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2019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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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供电营业规则正文:---------------------------------------------------------------------------------------------------------------------------------------------------- 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供电营业规则》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6年10月8日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业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2019最新

供电营业规则2019最新

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供电业务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业务秩序,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电力供应和使用的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了规则。

状态。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电力行业的供电和使用中应遵守本规定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目标供电和使用。

第4条本规则应当置于供电企业的营业所内,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5条供电企业的额定频率为AC 50 Hz。

第6条电源企业的额定电压:1.低压电源:单相220 V,三相380 V;2.高压电源:10、35(63),110、220 kV。

除电厂的直接配电电压可以为3 kV或6 kV外,其他等级的电压也应逐渐过渡到上述额定电压。

如果用户要求的电压等级不在上述范围内,应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当用户要求的电压等级为110 kV或以上时,将受电装置设计为终端变电站,方案应经省电网运营企业批准。

第7条供电企业向用电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电,消费的安全,经济,合理,方便的角度出发,并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电网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规划,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并通过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8条如果单相电气设备的总容量小于10 kW,则可以采用低压220 V电源。

但是,当单台设备的单相焊接机和变流器设备的功率超过1 kW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将电源改为其他电源。

方法。

第九条如果用户的电气设备容量为100 kW或更低,或变压器容量为50 KVA或更低,则可以使用低压三相四线系统供电,也可以将高压电源用于特殊用途。

案件。

在高功率负载密度的地区,通过技术和经济比较,使用低压电源的技术经济性明显好于高压电源,可以适当提高低压电源的容量极限。

具体容量限值由省电网运营企业规定。

第10条供电企业可以向电厂附近的用户采用电厂直接配电的供电方式,但不得使用电厂的辅助电源或变电站(站)的站内电源向电厂供电。

用户。

供电营业规则2019最新

供电营业规则2019最新

供电营业规则是1996年10月08日电力工业部发布的国家法律法规,文号为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业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第十条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 (2)

供电营业规则 (2)

供电营业规则1. 引言供电营业规则是为了确保电力供应充足、安全可靠、公平合理,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能源的合理利用而制定的管理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供电企业提供的供电服务,并受电力法律法规的制约和监督。

2. 用户接入与用电服务2.1 用电接入1.用户用电接入需按照电力部门的规定进行申请,提供必要的申请资料。

供电企业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根据电力系统的输配能力进行接入审核。

2.用户接入电网后,需遵守供电企业关于设备使用、装接修改等的规定,确保用电安全。

如需添加或修改用电设备,用户应提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操作。

2.2 用电服务1.供电企业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提供安全、稳定、可靠的用电服务。

2.供电企业将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如因供电企业的原因导致停电或停电频繁,供电企业将负责相应的损失赔偿和服务索赔。

3.用户对供电设备进行操作、维护时,应遵循供电企业的相关规定和注意事项,确保用电安全。

3. 电费计价与缴纳3.1 电费计价1.电费计价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定价规定执行。

2.供电企业将根据用户的实际用电情况,进行合理的电费计算,并将电费计算方式、计价规则向用户公示。

3.2 电费缴纳1.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规定,按时缴纳应付的电费。

供电企业将提供多种缴费方式供用户选择,如网银、手机支付、银行柜台等。

2.用户缴费后,供电企业将及时提供电费缴纳凭证,并将电费缴纳情况纳入用户档案。

4. 用电监测与节能管理4.1 用电监测1.供电企业将对用户的用电情况进行监测和数据采集。

用户需配合供电企业进行用电数据的采集和监测工作。

2.供电企业将与用户共享用电数据,以便用户了解自身的用电情况,从而采取有效的节电措施。

4.2 节能管理1.供电企业将向用户提供节能咨询和指导服务,帮助用户改善用电效率,减少能源消耗。

2.用户也应当积极采取节电措施,合理利用电力资源,保护环境,减少能源浪费。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供电营业规则》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6年10月8日供电营业规则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使用。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6)、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供电营业规则2019最新

供电营业规则2019最新

供电营业规则2019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电营业行为,保障用户权益,提高供电服务质量,根据《供电营业规则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电力公司以及其所属的供电部门,对供电用户的用电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供电营业规则是电力公司向用户提供电力服务所遵循的基本规范,用户在享受供电服务的同时,也需要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条:供电营业规则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便捷、高效的原则进行制定和执行。

第二章用电第五条:用户接入电力系统前,应向供电公司提供有关用电容量和用电性质等信息,并按规定办理用电手续。

第六条:用户有权选择供电电压等级,但需符合国家和地区的电力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用户在使用电力时,应遵守国家和地区的用电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电力设备的接线、容量和参数。

第八条:用户应按照供电公司的要求,定期进行电能计量设备的检定和维护,确保用电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章电费第九条:供电公司将根据用户的用电量和用电性质,按照国家和地区的电价政策,对用户收取相应的电费。

第十条:用户应按照供电公司的要求,及时、足额地缴纳电费,并确保电费交纳记录的准确性。

第十一条:供电公司有权对电费进行复核,对存在疑义的电费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二条:用户对供电公司收取的电费有疑义的,可以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诉,并配合供电公司进行调查。

第四章供电服务第十三条:供电公司应根据用电需求,及时向用户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不得随意停电或限电。

第十四条:供电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应急保障机制,确保在突发事件或自然灾害等情况下,能够保障用户的正常用电。

第十五条:供电公司应提供用电咨询服务,解答用户关于用电的疑问,并提供用电节能优化的建议和指导。

第十六条:供电公司应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实行24小时应急服务热线,及时响应用户的用电需求和问题。

第五章用户权益保护第十七条:供电公司应对用户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买卖或非法使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供电营业规则2019最新版

供电营业规则2019最新版

供电营业规则2019最新版供电营业规则规定的是供电营业秩序和电力市场的管理,主要包括受电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管理、供电质量和供电安全,电网的建设、用电的计量和电费的计算与收取,供电合同的具体事项以及违约责任,还有关于窃电的防止与管理。

供电营业条例保障了供电单位和供电市场的正常运转,从而保证了生活、生产用电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为您提供了供电营业条例的全文。

供电营业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第七章并网电厂第八章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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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营业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第七章并网电厂第八章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使用。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新修订的《供电营业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新修订的《供电营业规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新修订的《供电营业规则》本刊编辑部【期刊名称】《农村电工》【年(卷),期】2024(32)4【摘要】本刊讯2024年3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第14号令,正式对外公布新修订的《供电营业规则》,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供电营业规则》是《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最重要的配套规章,作为指导全国供电营业工作的基本法规,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为供用电市场健康、有序、繁荣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纵深推进、电力行业技术快速进步,社会经济环境、法律政策环境及供用电业务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基于当时经济社会环境所制定的《供电营业规则》,已难以适应和满足供用电领域新形势、新发展的要求。

本次修订工作于2023年启动,坚持“依法依规、问题导向、公平公正、与时俱进”的原则,从现阶段供电营业工作实际出发,既对明显与现行法律法规相冲突、不衔接及与党中央决策部署、改革方向不一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也充分吸纳了国家已有明确标准、要求及成熟实践经验的有关业务内容。

【总页数】1页(P2-2)【作者】本刊编辑部【作者单位】不详【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相关文献】1.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发布《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2.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4.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发布《粉煤灰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答记者问5.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一九九六年十月八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第七章并网电厂第八章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使用。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供电营业规则范文

供电营业规则范文

供电营业规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供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供电企业向用户提供各类用电服务。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用电的法律法规,共同维护供电服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供电服务的公共利益。

第五条供电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供电营业规则,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为用户提供安全、可靠、高效的供电服务。

第二章用电登记第七条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要求进行用电装置的运行检查,确保用户用电安全。

第八条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及供电能力,制定用电方案并告知用户。

第三章用电接入第九条用户需通过合法渠道向供电企业提交用电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用户的用电需求,安排专业人员及时进行用电接入。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协助用户解决用电接入中的技术问题,并向用户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第四章用电计量第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安装计量设备,并确保计量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用户应当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对计量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并保证计量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供电企业应当向用户提供计量数据查询的渠道,确保用户对用电数据的了解。

第五章用电费用第十五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向用户明确用电费用计算方法和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用户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向供电企业缴纳用电费用,并保证付费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用户发现用电费用有争议时,应当及时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六章用电服务第十八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服务标准,为用户提供安全、稳定、高效的用电服务。

第十九条供电企业应当及时修复用电设备故障,确保用户用电的正常和连续。

第二十条供电企业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用户提供用电知识和用电安全常识的宣传和培训。

第七章违约处理第二十一条用户违反本规则的约定,未按时缴纳电费或其他涉及供电服务的费用的,供电企业有权采取停供措施。

供电营业规则修订新旧对照

供电营业规则修订新旧对照

供电营业规则修订新旧对照好呀,以下是为您创作的一篇《供电营业规则修订新旧对照》:供电营业规则修订新旧对照嗨,朋友们!今天咱们来好好唠唠供电营业规则修订的那些事儿。

以前呢,老规则里对供电的一些要求可能比较笼统,比如说停电通知这一块,可能就是提前个一两天,大家经常被搞得措手不及。

但新规则就不一样啦!现在要求停电通知得提前更多,而且通知的方式也更多样化,像短信、微信啥的都用上了,就是为了让咱能早早做好准备,不至于突然没电抓瞎。

再说说电费缴纳这方面。

过去啊,稍微晚交几天电费,可能就直接给停电啦。

新规则就比较人性化,会先提醒,给咱一个缓冲的时间。

不过可别以为这是纵容咱拖着不交哈,该按时交还是得按时交,毕竟供电也是有成本的嘛。

还有哦,新装用电的流程也有变化。

以前那手续,繁琐得让人头疼。

现在简化了不少,效率提高了,咱们想用电也能更快更方便地用上。

但是呢,也有一些没变化的,而且是坚决不能变的。

比如说偷电这种行为,那不管啥时候都是绝对禁止的!这可不是闹着玩的,偷电既违法又不道德,被抓到那可就惨啦!还有啊,私自乱改线路也是不行的。

这可不是开玩笑,万一弄出个短路、火灾啥的,那可就危险啦!总之呢,新规则的修订有好多地方都是为了让咱们用电更舒心、更放心。

咱们也要守好规则,该交的钱按时交,不该动的地方坚决不动。

这样,咱们和供电部门才能和谐共处,咱们的生活也能因为稳定的电力供应变得更加美好不是?所以呀,大家都好好了解了解这些新规则,按照规则来,让电更好地为咱们服务,咱们也能开开心心地享受有电的便利生活!不知道我这一通说,您是不是对供电营业规则的修订清楚多啦?。

上海供电营业规则2019

上海供电营业规则2019

上海供电营业规则2019摘要:一、上海供电营业规则2019 概述二、供电方式三、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四、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五、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六、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七、并网电厂八、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九、窃电的制止与处理十、附则正文:一、上海供电营业规则2019 概述上海供电营业规则2019 是为了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电营业活动,适用于供电企业和用户。

二、供电方式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赫兹,额定电压包括低压供电和高压供电。

供电企业应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和当地供电条件,与用户协商确定供电方式。

三、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用户需要新装、增容或变更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电企业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供电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供电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四、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供电企业应对受电设施进行建设与维护管理,确保供电设施的安全、稳定、经济、合理运行。

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规定使用和维护受电设施。

五、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供电企业应保证供电质量,确保供电安全。

用户应按照供电企业的规定使用电器设备,确保用电安全。

六、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供电企业应采用国家规定的用电计量设备,对用户的用电量进行计量,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价和用电计量数据收取电费。

七、并网电厂并网电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电力行业的技术规范,进行并网运行和调度。

供电企业应与并网电厂建立有效的调度和运行管理机制。

八、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供电企业与用户应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九、窃电的制止与处理供电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和查处窃电行为。

对于窃电行为,供电企业有权采取停止供电、追缴电费等措施。

十、附则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上海市电力公司。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第七章并网电厂第八章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网建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价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电服务市场化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供电企业及其供电营业单位实际经营情况,补充规定有关供电营业管理、服务回应和用电服务及安全保障等具体事项。

一、定义1. 用户:指有合法用电权且已安装电能表的供电企业客户。

2. 工商业用户:指用于工商业生产或服务的用户,主要为企业单位或个体户等。

3. 居民用户:指非居住用户,主要为家庭等。

4. 消除网络损耗:指对电力系统采取的能量消耗管理措施,利用消除网络损耗技术等手段,改善变电站、配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的能量消耗率,降低系统运行成本,提高电能质量和系统效率,减轻环境污染。

二、供电营业管理1. 供电企业及其供电营业单位应对用户及其领导、中介及各类商业实体等不得有利益输送行为,不准以任何名义要求、收取、接受用户及其领导、中介及各类商业实体的财物。

2. 供电企业及其各供电营业单位应严格履行营业承诺,严格以规定形式向用户发放营业凭证和上网单,持续摸底电价,妥善处理用户与电能表押金、电费缴纳等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办理。

3.供电企业及其各供电营业单位应建立“开灯要求催缴未归零电费”制度,在各营业点向用户及其领导、中介及各类商业实体发放发票等收费凭证时,应告知其未归零的电费由于工商业用户要求加力缴纳,提醒其及时缴纳未归零的电费和电能表押金等,以免影响用电。

三、服务回应1.供电企业及其供电营业单位要加大服务保障力度,及时正确答复、处理用户投诉、咨询和报修等,积极沟通、共同解决,确保用户save-happy;服务,以提高客户满意度。

2.供电企业及其供电营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价条例》定价、发票、管理费用等有关规定,根据用户要求提供电价申报、发票开具、电费分摊计算等服务,并提供发票认证查询服务。

3.供电企业及其供电营业单位应将电费缴纳当作主要工作内容,积极倡导用户实名登记开户,为用户量身定制银行自动缴费、售电缴费、网上缴费等不同形式的电费支付服务,及时筹办、投入用电结算缴费设备,通过收付款行业协会运营的银行收付款服务,实现全行业网上缴费功能。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发布,自1996年10月8日起实施)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使用。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第十条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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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是指将电能通过输配电装置安全、可靠、连续、合格的销售给广大电力客户,满足广大客户经济建设和生活用电的需要。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使用。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第十条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第十一条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

用户重要负荷的保安电源,可由供电企业提供,也可由用户自备。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1、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2、用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

供电企业向有重要负荷的用户提供的保安电源,应符合独立电源的条件。

有重要负荷的用户在取得供电企业供给的保安电源的同时,还应有非电性质的应急措施,以满足安全的需要。

第十二条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

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

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用电时,供电企业应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

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从救灾经费中拨付。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趸售方式供电,以减少中间环节。

特殊情况需开放趸售供电时,应由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报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趸购转售电单位应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按国家规定的电价向用户售电,不得再向乡、村层层趸售。

电网经营企业与趸购转售电单位应就趸购转售事宜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趸购转售电单位需新装或增加趸购容量时,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新装增容手续。

第十四条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

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

委托转供电应遵守下列规定:1.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以下简称转供户)应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转供用电指标、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

2.转供区域内的用户(以下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接户的规定办理。

3.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4.在计算转供户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素调整电费时,应扣除被转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无功电量。

最大需量按下列规定折算:(1)照明及一班制:每月用电量18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2)二班制:每月用电量36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3)三班制:每月用电量54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4)农业用电:每月用电量27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5.委托的费用,按委托的业务项目的多少,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为保障用电安全,便于管理,用户应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区用电分开配电。

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户应按上述规定确定内部的配电方式,尚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应逐步进行改造。

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或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都必须按本规则规定,事先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提出申请,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在用电营业场所公告办理各项用电业务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机构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的用电申请和报装接电工作,包括用电申请书的发放及审核、供电条件勘查、供电方案确定及批复、有关费用收取、受电工程设计的审核、施工中间检查、竣工检验、供用电合同(协议)签约、装表接电等项业务。

第十八条用户申请新装或增加用电时,应向供电企业提供用电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用电资料,包括用电地点、电力用途、用电性质、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依照供电企业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用电申请书及办理所需手续。

新建受电工程项目在立项阶段,用户应与供电企业联系,就工程供电的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等达成意向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

未按前款规定办理的,供电企业有权拒绝受理其用电申请。

如因供电企业供电能力不足或政府规定限制的用电项目,供电企业可通知用户暂缓办理。

第十九条供电企业对已受理的用电申请,应尽速确定供电方案,在下列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居民用户最长不超过五天;低压电力用户最长不超过十天;高压单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高压双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二个月。

若不能如期确定供电方案时,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明原因。

用户对供电企业答复的供电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在一个月内提出意见,双方可再行协商确定。

用户应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

第二十条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在供电方案确定后,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供电企业交纳新装增容供电工程贴费(以下简称供电贴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已逾2003年发改价格【2003】2279号文件,停止收取供配电贴费。

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计列(停止征收)。

第二十一条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交纳供电贴费并受电工程开工日为止。

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注销。

用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到期前十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视情况予以办理延长手续。

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变更用电。

用户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携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企业用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电合同:1.减少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简称减容);2.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设备的用电(简称暂停);3.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简称暂换);4.迁移受电装置用电地址(简称迁址);5.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简称移表);6.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简称暂拆);7.改变用户的名称(简称更名或过户);8.一户分列为两户及以上的用户(简称分户);9.两户及以上用户合并为一户(简称并户);10.合同到期终止用电(简称销户);11.改变供电电压等级(简称改压);12.改变用电类别(简称改类)第二十三条用户减容,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压器用电。

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

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但用户申明为永久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用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

用户要求恢复用电,不再交付供电贴费;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4.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5.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办减容或暂停。

如确需继续办理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十计算收取。

第二十四条用户暂停,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的暂时停止用电两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季节性用电或国家另有规定的用户,累计暂停时间可以另议;2.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

供电企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用户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封。

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3.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者,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电费;4.在暂停期限内,用户申请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须在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5.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的暂停,并遵守本条例1至4项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用户暂换(因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相同容量变压器替代,需要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须在更换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1.必须在原受电地点内整台的暂换受电变压器;2.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10千伏及以下的不得超过二个月,35千伏及以上的不得超过三个月。

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企业可中止供电;3.暂换的变压器经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运行;4.暂换变压器增加的容量不收取供电贴费,但对两部制电价用户须在暂换之日起,按替换后的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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