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法律制度
关于公民代理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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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事务日益复杂,普通公民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往往面临诸多困难。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法律服务的效率,我国法律体系逐步形成了公民代理制度。
公民代理是指公民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法律事务的行为。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公民代理的法律规定,包括代理的概念、种类、法律依据、代理人的资格、代理的效力、代理的终止等方面。
二、公民代理的概念公民代理,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法律事务的行为。
代理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委托人、代理人和相对人。
其中,委托人是被代理人,代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相对人是代理人代理行为所指向的另一方当事人。
三、公民代理的种类根据代理权的来源和授权方式,公民代理可分为以下几种:1. 法定代理: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自然享有代理权。
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代理。
2. 指定代理: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有权机关根据案件需要,指定代理人代为处理法律事务。
3. 委托代理:委托人委托代理人代为处理法律事务,委托代理又分为一般委托代理和特别委托代理。
四、公民代理的法律依据我国公民代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五、公民代理人的资格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经委托人同意,可以聘请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人士担任代理人。
3. 代理人不得为本人或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代理。
4. 代理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六、公民代理的效力1.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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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
代理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之一,它规定了代理关系的形成、代理权限的行使、代理后果的承担等问题。
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为被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为目的,获取代理费用或其他利益的关系。
代理的法律特征包括主体上的平等性、程序上的公开性、行为上的有偿性等。
2. 代理的种类:代理分为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由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从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法定代理则是由法律直接规定代理人资格和代理权限的关系。
3. 代理权的产生、行使、终止:代理权的产生、行使、终止应根据代理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规定。
一般来说,代理权的产生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或法律规定,代理权的行使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权的终止应根据代理关系的具体情况进行规定。
4. 越权代理和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法律行为,但没有获得被代理人授权的行为。
无权代理则是代理人没有获得被代理人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这两种行为都会对代理关系造成损害,并可能导致法律后果的产生。
5. 代理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代理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某些情况下,被代理人可能会对代理人进行授权,或者代理人可能会享有对被代理人的代理权。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和被代理
人的法律地位可能会出现不平等的情况。
以上是代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它们构成了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也为民法中代理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基本的支撑。
双方代理_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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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双方代理,又称利益冲突代理,是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的同一法律行为,且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存在冲突。
双方代理在我国《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旨在维护交易的公平、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双方代理的法律规定出发,结合实务案例,对双方代理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
二、双方代理的法律规定1.《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代理人不得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除非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并且不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2.《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双方代理的实务分析1. 案例一:甲公司委托乙律师代理其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同时接受丙公司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意见。
后甲公司发现乙律师存在双方代理的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乙律师的行为构成双方代理。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律师承担赔偿责任,并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乙律师的代理权。
2. 案例二:甲公司委托乙律师代理其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发现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乙律师未告知甲公司,仍继续代理双方签订合同。
后甲公司发现乙律师的行为,要求乙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乙律师的行为构成双方代理,且给甲公司造成了损失。
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律师承担赔偿责任,并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乙律师的代理权。
3. 案例三:甲公司委托乙律师代理其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发现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乙律师告知甲公司后,甲公司同意乙律师继续代理双方签订合同。
后甲公司发现乙律师的行为,要求乙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乙律师在得到甲公司同意后,可以继续代理双方签订合同。
代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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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隐名代理
含义
2.5.1
隐名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表明被代 理人身份实施的代理行为。
《民法通则》在一般意义上确认了显名代理。 《合同法》则针对特定的民事活动规定了隐名代 理的适用效力,即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 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依法 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① ② ③
2.2.2
代理权的行使规则
①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 进行无权代理。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② ③
④
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 转委托。
2.2.3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① ②
认定条件
代理人拥有代理权。 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的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 代理权。 已经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具体种类 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为法律行为。
2.4.2
构成要件
1) 2)
存在无权代理行为,前提条件。
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 人有代理权。 第三人在主观上是善意的且无过错。
3)
2.4.3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
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并未 授权。
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 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交给他人,他人以 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 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 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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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典》对代理制度进行了全面规定,明确了代理的种类、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代理的法律责任等。
以下将对我国代理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理的种类1. 全权代理全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有权代理被代理人进行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全权代理分为一般全权代理和特别全权代理。
(1)一般全权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可以代理被代理人进行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2)特别全权代理:指代理人在特定范围内,可以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2. 限制代理限制代理是指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3. 间接代理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4. 代理权的授予代理权的授予是指被代理人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授权代理人进行特定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三、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1. 代理人的权利(1)依法行使代理权,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2)独立、公正地处理代理事务;(3)根据代理权限,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4)要求被代理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5)要求被代理人承担因代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2. 代理人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2)不得滥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3)不得擅自变更、撤销代理权;(4)不得泄露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5)不得接受被代理人的贿赂。
四、代理的法律责任1. 代理人因过错导致代理行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代理人违反代理义务,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代理的法律适用1. 代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总论-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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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的承诺,服务。受托人不干涉委托人的这种自由。以上承诺仅仅只是受托人对于
委托人提供的承诺。
委托人(签章)
受托人:(签章)
2020年3月22日
2014年 月 日
2020年3月22日
授权委托书:由被代理人出具的证
明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指明其权限的 书面法律文件,是代理资格的证明。
《民通》65条规定:授权委托书应 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 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授权 人签名或者盖章。
三、代理权
1、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能够以本人的名义为 法律行为,而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本人的法 律地位或资格。
内涵:(1)代理权不是一种权利,而是法律地 位或者资格;(2)对代理人而言,代理权是 一种行为资格;(3)对代理人而言,代理权 又是一种豁免资格。
2、代理权的产生
法定代理:法律规定
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扩张作用:
1)超越时间的限制,分身有术。 2)超越空间的限制,鞭长可及。 3)超越技术的限制,无所不能。
“唯个人精力、时间有限,何妨以自己所信任之人为 代理人,而依其行为以坐享其法律效果!且以自己经 济信用为背景,利用他人之才能从事活动,其效果未 必不强于自己躬亲,又何乐而不为?尤其是经济组织, 借助于代理制度,可以克服地域的限制,而在全国市 场和国际市场上进行购销、投资、合作等各种经济活 动。试看今日之在企业家,其事业遍及全球,而自己 犹高枕从容,皆代理制度之所赐。” ——梁慧星: 《民法总论》第207页。
2020年3月22日
代理与行纪的重要后果区别:“如果中间人 破产或者没有履约能力,代理中本人利益不受 影响,行纪中本人利益会因中间人破产或者没 有履约能力而遭受重大损失。”
第五章 代理法律制度
![第五章 代理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735dc9da6f1aff00bed51e55.png)
(二)普通法中代理关系的终止
1、普通法代理关系基于当事人行为而终止 2、普通法代理关系基于法律程序而终止
案例1:2003年3月,某企业为解决本公司职工住房紧张的状况, 决定在一块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上为职工集资建房,经相关部门 批准获得准许,张某作为企业的职工报名参加了集资。2003年6月 交集资款时,张某考虑到集资房的户型较小想退出集资,外单位的 林某听说后,找到张某,称自己想要该房,但自己不是本单位的职 工,不符合集资的条件,希望以张某的名义进行集资,张某同意, 该企业认为集资人员已定,不宜再变动,便默许同意。这样林某以 张某的名义集资9.6万元。2003年12月张某分得一面积80平方米的住 房,张某将该房交于林某,林某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入住。由于房屋 是以张某名义集资,故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是张某,2004年4月, 张某拿到房产证后产生悔意,想要回房屋,便找林某商议,林某不 同意,张某遂向法院起诉,声称自己集资9.6万元分得的房屋,曾以 口头约定借给林某使用,后索要多次,林某拒不返还,请求法院判 令林某返还房屋。林某予以否认,并称自己才是实际的出资人。经 庭审,张某虽承认当初确实是代替林某集资购买的房屋,但仍不愿 放弃房屋的所有权。
(二)构成要件 1、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因此只能在代理 人无权代理而从事代理行为的情况下发生。 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或者事实相信无权代理人有 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错的。 4、相对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行为的 有效要件。 (三)表见事由 表见代理一般需要表见事由,表见事由包括:工作 证、空白合同书、介绍信及商业惯例。
第五章
代理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一节 代理法概述
一、两大法系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公民代理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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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公民代理,又称民间代理,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在我国,公民代理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公民代理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就公民代理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民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公民代理,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
公民代理具有以下特征:1. 代理行为的主体是公民;2. 代理行为是以他人的名义进行的;3. 代理行为具有民事法律效力;4. 代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二)特征1. 代理行为的主体资格:公民代理的主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未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代理行为主体。
2. 代理行为的性质:公民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具有民事法律效力。
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 代理行为的范围:公民代理的范围包括代理签订合同、代理参加诉讼、代理申请登记、代理履行债务等。
4. 代理行为的限制:公民代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代理行为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民代理的法律规定(一)公民代理的成立条件1. 代理人有代理权:代理人必须具有代理权,包括法定代理权、委托代理权和指定代理权。
2. 被代理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
3. 代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代理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二)公民代理的形式1.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被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委托代理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 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特定的人担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 指定代理:指定代理是指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或者有关机关指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代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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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 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 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 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1.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 2.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 对于连带债权人、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
法院主动审查
法律效力
胜诉权消灭
期间性质
可变时间,可中断、中 止或延长
实体权消灭 不变期间
除斥期间
《合同法》、《民通意见》的有关条款中,就法律行 为的变更权、撤销权,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的追 认权,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等具体形成权,规定 应受除斥期间限制。
《合同法》第55条第(一)款规定: 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 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人民法院管辖
(五)法院的判决与裁定
判决
裁定
目的
解决的是案件的 实体问题
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数量
在案件审理终结 时作出,一般 一个案件一个 判决
发生于诉讼的各阶段,一个案件可 能有多个裁定
形式
只能采用书面形 式
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 式
效力
一审判决可以上 诉
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 回起诉的裁定可以上诉外,其他 裁定一律不准上诉
第三节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基本理论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
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 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 一种法律制度。
代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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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甲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拟与某市乙公司签订一份价值500万元的货物买卖合同。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出差在外,无法亲自参与合同签订。
甲公司授权其员工丙为公司代理人,全权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丙在签订合同时,乙公司未对丙的代理资格提出异议。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按时支付货款。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丙是否具备代理资格?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义务?三、案例分析1. 丙是否具备代理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丙为公司代理人,并全权代表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
丙在签订合同时,乙公司未对丙的代理资格提出异议。
因此,丙具备代理资格。
2. 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付款义务?(1)甲公司授权丙签订合同,合同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案中,甲公司授权丙签订合同,且丙具备代理资格,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有效。
(2)甲公司未按时付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付款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本案中,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并赔偿因甲公司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代理制度的意义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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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的意义及内容代理制度是指透过委任人期间的授权,对一部分法律事务的代理人的行为所形成的制度。
代理制度的意义在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缩短法律行为的决策时间,提高法律效率。
首先,代理制度可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在许多法律事务中,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亲自出席或行动,需要委托代理人为其进行法律行为。
代理人作为当事人的代表,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职业道德,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代理人通过代表当事人与其他方进行争议解决或交易谈判,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的维护。
其次,代理制度可以缩短法律行为的决策时间。
现代社会中,法律事务如诉讼、合同签订等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当事人常常由于其他工作或生活原因,无法全程参与其中。
通过代理制度,当事人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人来完成这些事务,减轻了自身的负担,同时也能够提高法律行为的效率和速度。
再次,代理制度可以提高法律效率。
代理人作为专业人士,对法律事务有着更深入的了解和经验,能够更好地处理法律问题。
通过代理制度,可以将专业人士的知识和经验应用于法律事务中,使得纠纷的解决更加专业和精准。
另外,代理制度还可以避免当事人在法律程序中的不当行为,保证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代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代理的授权、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代理人的权限等。
代理的授权是当事人授权代理人代表自己完成特定的法律事务,可以是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的授权。
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是指代理人必须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和法律的规定,真实、完整地履行代理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代理人的权限是指代理人在代理事务中所拥有的权力范围,代理人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其权限,不能擅自超越。
总之,代理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保障了当事人的权益,缩短了法律行为的决策时间,提高了法律效率。
代理制度的内容包括代理的授权、代理人的义务和责任、代理人的权限等。
通过建立健全的代理制度,我们可以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为社会的和谐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民法典间接代理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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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代理制度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间接代理作为一种重要的代理形式,对于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繁荣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典》对间接代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本文将从间接代理的概念、法律规定、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二、间接代理的概念间接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形式。
在间接代理中,代理人被称为“间接代理人”,被代理人被称为“被代理人”。
三、民法典间接代理法律规定1. 间接代理的成立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间接代理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代理人必须具有合法的代理权,包括法定代理权、授权代理权和委托代理权。
(2)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人应当明确表明自己的身份,并表明其行为是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代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代理行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 间接代理的法律效果(1)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代理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应当向代理人履行债务。
(3)被代理人有权追认代理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代理人有权对代理人的行为进行追认,追认后,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 间接代理的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以下情况下,被代理人可以撤销代理行为:(1)代理人无权代理。
代理人无权代理的,被代理人可以撤销代理行为。
(2)代理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代理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被代理人可以撤销代理行为。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被代理人可以撤销代理行为。
代 理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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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追认 被代理人追认的,代理权的效力得到补正,代理行为有效,代理的法律行为的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追认的方式,明示和默示均
可。同时,相对人享有“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追认的,视为拒绝 追认。 2.撤销 “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追认相对人之前,即追认生效之前,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一经撤销,无权代理 实施的法律行为即归于无效状态。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拒绝追认 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或未予以追认的,因无权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不能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其法律后果因相对人善意或 恶意而有所不同:①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无权代理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无权代理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代 理行为有效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②恶意相对人(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因此遭受的损失,由相对人和代理 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四)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虽无代理权,但因权利外观、善意且无过失的相 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拥有代理权,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善意相对人有权 主张该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法律制度。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时,无代理权。 ② 存在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也称为权利外观)。 ③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代理人没有代理权。“无过失”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并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且不构成表见代理 的情形。
狭义的无权代理有三个基本特征: ①行为人欠缺代理权,具体可表现为,从来不曾享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
我国代理法律制度
![我国代理法律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48cf950a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c1.png)
(4)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
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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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有关代理的新规定: 1.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 2.拓宽了代理的内涵,确认了间接代理制度
我国《合同法》对委托合同,一是没有规定受托人应以谁的名义处理事 务(即没有限定代理必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二是规定了受托人以自己 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委托人的介入权和第三人的选择权。 这实际上确认了间接代理制度,并采纳了英美法代理制度中委托人的介 入权和第三人的)概念:外贸代理制是指我国具有外贸经营权的 公司、企业接受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的 委托,在授权范围内代理进出口商品,并收取约定代 理费的一项外贸制度。
根据外贸代理实践,我国存在三种类型的外贸代理: ①有外贸权的企业之间的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 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有外贸权的企业之 间的代理,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法律 行为; ③有外贸权的企业为无外贸权的企业代理进 出口,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其中第三种类型的外贸代理在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实践 中最为常见和典型。
(二)性质:我国外贸代理制实际上是糅合了直接代
理和间接代理的一种特殊代理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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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1)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 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 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 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 负连带责任。
(3)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 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 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法律代理制度课程设计
![法律代理制度课程设计](https://img.taocdn.com/s3/m/11d4b6dd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3167c15.png)
法律代理制度课程设计一、教学目标通过本章节的学习,学生将能够:1.掌握法律代理制度的定义、类型和适用范围。
2.理解法律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和相关规定。
3.能够分析实际案例,运用法律代理制度解决相关问题。
4.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提高法律素养。
二、教学内容本章节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1.法律代理制度的定义和类型,包括法定代理、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等。
2.法律代理制度的基本原理,包括代理权、代理行为和代理责任等。
3.法律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合同、民事诉讼和商事活动等。
4.实际案例分析,运用法律代理制度解决相关问题。
三、教学方法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性,本章节将采用多种教学方法:1.讲授法:讲解法律代理制度的定义、类型和基本原理。
2.案例分析法:分析实际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法律代理制度解决问题。
3.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促进学生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4.实验法:通过模拟实验,让学生亲身体验法律代理制度的过程。
四、教学资源为了支持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实施,本章节将利用以下教学资源:1.教材:《法律代理制度》相关章节。
2.参考书:提供相关法律条文和案例资料,以便学生深入研究。
3.多媒体资料:制作PPT、视频等,生动展示法律代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4.实验设备:模拟实验所需的设备,如法庭模拟系统等。
五、教学评估为了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估学生的学习成果,本章节将采用以下评估方式:1.平时表现:通过课堂参与、提问、小组讨论等环节,评估学生的学习态度和积极性。
2.作业:布置相关的法律代理制度案例分析、论文写作等作业,评估学生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3.考试:设计考试题目,包括选择题、简答题和案例分析题等,全面考察学生的知识掌握和应用能力。
六、教学安排本章节的教学安排如下:1.教学进度:按照教材的章节顺序,合理安排每个章节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时间。
2.教学时间:每个课时安排45分钟,确保充足的时间进行讲授、讨论和案例分析等活动。
代理规章制度范本
![代理规章制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cba96882185f312b3169a45177232f60dccce75b.png)
代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代理行为,维护代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代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条代理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代理双方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明确代理权限、代理期间、代理费用等事项。
第二章代理权限第五条代理权限包括代理事项、地域、期限等,由被代理人根据需要确定。
第六条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超越代理权限进行代理行为。
第七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代理行为。
第八条代理人不得将代理权转委托给他人。
第三章代理期间第九条代理期间由代理合同约定,双方可以约定代理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
第十条代理期间届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
代理人应当将代理事务的处理情况报告给被代理人。
第十一条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间内可以随时解除代理合同,代理人应当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代理费用第十二条代理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代理合同中明确。
第十三条代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被代理人支付代理费用。
第十四条代理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由双方约定。
第五章代理责任第十五条代理人应当履行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第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代理人委托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行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代理人不得利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代理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违约责任第十九条代理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代理人不履行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代理人可以解除代理合同,并要求代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被代理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代理费用,代理人可以解除代理合同,并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章争议解决第二十二条代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代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代理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af225baa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ed570a8.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当事人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借助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代理人的行为代表被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从而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
然而,在代理实践中,由于代理制度的不完善以及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代理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代理法律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对代理法律制度进行分析。
二、案例描述某市甲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计划与乙市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
由于甲公司地处乙市,甲公司负责人张某决定委托其朋友李某作为代理人,代表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
李某在接受委托后,与丙公司负责人丁某进行谈判。
在谈判过程中,李某因个人原因未能充分了解丙公司的真实情况,导致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存在重大误解。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丙公司的履约能力存在问题,遂要求解除合同。
然而,由于李某未按照甲公司的指示进行合同解除,导致甲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三、案例分析1. 代理人的资格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3)有代理权。
在本案中,李某虽然接受甲公司的委托,但并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代理过程中未能充分了解丙公司的真实情况,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
因此,李某的代理资格存在问题。
2. 代理人的义务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诚实信用原则;(2)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行事;(3)保守商业秘密;(4)及时报告代理事务的进展情况。
在本案中,李某未按照甲公司的指示行事,导致甲公司遭受损失。
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代理人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代理关系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代理关系可以因以下原因解除:(1)代理期限届满;(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3)代理人辞去委托;(4)代理关系终止的其他原因。
关于双方代理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双方代理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40128a2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38.png)
第1篇摘要:双方代理,又称共同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同一法律行为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
我国《民法典》对双方代理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其合法性、限制性及法律后果。
本文将对双方代理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探讨其在实际操作中的适用与争议。
一、引言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一种法律制度。
双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是代理的一种特殊形式。
由于双方代理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各国法律对双方代理均有所限制。
本文将分析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双方代理的规定,并探讨其实际应用中的问题。
二、我国《民法典》中关于双方代理的规定1. 合法性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代理权;(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三)在代理权限内。
”根据该规定,双方代理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是合法的。
2. 限制性《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代理人不得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该条规定了双方代理的限制性,即代理人不得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除非被代理人或双方当事人同意。
3. 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违反前款规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了双方代理的法律后果,即代理人违反规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双方代理的适用与争议1. 适用范围双方代理适用于各种代理行为,如买卖、租赁、借贷等。
在适用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代理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代理资格。
(2)代理人应当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需求和利益,确保代理行为的合法性。
(3)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了解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
2. 争议问题(1)代理人的忠诚义务与利益冲突双方代理中,代理人可能同时代表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从而产生利益冲突。
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忠实于被代理人,避免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法律制度案例(3篇)
![代理法律制度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c92e0a8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f21fc07.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决定拓展国内市场。
为了更好地管理国内业务,甲公司决定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
乙公司成立后,甲公司委派丙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乙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丙在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甲公司决定更换法定代表人。
甲公司拟委托丁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授权丁代表乙公司进行相关法律事务。
二、案例争议甲公司拟委托丁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并授权丁代表乙公司进行相关法律事务。
然而,乙公司内部存在部分股东对丁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认为丁不具备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同时,部分股东对甲公司授权丁代表乙公司进行法律事务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双方就以下问题产生争议:1. 丁是否具备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2. 甲公司授权丁代表乙公司进行法律事务的行为是否合法?三、案例分析1. 丁是否具备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良好品行;(三)具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四)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结合本案,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良好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符合担任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2. 甲公司授权丁代表乙公司进行法律事务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设立法定代表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代表企业行使职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代表企业签订合同;(二)代表企业参加诉讼、仲裁;(三)代表企业接受、处理法律事务;(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结合本案,甲公司作为乙公司的全资股东,有权决定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律师代理法律规定(3篇)
![律师代理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5913f30a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3b.png)
第1篇一、律师代理概述律师代理是指律师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务的行为。
律师代理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律师代理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律师代理的适用范围、律师代理的权限、律师代理的程序等内容。
二、律师代理的适用范围1. 诉讼代理: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包括起诉、答辩、上诉、申诉等。
2. 仲裁代理: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进行仲裁,包括申请仲裁、答辩、上诉等。
3.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进行以下非诉讼法律事务:(1)合同纠纷调解、仲裁、诉讼代理;(2)知识产权纠纷代理;(3)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代理;(4)公司、企业法律顾问;(5)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代理;(6)法律咨询、法律培训等。
4. 其他法律事务代理: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进行其他法律事务,如遗嘱、继承、财产分割、离婚、收养等。
三、律师代理的权限1. 律师代理权限的取得:律师代理权限的取得,应当由当事人书面委托,并明确授权律师代理的范围和事项。
2. 律师代理权限的行使:律师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可以依法行使以下权利:(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2)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调查取证;(3)参加诉讼、仲裁活动;(4)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答辩;(5)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6)申请证据保全、财产保全;(7)提出上诉、申诉、申请再审;(8)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
3. 律师代理权限的限制: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限制:(1)不得超越当事人授权的范围;(2)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3)不得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4)不得接受当事人不正当的请托;(5)不得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四、律师代理的程序1. 委托代理:当事人委托律师代理,应当与律师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