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许可告知暂行规定(闽国土资文〔2004〕172号,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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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许可告知暂行规定(闽国土资文〔2004〕172号,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许可告知暂行规定(闽国土资文〔2004〕172号,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许可告知暂行规定(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许可告知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告知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告知,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等形式,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明示行政许可事项、内容和相关权利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告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履行告知义务:(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五)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六)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提出听证的期限;(七)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需延长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及理由告知申请人;(九)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十)其他依法应当告知的事项。

前款第(一)、(二)、(三)项,可以口头告知;第(四)、(五)、(六)、(七)、(八)、(九)项,应当书面告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5•【字号】闽政〔2017〕45号•【施行日期】2017.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信托与投资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7〕4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10月15日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福建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应报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的规定执行。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投资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7.23•【字号】闽国土资文〔2013〕132号•【施行日期】2013.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规则》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3〕132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现将《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7月23日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规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执行规则。

第二条行使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守行政处罚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规则规定。

上级文件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第六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和对违法行为人的教育,引导其认识和改正错误。

第七条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相同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给予相同种类和幅度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闽自然资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4〕1号各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现将《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6月11日福建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土地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依法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何种幅度的行政处罚进行裁量时,适用本办法。

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在履行立案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职责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法实施土地行政处罚,行使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则。

应当依照法定依据、法定程序,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内行使,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应当将教育先行、鼓励主动整改与实施处罚相结合,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法守法。

(三)过罚相当原则。

处罚结果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避免行政处罚畸重畸轻,避免轻责重罚、重责轻罚。

(四)公平公正原则。

对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近的不同违法个案,应当适用相同或者相近的裁量标准。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4•【字号】闽政办[2004]134号•【施行日期】2004.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4]1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的精神,巩固前一阶段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成果,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十四日福建省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省国土资源厅二00四年六月二日)为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巩固前一阶段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成果,依据国土资源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是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保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去年以来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延续与深化。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在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在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基础上,再接再厉,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

(一)坚决贯彻。

要坚决执行《紧急通知》六条要求,做好六个方面治理整顿,严格执行治理整顿期间暂停审批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等“三个暂停”的规定。

(二)搞好结合。

各地要把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与前期进行的开发区清理、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以及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结合起来,把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六项内容与已经部署过的专项检查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协调,搞好衔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8.16•【字号】闽国土资文〔2013〕147号•【施行日期】2013.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13〕147号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已经7月29日厅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大决策事项第三章重大决策程序第四章重大决策实施和后评估第五章附则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大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依法行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的拟定、送审、讨论、决定以及实施和后评估。

重大决策事项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部批准的,按照规定报批。

第三条重大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省国土资源厅内设处室、直属事业单位是重大决策承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办理重大决策事项。

第二章重大决策事项第五条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是指省国土资源厅依照法定职权对厅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和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所作出的决定,包括以下事项:(一)代拟国土资源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国土资源文件草案;(二)以省国土资源厅名义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三)编制或修改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矿产资源规划(送审稿);(四)下达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五)编制年度部门预算草案;(六)其他需要作为重大决策的事项。

上级文件对省级国土资源重大决策事项范围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投资项目审批涉及的法律问题

投资项目审批涉及的法律问题
•12
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 )
⑥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 ⑦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35号令); ⑧ 《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改委第50号令
); ⑨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
发改委第40号令); ⑩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闽政
•6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 目的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 ]1392号)
一、各级地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 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 排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政府核准 的投资项目目录》(《决定》附件)范围 内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管理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由省级投资主管 部门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或核报国务院审批。
•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 知(国办发〔2007〕64号)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 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 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 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 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完成相关手续后, 项目单位根据项目论证情况向发展改革等项目审 批部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规划选址、用 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 究报告批复文件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 可手续,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正式用地手续 。
•20
国家计委《关于重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和审批规定的通知》(计投资[1999]693号 )要求:“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现 行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 工作环节。只有在完成上一环节工作后方可 转入下一环节。除国家特别批准外,各地方 、部门和企业不得简化项目建设程序。”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国土资[2004]65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04.04.30【实施日期】2004.04.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国土资[2004]65号)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以下简称《听证规定》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听证规定》的施行,对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听证规定》得以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听证的范围《听证规定》把听证分为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两类。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明确哪些事项必须听证,哪些事项可以听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一)凡属于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都必须组织听证。

(二)下列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听证:(1)省国土资源厅、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为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2)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3)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的;(4)实施农村土地整理,涉及土地权属调整与宅基地分配的;(5)申报“国家地质公园”候选单位的。

(三)下列事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报批或者作出决定之前组织听证:(1)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2)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3)数额较大罚款、吊销勘查许可。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7〕190号(2007年9月27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制定的《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管理的意见近年来,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一些地方随意变更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这些问题影响了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营造公平竞争、合法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促进我省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实施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维护规划严肃性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手段,对合理配置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房地产开发项目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实施,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

切实保证规划设计条件的有效实施,关系到城乡规划指导和调控功能的发挥、城乡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现,关系到规划设计条件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严肃性,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土地竞买人、购房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实施城乡规划的意识,带头认真执行城乡规划,自觉维护依法确定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严肃性。

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任何单位均无权随意变更,不得违规干预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实施。

违规干预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二、着力提高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各地要加快城市近期建设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编以及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设计工作,不断提高规划编制水平,为合理确定规划设计条件提供基础依据。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核查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4]290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核查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4]290号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核查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继续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核查检测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4]290号)各设区市、福清市、闽侯县、大田县、延平区国土资源局,有关矿山企业:为了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掌握和摸清资源家底,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加快建立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核查检测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学习推广鹿泉经验,推进基层矿产资源管理全面到位试点工作方案》(国土资发(2003)367号)和《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17号)第四条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2003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选择福清市南岭吉岚采石场、闽侯县罗桥金矿、永安煤业公司上京分公司柯坑、京东、后畲、小华、仙亭煤矿和福建省南平市铌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等8家矿山企业,继续开展矿产资源储量动态核查检测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总原则和“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总方针,推进采矿权市场的培育和建立,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化配置,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试点原则:(一)矿产资源有效开发,合理利用,保护矿山环境的原则;(二)加快和培育采矿权市场的原则;(三)统一规划,有序开采的原则;(四)推进基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职能到位的原则。

三、试点任务:采矿权人根据矿山生产开拓进程,调查收集测量采掘过程中新揭露的矿体(层)厚度、形态产状、矿石类型及矿石质量、采空区等方面的变化情况,结合生产台帐,准确计算矿山动用储量、损失量、采探对比增减量,修正不符实际的地质报告,指导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技术业务委托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技术业务委托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技术
业务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闽国土资综[2015]32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5.02.02
【实施日期】2015.0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技术业务委托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5〕32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福建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技术业务委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厅务会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
2015年2月2日
福建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技术业务委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闽委发〔2014〕24号)精神,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规范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技术业务委托(以下简称“业务委托”),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国土资源监督检查技术业务委托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中实地核查所需的量测分析工作,包括疑似违法图斑的定位、现场测量、面积计算、成果整理及分析等。

(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日常监管所需的现场调查工作,包括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越界界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进度比对、矿山储量动态检查等。

(三)处理国土资源各类基础数据和专题数据所需的对比、套合、分析工作,包括对土地管理的“批、供、用、补、查”、土地利用现状等方面数据,及矿产资源管理的“探、储、采、治、查”等方面数据进行处理等,形成统一标准格式。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18•【文号】国土资源部公告2010年第29号•【施行日期】2010.1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公布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八日国土资源部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国土资发〔2009〕3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序号名称文号备注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统计局联合发布2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保增长保红线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9号3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9〕644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4国土资源部关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抽查等三项检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09〕39号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转换与各类用地布局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10号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为扩大内需项目做好地质资料信息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37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7关于开展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勘查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和成果总结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4号8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八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33号9国土资源部关于认真做好2007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0号10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9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11关于做好2009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6号12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7年度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国土资函〔2008〕68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履行情况重点抽查工作的函统计局联合发布13关于印发《京沪高速铁路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协调会会议纪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33号1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实物地质资料专项清理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8〕71号15关于土地登记中第三人提出登记异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8〕218号1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厅函〔2008〕688号17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10号18关于印发《全国土地执法百日行动查处纠正工作的若干处理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3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9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14号20关于在《地质勘查规划》中增加地质资料开发利用规划项目表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6号21关于抓紧组织2007年度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编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31号22关于加快推进农用地分等定级估价工作及时提交相关成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72号23关于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实地抽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12号24关于矿业权数据核实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69号25关于部执法监察局增设案件审理处的通国土资厅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知〔2007〕178号26关于部执法监察局案件审理处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责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209号27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44号28关于注销土地他项权利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62号29关于清理报批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函国土资厅函〔2007〕372号30关于补办开发区设立审批手续中落实四至范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6号31关于印发《报国务院审批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评审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54号3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统计工作改革方国土资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案》的通知〔2006〕186号33关于做好开发区落实四至范围后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94号34关于发布“2006年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周转金)试点项目立项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4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联合发布35关于发布实施《客运专线铁路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7号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联合发布36关于 2006年度石油天然气 (含煤层气)矿业权使用费减免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2006〕443号37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17号38关于2006年土地变更调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土资电发〔2006〕43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39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调查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45号40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分析报告编写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52号41关于印发《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70号42关于尽快向社会公布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82号43关于布置2006年国土资源统计年报和2007年定期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41号44关于严格考核耕地占补平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154号45关于对部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和设计问题进行核实和整改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132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46关于印发《首批煤炭国家规划矿区资源评价总体设计》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417号47关于检查、核实、查处部分开发区以低价或零地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541号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矿产开发管理司矿产资源储量司地质勘查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3号49关于印发《2005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79号50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中“四查清、四对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82号51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4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52关于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5〕108号53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5〕608号54关于开展省级地质勘查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7号55关于印发《全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2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56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09号57关于改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15号58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国土资发国土资源部、序号名称文号备注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04〕12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59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评价和修编前期调研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133号60关于印发《关于基本农田保护中有关问题的整改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23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1关于抓紧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5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62关于进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建设到期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26号63关于报送建设用地备案数据有关要求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38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64关于实行报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电子化申报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4〕83号65关于同意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承担土地市场监测事务性工作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2号66对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否为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293号67关于在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自查自纠和整改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379号68关于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深入开展期间几个用地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11号69关于对贵阳市监狱土地地类认定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4〕547号70关于按调整后等别征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国土资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地有偿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26号71关于三峡工程库区淹没用地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66号国土资源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发布72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137号73关于开展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48号7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建设用地备案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400号75关于实施稀土锡锑矿产专项整治和开采总量控制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53号76关于印发研究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国土资厅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03〕105号77关于认真做好土地整理开发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57号78关于印发《土地资产管理“十五”计划纲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10号79关于做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172号80关于中国地质调查局人员编制调整和内设机构更名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9号81关于印发规划司投资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16号82关于印发中国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53号83关于开展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国土资厅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设工作的通知〔2002〕72号84关于征用土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02号85关于城郊结合部征地拆迁中被征地农民宅基地安置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235号86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95号87关于严肃执法从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52号88关于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174号8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13号90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开展法制国土资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2001〕254号91关于印发《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6号92关于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1〕327号93关于成立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9号94关于印发调整后的办公厅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3号9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22号9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财务审核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31号97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调查国土资厅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2001〕40号98关于印发调整后的政策法规司内设机构职能设置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77号99关于规划司增设投资处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11号100关于信息中心增设综合统计室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120号101关于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城郊村拆迁农民住宅涉及土地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37号102关于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资金管理处更名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1〕183号103关于抓紧完成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的函国土资厅函〔2001〕279号104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国土资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题的通知〔2000〕46号105关于做好当前土地登记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05号106关于印发《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验收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26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07关于印发《土地利用规划实施管理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44号108关于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166号109关于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3号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110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国土资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作的通知〔2000〕386号111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408号112关于港口湾水库工程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2000〕98号113国土资源部关于对《勘查地质资料转让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国土资函〔2000〕166号114关于建设用地备案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0号115关于评选土地利用规划优秀成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36号116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和《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0〕52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17关于土地出让发证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109号118关于地下建筑物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0〕171号119关于设立土地开发整理示范区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0号120关于加强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09号12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通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12号122印发《关于地质调查与地质科技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181号12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国土资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1999〕251号124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58号125关于在矿业权转让时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85号126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5号127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17号128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发布129对江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的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31号序号名称文号备注130关于地勘单位资格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245号131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限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函〔1999〕381号132关于基础测绘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41号133关于平顶山矿区塌陷地征用后能否退还农民集体所有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56号134关于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审查意见的函国土资函〔1999〕525号135关于做好省级和需国务院审批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21号136关于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国土资厅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公室更名的通知〔1999〕33号137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干部教育培训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15号138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环境监测总站“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9〕127号139关于做好抗洪救灾重建家园用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发〔1998〕89号140关于加强土地变更调查与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23号141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各司局职能配制、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35号142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66号143关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几个问国土资发序号名称文号备注题的紧急通知〔1998〕186号144对收回被司法机关查封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批复国土资函〔1998〕403号145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宣传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5号146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高级咨询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6号147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7号148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有企业稽查特派员办公室“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78号149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三定”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发〔1998〕8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14•【字号】闽政[2014]10号•【施行日期】2014.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闽政〔2014〕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福建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省政府第107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3年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政办〔2013〕24号)“每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要求,省政府对2012年12月31日之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4年2月26日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闽政文〔2011〕28号)等712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163号)等7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适时进行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三、《转发省人防办关于省属单位、中央及外省、市驻闽单位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99号)等16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列入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列入继续有效并需适时进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尽快修改完善,按程序公布施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12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79件)3.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计164件)福建省人民政府2014年3月14日附件1。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暂行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许可的合理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举行行政许可听证,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市、县(区)建设局和专业局。

第三条行政许可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保障和便利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第四条行政许可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公开进行。

第五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参加旁听。

许可机关可以根据听证场所可容纳人数限定旁听人员数量。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组织听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二)直接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三)许可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许可机关应当保障听证主持人备选人员培训经费、听证经费,提供组织听证所必需的场地、设备以及其他便利条件。

许可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听证参加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

第八条行政许可的受理、送达机构(以下简称“窗口”)在听证过程中负责下列工作:(一)提请许可机关决定是否组织听证;(二)听证过程中的有关告知文书及其他相关文书、资料的送达;(三)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交的听证申请、意见、资料的接收、整理,并反馈到听证主持人;(四)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第二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第九条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从事过行政许可或者法制工作;(二)参加过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培训,掌握听证基本知识。

许可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上述条件建立本机关听证主持人、记录员备选名单。

国土资发[2004]

国土资发[2004]
普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核工业地质勘查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1
新疆哈密市红星山铅锌多金属矿普查
普查
新疆国土资源厅
新疆有色地质勘查局704队
2
新疆尼勒克县胡吉尔台煤矿南部普查
普查
新疆国土资源厅
新疆煤田地质局一五六队
中国地质调查局
1
内蒙古达茂旗查干诺尔铜矿普查
普查
中国地质调查局
天津地质矿产研究所
详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煤田地质局勘察研究院
2
陕西省旬阳县小水河富铅锌矿普查
普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第一地质队
3
陕西省凤县庞家河—文家庄一带金矿普查
普查
陕西省国土资店地区金矿普查
普查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
陕西省核工业地质局214大队
西藏区地调院
7
西藏普迟亚地区矿产远景调查
调查
中国地质调查局
成都地矿所
8
西藏麦热地区矿产远景调查
调查
中国地质调查局
福建省地调院
9
西藏干昌俄地区矿产远景调查
调查
中国地质调查局
江西省地调院
10
西藏都朗拉我地区矿产远景调查
调查
中国地质调查局
河南省地调院
11
青海纳日贡玛-拉美曲地区矿产远景调查
调查
中国地质调查局
江西省地调院
普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地勘局第三地质大队
2
河北省青龙县夏杖子金矿地质普查
普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地勘局第二地质大队
3
河北省平山县秋卜洞银矿普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3050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3050号提案的答复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3050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2.07.19•【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3050号提案的答复欧阳国煌委员:您提出的《关于提请协调解决“闽政办〔2014〕134号”文件存在问题的建议》(第20223050号)收悉,由我厅及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分办。

我厅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您提案中涉及的《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闽政〔2014〕8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54 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 号,以下简称《八条措施》)三份文件,都是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文件。

根据省委编办公布的《福建省司法厅权责清单》和省司法厅“三定”规定,我厅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文件没有合法性审核权和备案审查权,另外,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规范性文件由制定机关负责解释。

”的规定,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文件解释权属于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我厅无解释权。

为做好提案答复工作,我厅多次主动与您对接,并积极向省自然资源厅和省人防办等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咨询,认真比对有关法律法规,现对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向您反馈如下:一、关于结建地下人防专用设施的权属问题《八条措施》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人防专用设施,……所有权登记为全体业主……”“地下空间建筑物或人防工程权属单位依法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规定,与《若干意见》关于“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对建设单位(投资人)办理地下建(构)筑物权属登记。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14]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14]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2014〕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已经2014年2月1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16日福建省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鼓励本省地表以下空间(以下简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国有土地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管理,因地上建筑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情形需利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包括下列情形:(一)由同一主体结合地上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防、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等情形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原则,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优先,兼顾防空防灾需要。

第四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遵守城乡规划,充分考虑相邻空间发展需要,不得损害已设定的土地权利。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4.04.30•【字号】闽国土资[2004]65号•【施行日期】2004.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闽国土资[2004]65号)厅机关各处室,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以下简称《听证规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听证规定》的施行,对规范国土资源管理活动,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听证规定》得以全面正确的贯彻实施,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听证的范围《听证规定》把听证分为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两类。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明确哪些事项必须听证,哪些事项可以听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一)凡属于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的,都必须组织听证。

(二)下列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听证:(1)省国土资源厅、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为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2)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3)实施土地收购储备的;(4)实施农村土地整理,涉及土地权属调整与宅基地分配的;(5)申报“国家地质公园”候选单位的。

(三)下列事项,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报批或者作出决定之前组织听证:(1)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2)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3)数额较大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4)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和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5)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察开发秩序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察开发秩序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察开发秩序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2.19•【文号】国土资发[2004]33号•【施行日期】2004.0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现将《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二00四年二月十九日2004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安排意见2003年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了以治理整顿“回头看”和三项专项整治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无证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不按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破坏浪费资源、污染环境、整治工作不彻底等现象仍然存在。

按照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整体部署,2004年要在保护和合理利用资源的前提下,深化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工作。

整顿和规范工作要实现从一般性的大规模整顿到规范化、制度化地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转变、对非法开采乱采滥挖要从治表到从源头上治根治本的转变,要对去年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并重点做好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机关审批发证工作的全面检查和对重点矿区、优势矿产、非法转让、以采代探四个专项整治。

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基础上,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全面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进一步提高矿政管理工作水平。

一、开展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发证工作全面检查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精神,对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机关受理申请行政审批和以竞争方式出让两权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重点是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以及《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检查勘查许可和采矿许可制度是否健全、发证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规发证、越权发证,特别是将大中型矿产地“化整为零”而越权发证的违法行为。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系统2004年民主评议政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系统2004年民主评议政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系统2004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等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国土资文[2004]141号【发布部门】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04.08.27【实施日期】2004.08.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系统2004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等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4]141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国土资源系统2004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调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的通知》、《关于聘请2004年福建省国土资源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评议代表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根据省政府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以及当地政府纠风办的要求,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认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并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厅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七日根据省政府纠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民主评议行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署,今年,我省国土资源系统将继续深入开展系统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

现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系统行风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2004年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的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纪委第三次全会、省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省政府廉政工作会议、省纠风工作会议和国土资源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紧密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强系统政风行风建设放在突出位置,以坚决纠正征用土地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转变机关作风为重点,标本兼治、纠建并举,进一步促进我省国土资源系统政风行风的根本好转,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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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行政许可告知暂行规定
(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土资源行政许可告知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告知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告知,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等形式,向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明示行政许可事项、内容和相关权利的行为。

第四条实施行政许可告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及时、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一)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五)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及行使权利的期限;
(六)审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及提出听证的期限;
(七)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八)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需延长的,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九)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及期限;
(十)其他依法应当告知的事项。

前款第(一)、(二)、(三)项,可以口头告知;第(四)、(五)、(六)、(七)、(八)、(九)项,应当书面告知。

第六条行政许可申请需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设职能机构会审的,主办职能机构负责履行告知义务。

第七条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一次告知的内容,应当与受理机关依法对外公示的行政许可事项、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内容相一致。

第八条对查找不到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或者无法确定应予告知的利害关系人的,也可以采取公告形式告知。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应当根据告知事项出具告知文书。

行政许可告知文书的式样、制作及送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告知,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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