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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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9
关于承诺的方式,各国法律基本上采用不要式原则, 对承诺发方式不加以限制。在一般情况下,承诺的方 式应与要约的方式相一致。 我国《合同法》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 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 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可见,承诺的具体方式有明示方式和默示方式之分。 所谓承诺的明示方式指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 示承诺。所谓承诺的默示方式指受要约人没有采用口 头或书面形式表示承诺而是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表示 承诺。默示作为承诺的方式,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 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单纯的缄默 或不行为不能视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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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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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合同的订立就 是缔约人达成这种协议的过程。《合同法 》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 要约、承诺方式。” 可见,合同的订立从法律上可分为要约和 承诺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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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约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指一方当事人向 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 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称为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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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要约应具有下列要件,才具有效力: (1)要约必须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如果一方 向他方发出提议,但该提议并不欲发生订立合同的法律 后果,则该提议就不是要约。只有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 意思表示,才能构成要约。《合同法》第14条第2项规定, 要约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这一特定的人可以是 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本人或代理人,但在客观上是 可以确定的人。只有这样,受要约人才能对之承诺。 (3)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相对人应 为特定的人,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为不持定的人。例 如商品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可以视为要约。 (4)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这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 约的内容必须具体,即包括能够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内 容;二是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即要约所包括的主要条 款必须是明确的,否则受要约人也无法对之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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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在发生法律效力以前是可以撤回的, 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 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例如,要约人采用 平信方式发出要约的,后即用传真方式发出撤 回要约的通知,就可撤回要约。要约发生法律 效力后, 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 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为了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条 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不能撤销:(1)要约人确 定了承诺期限或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2)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为 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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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使用法律要求的 特定形式为标准划分。要式合同是指必须 按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和手续成立的合同 如抵押合同等。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上没 有规定特定的形式或者手续,由当事人自 由选择合同订立方式的合同。随着社会经 济的发展,现代社会以追求民事流转的效 率和效益为宗旨,各国在合同立法时采用 以不要式合同为原则,要式合同为例外的 原则。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是调整 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或劳务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它由合同基本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组成。 我国的合同基本法是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 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 法》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构成,共23章 42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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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行为人邀请他人向 其提出要约。这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意义, 即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虽然要约邀请的最终目的 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它本身不是要约是邀请他人向 自己提出要约,由此而引发的要约,须经发出要约的 一方表示承诺,合同才得以成立。可见,要约邀请仅 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现实生活中的价目表 的寄送、拍卖广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品广 告(符合要约规定的除外)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是:(1)要约一般情况下是 向特定人发出的,而要约邀请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 (2)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而要约邀请的内容没有这一 要求;(3)要约是订立合同的行为,因此要约对要约 人具有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 对行为人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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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以当事人取得利益是否必须支付相应代 价或对价为标准。有偿合同占合同中的绝 大多数,最典型的是买卖合同。这种合同 主要适用于财产关系中的商品交换,一般 不适用人身关系。无偿合同最典型的有赠 与合同、借用合同等。有些合同既可以是 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具体是否 有偿,由当事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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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法是任意法。 在一定意义上说,市场经济是自由经 济,市场主体地位独立,具有意志独立 和自由交易的权利。合同关系由各方当 事人自主自愿地根据自己的利益设立、 变更或终止。因此,合同法上的规范多 是为当事人提供交易的模式,属于任意 性规范。只要当事人协商的内容、采用 的形式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 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就依法具有约束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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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以在合同给付义务是否由双方当事 人相互负担为标准划分。单务合同是指 仅由一方当事人负给付义务,而对方当 事人不负对应给付义务的合同。如赠与 合同是也。双务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负 给付义务的同时,对方当事人必须对应 给付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供用电、 水、气、热力合同以及租赁合同、运输 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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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生效,意味着合同的成立。我国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 合同成立。”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 达到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 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 的行为时生效。”承诺在生效之前可以 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先于承诺到 达要约人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时才 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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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诺
《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 思表示。承诺的有效要件主要包括: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所谓有效期限是指要约 确定了承诺期限的,所确定的期限即为有效期限;要约未 确定期限的,如果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 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 实质性变更的,便不构成承诺,而视为一项新要约或反要 约。所谓实质性变更是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 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 等的变更,承诺未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除要约人及 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对要约内容作任何变更的以 外,不为对要约的变更,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 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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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的类别
合同的类别是指按一定的学理标准或者法律标准, 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或者种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以法律上是否以特定的名称命名并设有专门规范为标 准划分。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以特定 名称命名并以专门规范加以调整的合同。如《合同法 》规定的买卖合同等15种合同都是。此外保险合同、 抵押合同、证券承销协议等也属于有名合同。无名合 同是指法律上尚无特定名称规定,也没有专门规范加 以调整的合同。如保姆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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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合同的主体 涉及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合同基于双方 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如赠与行为)。 而单方法律行为仅基于当事人单方意志 而形成(如遗赠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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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订立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产生某种民 事上的法律效果,即是为了他们之间设 立、变更或者终止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目的性在合同中是以各方当事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的约定,或设立或变更或 终止为内容形式来表现的。合同成立后, 各方当事人之间依据合同而达到其目的, 实现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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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法是财产法。 合同法是以财产关系为规范对象,不 涉及人身关系。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 2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 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的15种合同, 绝大数直接涉及财产给付、劳务给付, 或者与财产给付、劳务给付有直接关系 的合同。因此,合同法具有财产性,属 于财产法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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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以合同的预期法律后果是否已经确 定为标准。确定合同是指其法律效果 在合同成立时已经确定并必然出现的 合同。射幸合同,又称赌博合同,是 指其法律效果在合同成立时,不能确 定也不是必然出现的合同。如保险合 同、有奖销售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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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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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定义,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平等基础上所达成的协议。 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是合同的内在要求,是合同法所调 整的商品经济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作为合同主体的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论其社会地位、财产 状况、规模大小如何,不论其所有制性质有何差别, 其法律地位一律平等。没有平等,当事人就失去自由 地充分表达自己意愿的可能,也就不能体现自己的利 益要求,也就没有合同。当然,自由和平等都不是绝 对的,自由只能是在法律范围内自由,平等也只能是 法律基础上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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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自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即要约 人不得随意改变要约的内容或撤销要约, 否则,由此而给受要约人造成的损失的, 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达 到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 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 质性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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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合同法是交易法。 合同关系本质上体现的是当事人为实 现自己利益而进行的商品交换或者劳务 给付的关系。合同法是调整动态财产流 转关系的法律,旨在维护财产的交易安 全。所以,合同法是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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பைடு நூலகம்
四、合同法的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指统领合同法的各个 领域,是制定、执行和解释合同法的基本 准则。 1.合同自由原则 2.平等、公平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公序良俗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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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以合同相互之间的主从关系或依附 关系为标准划分。主合同是指在两个 或两个以上的合同中,不以他种合同 的成立为条件而独立存在的合同。从 合同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中, 必须以他种合同的成立为条件而存在 的合同。如保证合同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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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以是否涉及合同以外的他人为标准 划分。涉己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遵循 合同相对性原则,为自己约定并承受 权利义务,第三人与合同无直接关联 的合同。涉他合同是合同当事人不以 相对性为原则,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 或约定了义务,即直接涉及他人的合 同。如人寿保险合同中以第三人为受 益人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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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约 定的其他给付为标准分类。诺成性合同(民 法理论上称为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各 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不需要具备其他条 件的合同。如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 热力合同以及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 程合同、旅客运输合同、技术合同、委托合 同等。实践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 示一致的同时,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约 定的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公民之间的借款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保管 合同等。
第七章 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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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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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一般是指当事人之间 关于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现实生 活中,合同的含义十分广泛,其应用领域 也十分深远。如民事领域、行政领域和劳 动领域等。我国《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 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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