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办期间的亏损及开办费的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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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企业筹办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
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 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 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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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所以,该电力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 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只能在 “开办费”科目中进行归集。 企业筹办期间也不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关于印发<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 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 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 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很明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 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 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而该电力企业在筹建期,没有生产、经营,当然 也就不用汇算清缴。如果税务机关由于在征管软件中设定了企业所得税 税种要求企业进行年度申报时,也只是申报空表,即收入为零,费用也 为零,不能申报只有费用发生的亏损报表。 财务人员又提出一个问题,公司在开办(筹建)期间没有取得任何销售 (营业)收入,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时,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告诉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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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办期间的亏损及开办费的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河南省某大型电力企业 2008年开始筹建,当年发生费用 1000万元。由 于税务局的税收征管系统 ctais软件核定了所得税税种,2008年企业进 行了所得税年度申报,年度申报为亏损 1000万元。2009年企业发生筹建 期费用 2000万元,在 2009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又申报了当年亏损 2000万元,累计亏损 3000万元。 企业财务人员为此发了愁,并向税务人员咨询,大型电力企业筹建周 期过长,正式开始生产经营要到 2011年,目前还没有生产经营,就有了 这么大额的亏损,而即使开始生产经营,初期几年也还要有亏损,而亏 损的弥补年限只有 5 年,如果过了 5 年,这些亏损额岂不是不能弥补, 白白浪费了吗? 税务人员告诉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对新法实施以前年度企业未摊 销完的开办费,2008年度可以一次性扣除。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 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 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 变。也就是说,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前不是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 扣除之期为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开始经营之前的年份不能税前扣除, 只能进行归集。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因此,企业在筹建期未取得 收入的,所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应归集,待企业生产经营后,按 规定扣除,业务招待费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业务招待费,税务人员提醒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细分,并不一定发 生了餐费等面向客户的支出就是业务招待费,筹建期间要正确区分各项 费用。如企业还没有开始生产经营,产品还没有形成,在当年就没有直 接的业务可以与客户发生。招待各地来的客商举办的本企业未来产品的 介绍活动发生的费用,也可能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或会议费。业务招 待费支出一般要求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 ,所以一般情况下必须证明业 务招待与经营活动的直接相关性,而筹建期能否发生与经营活动“直接 相关”的招待费有待商榷。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
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0.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 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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