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0-8-16 浏览数: 79 次浏览字体:[大中小]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应当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作为依据。

第三条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根据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态特征和所起作用,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见附件):

(一)主动型行为是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逼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严重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二)被动型行为是处于持续稳定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一般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起主要以上作用。

(三)缺失型行为是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缺失型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的,起主要以上作用;难以避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评判缺失型行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当避免、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能否被对方及时发现,应当以法律法规对安全驾驶的要求和一般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作为依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根据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过错行为,依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确定当事人过错行为所属类型和作用大小。

当事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类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但是其他过错行为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第五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确定为全部责任。

因两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一)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主动型过错行为的,负主要责任。

(二)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被动型过错行为的,负次要责任。但是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过

错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现的,负主要责任。

(三)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有缺失型过错行为,该行为对于应当避免的交通事故未能避免

的,负主要责任;难以避免的,负次要责任。

(四)两方当事人均有起主要作用过错行为的,各负同等责任。

因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比照前款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六条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过错行为应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依

照特别规定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七条遇有本规则附件未列入的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依照本规则第二条的规定

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八条车辆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规

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九条本规则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未作出事故认定

的,依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责任。

第十条本规则由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分类表

附件:《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过错行为分类表

主动型行为

一、车辆不按规定通过交叉路口

1 国条第51条第1项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2 国条第51条第4项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

3 国条第51条第6项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

法条第38条、国条第38、40、

4

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

41、42条

5 国条第51条第2项机动车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

6 第3项 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

7 国条第51条第7项、第52条第4项

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

8 国条第52条第1项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

先行的

9 国条第52条第2项

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

行的

10 法条第38条、国条第38条、40条、41条、42条 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11 国条第68条第1项 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 12 国条第68条第5项 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13 国条第69条第1项

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

14 国条第69条第2项

非机动车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

行的

二、车辆不按规定超车、跟车

15 法条第45条第1款、国条第53条第2款 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超越行驶

16 国条第47条 机动车从前车右侧超车的 17 法条第43条第1项 前车左转弯、掉头、超车时超车的 18 法条第43条第2项 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19 法条第43条第3项 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20 法条第43条第4项

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

地点超车的

21 国条第47条 超车后未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安全距离驶回原车道的 22 国条第82条第2项 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23 国条第72条第4项 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24 法条第43条

在高速公路以外的其它道路行驶时,不按规定与同车道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