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私募基金行业监管趋势预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年私募基金行业监管趋势预测
植德律师事务所基金研究中心
作者:王伟金有元刘少华孙银霞
以2016年2月5日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下称“二五公告”)发布为标志,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先后出台了十四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并设计了以“7+2”(7个自律管理办法和2个行为指引)为核心的监管体系。至此,私募基金行业从之前的野蛮生长阶段逐步进入了规范管理阶段。2017年先后又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下称“条例”)以及《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两部重要法规的征求意见稿,毫无疑问,2018年对于私募基金行业将是监管更加严格的一年。
美国历史上最富盛名的篮球教练John Wooden曾经说过,Failure to prepare is preparing to fail. 对于每个私募基金管理人来说,如果不能遵循已经生效的监管法规,将是明显的违规;如果不能预测未来的监管趋势并据此提前做战略和合规的规划,将必然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处于下风。
就此,我们组织了植德律师事务所私募基金业务团队多名有经验的律师研究了证监会以及协会自2017年10月以来的历次会议与领导发言内容以及条例和资管新规的征求意见稿,并结合植德基金团队在私募基金合规业务上的项目经验,就监管层在2018年对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趋势做了出如下预测,供大家参考。
值得注意的是,本文仅为学术讨论,不代表植德律师事务所的任何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
1.私募行业监管的逻辑起点
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了“回归本源、优化结构、强化监管、市场导向”四项原则,以及“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我们理解,前述四项原则和三项任务构成了私募行业监管的逻辑起点。
私募基金行业作为资产管理行业的一部分,其本源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突出的问题就是对私募基金的本质认识不清,由此导致业务模式不清晰,不知晓或无法执行基本的内部治理、风险控制和利益冲突防范制度等诸多问题。
在防控金融风险方面,协会的领导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夯实风险控制和处置能力,加强机构内控建设,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2.2018年私募监管预测之第一点:进一步强化专业化经营要求
协会多次强调,基金的本质特征是集合理财、组合投资,管理人要做到卖者尽责,投资者按基金份额和约定承担风险并获取收益,因此,基金与信贷是两类不同性质的金融服务活动。从基金的本质出发,任何基金产品都不能对投资者保底保收益。此外,在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第二条中也仅规定了证券和股权两种基金,没有其他类。因此,市场上大家普遍关心问题之一就是“名股实债”或“明基实贷”的合规性。
我们的预测:
✓2018年监管层有可能对于“明股实债”或者“明基实贷”的合规性做出进一步的规定,毕竟市场上有若干其他类基金管理人管理了其他类的产
品,而且即使是股权基金中过桥贷款在某些交易中也是必要的元素。
我们的建议:
✓在协会没有明确的肯定性回复之前,暂时不要申请其他类管理人登记。
✓股权类管理人不发行其他类产品。
✓不要尝试收购其他类管理人的壳。
3.2018年私募监管预测第二点:进一步明确基金管理人义务的底线要
求
展业能力、投资者知情权、防范利益冲突等与信托义务密切相关事项是协会认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几条底线。其中最重要的底线是防范利益冲突。所谓利益冲突是指首要利益和次要利益的冲突,即受托资产的利益和基金管理人的机构利益或具体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
根据协会领导的讲话,目前私募基金行业的不规范行为可简单总结如下:缺乏对管理人义务职责的及基本认识和准备;倒壳、买壳;从业人员(尤其是高管)的数量和资格资质不符合基本要求;没有基本的内控制度;充当信贷资金通道,通过单一资产对接或结构化设计等方式发行“名股实债”、“明基实贷”产品,变相保底保收益;通过股东委派高管等方式直接独资或者控股私募子公司,进而通过发行私募产品自融或者为关联方提供融资。前述不规范的行为的后果是将基金资
产置于严重的利益冲突风险之上。
我们的预测
✓协会可能进一步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这行业自律的第一道防火墙的监管,譬如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
明确不予登记的6类情形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不予登记的情形;
✓协会将可能进一步明确不予产品不予备案的情形。目前具有如下几种情形的基金将很难获得备案,比如,对涉嫌非法集资、合伙型私募基金中
有限合伙人直接担任基金管理人或通过代持成为管理人、私募基金产品
担任普通合伙人、基金投资者中出现代缴代付等违反法律法规原则要求
的产品不予备案。又如,对违法违规开展金融机构持牌专营业务或者不
符合协会自律规则的产品,如进行直接借贷、民间借贷、P2P、众筹投
资等,或直接购买商品房出售获取差价等的,不予备案。
我们的建议:
✓解决利益冲突的根本在于完善管理人和基金的内部治理,通过有效的制度安排将利益冲突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加强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建设;
✓在设立基金之前要做充分的调研,避免基金被协会明确认定不予备案。
4.2018年私募监管预测第三点:信用管理服务机制
协会目前已初步完成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息报告的标准制定工作,包括机构经营的合规性、稳定度、专业度、透明度等4个维度,
我们的预测
✓协会将可能开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信用报告的提供,同时将可能开启私募股权及母基金管理人信用报告标准制订工作,将信用信息报告服务
扩展到全部私募会员;
✓信用报告体系的建立,将可能进一步促使行业的优胜劣汰,以后在合规方面不合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将在市场上面临更大的困境。
我们的建议
✓管理人进行内控制度的合规审查。每个管理人应制定与其业务开展相契合的内控制度,避免仅从形式上套用一些制度而缺乏有效执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