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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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2004年8月制定,2006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教学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实验教学质量和规范实验室管理工作,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的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反映教学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实验室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坚定不移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优先保证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实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为全面培养二十一世纪高科技人才服务。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的原则;坚持勤俭办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投资效益的原则。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要充实实验教学条件,完善实验教材、实验指导书等教学资料。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应开实验项目和实验学时数。

第六条 实验课要按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分组,严格学生实验课成绩考核,切实加强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通过实验教学,帮助学生掌握科学实验的方法,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创新精神,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牢固地树立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

第七条 实验室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不断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努力创造条件对学生开放实验室,调动教与学的积极性。

第八条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在确保完成实验教学任务的前提下,鼓励教师进行科研活动,支持教职工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保养、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安全、完好状态,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现有技术和设备条件,积极进行技术开发、开展校际交流、校内协作和社会服务工作,增加实验室自我发展的活力和实验室综合势力,其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设备设施的维修和更新,为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储备资金。在协作和涉外工作中,要注意严守国家机密。

第十一条 结合实验室实际,制定并组织施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实验教学工作的需要,加强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管理,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自觉性,有效的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实际情况及教学任务的需要,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要有符合规定的教学实验工作量,有明确的与学科发展相协调的建设方向,有长期和稳定的教学任务。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设施及环境。

3.有具备完成教学任务相应的必要的仪器设备。

4.符合在岗定编要求,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完成教学任务相适应的实验技术队伍。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和长远规划,并纳入学校总体规划之中。因教学需要新建实验室,院(系)提出申请报告和筹建计划,经教务处会同资产处、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筹建期满,学校组织验收,确认达到建设规划目标的,由学校公布,列入正式实验室建制。

第十四条 因教学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销的实验室,由院(系)提出报告,教务处会同资产处、人事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要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增添实验仪器设备,应按计划办理,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买精密、贵重和大型仪器设备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造成浪费。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要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争取更多的教学设备专项补助费,用于实验室建设。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改善实验室的设施,更新仪器设备。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要重视实验室学术队伍、技术管理队伍的建设。各级领导要注意配备得力的实验室主任,鼓励教授、专家参与实验室建设。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以适应教学和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十八条 拥有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且具有特色、技术先进的实验室,并具备法人条件的,应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取得法人资格,服务于社会。

第四章 体制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学校由一名分管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各院(系)由一名负责人主管本院(系)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行政机构是教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工作,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制定相关行政法规的实施办法,完善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2.组织编写实验室建设规划,检查实验室设置条件,会同有关部门核准实验室的设置、撤销及调整。

3.负责拟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资金投入方向和分配方案,控制经费指标及经费使用。

4.参与实验技术队伍建设规划、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及职务评聘工作。

5.检查学校实验室对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的实施和学校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

6.参与实验教学管理工作,负责实验教学改革立项及实验技术研究立项的项目评审及结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校长担任主任委员,委员由本校直接从事实验室工作、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热心实验教学研究、积极参与实验教学改革、具有奉献精神和探究意识的教师、实验室及实验教学管理人员、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科,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实验室工作指导委员会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实验室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在坚持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实验室的规划、布局、建设、实验教学管理、实验教学改革、实验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学校在这些方面的决策提供科学分析和指导,对实验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实验室规模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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