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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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02年10月29日,申请人某金融机构与河南某股 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借款抵押合同,以河南某股份有限公 司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所属面积7419.4平方米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抵押,贷款本金150万元人民币。 2002年10月31日,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到某市国土资 源局办理了抵押土地登记,并取得了某市国土资源局颁 发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2004年12月27日,被申请 人某市政府作出《关于收回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 用权的决定》,决定收回河南某股份有限公司面积 7419.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其国有土地使用证, 终止土地出让合同,全额退还出让金。同年12月28日, 被申请人某市政府又作出《关于注销申请人土地他项权 利(抵押权)登记的通知》,决定注销申请人在某国土 资源局设定的土地他项权利(抵押权)登记。申请人对 此不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05年3月 11日依法受理该申请。 • 本案如何处理?
• 评析:赵某投诉目的在于维护其本人合法 的劳动权利。市劳动局经过调查作出对该 公司的处罚与赵XX本人有间接利害关系, 赵某认为市劳动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过轻, 没有对其本人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解决, 其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侵犯了其合法 权益,因此,赵某可以对劳动局作出的行 政处罚提出行政复议,具备行政复议申请 人资格。如果赵某提起行政复议,那么赵 某是申请人,市劳动局为被申请人,该合 资企业为第三人。
• 现问: (1)郝某对1000元的罚款不服申请复议的机关是哪 个机关? (2)设郝某突然死亡,可由谁来申请行政复议? (3)复议机关向郝霜收取复议费用200元,有无法律 依据?为什么? (4)本安中郝某所受到的损害,应以谁为赔偿义务 机关? (5)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处理方式与结果是否正确? (6)康某与赵某对郝的损害应承担什么责任?
• (2)依《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2款,有 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新属 可提起复议申请。 (3)《行政复议法》第39条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 向申主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 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 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
• 4)郝某所受的损害,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 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上一问题中已明确, 康某所实施的罚款行为,属于受区工商局 的委托而为,因此本案中区工商局的具体 行政行为与市工商局的复议行为都是错误 的,而且复议机关的决定又加重了对郝某 的损害。《国家赔偿法》第8条规定:"经复 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 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 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 履行赔偿义务。
• 2、 某国家机关科研处处长赵某利用外出考 察机会,从国外带回若干违禁小物品。海 关查获后给予500元的罚款。其所在机关了 解情况后。又给予其撤职的处分,赵某不 服,认为处罚和处分太重,向复议机关申请 复议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和处分。问: • (1)复议机关应如何受理赵某的复议申请? 为什么? • (2)如进入复议,复议机关是谁?简要说 明理由。
• 郝某到处找人帮助解决,两个月后,复议机关认 为此案证据不足,经调查确认处罚决定是错误的, 随即作出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和罚款决定,并 对赵某与康某给予了行政处分。郝某对此先向赔 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但郝某对赔偿义务机关决 定给予赔偿的数额不服,遂向本区人民法院作出 申请国家赔偿决定。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 审理中,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①由赔偿义务机关报赔偿返还1000元罚款;②赔 偿吊销营业执照期间租房、水电等必要的开支 2500元;③按正常营业收入的30%赔偿因吊销营 业执照期间不能经营所造成的损失1500元。
• 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 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 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 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之规定,被申请人作 出吊销申请人《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申请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但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告知 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 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 定书”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吊销申请人《经营许可证》行政处 罚决定时,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但被申请人没有制作行政 处罚决定书,而是采用了书面通报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 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 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当事人”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依法送达申请人, 但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送达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吊销申请人《业务经营许可证》的 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程 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3目之规定,省政府撤销了被申请人河南省某局《关 于吊销某有限公司<经营许可证>的通报》。
• 1、杨某某参加了2008年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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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考试成绩合格。后发现其不具备报考条 件,另杨某某在公共浴室中(非医疗机构 内)非法行医用芒硝将人治死。卫生部执 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通过决定,确认其 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其执业医师资格。 问: (1)卫生部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行 为性质为何?是否可以被申请复议? (2)谁是被申请人、复议机关? (3)若杨某某对复议决定不服,其可选择 的救济途径有哪些?
• 案例4:郝某经所在区工商局批准开办了一家文 化用品商店,一日郝某所在地工商所人员康某来 到郝某的店里,要拿几本书回去看,郝某不让。 康某说:"有人举报你的店里卖淫秽书籍,要对你 罚款,你现在交罚款。"郝某说:"我的店从来没 有卖过那种东西,不信你可以查。"康某说:"我 不用查,你如果不交罚款,我就封你的店。"郝某 无奈当即交了1000元罚款(注:康某的罚款行为, 不是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工商所名义作出 的)。郝某对此向有关机关申请复议,康某又与 复议人员赵某串通捏造郝某卖淫秽书籍事实,复 议机关维持原来的罚款决定,又作出吊销郝某营 业执照的决定。
将户口落一起
结婚登记因近亲遭拒
• 2009年8月28日,李天和未婚妻陈珂带着户口本去 2009年 28日 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却遇到了尴尬事, 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却遇到了尴尬事,当天 没登上记,只好另择吉日。这是怎么回事呢? 没登上记,只好另择吉日。这是怎么回事呢? • 原来,工作人员看到他俩的户口是落在一起的, 原来,工作人员看到他俩的户口是落在一起的, 分别是户主的侄子、侄女。 这样的亲属关系, 分别是户主的侄子、侄女。“这样的亲属关系, 按规定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按规定不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工作人员例行 公事。 公事。 • 李天和陈珂均是外地人,2008年,两人从某市同 李天和陈珂均是外地人,2008年 一所高校毕业后, 一所高校毕业后,均将户口落在陈珂的叔叔陈先 生家,于是在与户主关系一栏上, 生家,于是在与户主关系一栏上,李天自然成了 侄子” 陈珂则是“侄女” “侄子”,陈珂则是“侄女”。 • 问:当事人李天和陈轲对于登记机关拒绝为其办 理的行为能否提出行政复议? 理的行为能否提出行政复议?
• 案例:刘某于2000年2月购买了一台化油器捷达轿车。 2000年12月,他自费安装了韩国产尾气净化器。经 检测,其尾气排放明显低于某市技术监督局发布的 《汽油污染排放标准》。但某市环保局、市交通局、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对具备治理条件 的轻型小客车执行新的尾气排放标准的通告》(以 下简称《通告》)规定:1995年1月1日以后领取牌 照的桑塔纳、富康、捷达等小客车必须安装电控补 气和三元催化器,经验收达标并取得绿色环保标志 后,方准予年检。因刘某的私车如未安装通告指定 的产品,无论是否达标,市环保局都不予尾气复检, 也不准许参加年检。刘某对《通告》的规定不服, 想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可以吗?请你给出建议.
• 案例: 赵某原为某县一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工, 1999年3月26日被聘到该公司企管部工作, 工资标准2500元/月,试用期为3个月,期 间工资按80%执行。试用期满后,公司将 其调入综合管理部工作。1999年9月,公司 鉴于其本人工作表现,决定予以辞退。赵 某以该公司未按2500元/月的工资标准发 放和未给其办理社保为由,向市劳动局投 诉,要求对公司予以查处,保护其本人合 法权益。市劳动局调查后,对该公司进行 了处罚,同时责成妥善处理赵某反映的有 关情况。申请人认为市劳动局对公司处罚 过轻,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赵某 是否具有申请人资格?

评析:本案中,《通告》的内容是针对所有1995 年1月以后领取牌证的桑塔纳、富康、捷达等化油器 小客车的车主和使用者,显然行为的对象不特定的。 而且该《通告》可以反复适应于任何符合《通告》 要求条件的行政管理相对人,所以《通告》是市环 保局等行政机关联合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抽象 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对该《通告》不服, 刘某可以在对市环保局不为其办理年检的不作为行 为提起复议申请同时,一并向市政府提出对该《通 告》的审查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市政府有权对该《通告》进行审查,并在30日内依 法处理。
• 解答:
• (1)卫生部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通过决 定,确认其考试成绩无效,取消其执业医 师资格是对行政许可的撤消,可以申请复 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 (2)被申请人、复议机关都是卫生部. • (3)对卫生部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 国务院申请复议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 也可以直接以卫生部为被告,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 (5)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对此案加以解决 是正确的,但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内容有错 误。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 行政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所谓适用调 解,就是以调解为审理方式和结案方式。 因此,区人民法院适用调解是正确的,但 在调解内容上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超出法 律规定的赔偿数额。
• (6)对康某与赵某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区 工商局与市工商局分别进行追偿。《国家 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 损失后,应当责任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 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康某与赵某属 于故意违法,对郝某所造成的损害负有责 任,应由各自的机关对其进行追偿。
• 法理详解: (1)对郝某进行1000元的罚款是康某作出 的,康某是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工商所是区工商 局的派出机构,但在此行为上法律、法规和规章 没有规定工商所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因此,这 一行为,是基于区工商局的委托,即康某的罚款 行为应视为受区工商局的委托而为的。《行政复 议法》第15条规定:"对行政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 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 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 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
• 案例分析: • 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8日,被申请人某局认定申请人 某公司违反了行政法规某条例的规定,属超范围 经营,根据某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其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决 定吊销申请人的《经营许可证》。但被申请人在 作出决定前,没有告知申请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 权利;作出决定时,没有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而是以文件形式下发了《关于吊销某公司<业务经 营许可证>的通报》;作出决定后,没有依据行政 处罚法的规定履行送达程序,而是于10月21日在 《大河报》上对吊销申请人《业务经营许可证》 一事进行了披露。申请人对此不服,向省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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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案: (1)市工商局为复议机关。 (2)郝某的近亲属可提起复议申请。 (3)于法无据。因为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 不得向复议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应以区工商局与市工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 ( 5)处理方式正确,但处理结果的第三项内容存有错 误。 (6)区、市工商局可分别向康某、赵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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