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虾论文 终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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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海警学院 2013 级学年论文(设计) 关于“青岛大虾”事件背后的问题及法律思考

学生姓名:夏西

学生学号:

教师姓名:

专业名称:

2016 年10 月

大连海洋大学法学院/海警学院学年论文(设计)

目录

摘要 ..................................................................................................... I 第一章事件始末 (1)

第二章法律思考 (2)

2.1 刑法角度观案情 (2)

2.2 公安机关的角色 (3)

2.3 行政法角度察案情 (3)

第三章结论 (4)

摘要

就青岛大虾事件的原委状况,以及持续发酵的深层次影响做简单介绍,从而厘清事件中各个行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就现有法律定性观点进行辨析与评判,最后在横向比较与理性的思考中得出对该事件的合理法律关系确认,指出各部门在事件中表现的不足之处,并发表个人拙见。

关键词:青岛大虾,法律思考,行政法学,刑法学

第一章事件始末

10月4日,四川广元游客肖先生等人于青岛市乐凌路“善德活海鲜烧烤家常菜”吃饭时遇到宰客事件,肖先生称在点菜时向老板确认过“海捕大虾”是不是38一份,老板说是,结账时却反悔说是38一只,最后结账价格为1300余元。肖先生因此与老板就价格设置上产生了纠纷,在僵持过程中,老板叫人拿出棍棒要挟肖先生说不给钱就不让走,肖先生随即报警,但是民警说这属于是价格纠纷,派出所没有执法权,建议肖先生找物价局,随即拨通物价局电话,但是物价局以工作人员已经下班为理由,建议消费者报警处理,直到深夜12点依旧毫无进展,民警也相机你离开。5日凌晨两点左右,肖先生第二次报警,当事双方被带到辖区辽宁派出所,民警出面协调,并再次告知肖先生派出所没有管辖权,除非双方打架闹事,派出所才能介入,因此建议肖先生结账离开,因此肖先生以借钱的方式支付了800元。物价局称需要过完节才能处理解决。暂且告一段落。

10月6日上午,青岛市物价局官微通报该烧烤店涉嫌误导消费者,责成市北区物价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立案处理。

10月6日晚间,青岛市市北区宣传部发布消息称,青岛市北市区物价局已经于5日下午做出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拟对该烧烤店作出九万罚款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价格违法行为。告知书下达,店主失踪。

10月7日,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北区物价局、市北区旅游局联合发布《关于“善德成烧烤店宰客”处理情况通报》中,称该店涉嫌欺诈,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致歉消费者。同时,青岛市北区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被停职检查。

10月10日,山东省旅游部门电话联系肖先生,要求其担任山东旅游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但是被拒绝,肖先生表示不再愿意去青岛。

第二章法律思考

针对该事件处理过程中有如下几个关键要素值得关注:首先,该事件引起的纠纷该如何定性?派出所是否具有执法权?物价管理部门的处理方式是否妥当?整个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是否妥善?

回到“青岛天价大虾事件”本身,此事看似是价格纠纷,但是一盘大虾的市场价格不过五六十而已,商家却开出了上千元的高价,即使考虑到景区较高的经营成本,这个价格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且游客作势要走之时,商家持棍棒等凶器以吃“霸王餐”威胁游客,已经侵犯了游客的人身权以及财产权。

2.1 刑法角度观案情

从刑法角度讲,已经接近符合敲诈勒索罪及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呢?敲诈勒索有四个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个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务的所有权,还危及到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的显著特点之一。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务的行为。敲诈行为数额较大时才予以犯罪论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如:敲诈勒索罪的惯犯;趁人之危进行敲诈勒索的等等行为。3、主体要件: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主观要件:主观表现上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目的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债务使用了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还债等,则不属于敲诈勒索罪。刑法规定,敲诈金额在3000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构成立案标准,应当予以追究。但是从本案件的细节不难发现,消费者已经进行了消费行为,此时老板是债权人,要求消费者给钱并带有轻微威胁性成分的催促是法律允许的,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法律上将这样的行为定义为“自力救济”,即假设双方的合同已经成立,一方履行了交付约定菜品的义务并提供了相应的餐饮服务,另一方没有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此时有一种“不买单不让走”的行为。但是,它有限度,那就是只能寻求有权的公权力机关介入,例如报警等。警察来了,还是没钱,警察也不能扣着人不放。只能是留下身份信息,由商家另行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拿到生效判决,再去申请强制执行。

这样的方式还有一个前提——合同正式确立,双方彼此认同。那么合同本身是否具有确定性呢?

首先,店家的菜单在法律上被视作要约邀约行为,当顾客提出“大虾38元一份?那来一份呗”,此时不管店主做怎样的回答,只要他去做了就是表示承诺,即合同成立。可是问题的关键在于,如果消费者拿不出证据证明自己说过“大虾是38元一份?那来一份呗”,也不能证明老板答应过这一要约,那么老板只要一口咬定按照菜单底部38元一只的价格进行计算,那么双方没有达成合意,合同不成立。因为虾是38元/盘,还是38元/只,这个条款如果不明确,那么合同就欠缺主要条款。而没有就这个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就无法订立。不过,这个时候双方没有达成合意,表现的不是那么明显,可以说是一种“隐蔽的不合意”。

事实上,《治安处罚法》、《刑法》上确实有“强迫交易”、“强迫交易罪”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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