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制定了《舟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下面是2016年《舟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
《舟山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及时更新地下管线信息,确保地下管线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136号令)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舟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范围内进行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建设、信息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电、热力、石油等各类管线(包括与地下连接的地上管线)及综合管沟、管廊等设施。
第四条在市住建局(规划局)设立市地下管线管理办公室,负责地下管线综合管理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和维护,督促各区域地下管线信息的及时更新。
市发改、经信、财政、住建、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分工明确、高效有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加强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人防建设等规划的衔接和协调,并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地下管线建设规划的基本依据。
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广电、热力、石油等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编制各专业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地下管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同步把地下管线规划在建信息标注到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七条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方案。各类地下管线的走向、位置、埋深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沿道路规划的地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并保持安全间距,减少干扰交叉;
(二)同类地下管线原则上应当合并建设;
(三)新建地下管线避让已建成的管线,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四)城市主干道或者布设主干地下管线的道路,优先采用综合管廊。凡已在管廊中预留地下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地下管线位置;
(五)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第八条地下管线工程必须进行竣工测绘。采用开挖方式施工的,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采用顶管、定向钻等隐蔽方式施工的,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及时采用探测、测绘等方式进行竣工测绘。
第九条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数据信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地下管线工程是否符合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予以核实,并把核实后的地下管线竣工信息录入到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条各区域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时,应提前告知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各专业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和城市道路建设年度计划,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计划。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向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次年的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地下管线工程必须依法建设,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
第十二条地下管线工程开挖前应放好灰线,经住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地下管线工程应符合工程质量标准,具备国家规定的工程竣工条件。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竣工验收合格的地下管线工程和路面修复工程,应当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的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应与道路工程同步建设。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协同施工。
第十五条因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绿化、穿越市区公路以及需要跨越(潜越)城市内河、渠道和等级航道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在交付使用后5年内原则上不得因地下管线建设而挖掘,大修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
第十六条敷设非金属地下管线应当同步布设警示带、金属示踪线或电子标签等示踪标识,敷设高危地下管线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应当在地面设置永久性标识。
第十七条涉及危险性较大或与城市公共安全有关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当发生地下管线断裂、破损和泄漏等事故时,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应当按照预案组织抢修,并向各自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报告。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抢修。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挖掘道路进行紧急抢修的,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十八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所属地下管线的日常维修和养护,加强巡查检测,强化监控预警,加大老旧管线改造力度,消除安全隐患。
废弃地下管线应当实行清理、登记制度。废弃的地下管线,由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予以拆除;不便拆除的,应当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对权属不明的废弃地下管线由道路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予以拆除。
因日常维修和养护需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绿地)的,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市地下管线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全市统一的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标准,整合录入地下管线普查信息数据,建立舟山市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并负责存储、维护、管理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应逐步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智慧城市融合,为城市工程规划、施工建设、运营维护、应急防灾、公共服务等工作服务,并作为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管理的必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