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及办理的说明
成都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解读
成都建设用地指标交易解读2010年11月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公告要求凡参加成都市2011年1月1日后公告的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竞买的申请人,必须持相应面积的《建设用地指标证书》方可报名,取消通过缴纳建设用地指标保证金报名参与竞买的方式。
2010年11月23日,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举办了“2010〃中国〃成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推介会暨签约仪式”。
该推介会推介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142个,现场签约71个,但是企业获得《建设用地指标证书》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预计周期1—2年),因此成都市国土资源局为保证2011年成都土地市场的秩序,将以事业单位、政府下属企业已完成的整治项目所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进行公开拍卖,解决2011年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竞地无指标的“困境”。
2010年12月17日上午10点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将对多宗建设用地指标(供2000亩)以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拍卖转让,这是成都市首次进行大规模建设用地指标转让。
12月9日成都市国土资源局预公告出让9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合计约550亩左右,预计此次预公告的土地将于2011年拍卖。
一、指标基本情况1、转让方:土地储备中心2、指标的使用:(1)转让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参加成都市(包括中心城区及二、三圈层各区(市)县)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暂不含工业用地)使用权竞买的“持证准入”。
(2)本次交易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向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申请转让(限制转让的除外),即本次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还可通过交易市场再次转让。
(3)本次交易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可拆分和组合使用。
拆分、组合后需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处办理相应的指标变更登记手续。
即公司可根据拟拍卖(挂牌)土地的实际面积对建设用地指标的使用面积做相应调整。
3、指标的具体情况建设用地指标竞价起始价:15万元/亩本次竞价的建设用地指标共2000亩,分多宗竞价,标的大小为10亩、20亩、30亩、50亩、100亩、150亩、200亩(详情请参见交易前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公布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标的一览表》—12月15、16日公布)。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的通知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3.23•【字号】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54号•【施行日期】2011.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54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得到及时充分有效利用,进一步规范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确保急需建设项目落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精神,现就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工作顺利进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是优化建设用地布局和结构、拓展建设用地空间,促进建设用地高效利用和解决当前年度计划指标不足的重要手段之一。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辖区范围内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全面开展摸底清查工作,掌握辖区范围内批而未供土地的数量和类型,加大统筹力度,加快研究制定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有关工作计划和具体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有效促进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请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4月底前将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摸底清查工作的有关情况(应包括工作部署、清查的类型和数量、存在问题、原因分析以及下一步采取的措施等)书面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二、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的概念和类型批而未供建设用地指标调整是指在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农用地面积不减少,耕地实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将某一经合法批准的地块(以下简称甲地块)的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调整区位到另一地块(以下简称乙地块)使用的行为(其中甲地块属于留用地或涉及土地抵押的,不能进行建设用地指标调整)。
国有建设用地用地使用审批程序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003规划选址与用地预 审
003规划选址与用地预审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用地单位可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的同时, 向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选址
如果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持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向项目所在市、县(市)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建 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省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批期限 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或集体所有土地
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
0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确定的用途和年限让与(出租) 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 让(租赁)价款的行为
001前置条件
001前置条件
1、用地权属必须是国有建设用地 按照国家和本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规定,土地出让前应由有资质的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整治 2、必须纳入年度用地计划 国家建设用地,实行计划管理,用地单位需持项目有关文件,在当年九月底前向所在地县、区土地管理 局申请下年度用地计划。市土地管理局根据省下达我市的用地指标,依据用地单位申请用地计划的证件 和基建计划,核发《用地指标通知书》 002规划符合性和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注意规划出让条件必须是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是控规、城镇开发边界外是村规划) 1、范围:土地出让范围应当是规划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6.10.06•【字号】浙土资发[2006]49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发[2006]49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事业单位:去年11月,省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等四个工作规则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93号),四个工作规则的施行,对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根据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省厅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就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1. 对违法补办的建设项目用地,省厅执法监察局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2. 对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省厅土地利用管理处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3. 对不涉及耕地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省厅耕地保护处不再参与网上并联审查。
4. 加快推行省、市、县三级网上审批,逐步取消电子报盘,实现通过网上报送电子报件。
二、进一步优化报批材料1. 城市分批次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时,取消提供预安排建设项目的立项文件。
2. 城市分批次、单独选址和建设项目供地报批时,林业、环保、水利、安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及无压覆矿藏和非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证明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并如实填写《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报省审批时只须提供《相关部门意见汇总表》,各部门的意见材料不需上报,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存档备查。
3. 报省政府审批的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取消提供《土地权属证明》。
4. 城市分批次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报批时,取消《征(占)权属情况汇总表》、《农用地转用地块汇总表》、《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统一提供新格式的《建设项目用地情况汇总表》。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要求指标2023-全文及说明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要求指标2023-全文及说明一、前言本文档旨在详细说明2023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要求的指标。
这些指标旨在确保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合理使用和高效利用。
二、用地面积要求1.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面积要求将根据项目类型和规模而有所不同。
具体要求如下:- 小型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 中型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至1万平方米之间。
- 大型工业项目:建设用地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
2. 工业项目的用地面积除项目本身的建筑面积外,还应考虑项目的生产、储存、园区道路和绿化等配套设施的需求。
3. 建设用地的选址应考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三、地块规划要求1. 工业项目的地块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尽量选择平整、无污染、无地质灾害隐患的地块。
- 充分考虑地块周边交通、水源、供电等基础设施的便利性。
- 合理规划园区道路、停车场、绿化带等公共空间。
2. 工业项目的地块规划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与周边建筑、用地功能相协调。
四、用地环境要求1.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要满足以下环境要求:- 周边环境应无明显污染源,空气、水质等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 建设用地应尽量远离居民区、生态敏感区等。
2. 工业项目应制定并执行环境保护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五、其他要求1.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土地用途。
2. 工业项目应提供必要的土地证明文件,包括土地权属证明、土地规划许可证等。
3. 工业项目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用地管理的其他要求。
六、总结本文档详细介绍了2023年工业项目建设用地要求的指标,包括用地面积要求、地块规划要求、用地环境要求和其他要求等。
这些指标的合理应用将有助于确保工业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国土资发〔2010〕219号)各区(市)县国土资源局(分局):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成都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我局制定了《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附件: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等部门关于完善土地交易制度促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农房建设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成办发〔2010〕59号)要求,为加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和使用管理工作,促进我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经批准立项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复垦农村建设用地为耕地,经验收合格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照申请、审核、确认的程序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第二章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第三条农村建设用地整理项目(简称"整理项目")实施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主体或委托实施单位持《项目验收合格证书》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指标登记申请。
市国土资源局依据登记申请,按照程序审核确认后登记注册,发放建设用地指标证书。
建设用地指标实行实名登记制,经登记后为有效指标。
村镇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
村镇建设统计指标解释及填报说明一、基层表村镇基1表基本情况基层表注意:本表的填报范围是所有的镇乡级区域(其中,街道仅指有村庄数据需要填写的)。
填报类型是对填报对象的分类。
分为镇、乡、镇乡级特殊区域(农、林、牧、渔、团等)和街道四类。
同时,如果是“镇”,还需要分为普通镇、县政府驻地、区政府驻地和其他四类填写。
在使用软件填报时,这两项分类由软件根据所填单位的行政区划代码自动识别。
另外,如果填报类型选择“1.镇”,而且是国家六部门公布的国家级重点镇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公布的省级中心镇(重点镇、试点镇)在相应方框注明√,如既是国家级重点镇也是省级中心镇(重点镇、试点镇),可复选。
如果填报对象是已纳入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范围的县城关镇、建制镇、乡或街道等,应该在104项进行区分填写,如果这部分地区仍有一部分农业用地和农村住户,则同时还需填报村庄数据。
镇(乡)域镇(乡)人民政府行政的地域。
镇(乡)域面积指镇(乡)行政辖区内所有地域面积。
建成区指行政区域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
建成区范围一般是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包括的地区,也就是实际建设用地达到的范围。
建成区面积以镇(乡)政府建设部门(或规划部门)提供的范围为准。
建设用地面积指建制镇(乡)的镇区内居住建筑用地、公共建筑用地、生产性建筑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公用工程设施用地、绿化用地等八大类建设用地面积。
村庄指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的聚居点。
【说明】因为镇(乡)政府驻地和村庄的市政公用设施差距较大,所以在报表中,我们将镇、乡、农场等特殊区域分成建成区和村庄两部分进行统计。
村庄现状用地面积指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聚居点的实际建设用地。
包括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厂房、粮食加工厂、仓库等)、村庄内的道路、绿化以及房前屋后的空地等。
【说明】不要把农田、山地、林地等统计进来。
一般可用每个聚居点外轮廓线包围的面积相加来计算,如果有的村民居住过于分散,可以加上其房屋占地面积来计算。
建设用地报批程序及基本要求
五、省级审查要点(2)
• 省级审查意见(报告)内容
– 1、工程情况
• 项目批准机关(可研和初设) • 工程设计标准 • 总额投资 • 申请用地总面积 • 功能分区
第二十八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一点 五十一 分。
五、省级审查要点(3)
– 2、农用地转用方案
• 是否符合规划、调整规划的说明 • 占用基本农田的理由 • 哪一年度的土地利用计划 • 农转用面积(其中分别写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耕地、建设用地和未利
• (9)建设用地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或其他设计批准 文件
• (10)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合法 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法定征地程序的说明
• (11)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有关材料(涉及压覆矿产资 源的,提供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 及压覆登记书)
• (12)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有关材料
• 土地补偿费用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征地总费用、征地补偿综 合标准
• 安置农业人口、劳动力数目、劳动力安置方案、安置具体途径方案是 否可行
– 5、供地方案
• 用地指标审核情况 • 功能分区具体情况 • 供地方式
– 6、结论性意见
• 是否符合规划、是否纳入计划、补充耕地是否落实、补偿是否合法、 劳动力安置是否可行、供地方式是否合理
(1)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各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第十四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一点 五十一分。
三、预审(2)
(2)预审原则: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保护耕地,特
第三十二页,编辑于星期二:二十一点 五十一 分。
建设项目用地 办事指南
建设项目用地办事指南编号:9省政府批准的“圈外”单独选址和“圈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及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二、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5、《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6、《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62号)。
三、申请人应提交的资料(报件份数:纸质1套、电子版本1套)1、建设用地单位报送的资料:(1)用地申请(原件);(2)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或核准文件;(3)建设单位有关资质证明;(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有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材料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核查表及或评审意见(原件);(6)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7)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拟征(占)用土地的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原件);(8)环保、建设、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9)占用耕地的,提供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凭证,提出补充耕地方案,涉及2 5度以上坡耕地的,提供证明及确认材料(原件);(10)涉及复垦的,提供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评审结论(原件);(11)涉及交通、水利、能源等建设项目的,提交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报告表、评审表)。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的资料:(1)建设用地呈报材料“一书四方案”(原件)和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2)征(占)用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填写土地证号,并附证书复印件;未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颁证的,须由县级土地登记机关出具有关说明);(3)拟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须提供草签的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4)土地征前公告、地类确认、补偿安置听证材料(对于用地量大的项目,地类确认可报汇总材料,基础资料由县归档保存);(5)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应有图名、图例、图签、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公章(原件);涉及规划修改的,对不涉及基本农田,且其所在乡镇规划属于州(市、地)政府批准权限的,报批用地时,附政府对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准文件(原件);其他乡镇规划修改方案在报批用地时一并上报;(原件)(6)涉及补充耕地的,出具《新增耕地合格证》(原件);(7)州(市、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送建设用地审查意见(原件);(8)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补偿款预存到帐证明、金融(银行)部门出具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9)是否压占测量标志的审核意见(原件)。
国土资发[2021]232号
国土资发[2021]232号国土资发〔2021〕232号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1〕28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部研究制定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现发布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
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
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供应土地时,必须依据《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
不能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在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化进程中集约用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典型,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和规范实施《控制指标》的程序与办法。
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
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的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04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土地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我国人多地少,后备土地资源严重不足,在不到世界10%的耕地上,承载着世界22%的人口。
全国每年建设用地缺口很大。
我们的发展,既要考虑满足当代人的需要,更要为子孙后代留下生存发展的空间。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举措,是造福子孙后代、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长远大计,每一个设计人员都要自觉的在设计中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和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占地。
一、公路建设用地审批程序公路用地审查是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重要环节。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需办理建设用地预审,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初步设计审批后应申请办理正式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和审批。
其中,需国务院及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预审和审批;需地方人民政府及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和审批;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和审批,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二、公路建设项目用地构成从使用时间角度看,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包括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两种类型。
从工程种类角度看,公路建设项目用地包括直接工程用地、附属工程用地、间接工程用地、施工工作用地。
其中,直接工程用地是指主体工程和沿线设施用地;附属工程用地是指公路辅道用地、公路支线用地和连接线用地;间接工程用地是指改路、改沟、改渠等改移工程用地;施工工作用地是指取、弃土场用地、施工便道用地和料场、现场住地。
三、公路建设用地指标体系(一)指标分类公路建设用地指标可分为总体指标和分项指标两类。
1、总体指标。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总体指标包括公路的主体工程(路基、桥梁、隧道、交叉等工程)和沿线设施(收费、服务、监控通信、养护等设施)的用地面积,不包括辅道、支线和连接线的用地面积。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xx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发布202x 年11月30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2x年11月25日《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应当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批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受理、审查、报批工作。
第四条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项目批准机关的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
受理预审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使用标准和国家土地供应政策,对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进行预审,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第五条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建设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具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者审核文件。
建设项目拟占用耕地的,还应当提出补充耕地方案;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还应当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第六条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中的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先行用地。
申请先行用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先行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者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五)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皖国土资[2010]157号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皖国土资〔2010〕157号)第一条为规范建设用地置换指标使用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安徽省建设用地置换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93号,以下简称《置换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实行建库管理。
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的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分别由省、市、县三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建立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储备库。
其中,《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扩权强镇的若干意见》(皖发〔2009〕15号)确定的扩权试点镇投资复垦置换建设用地取得的置换指标,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储备库中单列。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根据指标验收确认和使用情况定期核对。
第四条经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确认的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其中不低于30%的部分,留给先行复垦置换建设用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主要用于村民住宅、乡镇村基础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非农产业集聚发展建设,方便农民建房和就近转移就业。
该留用置换指标在2年内没有使用完毕的,剩余指标可有偿流转,所得纯收益全额返还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按本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使用。
省国土资源厅在验收确认置换指标时,统筹10%的指标纳入省级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储备库,实行统一管理,在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有偿调剂使用。
第五条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原则上在设区市的市区和县(市)区域内有偿流转使用。
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细则
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细则第一章指标定义与来源第一条本细则所称建设用地指标,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以及相关政策法规,通过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的,用于非农建设占用土地的控制性指标。
其来源主要包括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配、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指标、建设用地复垦指标等。
第二章交易平台与职责第二条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应在指定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平台应具备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并提供交易信息发布、交易撮合、交易结算等服务。
交易平台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管机制,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交易参与方第三条建设用地指标交易的参与方包括指标出让方、指标受让方以及交易平台。
出让方应为拥有合法建设用地指标来源的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受让方应为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土地利用规划以及城市规划要求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章交易公告内容第四条交易平台应在交易活动开始前,发布交易公告。
公告内容应包括建设用地指标的数量、用途、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交易地点、交易条件等必要信息,确保交易信息的公开透明。
第五章交易方式与规则第五条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可采取竞价、协议等方式进行。
具体交易规则由交易平台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法规制定,并应在交易公告中明确。
第六章交易保证金第六条为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参与交易的受让方应按交易公告的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交易保证金。
保证金应在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至交易平台指定的账户。
第七章交易流程与手续第七条交易流程包括报名、资格审查、缴纳保证金、参与交易、签订成交确认书、支付价款、办理指标转让手续等环节。
具体流程由交易平台在交易公告中明确。
第八章交易监督与指导第八条交易平台应建立健全交易监督机制,对交易活动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公平性。
同时,交易平台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报告交易情况,为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交易平台负责解释。
如有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及办理的说明
所谓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国家对省市的土地年度开发建设总量控制及全国耕地保有量平衡的管理计划,根据土地法规划,在开发建设使用地时,必须遵从“用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的政策”即开发一亩用地于建设必须先补充一亩耕地。
原则上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前必须进行耕地调剂及建设用地指标的办理,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必须具征地手续、建设用地批复文件、用地控规、建设用地指标四大条件,在完善征地手续、建设用地批复文件,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后才可以办理耕地调剂及建设用地指标,办理指标业务是完善办证四大条件之一。
1、耕地及建设指标有偿转让是省内地级市国土部门之间在建设用地指标与耕地用地指标不变的前提下互相调剂的合法调剂业务,不存在违规违法。
2、用地单位或开发商为用地指标申请方,首先向国土部门提出指标申请,申请书上申请单位盖章交代办方,并委托代办方协助办理该业务,由代办方负责取得同意批复。
3、用地单位提供以下文件(1)用地的红线图。
(2)四置图。
(3)规控图。
(4)航拍图。
(5)购地合同(包括发票和收据)。
(6)征地批复。
(7)未有征地的必须提供该地95%的村民签名。
4、用地单位与代办方签订委托协议。
5、如果用地单位需要代办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双方可以签订代办协议。
条款包括:用地单位提供资金证明,完成出证时间,办证费用。
包括每亩的价格、指标费、税费等等。
6、在用地单位所属地的银行办理“代办费用”银行监管手续。
7、由代办方完成省市指标的调度工作。
8、通知用地单位缴纳耕地调剂费用。
9、由当地的市国土部门发出建设用地指标批复文件。
10、用地单位查询确认后,指标办理业务完成,解付监管帐户代办方费用给与代办方。
代办方代理办证的,用地单位应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缴纳税费。
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
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土地管理局〔1987 〕国土〔建〕字第144 号《关于印发<关于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指标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1989 〕国土〔建〕字第169 号《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要求,由林业部负责主编的《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经建设部、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九九三年四月十四日以建标〔1993 〕309 号文批准颁发为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发布全国施行。
为便于有关部门和咨询、设计、科研、建设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建设用地指标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的规定,现将《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条文说明》予以印发,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1993 年4 月第一章总则第1 . 0 . 1 条我国人多地少,土地资源有限。
在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中,必须坚持节约用地,加强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切实做到合理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
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以下简称本指标)是遵照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总结我国林产工业项目以往建设经验的基础上,考虑今后的发展而编制的。
第1 . 0 . 2 条本指标对建设项目的用地在宏观上起控制作用;也为项目选址、确定用地、总平面设计和合理编制用地方案提供依据,使项目建设有所遵循。
第1 . 0 . 3 条本指标与相应的林产工业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一致,适用于新建项目。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受既有条件限制,项目内容与新建工程不同,对局部不符合本指标规定条件者,应按实分解和调整计算,故可参照执行。
第1 . 0 . 4条本条所列生产、辅助生产、配套设施和行政管理及厂区生活福利设施的组成与其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项目构成相一致。
厂区外的供电、通信线路,供热、给排水管路及道路等工程,由于条件各异,本指标不作规定,应根据具体情况计列建设用地。
生活区建设用地系指职工住宅及相应配套工程的建设用地,应遵照国家有关的统一规定执行,不在本指标范围内。
一文说透建设用地指标(含占补平衡及增减挂钩)
⼀⽂说透建设⽤地指标(含占补平衡及增减挂钩)在实践中,建设⽤地指标经常出现被混⽤的情况,如“⼟地指标”、“⽤地指标”、“占补平衡指标”、“补充耕地指标”等,本⽂对建设⽤地指标的政策沿袭进⾏了梳理,并对涉及的占补平衡、增减挂钩进⾏了介绍,相信看过本⽂,⼤家再也不会傻傻分不清楚了。
第01章概念释义在实践中,建设⽤地指标经常出现被混⽤的情况,如“⼟地指标”、“⽤地指标”、“占补平衡指标”、“补充耕地指标”等,建设⽤地指标是国家对特定区域在特定期限内的建设⽤地总规模进⾏控制的规模指标。
第02章指标分解及新增指标的趋势⾸先,根据《全国⼟地利⽤总体规划纲要(2006-2020年)》及调整⽅案,确定了各省份不同特征年的建设⽤地总规模、耕地保有量及基本农⽥保护⾯积(其他约束性指标在此不表),各省向下分解⾄市及区县;其次,各地⽅政府先根据⼟地利⽤总体规划,对⼀定时期内的建设⽤地总规模进⾏控制,之后每⼀年,通过⼟地利⽤年度计划进⾏管理;最后,在每⼀年的实际⼯作中,县以上地⽅政府对本地建设⽤地总规模进⾏动态管理。
展开剩余89%第03章破解指标限制的⼿段由于建设⽤地指标的总量限制及未来新增建设⽤地指标的⽇趋收紧,对具体区域来说,如何获得⾜够的建设⽤地指标以供应城市的扩容发展,则越来越成为需要考虑的问题,⽬前破解的主要⼿段包括两⼤类,即增量与存量。
⾸先从增量⼊⼿,即常规的新增建设⽤地计划指标(实践中⼀般称为新增建设⽤地指标,下同),但⼟地本⾝属于存量资源(除了⼈⼯填海造地等⼿段属于增量),新增建设⽤地⼀般意味着其他⽤地(“⼟地分为农⽤地、建设⽤地和未利⽤地”,此处的其他⽤地主要指农⽤地及未利⽤地)向建设⽤地的转换,⽽我国⼜“对耕地实⾏特殊保护”,因此,若涉及农⽤地中的耕地(农⽤地主要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及其他⽤地),则需考虑占补平衡制度。
其次从存量⼊⼿,通过增减挂钩指标、⼯矿废弃地复垦等,增加流量的灵活性”及附件5“逐步增加城乡建设⽤地增减挂钩、⼯矿废弃地复垦利⽤和城镇低效⽤地再开发等流量指标”,增减挂钩指标、⼯矿废弃地复垦则成为存量层⾯破解建设⽤地指标限制的重要⼿段。
办理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流程及手续
办理宅基地建设用地指标流程及手续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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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指标使用及办理的说明
所谓建设用地指标是指国家对省市的土地年度开发建设总量控制及全国耕地保有量平衡的管理计划,根据土地法规划,在开发建设使用地时,必须遵从“用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的政策”即开发一亩用地于建设必须先补充一亩耕地。
原则上未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前必须进行耕地调剂及建设用地指标的办理,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必须具征地手续、建设用地批复文件、用地控规、建设用地指标四大条件,在完善征地手续、建设用地批复文件,项目符合规划要求后才可以办理耕地调剂及建设用地指标,办理指标业务是完善办证四大条件之一。
1、耕地及建设指标有偿转让是省内地级市国土部门之间在建设用地指标与耕地用地指标不变的前提下互相调剂的合法调剂业务,不存在违规违法。
2、用地单位或开发商为用地指标申请方,首先向国土部门提出指标申请,申请书上申请单位盖章交代办方,并委托代办方协助办理该业务,由代办方负责取得同意批复。
3、用地单位提供以下文件
(1)用地的红线图。
(2)四置图。
(3)规控图。
(4)
航拍图。
(5)购地合同(包括发票和收据)。
(6)征地批复。
(7)未有征地的必须提供该地95%的村民签名。
4、用地单位与代办方签订委托协议。
5、如果用地单位需要代办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双方可以签订代办协议。
条款包括:用地单位提供资金证明,完成出证时间,办证费用。
包括每亩的价格、指标费、税费等等。
6、在用地单位所属地的银行办理“代办费用”银行监管手续。
7、由代办方完成省市指标的调度工作。
8、通知用地单位缴纳耕地调剂费用。
9、由当地的市国土部门发出建设用地指标批复文件。
10、用地单位查询确认后,指标办理业务完成,解付监管帐户代办方费用给与代办方。
代办方代理办证的,用地单位应全力配合相关部门缴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