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聘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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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在乙方任职,并将获得乙方支付的相应劳动报酬,双方就甲方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保守乙方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义务的相关事项,签定以下协议,并自愿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甲方在乙方的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主要是利用乙方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信息秘密,有关的知识产权归乙方所有,乙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自由使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信息秘密,进行生产经营和向第三方转让。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乙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的任职期间,必须遵守乙方规定的所有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制度,履行其岗位应承担的保密职责。甲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的范围如下:

1、可能成为乙方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范围包括:技术方案、技术设计要求、设备配置、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实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档案、涉及商业秘密的技术函电、作为技术信息载体的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运行环境、操作平台。

2、可能成为乙方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范围包括: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供应商名单、定价政策、产销策略、项目组人员构成、费用预算、利润情况、其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乙方员工包括甲方本人待遇情况。

3、乙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之处,甲方应本着审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任职期间知悉或持有的乙方或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

第三条、乙方应承担的保密义务范围如下:

乙方在缔约过程中获悉的甲方秘密,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应承担对外保密义务的,应为甲方保密。

第四条、除履行在乙方的职务的需要之外,甲方承诺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泄露、告知、发布、公布、传授、出版、转让或其他任何方式使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乙方其他员工,知悉乙方或虽属于第三方但乙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并不得在履行职务职责外使用这些信息。

第五条、甲方承诺在甲方离职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以上可能成为乙方商业秘密的信息,服务于其他组织,无论甲方是否在组织内部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董事、监事或其他岗位的员工;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以上可能成为乙方商业秘密的信息,服务于个人。

第五条、甲方因在乙方服务期间的职务需要,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乙方商业秘密的文件、图表、资料、笔记、报告、磁带、磁盘、样品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乙方所有,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第六条、员工离职后,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第B种,没有选择的视为无限期保密。

A、无限期保密:直到乙方宣布解密或秘密实际已公开。

B、有限期保密:在职期间及自离职之日起到3年为止。

第七条: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 万元。

2、因甲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同时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3、前款所述损害赔偿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A、损害金额为乙方因甲方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为乙方因甲方违约所导致的销售数额的下降总额,乘以每件产品利润。

B、如按照A方法无法计算的,损害赔偿金额为甲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计算方法为甲方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产品的销售利润乘以该产品的销售总数。

4、乙方为调查甲方违约行为的合理费用,同样计算为违约损害赔偿金额。

第八条、因甲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甲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出现在本协议中未约定的情况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双方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

日期:日期:

竞业禁止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在乙方担任重要岗位,其离职后行为将有可能对乙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经济损失,为保障乙方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自愿遵守承担竞业禁止义务,乙方为此给予甲方经济补偿,并就此签定以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承诺,其在乙方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年内,非经乙方同意,不在与乙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其他组织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董事、监事、合伙人、顾问、代理人、及任何职位员工。

甲方承诺,在离职之前或离职后,不抢夺乙方客户,或引诱乙方其他员工离职,损害乙方合法权益。

第二条、甲方竞业禁止义务的时间为在职期间及自离职之日 2 年止。

第三条、乙方同意,就甲方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向其支付竞业禁止义务补偿费,补偿总额为元,并分以下A、B两部分支付:

A部分:甲方认可,乙方考虑到甲方需要承担的竞业禁止义务,在每月支付甲方劳动报酬的同时支付部分竞业禁止义务补偿费元,故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竞业禁止义务补偿费元。

B部分:甲方离职时,支付剩余的竞业禁止义务补偿费元。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如果甲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次性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 万元。

2、因甲方前款所称的违约行为造成乙方损失的,应同时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3、前款所述损害赔偿金额按照以下方式计算:

A、损害金额为乙方因甲方违约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为乙方因甲方违约所导致的销售额的下降总额,乘每件产品利润。

B、如按照A方法无法计算的,损害赔偿金额为甲方因违约行为所获得的全部收益,计算方法为甲方从违约行为直接关联的产品的销售利润乘以该产品的销售总数。

4、乙方为调查甲方违约行为的合理费用,同样计算为违约损害赔偿金额。

第五条、因甲方的违约行为侵犯了乙方的合法权益,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甲方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出现在本协议中未约定的情况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双方可以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盖章):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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