述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答案: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合同为无效合同:-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刑法习题课答案及解析

刑法习题课答案及解析

刑法习题课答案及解析1、答案:ABD解析:根据《刑法》第6条的规定,犯罪行为地或者结果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国,就认为犯罪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

“结果地”包括结果发生地和期望结果发生地。

故A正确。

B选项的长途汽车不属于“船舶和航空器”,行为人不是本国人,被害人不是本国人,实施的不是国际罪行,我国没有管辖权。

选项C错在普遍管辖中定罪量刑的根据是我国刑法,管辖的根据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

D选项关于保护管辖,还要求在犯罪地国也认为是犯罪的,我国才可以基于保护管辖行使刑事管辖权。

2、答案:C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但不禁止扩大解释,故A错;罪刑法定禁止类推解释,对解释的主体没有限制,故B错;D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就是明确性,基于明确性的要求,刑法对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应当是明确的,要求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也应当是明确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明确性相违背,所以罪刑法定原则原则上是反对、排斥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所以答案是C。

3.答案:B解析:选项A考察的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侧面之一的法律主义(或成文法主义)。

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及其后果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具体说: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只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排斥习惯法;行政规章不能制定刑法,所以不使刑法的渊源;学理解释不是立法机关制定的,同样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

选项B考察的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涵义,该项是正确的。

选项C中“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适用于刑法全过程,既是司法原则,也是立法原则。

选项D,对国家声明保留的除外。

4.答案:C解析:A选项,属于当然解释;B选项出售,本身不包括购买,但是解释为包括为了出售假币而购买假币,以及出售假币的行为,属扩大解释;刑法第267条第2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凶器”在性质上是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

将携带凶器解释为行为人随身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属于扩张解释。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刑罚的执行)【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刑罚的执行)【圣才出品】

张明楷《刑法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十四章刑罚的执行一、概念题1.减刑(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研;河北大学2014年研;武大2009年研;人大2006年研)答: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作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项独立的刑罚执行制度,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改判、减轻处罚、死缓中的减刑、假释、特赦等相关制度,虽有一定的相同或者相似之处,但又有明显的区别。

2.假释(人大2015年研;中山大学2014年研;河南师范大学2014年研;西南科技大学2014年研;上交2009年研;人大2008年研;西北政法2006年研;上海大学2005年研;南开大学2004年研)答: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制度。

假释制度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

二、简答题1.简述刑罚执行制度。

(西安交大2006年研)答:刑罚执行制度主要包括减刑制度和假释制度。

(1)减刑制度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①减刑的条件a.对象条件减刑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实质条件第一,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第二,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法律硕士刑法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10

法律硕士刑法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10

【提高练习】一、单项选择题1.甲因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时宣告缓刑2年,缓刑考验期满后第三年,甲又犯间谍罪,则甲( )。

A.构成一般累犯B.构成特别累犯C.不构成累犯,因为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D.不构成累犯,因为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罪不符合累犯构成条件2.《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该条所体现的量刑情节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法定量刑情节B.如果甲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最后被判10年有期徒刑,则是从重处罚C.如果乙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最后被判2年有期徒刑,则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D.在具体案件中,如果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并存,则法定情节优先于酌定情节3.甲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在服刑4年后,甲交代其曾于5年前拐骗12岁的小孩给他人收养(犯拐骗儿童罪的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经查,甲的交代属实。

对甲的行为如何处理?( )A.按照数罪并罚中先减后并的原则处理B.其交代的罪刑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刑事责任C.其交代罪刑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D.其行为属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4.王某因诈骗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人民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王某有积极退赃并检举他人犯罪的情节,决定宣告缓刑3年。

缓刑考验期满后,公安机关又查获王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不久又犯交通肇事罪。

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交通肇事罪处罚B.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处罚C.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前罪与后罪数罪并罚D.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惯犯从重处罚5.甲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且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则( )。

《刑法学》总论习题集

《刑法学》总论习题集

《刑法学》习题集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A,组成B,结构C,组成和结构D,总则和分则2,下列哪个刑法的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A,司法解释B,学理解释C,论理解释D,文理解释3,我国现行刑法是第()部刑法.A,一B,二C,三D,四4,我国现行刑法的实施时间是().A,1997年10月B,1979年1月C,1980年1月D,1997年3月二,多项选择题1,我国的刑法规范由那些组成().A,刑法典B,单行刑事法律C,附属刑法D,国际刑法规范2,刑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的显著特点是().A,刑法保护的范围更加广泛B,刑法的条文最多C,刑法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D,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3,刑法总则第92条关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属于().A,学理解释B,立法解释C,司法解释D,限制解释4,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有().A,公安部B,司法部C,最高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法院三,名词解释题1,刑法2,刑法的体系3,刑法的解释4,立法解释5,司法解释四,简答题1,什么是刑法学刑法学研究的对象有哪些2,什么是刑法我国刑法的性质是什么3,怎样才能学好刑法和进行刑法学研究4,我国刑法的目的是什么5,我国刑法的制定依据有哪些它们是如何在我国刑法中得以体现的6,简述我国刑法中"但书"的含义和作用.五,论述题试述我国刑法的任务.第一章刑法概述(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C 2,A 3,B 4,A二,多项选择题1,A B C 2,A D 3,B D 4,C D三,名词解释题(略)四,简答题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它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就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具体包括:(1)刑法本身,如刑法的概念,性质,地位,目的,原则,适用范围等;(2)刑法规范与规定,即刑法对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3)刑法规范的哲学基础,即理论刑法学;(4)对刑法规范的立法解释;(5)对刑法规范的司法解释,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具体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6)刑法适用的规律,经验与问题.2.马克思主义刑法观认为,刑法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我国刑法是指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根据人民的意志,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单来讲,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的性质包括刑法的阶级属性和法律特征.(1)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的阶级属性体现在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刑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刑法维护统治阶级利益..(2)刑法的法律特征是指刑法区别于其它法律的特有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规范.这种特定性,是刑法得以成为特殊法律的重要原因.第二,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刑法不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是以特定的调整方法使它与其它部门法区别开来.第三,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人身自由,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所以说刑法的强制手段最为严厉.第四,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才需要刑法保护.3.研究刑法学,也和研究其他社会科学一样,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为指导,遵循唯物主义认识论,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立足本国,放眼世界,使刑法学的研究来自实践,并为实践服务.我们应该努力运用以下方法进行刑法学的研究:第一,分析的方法;第二,比较的方法;第三,历史的方法;第四,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在刑法学研究中,一定要吃透立法精神,并予以充分的阐发,同时要善于发现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的建议.4.刑法第1条对制定刑法的目的和根据作了明确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5.刑法的制定根据分两个层次的内容:(1)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宪法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最高法律根据.刑法根据宪法具体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范,用刑罚来同反对和不执行宪法原则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为作斗争.(2)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和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新刑法的制定,坚持了从实际出发,具体体现在:a根据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规定了新型的犯罪.b总结我国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将罪刑法定原则等写进了刑法,删除了一些不适合现阶段实际需要的制度,如类推.c借鉴了国际社会同有组织犯罪,洗钱犯罪,恐怖犯罪作斗争的经验,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等.6,当同一条款的后段要对前段内容作出相反,例外,限制或补充规定时,往往使用"但是"一词予以表示,"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但书前的内容称为"本文".但书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前段表示了相反关系,如13条的但书,教材认为是前段的补充.(2)对前段表示了例外关系,如第8条.(3)对前段表示了限制关系,如第73条第1,2款.(4)对前段表示了补充关系,如第37条.由此看来,但书对准确表达立法意图起着重要作用,解释和适用刑法时不可忽视但书. 五,论述题我国刑法的任务也称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是指刑法在社会生活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惩罚犯罪;二是保护人民.两者是紧密联系,有机统一的.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从保护方面来看,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项选择题1,罪刑法定原则最早见于().A,1215年英王签署的《大宪章》B,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C,美国《独立宣言》D,1810年《法国刑法典》2,重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本质上违反了().A,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D,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累犯从重,自首从宽制度,体现了我国刑法的().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D,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重刑主义是与下列哪一个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的().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D,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二,多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有().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D,刑罚人道原则2,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内容有().A,禁止有罪类推B,禁止重法溯及既往C,排斥习惯法D,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A,重罪重罚B,轻罪轻罚C,罪刑相称D,罚当其罪4,刘某,17岁,因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我国刑法的().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D,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三,名词解释题1,刑法的基本原则2,罪刑法定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四,简答题1,简述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2,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五,论述题1,试述罪刑法定原则.2,试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立法体现.六,案例分析题甲某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一名乘客的钱包,内有人民币800元,盗窃刚得手即被该乘客发现,后群众将甲某扭送至公安机关.检察院对甲某提起公诉后,法院最后定罪量刑时,以此时正处在"严打"时期,社会治安不好为由,以盗窃罪从重判处甲某有期徒刑5年.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 2,B 3,B 4,B.二,多项选择题1,A B C 2,A B C D 3,A B C D 4,A B三,名词解释题(略)四,简答题1,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和刑法适用中的准则,是刑事立法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大的威力,它们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进法制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2,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中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贯彻和体现,其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五,论述题1.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其基本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其二是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其三是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可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以下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对罪刑法定原则加以表述,并在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中全面,系统地体现了该原则:第一,如同1979年刑法典一样,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和各种刑罚制度;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第二,新刑法典取消了1979年刑法典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第三,新刑法典重申了1979年刑法典第9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第四,在罪名的规定方面,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已相当完备.分则条文由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罪名数由1979年的130个增加到400多个.第五,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或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的设置方面,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也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对于大量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2.试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立法体现.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该原则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加以理解.就刑事立法而言,刑法对各种犯罪的处罚原则规定,对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制度以及对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设置,不仅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在刑事司法层面上,法官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既要看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而且要看整个犯罪事实包括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要讲求刑罚个别化.现行刑法全面贯彻和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首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确立刑法分则中每一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准则;罪重,法定刑也重;罪轻,法定刑也轻.其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确定刑法总则中某些规范的依据,第三,刑法设立的主刑附加刑结合,轻重有序,上下衔接,可以灵活运用的刑罚体系,各类具体犯罪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为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适用奠定了基础.六,案例分析题不正确,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法院定罪量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本案中,甲某盗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数额较大(500-2000元)的,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不能因为案件处于严打期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否则就使得被告人承担的刑罚与其犯罪轻重不相适应,造成轻罪重判,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采取的是以()为主,兼采其他原则.A,保护原则B,属人原则C,属地原则D,普遍原则2,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犯罪().A,危害国家安全的,中国刑法才予以适用.B,法定最低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适用中国刑法.C,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才适用中国刑法.D无条件的一律适用中国刑法.3,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上,采用的是().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个A国人在一列行驶于我国境内的B国列车上对C国公民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适用().A,A国刑法B,B国刑法C,C国刑法D,我国刑法5,甲国公民从乙国劫持丙国的民用飞机到泰国,后逃至我国领域内,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我国刑法对该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所体现的是().A,保护管辖原则B,折衷管辖原则C,属地管辖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二,多项选择题1,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A,刑法对地的效力B, 刑法对人的效力C, 刑法对事的效力D, 刑法对时的效力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只有符合如下条件,才能适用中国刑法().A,犯罪地的法律也予以处罚B,依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C,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D,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3,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原则,概括起来有().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保护原则D,普遍原则三,名词解释题1,刑法的效力范围2,刑法的空间效力3,属地管辖原则4,属人管辖原则5,保护管辖原则6,普遍原则7,刑法的溯及力8,从旧兼从轻原则四,简答题1, 简述关于法定刑轻重的几种比较情况.2, 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属人管辖权.3, 简述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4, 简述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五,论述题1,试述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2,试述我国刑法对属地管辖权的规定.六,案例分析题1,纪某,李某均系中国公民,受雇于美国一轮船公司.2002年9月,该轮船停泊于法国某港口时,二人因与船长(英国人)发生争吵,合谋将船长杀死,并抢劫了其他船员的财物后逃逸.3个月后,二人被法国警方捕获,引渡回中国归案.问:对于纪某,李某的行为是否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理为什么2,被告人甲某,外籍人,系我国某医科大学留学生.2003年6月10日晚7时许,我国某医科大学留学生之间发生殴斗,甲某用刀刺中另一国家留学生乙某腹部,乙某因肝脏破裂抢救无效而死亡.问:对于甲某的行为是否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理为什么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C 2,D 3,D 4,D 5,D二,多项选择题1,A B 2,A B 3,A B C D三,名词解释题(略)四,简答题1. 简述关于法定刑轻重的几种比较情况.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2.答: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这是对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公民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法第10条还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表明我国法律的独立性和国家主权的不受干预性.3.答: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该条是关于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的规定,即我国刑法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的适用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但这种管辖权也是有一定限制的:一是,这种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轻罪不适用;二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对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则不适用.上述两方面的限制必须同时具备.该条的规定,是我国刑法保护国家和公民利益的一个重要体现,作出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我国国家利益,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考察访问人员,留学生,侨民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4.答: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该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论述题1,试述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即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刑法失效的时间即终止效力的时间,由国家立法机关规定.我国刑法的失效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了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习惯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对于刑法的溯及力,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这里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高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2,试述我国刑法对属地管辖权的规定.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这里的"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根据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里的船舶或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也可以是军用,既可以是在航行途中,也可以是处于停泊状态,既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内,也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外国领域内或公海及公海上空.根据国际条约.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也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1)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因而并不直接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2)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居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因而该条也属于例外的情形.(3)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刑法不在这两个地区适用.(4)现行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该款是针对隔离犯的特殊情况对属地管辖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六,案例分析题纪某,李某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犯罪,应适用我国刑法.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本案中被告人纪某,李。

【司法考试】刑法分论练习题参考答案(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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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单项选择题 1、 A 2、C 3、C 4、A 5、B 6、C 7、D 8、C 9、A 10、C 11、A 12、C 13、A 14、D 15、B 16、D 17、A 18、B 19、A 20、C 21、B 22、C 23、B 24、C 25、A 26、D 27、A 二、多项选择题 1、ACDE 2、ABD 3、ACDE 4、AD 5、ABCDE 6、ABCDE 7、AB 8、ACDE 9、ABCE 1O、ABD 三、名词解释(略) 四、简答题(略) 五、案例分析 案例一: 对被告人李某应以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两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违章高速行驶将季某、韩某撞死,应定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某第二次高速行驶,连续撞死、撞伤人,侵犯的客体是不特 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行为是采用汽车高速行驶这样一种危险方法;主观方面行为人对他人的死伤是持 一种放任态度。所以对被告人李某的第二次行为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六:根据新刑法第 165 条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是指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 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 本案性质上属于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经营同类营业罪。从主体条件看,王某为国有砂布厂经理,符合本罪主体特征。胡某虽不 是经理,但构成共同犯罪。从主观方面看,胡、王明知李某购买砂布后再予以销售属于经营与砂布厂相同的营业,但两被告人为获取 好处仍帮助经营,符合本罪主观特征。在客观方面,两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同类营业的行为。最后,两被告人 的行为显然损害了砂布厂的利益,影响了单位的正常经营活动。据此,对胡、王二人可以按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予以定罪量刑。
案例八:根据我国刑法第 205 条规定 , 所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为:第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第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他人虚开,为 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第三,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四,本 罪在主观上必须具有犯罪故意,一般来说具有牟利动机。 从本案情况来看,被告人顾某与林某一道以全盛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牟取非法暴利为目的,骗取国家 税款,且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已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被告人卢某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牟取 暴利。他们的行为均符合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客观要件,在共同犯罪中,顾某、林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而卢某起次要或 辅助的作用,是从犯。

刘凤科刑法小蓝本主观题案例答案

刘凤科刑法小蓝本主观题案例答案

刘凤科刑法小蓝本主观题案例答案案例一1.事实一:13周岁的赵某抢夺他人财物,但因其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对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不成立犯罪。

认定赵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不法侵害行为”则决定着甲、乙将其打伤的行为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对此,刑法理论上主要存在两种观点:观点一认为,赵某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其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甲、乙追赶并打伤赵某的行为不成立正当防卫;但赵某使被害人财产面临丧失的紧迫危险,甲、乙为追回财物不得已将赵某打成轻伤的行为成立紧急避险。

观点二认为,赵某虽然未达到刑事法定年龄,但其行为在客观上侵犯他人法益,属于“不法侵害”;而且在财产侵害案件中,即使财产犯罪行为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被人发现并随即追赶的整个过程,应视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故甲、乙追赶并将丙打成轻伤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轻伤不可能过当),不成立犯罪。

我坚持后一种观点,因为赵某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时否负刑事责任与认定其行为是否被法律禁止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区分违法与有责能合理解决法秩序中更多的问题:赵某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可以要求其家长严加管教,必要时可以由政府对其收容教养。

该处理结论就是以认定赵某的行为违法为前提。

(注意:这里答前一观点也可以,言之成理即可)2.事实二:甲、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甲、乙追赶赵某,赵某跳入水中遇到生命危险,甲、乙的先前行为引起赵某生命危险,甲、乙具有救助义务;甲、乙在能救助赵某的前提下,不仅不救助赵某,还阻止丙救助赵某,最终致使赵某死亡,故甲、乙的不作为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甲、乙认识到上述事实,而且知道如果不救赵某,赵某将会溺死,但甲、乙仍然不救助,至少放任赵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故甲、乙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共犯。

由于故意杀人行为发生在乙16周岁当天,乙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应对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因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不能判处其死刑(包括死缓);同理,即使乙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应对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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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课后习题答案第一章

张文显法理学(第四版)第一章课后习题答案单选ABCBC多选ABCD ABCD ABC ABC BC BCD简答题答: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

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其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总之,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在法学研究的范围之内。

答: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这是就法学作为一个整体而言的。

随着法律发展成为泛而复杂的整体和随之而来的各种法律部门的出现,产生了对法律体系进行解析型研究,即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研究的科学需要。

由此,出现了法学内部的分科。

然而,如何分科或依据什么标准分科,这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还没有一致的观点。

从我国现阶段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实我需要,通常从以下两个角度来划分法学体系:第一,从法律部门划分的角度,由于法被划分为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不同部门,与之相应就有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

一个新的法律部的出现或迟或早要有新的法学部与之相应。

第二,从认识论的角度,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

应用法学主要是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答: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特殊联系。

这是因为:第一,在认识论上,科学是人类认识世界的成果,又是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

根据研究对象的不同,科学可以分为若干大类,每一类都包括一系列科学部门。

在不同的科学部门之间还有若干边缘科学。

各门科学都以特定客体作为研究对象。

各门科学以其研究对象的个性面互相区别开来。

《刑法》(第四版)教材章后案例及习题答案

《刑法》(第四版)教材章后案例及习题答案

《刑法》(第四版)教材章后案例及习题答案(第八章、第十一章、第十五~第十九章)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2日主编王作富副主编黄京平内容简介:本书主要特点是:(1)观点鲜明,语言精练;(2)讲述最基本的知识,区分主次,对于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原则上只讲通说,不展开讨论。

刑法分则400余罪名,确定90余个罪名为重点罪,作较全面、扼要的分析、论述,其余只作简单解释。

使用这本简明的教材,为教师在课堂上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各问题展开论述,留下了较大的空间,也可以促使学生在自学过程中多参考其他刑法论著,独立思考,不囿于一家之言。

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案例1 被告人,陈某,男,28岁,农民。

陈某多次起意杀妻,但一直未下手。

一日,陈某为上山打猎,特意擦拭猎枪,因疏忽大意猎枪走火,击中其妻,致使其妻当场死亡。

问: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罪过形式是什么?答案:在本案中,从陈某所实施的行为来看,其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对其行为的定性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是因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多次起意杀妻,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但是陈某一直没有下手,说明其故意杀人的行为尚未进入实行阶段,因此,其后来的行为阻断了前面的故意,所以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从本案中我们同时也可能看出,作为犯罪的罪过,只能是出于行为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行为人实行行为时是何种主观心理态度,就按照何种罪过进行认定,而不能将行为人实行行为前或者实行行为后的主观心理态度认定为犯罪时的罪过。

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对何种状态下应定何种罪过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而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案例2 被告人,王某,男,35岁,农民。

1998年5月8日上午,王某潜入粮库中的麻袋仓库,库中存放进口纤维麻袋20万条。

王某企图盗窃麻袋便用打火机烧捆麻袋的尼龙绳,引起麻袋着火,造成重大火灾,烧毁砖瓦结构库房一座,麻袋20万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余万元。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问题及答案一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问题及答案一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问题及答案一问题一什么是故意犯罪?答案一故意犯罪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违法结果,但仍然有意地进行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

故意犯罪的特征是主观上的明知和实施上的故意,即犯罪人具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并自觉地实施犯罪行为。

问题二什么是过失犯罪?答案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虽然没有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违法结果,但由于疏忽、不谨慎等原因,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导致违法结果的行为方式。

过失犯罪的特征是主观上的无明知和实施上的过失,即犯罪人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但由于过失而实施了犯罪行为。

问题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有何区别?答案三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故意程度不同。

故意犯罪是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违法结果并有意地进行犯罪行为,而过失犯罪则是犯罪人没有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违法结果,但由于疏忽、不谨慎等原因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

问题四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刑罚有何不同?答案四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刑罚在法律规定上有所不同。

一般情况下,故意犯罪的刑罚要重于过失犯罪的刑罚。

这是因为故意犯罪在主观上更加恶劣,犯罪人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并故意实施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更大。

而过失犯罪则是由于疏忽、不谨慎等原因造成的,主观上没有明确的犯罪目的,因此刑罚相对较轻。

问题五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答案五故意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

主观故意是指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将会造成违法结果并有意地进行犯罪行为;客观行为是指犯罪人实施了与犯罪罪名相应的行为。

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疏忽、不谨慎等行为方式和违法结果的发生。

疏忽、不谨慎等行为方式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未能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违法结果的发生是指由于疏忽、不谨慎等原因造成了违法结果。

问题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有何不同?答案六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应用方式。

刑法练习题案例

刑法练习题案例

刑法练习题案例司法考试刑法中的案例分析题与选择题相比,更偏重于对基本知识的掌握和运用。

要准确解答案例分析题,遵守以下步骤是比较重要的:1.仔细阅读案例内容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是考刑法学中最重要的内容或者是法条中极其特殊的规定,即最基本的概念或法律规定,只要把概念和法律规定理解透彻,应试时就会比较有把握。

2.找准案例所涉及问题的“知识点”在案例分析中,以下知识点可能是经常会涉及到的:总论部分,包括:犯罪故意与过失、意外事件的认定;刑事责任年龄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应当负责任的范围;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的区分;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人的认定;刑罚运用中的累犯、自首。

各论部分,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的犯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它们都是传统的考查内容,案例分析原则上都会涉及这些犯罪。

3.理清答题思路在找准案例分析题所涉及的知识点以后,不要急于答题,还应当进一步整理答题思路。

此时,需要考虑:将分则理论与刑法总论结合起来思考问题,切忌分割刑法总论与刑法分论答题;注意准确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有的案例分析题,此罪与彼罪的关系极其微妙,需要先将案件性质判断准确,才能答题,否则即使长篇大论,也是无用功。

4.对不同题型采用不同方法,准确答题在答题时,要考虑每一个案例所涉及的概念或法规、司法解释,将这些概念、法规或司法解释明确地串连、回忆起来。

对所有案例分析题型的回答,都首先要得出答题人自己的结论:犯罪行为人是有罪,还是无罪;是此罪还是彼罪;是单独犯罪还是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犯罪还是不作为犯罪;是自然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是一罪还是数罪等。

同时,必须注意对具体问题应具体分析,对不同题型采取不同的分析方法:对“罪与非罪”类题型,需要紧紧抓住“犯罪构成要件”这一分析工具,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四大构成要件。

对“此罪与彼罪”类题型,需要回答不同犯罪区别的最根本标志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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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版)教材章后案例及习题答案(第八章、第十一章、第十五~第十九章)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2日主编王作富副主编黄京平内容简介:本书主要特点是:(1)观点鲜明,语言精练;(2)讲述最基本的知识,区分主次,对于学术上有争议的问题,原则上只讲通说,不展开讨论。

刑法分则400余罪名,确定90余个罪名为重点罪,作较全面、扼要的分析、论述,其余只作简单解释。

使用这本简明的教材,为教师在课堂上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各问题展开论述,留下了较大的空间,也可以促使学生在自学过程中多参考其他刑法论著,独立思考,不囿于一家之言。

第八章犯罪的主观方面案例1 被告人,陈某,男,28岁,农民。

陈某多次起意杀妻,但一直未下手。

一日,陈某为上山打猎,特意擦拭猎枪,因疏忽大意猎枪走火,击中其妻,致使其妻当场死亡。

问: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罪过形式是什么?答案:在本案中,从陈某所实施的行为来看,其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对其行为的定性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是因为,虽然被告人陈某多次起意杀妻,具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但是陈某一直没有下手,说明其故意杀人的行为尚未进入实行阶段,因此,其后来的行为阻断了前面的故意,所以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从本案中我们同时也可能看出,作为犯罪的罪过,只能是出于行为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行为人实行行为时是何种主观心理态度,就按照何种罪过进行认定,而不能将行为人实行行为前或者实行行为后的主观心理态度认定为犯罪时的罪过。

只有如此,我们才能对何种状态下应定何种罪过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因而才能作出正确的结论。

案例2 被告人,王某,男,35岁,农民。

1998年5月8日上午,王某潜入粮库中的麻袋仓库,库中存放进口纤维麻袋20万条。

王某企图盗窃麻袋便用打火机烧捆麻袋的尼龙绳,引起麻袋着火,造成重大火灾,烧毁砖瓦结构库房一座,麻袋20万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余万元。

问:在本案中,王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为什么?答案:在本案中,王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应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应认定为失火罪。

这是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本案被告人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在存放进口纤维麻袋的仓库中,应当认识到纤维麻袋系易燃物,因此,就负有保护仓库中的麻袋不受损失的注意义务。

然而,被告人王某应当预见用打火机烧捆麻袋的尼龙绳有可能引起麻袋着火,以致造成重大火灾,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结果因火灾造成90余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人应对自己的过失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案例3 被告人,李某,男,18岁,学生。

1998年3月17日许,李某背着邻居家5岁的儿童王某出外玩耍,路遇一大粪坑,臭气熏天。

李某欲与王某开玩笑,声称要把王某甩到粪坑里,王某说:“你不敢!”李某随即走近粪坑边,在躬身做甩人动作吓唬王某时,因站立不稳,同王某一同掉入2米深的粪坑。

当即被人发觉呼救,人们闻讯赶来救起李某和儿童王某,但王某因窒息而死亡。

问:在本案中,李某的主观罪过形式是什么?答案: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形式应当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是因为,被告人李某背着邻居家5岁的儿童王某出外玩耍,就负有保护王某安全的责任。

被告人李某将邻居家5岁的儿童王某背到粪坑边弓身作甩人动作,可能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

对此,被告人李某是应当有所预见的。

正因为被告人李某弓身甩人的动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才被其作为吓唬小孩逗乐的手段,否则被告人李某便达不到吓唬小孩逗乐的目的。

被告人李某虽然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但是却轻信自己能够站得稳,也能将小孩抓紧,不致于发生危害结果,于是作弓身甩人的举动。

结果不仅没有在开玩笑的过程中保护邻居家小孩的安全,反而造成了小孩掉进粪坑被淹死的结果。

由此可见,被告人李某的主观罪过形式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例4 被告人,许某,男,27岁,无业。

1997年11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许某无证驾驶东风载重5吨的卡车由相市乡向云集镇方向行驶,车上载有粮食约4吨和经许某允许上车的货主李某、丁某等三人。

行驶途中,陆续偷爬上车十几个人。

当车行驶至107国道距广州507千米处,被告人以时速30千米/小时与迎面驶来的桔洲牌农用汽车在一涵洞会车。

适逢涵洞垮塌,导致许某驾驶的货车与桔洲牌农用汽车相撞,之后许某驾驶的货车撞上涵洞壁,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许某迅速采取抢救措施,并打电话报警。

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许某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宣告被告人许某无罪。

问:针对本案如何划分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界限?答案:在本案中,对于许某的行为之所以被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是因为检察院没有弄清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界限。

这是由于,在司法实践中,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之间往往容易混淆。

因此,要正确地处理好这一方面的案件,必须弄清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界限。

一般来讲,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它们的相同之处表现在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对社会不利的结果,行为人在事前都没有预见到这种结果的发生。

它们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在当时的情况下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

而后者则是根本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

从本案发生的过程来看,被告人许某之所以造成驾驶的货车撞上涵洞壁,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

完全是由于不可能预见的涵洞垮塌事件引起的,因此,被告人许某虽然造成二死一伤的严重后果,但由于这一结果是许某不可能预见也不应当预见的,因此对许某的行为只能以意外事件来处理,而不能以疏忽大意的过失将其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故一审法院经公开审理宣告被告人许某无罪是完全正确的。

第十一章共同犯罪案例1 贾某与常某在溜冰场发生冲突,吃了点小亏。

一日,贾某纠集田某、乔某、杨某三人等候在常某下班回家的路上。

常某下班后,被四人堵住,四人一起将常某打成重伤。

问:什么是共同犯罪?它有何特征?贾某等四人构成何罪?答案:我国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刑法的这一规定,共同犯罪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从共同犯罪的主体来看必须是二人以上,且二个以上的人都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其次,共同犯罪在客观上都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的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都必须是犯罪行为,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尽管在具体的分工和表现形式上有所不同,但它们之间并不孤立,而是一个共同的目标将他们各自的行为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他们的每个人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再次,共同犯罪在主观上都必须具有共同的故意。

所谓共同的故意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不仅知道自己在实施某种行为,同时还认识到有其他人与自己一道在实施犯罪,并且各共同犯罪人对于他们的行为所共同造成的结果都抱有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从共同犯罪的基本要求出发结合本案发生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在本案中,贾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这是因为,贾某四人均系成年人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共同犯罪的主体要求。

与此同时,贾某四人不仅在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的打人行为,而且在主观上都对损害常某的身体健康抱有希望的共同心理。

因此,他们不仅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也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以,贾某四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案例2 被告人:朱某,男,45岁,汉族,某村农民。

朱某和冯某是同一村的村民,因日常琐事二人发生口角,冯某仗势纠集一批人将朱某狠揍一顿,朱某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一日,朱某见冯某8岁的儿子甲在村头玩耍,便回到家中让12岁的儿子乙拿着弹弓到村头,用弹弓射冯某的儿子,“给他开瓢或将他射成独眼龙”。

儿子听从父命,将甲的左眼射伤,导致甲左眼失明。

问:什么是间接正犯?对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处罚?答案: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通常是指利用他人行为实施自己犯罪的情形,即利用他人为工具而实现犯罪构成事实。

间接正犯虽然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但由于它与共同犯罪有一定的联系,所以我们常常将其纳入共同犯罪中进行研究。

在间接正犯所存在的各种情形中,通过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犯罪是间接正犯最为常见的情形。

对于此种类型的间接正犯,学者所持见解不一。

通说持肯定的观点,但否定论者认为由于意思能力的欠缺,被利用人的行为不能说是意思的表动即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时,其行为是真正的道具,没有必要包含在间接正犯的概念中,直接视为直接正犯即可。

但即使从工具论角度来看,有生命的道具与无生命的道具仍有区别,况且在行为论上,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者的行为仍属不罚行为中的非罪行为,因此将其排除出间接正犯的范围是不合适的。

结合间接正犯的相关理论来考察本案,被告人朱某因受冯某欺负,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

但又不愿意自己亲自实施报复行为,于是便教唆其12岁的儿子拿弹弓将其仇人冯某的儿子左眼射伤并导致失明。

从其仇人的儿子左眼被弹弓致残的行为来看,似乎这一结果是其儿子实施的。

但在本案中,其儿子只有12岁,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因此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主体。

由于本案中朱某是在利用其未成年的儿子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间接正犯的情形,只能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

案例3 刘某嗜赌,欠了一大笔债,被债主日日追讨,而且赌徒们也因为他没钱都不同他赌。

一日,他去找何某借钱。

何某说:“借钱可以,但你要是输了,拿什么还。

你得有来钱的道,才赌得起。

”何继续说:“现在来钱最快的就是卖‘白面’,你怎么不去试一试?”刘某说:“抓住了是要杀头的!”何某说:“那么多卖的,有几个被抓的,你就那么笨。

”一个月后,刘某因贩卖毒品而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什么是教唆犯?成立教唆犯应具备哪些条件?在本案中,对何某与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罚?答案: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

在共同犯罪人当中,由于教唆犯是一种比较复杂的类型,在定罪量刑上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对其需要引起重视。

一般来讲,教唆犯成立的主要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其次,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

在本案中,刘某因嗜赌无钱,便找何某借钱。

何某明知刘某无钱可还,于是便趁机教唆刘某实施贩毒行为。

刘某虽然嗜赌,但并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故意。

刘某最后因贩卖毒品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完全是何某的唆使引起了刘某实施贩毒的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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