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介绍企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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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特设的电子商务专区, 向海关报关(1210),海关建立电子商 务电子账册。境内个人网购区内商品后, 电商向海关申报清单,海关对电子订单、 支付凭证、电子运单和清单进行比对, 凡相符的,海关按照货物征税,验放后 账册自动核销,并纳入海关统计。
目录
一.财关税 〔2016〕18号通知
跨境新政
海关政策
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
3. 通关管理
进口:
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 、支付 、物流如实传输交易、支付和物流电子信息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承 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可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信息 出口: 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 如实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
跨境电子商务新政介绍
南京海关 2016年5月19日
海关管理
1
跨境电子商务的四种业务模式
一般出口 指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 方式,电商出口商品以邮、快件方式分
批运送,海关凭清单核放出境,定期为
电商把已核放清单数据汇总形成出口报 关单( 9610 ),电商凭此办理结汇、 退税手续,并纳入海关统计。
2. 企业管理
管理范围: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 电商/电商平台、物流、支付、监管场所运营人 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
企业情况登记表
海关政策
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
2. 企业管理
注册登记: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分为有无报关权两种,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申 报清单),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无报 关权企业的信息登记根据《稽查司关于办理无报关权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登记有 关事项的通知》(稽查函〔2016〕13号)办理。所有企业需要在企管部门办理注 册或者信息登记手续。
海关政策
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
3. 通关管理 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对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订购人 )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向海关提供由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身份有效
税收新政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财关税〔 2016〕18号
适用范围: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清单》内商品,完整的三单信息 税额:关税税率暂设为0%,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暂按法定应纳 税额的70%征收 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人民币20000元 单次交易限值:人民币2000元 退货: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可申请退货,退回税款和个人额度
海关管理
1
跨境电子商务的四种业务模式
直购进口 该模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平 台与海关联网,境内个人跨境网购后, 平台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 等传输海关,商品通过海关跨境电子商 务专门监管场所入境,按照货物征税, 并纳入海关统计。
海关管理
1
跨境电子商务的四种业务模式
网购保税进口
该模式是指电商将整批商品运入海
目录
一.财关税 〔2016〕18号通知
跨境新政
二.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
三.税委会〔2016〕2号
海关政策
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
起草背景
积极配合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调整
在合理设置税负、保障税负公平、兼顾海关操作的原则下,营造支 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发展的税负环境,统一和规范相应税收政策 研究开发了全国统一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境商品信息化系统,在 今年4月8日同步上线试运行。
正面清单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范围:财政部 发改委等13个部委于4月7日和4月15日先后出台了两批进口 商品清单,涉及2420条10位税号商品,两份清单涵盖了跨境贸易电 子商务服务试点期间实际进口的大部分商品。 许可证件 :清单内商品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化妆品、奶粉等) 通 关 单:直购商品免于验核通关单,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 物验核通关单、“二线”出区时免于验核通关单 数量限制:属于国家关税配额管理的粮、糖等,个人年度数量限制 限 保 税:部分商品仅限网购保税进口
二.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
三.税委会〔2016〕2号
税收新政
财关税〔 2016〕18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 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目的: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 展 税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 值税、消费税 纳税义务人: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 完税价格: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代扣代缴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可作为
税〔2015〕48号
海关政策
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
1. 适用范围 按照国务院对跨境电子商务工作的指示 要求,新公告明确了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 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 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 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海关政策
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
海关政策
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
相关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
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46号) 海关总署2014年第56号公告 《财政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方案的请示》(财关
海关管理
1
跨境电子商务的四种业务模式
特殊区域出口 该模式是指电商把整批商品按一般 贸易报关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 实现退税;对于已入区退税的商品,境 外网购后,海关凭清单核放,由邮、快 件企业分送出区离境,海关定期将已放
行清单归并形成出口报关单(1210),
电商凭此办理结汇手续,并纳入海关统 计。
目录
一.财关税 〔2016〕18号通知
跨境新政
海关政策
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
3. 通关管理
进口:
零售进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 、支付 、物流如实传输交易、支付和物流电子信息 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受电子商务企业、支付企业委托,在承 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可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信息 出口: 零售出口商品申报前,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应当分别 如实传输交易、收款、物流等电子信息
跨境电子商务新政介绍
南京海关 2016年5月19日
海关管理
1
跨境电子商务的四种业务模式
一般出口 指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 方式,电商出口商品以邮、快件方式分
批运送,海关凭清单核放出境,定期为
电商把已核放清单数据汇总形成出口报 关单( 9610 ),电商凭此办理结汇、 退税手续,并纳入海关统计。
2. 企业管理
管理范围: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 电商/电商平台、物流、支付、监管场所运营人 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材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的企业不需要提供))
企业情况登记表
海关政策
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
2. 企业管理
注册登记: 参与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分为有无报关权两种,向海关办理报关业务(申 报清单),应当按照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无报 关权企业的信息登记根据《稽查司关于办理无报关权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信息登记有 关事项的通知》(稽查函〔2016〕13号)办理。所有企业需要在企管部门办理注 册或者信息登记手续。
海关政策
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
3. 通关管理 出口:采取“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进口:采取“清单核放”方式办理报关手续
《申报清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企业应当对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订购人 )身份信息进行核实,并向海关提供由国家主管部门认证的身份有效
税收新政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财关税〔 2016〕18号
适用范围:从其他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 清单》内商品,完整的三单信息 税额:关税税率暂设为0%,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暂按法定应纳 税额的70%征收 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人民币20000元 单次交易限值:人民币2000元 退货: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可申请退货,退回税款和个人额度
海关管理
1
跨境电子商务的四种业务模式
直购进口 该模式是指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平 台与海关联网,境内个人跨境网购后, 平台将电子订单、支付凭证、电子运单 等传输海关,商品通过海关跨境电子商 务专门监管场所入境,按照货物征税, 并纳入海关统计。
海关管理
1
跨境电子商务的四种业务模式
网购保税进口
该模式是指电商将整批商品运入海
目录
一.财关税 〔2016〕18号通知
跨境新政
二.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
三.税委会〔2016〕2号
海关政策
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
起草背景
积极配合国家对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调整
在合理设置税负、保障税负公平、兼顾海关操作的原则下,营造支 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发展的税负环境,统一和规范相应税收政策 研究开发了全国统一版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境商品信息化系统,在 今年4月8日同步上线试运行。
正面清单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
范围:财政部 发改委等13个部委于4月7日和4月15日先后出台了两批进口 商品清单,涉及2420条10位税号商品,两份清单涵盖了跨境贸易电 子商务服务试点期间实际进口的大部分商品。 许可证件 :清单内商品免于向海关提交许可证件,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化妆品、奶粉等) 通 关 单:直购商品免于验核通关单,网购保税商品“一线”进区时需按货 物验核通关单、“二线”出区时免于验核通关单 数量限制:属于国家关税配额管理的粮、糖等,个人年度数量限制 限 保 税:部分商品仅限网购保税进口
二.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
三.税委会〔2016〕2号
税收新政
财关税〔 2016〕18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 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目的: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健康发 展 税种: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将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 值税、消费税 纳税义务人: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 完税价格:实际交易价格(包括货物零售价格、运费和保险费) 代扣代缴义务人: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或物流企业 可作为
税〔2015〕48号
海关政策
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
1. 适用范围 按照国务院对跨境电子商务工作的指示 要求,新公告明确了电子商务企业、个人通 过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现零售进出口商品交 易,并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交易电子数据 的,按照本公告接受海关监管。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海关政策
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
海关政策
海关总署2016年第26号公告
相关政策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
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46号) 海关总署2014年第56号公告 《财政部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方案的请示》(财关
海关管理
1
跨境电子商务的四种业务模式
特殊区域出口 该模式是指电商把整批商品按一般 贸易报关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 实现退税;对于已入区退税的商品,境 外网购后,海关凭清单核放,由邮、快 件企业分送出区离境,海关定期将已放
行清单归并形成出口报关单(1210),
电商凭此办理结汇手续,并纳入海关统 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