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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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练习试卷2(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全部题型 2. 多项选择题 3. 不定项选择题 4. 简析题
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51-90题,每题2分,共80分。

1.关于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比较,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航次租船合同,营运全部由出租人负责;定期租船合同,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享有船舶的经营、指挥权
B.航次租船的出租人实质上是承运人,对完成该航次的承租人仅负责提供一艘适航船舶
C.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一般是货主或托运人;而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不一定是货主,可能是班轮公司或船舶经营人
D.定期租船合同按租用时间、租金率计算租金;而航次租船合同则按若干舱位或货物每吨若干金额及船舶载重吨计算运费
正确答案:A,B,C
解析:见《海商法》第92条、第129条、第136条、第137条、第143条。

航次租船合同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种,而定期租船合同则是船舶租用合同的一种。

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实际上是负责该航次货物运输的承运人,而定期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则不负担船舶的营运,由承运人负责营运。

知识模块:海商法
2.某船舶运输公司制定的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的有:( )
A.旅客不能证明自己对行李的灭失、毁损没有过错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B.由于不可抗力,承运人将旅客运送委托给其他承运人的,承运人对旅客人身和行李的损失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而由实际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C.承运人对无票乘船的旅客的任何人身、财产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D.旅客要求人身损害的赔偿请求权,自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丧失,该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
正确答案:A,B,C,D
解析:根据《海商法》第126条的规定,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条款无效: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降低本章规定的承运人责任限额;对本章规定的举证责任作出相反的约定;限制旅客提出赔偿请求的权利。

根据《海商法》第114条、第115条的规定,A选项的约定无效,根据第121条的规定,B选项的约定无效,根据第112条的规定,法律并未剥夺无票旅客的赔偿请求权,所以C选项的约定无效。

根据第258条的规定,2年期间是诉讼时效期间,而不是权利的除斥期间,应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所以D选项
的约定无效。

知识模块:海商法
3.下列哪些情况下,船舶优先权消灭?( )
A.由于不可抗力,优先权人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未行使
B.船舶灭失
C.船舶转让,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30日内不行使优先权的
D.船舶经法脘强制出售
正确答案:A,B,D
解析:见《海商法》第26条、第29条。

根据第29条的规定,行使优先权的1年期限为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

知识模块:海商法
4.甲船海上运输货物期间,由于船员驾驶船舶的过失导致甲托运人的货物灭失,由于火灾导致乙托运人的货物损坏,由于救助乙船丢弃了丙托运人的货物,由于承运人未按照丁托运人的要求包装货物导致丁托运人的货物湿损。

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甲船承运人可以不赔偿甲托运人的货物损失,但是要承担举证责任
B.甲船承运人可以不赔偿乙托运人的货物损失,但是要承担举证责任
C.甲船承运人可以不赔偿丙托运人的货物损失,但是要承担举证责任
D.甲船承运人可以不赔偿丁托运人的货物损失,但是要承担举证责任
正确答案:A,C
解析:见《海商法》第51条。

知识模块:海商法
5.某船舶在海上航行过程中,突遇暴风雨,下列损失应当列入共同海损的是:( )
A.为减轻船舶吨重,将承运人私自夹带运输的货物抛人海中造成的货物损失
B.船舶驶入避难港的港口费
C.船舶在避难港修理的修理费
D.船舶在避难港期间的船员工资
正确答案:B,C,D
解析:根据《海商法》第194条的规定,BCD选项均属于共同海损。

A选项中的货物属于承运人私自夹带运输的货物,其损失不能作为共同海损。

知识模块:海商法
6.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提单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B.提单是物权凭证
C.记名提单须背书转让
D.不记名提单交付转让
正确答案:B,D
解析:根据《海商法》第71条的规定,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证,而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单持有人凭提单提取货物,所以提单是物权凭证。

根据该法第79条的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不记名提单,交付转让。

知识模块:海商法
7.某轮船所有人拖欠船员的工资,在船舶进入某港口时又拖欠港务费,该船舶所有人向银行贷款时办理了抵押该轮船的手续并进行了登记,在发生了工资和港务费的债项后,该轮船遇难,为救该轮船又发生了一笔救助费。

下列选项的说法哪些不符合《海商法》的规定?( )
A.港务费应排在第一位优先受偿
B.如该船舶所有人将该轮船转让,则上述优先权消灭
C.发生在工资债项之后的救助费应在船员工资之前受偿
D.船舶灭失,则船舶优先权消灭
正确答案:A,B
解析:见《海商法》第22条、第23条、第26条、第29条。

根据第26条的规定,船舶优先权附着于船舶,与船舶的所有人无关。

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

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除外。

根据第23条,后发生的救助费用先于船员工资、港务费受偿。

知识模块:海商法
8.甲船和乙船在海上运输时相撞,丙船对甲船和乙船进行了救助,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即使丙船救助未取得效果,丙船仍有权获得救助费用的补偿
B.即使甲船船长明确、合理地拒绝丙船的救助,丙船救助取得效果的,仍有权从甲船处获得救助报酬
C.甲船和乙船按照过错程度承担丙船的救助款项
D.丙船救助中救助了甲船和乙船的船员,丙船有权要求获救船员支付救助报酬
正确答案:A,B,C,D
解析:见《海商法》第179条、第183条、第185条、第186条。

知识模块:海商法
9.关于光船租赁合同项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下各项说法中正确的是:( )
A.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
B.承租人负担船舶的保险费用,但是保险方式须经出租人同意
C.未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
D.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对船舶设定抵押权
正确答案:A,B,D
解析:根据《海商法》第147条、第148条、第150条、第151条命题。

根据第150条的规定,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法律未对出租人转让合同权利义务作出限制,所以C选项不正确。

知识模块:海商法
10.关于多式联运合同,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有:( )
A.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货物运抵卸货港为止
B.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C.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各区段的运输以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责任
D.货物的灭失发生在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应当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规定
正确答案:B,C,D
解析:根据《海商法》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

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

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

知识模块:海商法
11.下列各项海事请求中,不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情况有:( )
A.核动力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B.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C.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D.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正确答案:A,B,D
解析:见《海商法》第208条。

知识模块:海商法
12.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抵押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抵押权,但是建造中的船舶必须已经完成建造工作的50%以上
B.抵押人应当对船舶投保
C.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船舶转让
D.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应当取得持有1/2以上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
正确答案:B,C
解析:见《海商法》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

知识模块:海商法
13.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对于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在哪些情况下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
A.引航员在驾驶船舶中的过失所致
B.船员管理货物过失所致
C.承运人过失所致火灾
D.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所致
正确答案:A,D
解析:见《海商法》第51条。

知识模块:海商法
14.以下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船舶一旦开航后,托运人不能解除合同
B.托运人可以在船舶开航后要求解除合同并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C.托运人可以在船舶开航前要求解除合同,但应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
D.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使合同不能履行,双方都有权解除合同
正确答案:A,C,D
解析:根据《海商法》第89条、第90条的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知识模块:海商法
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本部分91-100题,每题2分,共20分。

营业地在我国的甲公司向营业地在英国的乙公司订购电脑2000台。

合同规定,电脑价格为每台600美元CIF上海,2004年7月2日纽约港装货,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问题。

货物于2004年7月2日装船,但是外包装有破损。

乙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

船长应乙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

乙公司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

货物到达上海港后,甲公司发现,电脑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电脑亦受到损坏,遂向船方提出索赔。

船公司出示了乙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由乙公司负责,并建议甲公司凭手中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5.甲公司可以选择哪几种救济方式?( )
A.甲公司可以向船公司索赔
B.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索赔
C.若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因为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也须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D.甲公司可以同时向保险公司和乙公司以及船公司索赔,并获得多倍赔偿
正确答案:A,B,C
解析:如保险合同有约定,甲公司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还可向船公司索赔,也可向乙公司索赔。

如保险合同无约定,甲公司可向船公司或乙公司索赔。

但是在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在承保范围内向甲公司赔偿后,就代位取得向船公司索赔的权利,甲公司并不能获得多倍赔偿。

知识模块:海商法
16.下列关于乙公司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公司应对船公司承担责任
B.乙公司不应对船公司承担责任
C.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乙公司不应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正确答案:A,C
解析:乙公司应承担责任。

因为乙公司作为托运人,在交付的货物包装有问题的情况下,以保函换取了清洁提单,即对承运人承担了保证货物品质的责任。

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没有排除《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适用,并且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缔约国,这两个条件使《公约》对该合同产生拘束力。

根据《公约》第35条,卖方有义务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包装方式对货物进行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否则视为与合同不符。

知识模块:海商法
17.下列关于船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说法正确的是:( )
A.船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船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有义务将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
B.船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保函对承运人与托运人以外的第三人无效C.船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因为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是违法的
D.船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清洁提单的签发是基于乙公司的保函,甲公司应当向乙公司主张责任
正确答案:A,B
解析:船公司应承担责任。

因为船公司出具了清洁提单,有义务将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交给收货人。

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该保函仅在船公司和托运人之间生效,船公司不得以保函对抗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

知识模块:海商法
18.若甲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则保险公司应如何对待甲公司的索赔?( )
A.保险公司可以保函不合法为由拒绝赔偿
B.若无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可以货物属于因为包装不当导致损失为由拒绝赔偿
C.若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因为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也须承担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得对乙公司索赔
D.若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因为包装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也须承担赔偿责任,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后即取得对乙公司赔偿请求权
正确答案:B,D
解析:根据《海商法》第243条的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货物包装不当造成货物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如保险合同中无特别约定,保险公司依据《海商法》第243条的规定不赔。

如有特别约定,保险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向甲公司赔偿,并代位取得向船公司索赔的权利。

知识模块:海商法
简析题
19.美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所属的“伊丽莎白”号货轮于2005年6月1日,装载中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和韩国丙公司的货物从青岛驶向美国洛杉矶,其中中国甲公司的货物根据约定,装载于舱面上。

货轮在公海航行时,由于海上突然大雾弥漫,“伊丽莎白”号与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正大”号货轮相撞,甲公司的部分货物由于相撞落人海中,经尽力捕捞仍然湿损严重。

两船双方均认为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相撞。

“伊丽莎白”号继续前行的过程中,突遇暴风雨,船舶随时有倾覆的可能,船长不得已命令抛弃甲公司的剩余货物。

由于海浪冲进船舱,日本乙公司的货物湿损。

船舶出现故障,为了安全,该船就近驶入新加坡的某港㈠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支付港口费、维修费、装卸货物费用、船员工资若干。

该船最后到达洛杉矶港时,韩国丙公司的货物也由于迟延到达市价大跌。

后当“伊丽莎白”号返回青岛时,各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1)青岛海事法院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审理“伊丽莎白”号和“正大”号的船舶相撞纠纷?(2)如果青岛海事法院无法查明“伊丽莎白”号和“正大”号相撞的原因,法院应如何处理?(3)本案中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是哪些?
(4)假设该案中的共同海损在德国汉堡进行理算,青岛海事法院在审理中对当事人就共同海损的争议应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
正确答案:(1)中国法律。

《海商法》第273条第2款规定,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2)碰撞双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167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3)共同海损包括:中国甲公司被抛弃的剩余货物,在新加坡港口期间的港口费、修理费、装卸货物费用、船员工资。

乙公司的货损属于单独海损,不是共同海损。

理由参见《海商法》第193条、第194条。

(4)应适用德国法。

《海商法》第274条规定,共同海损理算,适用理算地法律。

由于理算是在德国汉堡进行的,故应适用德国法。

涉及知识点:海商法
20.2003年10月2日,中国甲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以FOB青岛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加拿大出口一批华人所需春节用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2003年12月10日至31日青岛装运。

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青岛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2004年1月20日才完成装船。

甲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2003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

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纽约,造成收货人丙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延迟履行,并导致一些需方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了索赔。

丙公司赔偿了提出索赔要求的需方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

问题:(1)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否属于倒签提单?为什么?(2)承运人应否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为什么?
(3)本案货物的风险自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正确答案:(1)属于倒签提单。

倒签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所采取的一种不正当行为。

它是指提单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装船完毕日期的一种提单。

倒签提单情况的发生,是因为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已经或者可能超过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期限,为使装船日期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以便结汇,承运人应托运人之请求(通常是由托运人出具保函),在提单上倒签装船日期。

(2)承运人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由于提单签发的日期应视为装船完毕日期的举证资料,若超过期限,则视为违约,买方可以索赔,因此,承运人须承担因倒签提单行为而引起的一切风险。

故当承运人倒签提单给收货人造成损失时,收货人应向承运人要求赔偿。

(3)本案货物的风险应自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在FOB价格条件下货物灭失风险转移的时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规定,由于买方未按照B7规定通知卖方,或其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或未接收货物,或较按照B7通知的时间提早停止装货,则自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但以该项货物已正式划归合同项下,即清楚地划出或以其他方式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为限。

本案的情况属于买方指定的船只未按时到达,故货物的风险应自约定的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而非正常情况下的自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转移。

涉及知识点: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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