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合同(龙郡首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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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郡首府住宅小区用电工程施工合同项目名称:清流县龙郡首府

合同编号: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

签订时间:2014年月日

签订地点:

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合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365300

电话:

根据《合同法》、《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和《福建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建设本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用包含了从上级电源出线至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安装和调试费用,以及投产后由乙方负责维护、检修费用。在此基础上,双方就甲方开发的住宅建设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事宜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双方应共同遵守。

第一条住宅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龙郡首府住宅小区配电项目安装工程(第一期)

项目地点:清流县

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是否分期建设:共二期

供电容量:3200kVA

工程类型:√全电缆工程□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全架空线工程

第二条建设费费用计算及收取方式

1、本工程第一期合同总价实行包干形式,含税总价310000.00元。包含内容:从室外环网柜至配电室内低压柜(含环网柜、高压柜、变压器、低压柜)的安装、调试,以及第一期的低压电缆至计量表箱(含低压电缆、电缆沟、桥架、分线箱、表箱)的安装、调试。不含任何材料,乙方可免费提供螺丝、纱布等简易的辅材。

2、第一期包含:

3、甲方付款金额及时间:

(1)经甲、乙双方协商,委托施工合同签订后,3日内甲方先预付一期的30%工程施工

款计人民币玖万叁仟元整(小写¥:93000.00元)给乙方。

(2)配电室基础施工完毕后3日内,甲方支付一期的40%工程施工款计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整(小写¥:124000.00元)给乙方。

(3)第一期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3日内,甲方支付一期的30%工程施工款计人民币玖万叁仟元整(小写¥:93000.00元)给乙方。

第三条本建设项目供配电设施工程的建设范围

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实施建设管理。乙方工程建设范围:

从上级电源出线至第一期住宅楼或公建设施的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及电表)的所有供配电设施的安装和调试。住宅楼、小间式商业店面、独立供电的车库及杂物间在末端采用一户一表集中表箱供电。对于消防、抽水、电梯、通风、公共景观及照明等公用设施设备用电考虑到产权及维护点的一致性采用低压总计量,按照用电性质分别计量,计量装置设于住宅建设单位产权的独立配电室内。计量后端出线及以下设施由住宅建设单位出资建设。

乙方工程建设范围不含:

1、从电能计量装置馈出低压的管线、电缆、母线、双回路(双电源)及其切换装置的施工、调试等费用;

2、根据住宅建设项目的设计要求必须配备的应急供电系统的建设(如自备发电机、UPS等);

3、住宅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内供配电设施设备用房的土建费用,含装修、门窗、排水、消防系统、构筑件、预埋件、基座和设备敞开式安装时所必需加设的安全防护设施;

4、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路由费用,含路由审批、破路赔偿、绿化赔偿、拆迁赔偿等。

5、建设项目的临时施工电源建设费用及原有供配电设施的拆迁费用。

6、变、配电室防隔音、防隔热、防辐射等措施的处理费用。

第四条双方必须配合和明确的事项

1、甲方应按照乙方有关供电设施的建设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2、甲方小区内与供电有关的土建设计图纸应送经乙方会审同意后方可实施。

3、双方协商制定工程进度表。

4、甲方应提供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施工所需的条件:

(1)在乙方进场前,甲方应按供配电设施工程施工图要求完成配电室土建及接地部分的施工并具备安装条件(通风、门窗、照明、给排水、内装修),提供施工所需的场地及运输通道,并清

除场地内一切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保证施工期间的通畅。

(2)配合解决施工所需水、电等相关问题,水电费由甲方另行承担。

(3)在开工前3天,向乙方提供与电力施工有关的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资料真实准确。

(4)负责本工程路由所涉及的市政配套部门及当地各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协调工作,办理与施工路由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

(5)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

(6)负责按本项目电气施工图及相关的技术规范完成与电气安装有关的全部预埋件的设置、各用电点与电能表箱的电缆连接,并对接线的正确性负责,以上甲方负责施工部分应经双方共同验收,符合进一步安装的要求。

5、乙方应于施工前一周向甲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以便于甲方配合工程的实施。

6、甲方应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7、乙方如变更供电方案、工程施工进度、通讯地址等,应于15日内通知甲方。遇不可抗力需延缓施工时,应及时通报甲方。

8、甲方应负责协调住宅小区内部的供电路径,确保供配电设施工程施工的正常实施;负责提供集中表箱的位置及确认集中表箱的表位数量和规格。甲方应做到不反复变更供电路径、不反复变更双方已确认过的供电方案。

9、在乙方组织施工的过程中,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建设进度迟滞,甲方应配合乙方对现场工程进度进行签证,若甲方不予以配合,乙方委托的监理单位的签证同样有效。

第五条违约及违约责任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属于甲方违约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供电设施建设相关资料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缴费而导致工期延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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