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契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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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第13章契税法

税法-第13章契税法

2008年注册会计师《税法》教材第十三章契税法契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契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现行契税的基本规范,是l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并于同年 l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起源于东晋的“古税”,至今已有1600多年的历史。

新中国成立以后颁布的第一个税收法规就是《契税暂行条例》。

该《条例》对旧中国的契税进行了改革,其基本内容是:凡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均应凭土地、房屋的产权证明,在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时由产权承受人缴纳契税。

税率分两种:买卖、赠与税税率6%,典当税税率3%。

对交换房屋双方价值相等的,免税;不相等的,就其超过价值部分按6%缴纳契税。

1954年,财政部对《契税暂行条例》进行修改。

修改的主要内容是:对公有制单位的买卖、典当、承受赠与和交换土地、房屋的行为,免征契税。

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后,国家禁止土地买卖和转让,征收土地契税自然停止。

契税的征税范围只限于非公有制单位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契税收入甚微。

“文化大革命”期间,有的地方甚至明令停止办理契税征收业务。

1978年新宪法公布后,逐步落实了房产政策。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乡房屋买卖又重新活跃起来。

为此财政部于1981年和1990年分别发出了《关于改进和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契税工作的通知》,对契税政策进行了一些补充和调整,契税征收工作全面恢复。

1997年7月7日,国务院重新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并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节征税对象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境内转移的土地、房屋权属。

具体包括以下五项内容: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十三章契税法

十三章契税法
第十三章 契税法
❖ 一、纳税人 ❖ 二、征税对象 ❖ 三、税率 ❖ 四、税额计算 ❖ 五、计税根据 ❖ 六、税收优惠 ❖ 七、征收管理
❖ 一、纳税人 ❖ 对境内转移房屋、土地权属旳承受人 ❖ 二、征税对象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2.土地使用权转让 ❖ 3.房屋买卖 ❖ (1)以房抵债或实物互换房产 ❖ (2)以房投资或作股权转让 ❖ (3)买方拆料或翻建新房 ❖ 4.房屋赠与 ❖ 5.房屋互换
❖ 六、税收优惠 ❖ (一)一般要求
❖ 1.机关、事业单位、团队和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等用途—免税
❖ 2.城乡职员首次购置公房—免税 ❖ 3.不可抗力灭失旳住房,重新购置旳—免税 ❖ 4.被县以上政府征用,重新承受住房旳,由省级税务部门决
定—免税 ❖ 5.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用于农、林、牧、渔—免
❖ 12.居民拆迁重购住房旳,按成交价和拆迁补偿旳价 差—纳税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七、征收管理
❖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签订权属转移协议旳当日 ❖ 2.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后10天内 ❖ 3.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
税 ❖ ②非债权人承受:安顿职员30%以上—减半;100%—免

❖ 7.承受房屋附属设施:涉及产权转移—纳税;不涉 及产权转移—免税
❖ 8.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法定继承—免税;非法定继 承—纳税
❖ 9.债转股后,新设置旳企业承受原企业权属—免 税
❖ 10.政府划转权属转移—免税
❖ 11.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主体内部权属转移— 免税
税 ❖ 6.外国驻华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税
❖ (二)特殊要求
❖ 1.企业制改造及组建新企业(国有股50%以上); ❖ 2.股权重组; ❖ 3.企业合并; ❖ 4.企业分立—前四项是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

21世纪高职高专规划教材税 法sf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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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章契税法【学习目标】1.了解契税的概念、减免优惠和税收征收管理2.熟悉契税的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3.掌握契税的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13.1 征税范围、纳税人和税率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13.1.1征税范围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3.房屋买卖。

4.房屋赠与。

5.房屋交换。

6.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7.房屋附属设施有关契税政策13.1.2纳税人契税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过程中,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13.1.3税率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为3%—5%。

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13.2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13.2.1计税依据依不同情况可能是成交价格、核定价格或价格差额;13.2.2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例题·计算题】居民甲有两套住房,将一套出售给居民乙,成交价格为200 000元;将另一套两室住房与居民丙交换两处一室住房,并支付给丙换房差价60 000元。

试计算甲、乙、丙相关行为应缴纳的契税(假定税率为4%)。

【解析】(1)甲应缴纳的契税=60 000×4%=2 400(元)(2)乙应缴纳的契税=200 000×4%=8 000(元)(3)丙不缴纳契税。

13.3 减免税优惠和税收征管13.3.1减免税优惠1.契税减免基本规定2.财政部规定其他减免契税项目13.3.2税收征管本章把握的要点:1.征税对象2.计税依据3.减免税优惠小思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财税 法 规
J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契 税 暂行 条例 细 则
.
第 一条 第二 条

根据 《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契 税 暂 行 条 例》
, 。
不 相 等的

,
由 多 交付 货 币


实物
,
无形 资产或者其他
,
以下简称条例 )的规定 制定本细则

(
,
经 济 利 益 的 一 方 缴 纳 税款 税

权 转 移 给 其 他 单 位 和 个人 的行 为 条例所 称土地使用 权 出 售 土 地 使 用 权 作 为 交 易 条件
, ,
条 例所 称用 于 科研 的 是指 土 地使 用者 以

,
是指科学试 验的场 所以

及 其他 直接 用 于 科 研 的土 地 房 屋
,

取得货 币

实物

无形资
条 例 所 称 用 于 军 事 设 施 的 是指
:
产 或 者 其 他 经 济 利 益 的行 为
(一 )地 上 和 地 下 的军 事 指 挥作 战 工 程 ;
,
条例所 称 土 地使用权赠 与
是指土地使用 者将

(二 )军 用 的机 场 港 口 码 头 ; (三 )军 用 的 库 房 营 区 训 练 场 试 验 场 ; ( 四 )军 用 的通 信 导 航 观 测 台站 ; ( 五 )其 他 直 接 用 于军 事 设 施 的土 地 房屋

第十 三 条
条 例 所 称 城 镇 职 工 按 规定 第 一 次 购
,
无 偿转 让 给 受 赠 者 的 行 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7]52号1997年10月28日)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三条条例所称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

第四条条例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条例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第五条条例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予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六条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七条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第八条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一)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二)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三)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四)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一)

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一)

第十三章税收征收管理法(一)第一节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一、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立法目的(考的概率很低,自行阅读)1.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首要目的)2.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

3.保障国家收入。

4.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5.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1.《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2.由税务机关征收的费,如教育费附加,不适用《征管法》,不能采取《征管法》规定的措施。

3.海关征收和代征的税种(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也不适用《征管法》。

4.农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例-单选题】下列税费征收管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是()。

(2015)A.关税B.房产税C.教育费附加D.海关代征增值税网校答案:B网校解析:教育费附加属于费用,不适用征管法;海关征收的增值税和关税不适用征管法。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三)有关单位和部门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在内的有关单位和部门第二节税务管理【本节引言】1.本节知识框架税务管理包括: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管理一、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引言】1.税务登记管理知识框架税务登记管理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分为以下两类:(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中包括: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2)其他纳税人。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2.无需税务登记的对象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无需办理税务登记。

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重点解读

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重点解读

2021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及重点解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规定缴纳契税。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7月7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1997年7月7日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公有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第七条经批准减征、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不再属于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减征、免征契税范围的,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的税款。

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

1997年契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时效性:已被修改发文机关:国务院文号: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发文日期:1997年07月07日施行日期:1997年10月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习题班 第13章 契税法(答案解析)

习题班 第13章 契税法(答案解析)

第十三章契税法(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

1.职员李某和王某互换居住用房,当双方的房产价值相等时,契税()。

A.双方均要缴纳B.由李某缴纳C.由王某缴纳D.价值相等的,不缴纳2.北京一泓药业公司在2006年将其一处房产(价值1000万),和另一个公司互换一商品房(价值800万),双方按差价补付后,办理了过户手续。

当地政府规定的契税税率是3%,则北京一泓药业公司应缴纳契税()。

A.不纳税B.30C.24D.63.下列关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正确的为( )。

A.办理房产过户的当天B.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当天C.约定房地产转让当天D.交纳购房款当天4.下列属于应缴契税的纳税人有( )。

A.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财政局B.承受房屋用于教学的大学C.承受土地使用权的某房地产公司D.国企改制重组中,政策性划转过程中发生的房屋权属承受5.下列项目中属于应纳契税的有( )。

A.等价交换房产B.国有企业出售,对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并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的C.接受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的D.城镇职工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6.甲企业破产清算时,将价值5000万的房产进行拍卖,取得收入4800万,将价值1000万元的房产抵债,债务总额为2000万,(该地适用契税税率4% )则该业务行为应缴纳的契税为()。

A.192万B.272万C.232 万D.200万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契税的特点的是()。

A.属于财产所得税B.属于财产转移税C.由财产承受人缴纳D.权属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2.下列属于契税征税范围的行为是()。

A.某政府机关出让一国有土地使用权B.某公司将一处房屋赠与教育部门C.两个单位之间的房屋交换D.李某承包农村果园的经营权3.下列关于契税的陈述正确的是()。

A.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

B.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通过!税率将调整为3%至5%《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发布:税率1%-7% 明年9月1日施行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地契税什么时候交?地契税怎么交?现在人们无论是买房子还是卖房子,除了购房款,通常都会涉及到税费的缴纳问题。

一般情况下,房屋交易税费中,契税是占到了很大的比例,所以大家要清楚的知道房屋契税缴纳的标准和时间。

那么契税什么时候交?购房契税如何计算我们生活中很多商品的购买,都会缴纳税费,只是有的税费并没有直接体现出来,所以大家不知道,购房需要上交契税相信大部分人都听说,但是具体上交的事宜,还是有一部分朋友并不清楚,那么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普及一下相关内容,契税什么时候交?购房契税税率是多少?契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很多购房者只知道购房是要交房产税的,但是对于房产税的问题却并不了解。

在购房过程中,有三个税种是必交无疑的,其中之一就是契税。

对于第一次买房的新手来说,估计还不是很了解契税,那么购房契税税率是多少?契税的计税依据有哪些?买房成本要增加?国家税务局回应:误读,没这回事今日,契税法出台,其中最受公众关注的是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至5%。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已经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97年7月7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五条契税应纳税额,依照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税率和第四条规定的计税依据计算征收。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

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契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文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契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收收入,根据《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契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征收税率及计算方法以及征收管理等相关事项,均应符合《条例》的规定,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征收范围第四条契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一)土地出让金;(二)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三)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四)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

第五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标准根据《地方土地出让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征收契税时,应按照差价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第七条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的征收标准及税率,根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以及继承和受遗赠对象关系的不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征收。

第八条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的征收标准和税率,依据其具体规定进行执行。

第三章征收税率及计算方法第九条土地出让金的征收税率根据土地出让的性质不同,分为普通用途地税率和特种用途地税率两种,并在《地方土地出让规定》中规定税率的幅度范围内确定。

第十条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差价按照差价数额的一定比例征收税款。

第十一条不动产的继承和受遗赠收入的税率,根据不动产的评估价值以及继承和受遗赠对象关系的不同情况,按照一定比例确定。

第十二条其他契税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收入的税率根据具体规定执行。

第四章征收管理第十三条征收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纳税人的契税进行核定、征收、登记、代扣代缴等工作。

第十四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履行契税申报、缴纳义务,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征收机关应加强对契税的监督和检查,发现税收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并追缴税款。

第十六条对于存在争议的契税征收问题,纳税人可以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违反契税规定的行为,将依据《条例》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罚款、扣押财产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20年第25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第五条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間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第十三章 契税 《国家税收》PPT课件

第十三章  契税  《国家税收》PPT课件
* (4)依法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 (5)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 *
第十三章 契税
* 第二节 契税的计算 * (一)计税依据的确定 * 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 * 1.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 * 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 *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
第十三章 契税
第一节 契税概述
一、概念 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二、征税对象
* 境内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 * 1. 一般规定 *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 (3)房屋买卖。 * (4)房屋赠与 * (5)房屋交换 * (6)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的行为 * (7)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 (8)房屋附属设施有关的契税政策
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 *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计税依据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 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且无正当 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第十三章 契税
第十三章 契税
五、减免税
* 1.免税规定 *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
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 (3)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
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第十三章 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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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契税法
•契税是在中华人民国境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时,对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财产行为税类。

•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税收法规就是《契税暂行条例》,1954年财政部对《契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改,1980年、1990年财政部又对契税政策进行了一些补充和调整,现行契税是依据国务院1997年7月7日重新颁布的《契税暂行条例》于1997年10月1日施行。

•契税实行一次性征收,普遍适用于外资企业和外国公民。

•学习重点是:征税对象、纳税人、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等。

第十三章契税法
本章变化容:
在税收优惠中新增了契税优惠的特殊规定。

P234-235
•一、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
•(一)征税对象
•1、征税对象的一般规定
•征税对象是指境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注意与土地增值税的交叉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交土地增值税)
•②土地使用权转让(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③房屋买卖(符合条件的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④房屋赠与(符合条件的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⑤房屋交换(单位之间进行房地产交换还应交土地增值税)
•以下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独资经营企业,免契税)
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③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④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⑤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
•2、征税对象的特殊规定
•(1)公司制改造。

不改变投资主体和出资比例的改制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对独立发起、募集设立的股份承受发起人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成全体职工持股的和股份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

其余涉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征收契税。

•(2)企业合并。

新设方或存续方承受被解散方土地、房屋权属的,如合并前各方为相同投资主体的不征,其余则征。

•(3)企业分立。

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权属不征。

•(4)股权重组。

股权转让中,单位或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不征;增资扩股,以土地、房屋作价入股或作为出资投入的,征收契税。

•(5)企业破产。

债权人承受,免征;非债权人承受,征契税。

•(二)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三)税率
契税采用幅度比例税率3%-5%,具体执行税率由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在上述幅度确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不动产的价格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时,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②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时,由征收机关参照相应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③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时,以交换的差额为计税依据。

•④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或者土地收益。

•成交价格和交换差价明显不合理又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二)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适用税率
计税依据为发生上述不同应税行为时的成交价格、市场价格和交换差价。

例:两单位互换经营性用房,A的房屋价格为490万元,B的房屋价格为600万元,差额由A支付,当地契税税率为3%,则应如何缴纳契税?解:(1)房屋等价交换,不交契税。

不等价交换由多付资产一方按价差缴纳契税。

(2)A应缴纳契税为:
(600-490)3%=3.3(万元)
•三、税收优惠
根据暂行条例规定,以下情况减免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2、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用住房的,免征契税;
3、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4、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项目。

5、承受荒山等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契税。

6、外国使领馆及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7、特殊规定:
(1)公司制改造,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3)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分立企业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5)收购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的,减半征收契税,安置全部职工的,免征契税。

(6)承受关闭、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非债权人承受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的,减半征收契税,安置全部职工的,免征契税。

•四、契税征收管理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当天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当天。

•2、纳税期限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地点: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
•4、征收管理
•纳税人出具契税完税凭证,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应向契税征收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契税征收机关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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