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论文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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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主要论文简介(2011年1-2月)2011年1-2月,14种主要法学期刊上共发表行政法学论文12篇,其中,行政法主体论1篇,行政行为论6篇,行政救济论5篇。
本简介还选取了14种刊物之外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法学论文9篇,涉及行政法基础理论3篇,行政法主体论2篇,行政行为论2篇,行政救济论2篇。
两部分相加,本简介共包括2011年1-2月发表的行政法学论文21篇,其中行政法基础理论3篇,行政法主体论3篇,行政行为论8篇,行政救济论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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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行政法基础理论(3篇)
1、朱新力、唐明良:《行政法总论与各论的“分”与“合”》,载《当代法学》2011年第1期
作者简介:朱新力,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唐明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近20年来,中国行政法研究呈现一种“泛总论化”的倾向,具体表现在严格区分“法与事实”,注重总论的建构,忽视行政法各论问题的研究。随着行政权扩张和行政任务多元化,行政法各论的功能开始受到关注。作为行政事实描述和政策论辩的主要载体,行政法各论必须具备独立的体系架构和内容取向。以“职能分类法”为基础的体系构成有利于确切地描述行政活动之客观事实;各论的核心议题则应当在行
政事实描述的基础上,作“合法性”和“最佳性”两方面的分析论证。但行政法各论的独立性是相对的,总论仍是各论“走不出的背景”,总论与各论之间可以界定为“一般与特别”、“形式与实质”、“传送带与反向传送带”三种关系形态。
关键词:行政法总论部门行政法泛总论化合法性最佳性
目次
一、从“泛总论化”到行政法各论的独立性
二、行政法各论的体系架构与内容取向
三、完整的行政法学体系:总论与各论的关系形态
(一) 一般与特别的关系
(二) 形势与实质的关系
(三) 传送带与反向传送带的关系
2、余军:《行政法上的“违法”与“不法”概念——我国行政法研究中若干错误观点之澄清》,载《行政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
作者简介:余军,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副教授。
内容摘要:由于对“违法”与“不法”概念及其评价机制的混淆或认识不清,我国行政法学界在违法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等方面产生了诸多错误认识。“违法”(gesetzwidrig)是对行为不符合法律要求所作的“客观评价”,这一评价机制在行政法上主要发挥着对行政行为的效力评价功能;“不法”(rechtswidrig)作为法律责任机制的正当性基础,在行政赔偿责任构成中发挥着对行政行为的损害结果是否具
有正当性的评价功能;而对过错的评价则属法律责任机制中的归责要素。在行政法上,它们于各自的意义脉络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又以一定的方式相互“渗透”、发生联系。
关键词:违法过失行政赔偿责任构成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违法”抑或“不法”
二、“不法”与“违法”概念的规范涵义及其评价机制
三、“违法”与“不法”在行政法上的功能
(一)“违法性”判断:行政行为效力的客观评价机制
(二)“不法性”判断:行政行为损害后果的正当性评价机制
四、结论:澄清一些错误认识
3、杨建顺:《行政法视野中的社会管理创新》,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
作者简介:杨建顺,日本一桥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内容摘要:社会管理创新是社会管理完善和发展的“主发动机”。“行政法的精髓在于裁量”,而行政法的终极目的和价值在于凭借法规范确立秩序并达至公共福祉。因此,行政法视野中的管理创新亦须遵循既有的秩序约束。社会管理创新是一个复杂的、综合的系统,要确保其始终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就必须立足于过程论,建构相应的系统机制予以支撑,用法规范和制度来引导、促进和保障社会管理及社会管理创新,以参与型乃至自治型社会管理的理念为指导,解决好权、责、利的统一问
题,以形成解决问题和创新发展的长效机制。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行政法价值分析
目次
一、社会管理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关系
(一) 社会管理的概念界定
(二) 社会会管理创新及创新系统的启动
二、社会管理理念的更新
三、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论视角
(一) 社会管理方式方法的创新
(二) 社会管理机制制度的创新
四、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及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 社会管理创新的主要内容
(二) 社会管理创新须重点解决的问题
五、社会管理创新的路径选择
六、政法机关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发挥
贰、行政法主体论(3篇)
1、高秦伟:《私人主体的行政法义务?》,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1期
作者简介:高秦伟,法学博士,中央财政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内容摘要:如今,越来越多的私人主体承担行政任务,既包括非政府组织,也包括营利性组织甚至私人。这种现象是公私合作的结果,由此降
低了行政成本、提升了公共服务的质量。然而,人们也忧虑因为责任机制的缺失,而导致私人主体在承担行政任务时会发生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有鉴于此,应该对私人主体施加某些行政法上的义务,但是也必须注意规制过度可能会影响民营化带来的收益。
关键词:私人主体民营化公私合作行政法责任义务
目次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营化引发的责任:两种观察视角
三、履行行政法义务的三种进路
(一) 私法可否促使私人主体履行责任?
(二) 三种进路
四、扩展行政法义务的机制
五、结语
2、任进、王国文:《论其他承担行政任务的组织》,载《政法论丛》2011年第1期
作者简介:任进,法学博士,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教授;王国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内容摘要:在现代西方国家,在传统的行政机关之外存在其他承担行政任务的组织,如公法人或公共机构甚至私法组织。在中国,有一些非行政机关或行政机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由法律、法规授权或由行政机关委托,也承担一定的管理职能。对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承担行政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