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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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农村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期社 会实 践小 分 队 . 前往 河北 省保定 市 涞源县 北 石佛
村进 行普 法活 动 。 外 , 此 小分 队还做 了关 于 “ 村 懂法 农
用法 维 权现 状 ” “ 学 法 学毕 业 生 做村 官 对农 村 基 和 大
层法 制建 设 的助力作 用 ” 问卷调查 本 文所 引 用 的 的 数据 如无 特殊说 明 皆来 自本次 问卷调 查
收 稿 日期 :0 1 0 — 3 2 1— 4 1
目前 . 国对 民事 纠纷 解决 机 制 的研 究 . 以 司 我 多
法 为核 心 或 以大 中城 市 为 主 .涉 及农 村 的研 究 比较 少 。 0 0年 7月 , 者参 加 了河北 经 贸大学法 学 院暑 21 笔
农 村 民事纠 纷协 商解 决 的不 足之 处是 : 1 ( )协 商 的效力 在某 种程 度上 受到 限制 因为协 商完全 依靠 私 人 之 间的妥 协与个 人信 用 .即便 双方 协调 达成 一致 . 但 是执 行没 有强 制力 . 当事 人完 全可 以拒绝 或 者不 履 行 已经 达成 的协 议 。2 协 商弱化 了“ () 法治 ” 能 。 商 功 协 以 “ 系 ” 替 契 约 . 熟 人 之 间 的 “ 感 ” 替 了法 关 代 使 情 代 律 . 容易使 得社 会正 义与 公平 的天 平在 “ 很 人情 ” 中发 生 倾斜 。 3 协商 容易 损害 受害人 的利益 。 () 协商 一般 说 来 通常 意 味着一 方或 双方 的妥协 与让 步 . 否则 就很 难 达 成一 致 . 而在农 村很 多 民事纠纷 的当事人 之 间实 质


我 国 农 村 民事 纠纷 解 决 机 制 的 考 察
( ) 商 一 协
上 并不 平等 , 受害 人 多数情 况下 处于 劣势 地位 。 因此 ,

司法工作解决农村矛盾与纠纷

司法工作解决农村矛盾与纠纷

司法工作解决农村矛盾与纠纷近年来,我国农村矛盾与纠纷愈发突出。

这些矛盾与纠纷是农村发展不平衡、农民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的集中表现。

司法工作在解决农村矛盾与纠纷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对于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

一、规范法律制度建设农村矛盾与纠纷的解决需要依法进行。

因此,完善农村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农村社会秩序,是解决农村矛盾与纠纷的基础。

近年来,我国不断加强农村相关法律制度建设,如土地承包法、农民权益保护条例等的出台,有效地解决了部分农村矛盾与纠纷。

二、加强农民权益保护农民是农村矛盾与纠纷的主要当事人和受害者。

因此,加强农民权益保护,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是解决农村矛盾与纠纷的关键。

司法工作通过加强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工作,为农民提供法律保障和公平解决矛盾的途径,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社会稳定和谐的建设。

三、加强农村裁判文书公开农村矛盾与纠纷的解决离不开司法机关的裁判工作。

加强农村裁判文书的公开,对于增加裁判的透明度、公正性,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农民可以通过查询裁判文书得到法律指导,增加公信力,推动农村矛盾与纠纷的解决。

四、建立健全农村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是解决农村矛盾与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

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可以有效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

司法工作需要加强对农村人民调解组织的培养和管理,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在担负农村矛盾与纠纷调解责任的同时,也为农民提供了一个便捷的解决途径。

五、优化农村司法资源配置解决农村矛盾与纠纷需要充分利用司法资源,优化资源配置。

农村地区普遍存在司法资源匮乏、优质法律服务不足等问题。

因此,加强城乡司法资源协调配给,合理分布专业法官和律师等司法资源,提供均等化的法律服务,是解决农村矛盾与纠纷的重要措施。

六、加强农村司法队伍建设司法队伍是农村矛盾与纠纷解决的主力军。

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农村司法队伍,提升司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养,对于高效解决农村矛盾与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人民调解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人民调解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一种解决纠纷和争议的社会调解机制,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在人民调解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主要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思考。

一、知识结构不够完善目前,许多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的调解员知识结构相对狭窄,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了解不深入。

这导致他们在处理特殊案件时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支持,无法全面了解案情,并不能提供准确的指导和建议。

此外,由于受教育程度以及培训资源不平衡等原因,一些农村地区的调解员普遍存在基础薄弱、经验不足等问题。

这给人民调解工作带来了困难与挑战。

因此,在推动人民调解工作向更高水平发展上,应加大对参与者的培训力度,提升他们综合素质。

二、特殊群体照顾不到位在某些特殊案件中(如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跨国婚姻家庭纠纷等),人民调解在处理上存在照顾不到位的问题。

这些案件常常涉及到受教育程度、社会地位和文化差异等因素,要求调解员具有更高的敏感性和针对性,并采取适当的手段与方法。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调解员缺乏专业知识,未能充分了解特殊群体的需求与特点。

因此,应加强对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方面的培训,提高调解员对这类案件的专业化水平,确保公正公平地处理特殊案件。

三、程序规范不完善人民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化解机制,其程序问题也是一个重要领域。

当前,在人民调解中仍存在一些程序规范不完善的情况。

例如,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可能缺乏明确的指导文件和操作规范,导致处理过程中出现混乱或偏离法律原则的情况。

为了改善这一现象,我们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并且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的工作制度,明确各方的权责和程序要求。

此外,还应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与监督,提高其规范化操作和合法性意识。

四、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人民调解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但公众对于人民调解的认知度仍然有限。

一些地方并未通过适当的渠道进行宣传,导致很多群众不了解甚至不信任人民调解。

论人民调解的发展现状及其制度完善

论人民调解的发展现状及其制度完善

织条例》 规定人 民调解 的组织形式 是人 民调解委员会 , , 基本
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 以国家法律 、 法规 、 规章 、 政策 和社 会公 德为依据 , 民间纠纷 的双 方当事人 进行斡旋 、 对 劝说 , 之相 使 互谅解 , 平等协商 , 自愿达成协议 , 而消除纷 争的活动。历 从

这 主要 体现在 目前 没有从 法律上 界定 设置 人 民调解 制
度的宗 旨和规定人 民调解制度 的 目的和任务 。《 民调解 委 人 员会组织条例》 1条规定 :为 了加强人 民调解委员 会的建 第 “ 设, 及时调 解 民间纠纷 , 进人 民团结 , 增 维护社 会稳定 , 以利 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 , 制定本条 例 ” 。第 5条规 定 : 人 民 “ 调解委员 会的任务为调解 民间纠纷 , 通过 调解工作宣 传法 并
解 制度 , 疑是对历史上调解制度 的传承 。它在 维护根据 地 无
条例的细化 , 并没有从根本上脱离 原有理念 和框架 。人 民调
解制度的这种状况 , 在农村 法治建 设 日益发 展 , 民权利 意 公
秩序 、 保障革命 事业 成 功 中发挥 了重要 作 用。新 中 国成立 后, 人民调解 制度作 为基层 民主和法 制建设 的重 要 内容 , 受 到 了各级党委和政府 的高度重视 。随着社 会不断发展 , 民 人
建设 、 力及与其他制度衔接等方 面加 以改进 。 效
[ 关键词 】
人民调解 ; 在问题 ; 存 完善途径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 ]10 -4 5 (O0 o 0 8- 0 3 2 l )9 - 3 _4 -0
[ 中图分类号 ]I 3 ) 6
人民调解是我 国民间调解 的法定 活动形式 , 它是在 人 民

法律服务论文人民调解制度论文

法律服务论文人民调解制度论文

法律服务论文人民调解制度论文浅谈我国农村的人民调解制度摘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的一种,人民调解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一枝花”和“东方经验”。

农村社会是一个各种矛盾交叉的领域,也是一个最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领域。

相对于城镇地区,农村案件的法律需求不同,简单民事案件是广大农村案件的主要构成部分,这种简单的纠纷不需要职业化的法律工作者。

基层法律服务、人民调解就能妥善解决农村纠纷。

关键词:人民调解;纠纷解决;发展完善在我国的广大农村地区,由于诉讼具有的某些缺陷,如诉讼费用昂贵、诉讼程序繁琐,以及农村本身的特点,仅仅依靠诉讼并不能有效地、永久性地解决所有的农村纠纷。

因此,人们更倾向于选择诉讼之外的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制度正是适应了农村人们的这些需求,在解决农村纠纷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含义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解决民间矛盾纠纷的一种方式。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员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领导下,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方法,对农民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和引导,促使纠纷双方能够互谅互让,消除相互间的矛盾,从而达成调解协议,及时化解纠纷。

人民调解是一种融合中华民族文化传统和历史特色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

在传统帝制向现代民族国家转型过程中,国家法律和民间习惯的冲突,以及国家治理技术共同促成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化现代人民调解制度起源于中国土地革命时期的红色政权。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人民调解制度成为了我国司法制度建设和农村民主政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不断发展壮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与完善作者:李学成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26期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我国特色的解决社会纠纷矛盾的方式之一,被誉为“东方经验”。

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日益推进,和谐社会理念深入人心,人民调解制度必将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同时也迎来了一个良性发展的契机。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时代意义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

中国人自古以来就崇尚“中庸”、“厌讼”,这与中国古代社会占统治地位的儒家思想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儒家思想倡导和谐文化来调节人际关系,对促进社会稳定发展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

调解制度鼓励和倡导通过协调人际关系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因此,调解制度有利于修复人际关系,形成和谐的社会道德体系的作用。

我国现代人民调解制度始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共产党领导下的农会和一些地区建立的局部政权组织中。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制度被法制化,区别于民间调解活动,有着自身独特的法律内涵和组织体系。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统一了人民调解组织的性质、名称、设置,规范了人民调解的任务、工作原则和活动方式。

我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中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1989年5月5日,国务院通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性质、组织体系等。

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了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等情形以及执行等问题,对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指明了方向。

司法部2002年9月11日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规定了人民调解员的选任等内容。

我国农村纠纷的人民调解研究——以创新社会管理为视角

我国农村纠纷的人民调解研究——以创新社会管理为视角

可 避 免 地 出 现 了 农村 社 会矛 盾 凸显 的状 况 , 我 国 的人 民调 解 制 度 为 处 理 这 些 矛 盾 纠 纷 提 供 了更 加 广 泛 和 便 捷 的途 径 。 但 是 , 农 村 纠 纷 日益 呈 现 出 多样 性 和频 繁性 的趋 势 , 因而 , 人 民调 解 制 度 也 应 当 日趋 完 善 , 以适应农村纠纷解决的需求。
完善 。
引发 农村 纠纷 的原 因较 多 , 如体 制 、 政策 、 观念 、
作 风等 , 也有 多种 因素 交织 在一 起 而引 发的 纠纷 , 这

类 型 的纠纷 本 身 就 比较 复 杂 , 再 加 上 农 村 天 然 聚
居 的现 实状 况 、 密切 的人 际 交 往 关 系 以 及 强烈 的宗
行为 , 如果 处理 不 当 , 极易 引发 群体 性事 件 。
2 . 纠 纷 标 的 额 小
农 村 纠 纷 发生 后 , 当事 人 的 第 一选 择 通 常 是 双
农村 纠纷 主 要 表 现 在 传 统 的 婚 姻 、 家庭 、 宅 基 地、 赡养 、 抚养 、 借贷、 邻里、 土地承 包 等方 面 , 村 民在 发 生纠 纷后 通常 不 仅是 为 了获 得 经 济赔 偿 , 更 多 的
第 1 1卷第 9期 2 0 1 3年 9月
西 南 农 业 大学 学 报 ( 社会科学 版)
J ou r n a l o f S o u t h we s t Ag r i c ul t u r a l Un i v e r s i t y (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Ed i t i o n )
当, 就 会激 化矛 盾 , 使 简 单 纠 纷演 变 成 家 族 纠 纷 , 或 者 引起 集体 性 事件 的发 生 , 甚 至 可能 酿成 刑事 案件 。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8.23•【文号】司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8.23•【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调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20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和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各地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23号),自觉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广泛深入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人民调解组织逐步健全,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发展,人民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有效预防和及时化解了大量矛盾纠纷,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了全面部署,其中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给人民调解工作赋予了更大的责任,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作用。

浅谈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措施

浅谈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措施

浅谈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几点措施被西方国家誉为“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民族传统和享有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被称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近年来,尤其自201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以来,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预防和减少民间纠纷,避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目前人民调解存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组织结构不健全、工作流程不够规范、组织网络体系不健全等一系列问题,规范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成为目前人民调解工作的紧迫课题。

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规范和完善人民调解制度:(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对人民调解工作意义、作用、功能、流程等进行广大深入的宣传,结合调解成功的案例宣传人民调解的公信力,让广大人民群众逐步形成遇到疑难矛盾纠纷首选人民调解的思想意识。

各级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认识,把人民调解工作提高到维护社会稳定、巩固基层政权、促进经济发展的高度,抓紧抓好,架起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连心桥”。

(二)建立和健全规范的人民调解工作规章制度其一要彻底改变过去只注重口头调解不制作相关调解文书的现象,根据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市区)居民委员会、乡镇和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同类型的实际需要建立起一整套人民调解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责任、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统计、台帐登记、档案管理、业务纪律、信息快报等各项制度。

其二针对辖区内不稳定因素制定好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为避免相互推诿现象制定好包案调解制度落实好相关负责人责任制;还要健全定期检查、考评制度,设立相关奖惩机制。

其三从制度上引入人才竞争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素质要求的标准,建立选拔培养、持证上岗和奖惩淘汰的管理制度,以满足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实际需要。

我国农村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我国农村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息事 宁人 共 占4 6 %, 他 人 调解 解 决 占 3 0 %, 通 过诉
讼 解决 的纠 纷 只 占 1 1 %。这 反 映 出在农 村更 为 有 效 的纠纷 解决方式依 然是非诉讼方 式 _ 2 ] 。
2 . 与诉 讼 相 比 , 人 民调 解 具 有成 本 低 的特 点 。
第一 , 经济 成 本 。诉 讼 必 然 要 耗 费一 定 的经 济 成 本, 主 要包 括 法 院收 取 的诉讼 费 用 、 律师 费用 和 其 他 的正 当经济 支 出 , 如差 旅费 、 交通费 、 误工 费 、 打 印费 、 咨 询 费等 。第 二 , 时 间成 本 。虽 然我 国民商 事诉 讼法 对案件 的审理期 限有着 严格 的规定 , 但 由 于法 院可 以 申请 延长 案件 的审理 期 限 , 当事人 在案
人 民调 解的 范围、 加 强经 费保 障等 方面进 一步健全 和 完善农村人 民调 解制度 。 关键 词 : 人 民调 解 ; 农村 ; 问题 ; 完善
中图分类号 : D 9 2 5 . 1 1 4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1 — 6 7 0 1 ( 2 0 1 3 ) 0 6 — 0 0 7 1 — 0 4
中共 郑州 市 委 党校 学报 2 01 3n a 1 o f t h e P a r t y S c h o o l o f C P C Z h e n g z h o uM u n i c i p a l C o m m i t t e e N o . 6 , 2 0 1 3 ( S u m, 1 2 6 )
人 民调解作 为一 项具 有 中 国文 化特 色的制 度 , 素有 “ 东 方 经验 ” 的美 誉 。作 为 解决 我 国 民 间纠纷

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现状浅析

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现状浅析

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现状浅析作者:李杰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9期作者简介:李杰(1985-),女,法学硕士,重庆文理学院,研究方向:民法、合同法研究。

重庆文理学院,重庆永川402160【摘要】农村社会的法制现代化是我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关键,“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使人民调解制度在缓解现代农村社会法治需求矛盾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当前农村人民调解工作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却不利于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本文尝试对农村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寻求提供解决这些问题的相应对策。

【关键词】农村;人民调解;问题;对策前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指出:“人民调解员实际上是一支不穿警服的人民警察,也是遍布城乡和厂矿企业的法律服务人员,他们为城乡的稳定与和谐做出了重要贡献。

如果充分发挥100多万个人民调解组织、1000多万个人民调解员的作用,比增编几万乃至几十万人民警察的代价要少得多。

”[1]我国社会崇奉“中和”之道的文化传统使通过调解解决矛盾争端成为社会矛盾处理的常见方式。

在新中国司法体系建设过程中,“自民主革命时期开始,经过长期实践,不断赋予这一制度以新的内容和活力,终于形成了现行的在群众自治组织主持下,在自愿基础上公平合法地排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制度。

”[2]由此可见,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传统社会调解机制的基础上经中国革命过程中的司法实践发展而来。

虽然人民调解制度可把大量民间纠纷化解在基层,从而既可降低行政成本又可减轻法院司法审判压力,但在目前调解制度中仍暴露出诸多急需解决的现实问题。

本文将尝试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对策。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农村实践转型中国正在经历快速的现代化进程,如何构建法理型权威从而建立法治社会是实现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关键。

在中国法治现代化过程中,我们必须立足于中国国情开启适合于中国社会特点的法治建设进程。

人民调解制度正是在适应我国农村社会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建立起来的。

农村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阶段农村“熟人”社会中以其灵活的纠纷调解机制,为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制度建设的重要构成因素。

2023年人民调解工作总结6篇

2023年人民调解工作总结6篇

2023年人民调解工作总结6篇第1篇示例:2023年,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各级调解机构在推动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全国范围内,人民调解工作呈现出了一系列亮点和成就,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2023年人民调解工作在制度建设方面不断完善。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加强调解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调解工作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建立健全了调解机构之间的协作机制,加强了与法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调解案件处理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

2023年,人民调解机构共受理各类纠纷案件XX万件,其中成功调解XX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XX%。

各级调解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化解了社会矛盾,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在涉及民生、涉及群众利益的纠纷中,人民调解工作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深受群众欢迎和支持。

在推进信息化建设方面,2023年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

各级调解机构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了全国统一的调解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了案件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了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服务。

加强了对纠纷信息的分析和研判,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提供了有力支撑。

2023年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也要看到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比如调解机构之间的协作仍需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信息化建设仍需进一步深化等。

未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努力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

【字数已达2000字】第2篇示例:2023年是我国人民调解工作的又一年,也是一个充满挑战和机遇的一年。

在全国各地人民调解组织和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各项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

浅议农村人民调解制度

浅议农村人民调解制度

浅议农村人民调解制度[摘要]农村人民调解作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农村地区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但是,由于认识的局限以及相关制度的缺失,现行农村人民调解制度并不完善。

应尽快出台《人民调解法》,加强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着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素质,改进人民调解的工作思路,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解决农村民间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上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人民调解;问题;完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逐渐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社会是一个权利意识蓬勃兴起的社会,也是一个公民的主体性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利益主体天然存在利益差异和对立[1]。

为了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实现,各利益主体之间必然会展开多种形式的利益博弈。

在这个过程中,中国传统农村旧有的稳定秩序被打破,各种由利益博弈引起的利益纷争不断,社会矛盾丛生。

农村人民调解被视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尤其是在当前农村社会矛盾纷繁复杂、突发性社会事件增多的背景下,人民调解在排除农村民间纠纷,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优良制度,是解纷息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有效制度,是适应当前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符合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强大和旺盛的生命力[2]。

一、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可行性分析(一)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农村民间纠纷上有其独特的制度优势首先,人民调解程序简单、形式灵活,贴近农民的生产生活,是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纠纷解决机制,易于被农村社会所接受;其次,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调解活动展开的时间地点灵活多变,在厘清事件原委后,纠纷往往在数小时内就能得到解决,解决纠纷具有高效性;再次,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一种为民服务机构,一般进行民间纠纷调解是不收费的,比起法律诉讼,不必花费昂贵的律师费与诉讼费[3],因而,运用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成本低廉;最后,人民调解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以一种“和平”的方式进行的协商,避免了诉讼活动的对抗性,对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损害较少,有利于日后各方正常交往,和谐相处。

打造农村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

打造农村人民调解工作新格局
, 府 重 视 , 强人 民调 解 工 作 政 加
人民调解工作 是人 民群众 在党 的领导下 , 运用 自己 的力量进 行 自 我管理 、 自我教育、 自我服 务的一种 自治性 活动 , 我国社 会主义 民主 是 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 部分 , 也是 化解 社会 矛盾纠 纷、 护社 会稳 定 的 维 第一道防线 。在区委、 区政府 的正确领导和市 司法局 的业务 指导下 , 去年年底 , 我们顺利地完成 了人 民调 解试点 工作各 阶段 性的任 务。 目 前为止 , 共成立 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5 、 立基 层人 民调解 委员会 个 设 1个, 0 其中乡镇 3 ; 个 街道社区 3 ; 个 行业性人 民调委会 3 ; 个 中央石油 企业新疆油田分公司百口泉采油厂人民调委会 1 。有在册基层 人民 个 调解员 5 人 。基层调 委会 组织的成立和 健全 , 7 为我 区开展人 民调 解工 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推进 基层人 民调 解工作 , 是一 项长期 的基础 性 工作。这项工作能否深入下去并见到实效 , 关键在 于领导的认识 高度、 重视程度和工作力度。区、 两级 党委政府 把落 实基层人 民调 解工作 乡 作为一项体现 三个代 表 要求 , 作为新 形势下建设 安乌尔禾 区 平 平 安工程的具体举措 , 一项 民心工程 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 切实加强领导 并且及时召开会议 , 认真学习司法 部、 政法委 、 司法 局的相关文件 , 市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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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治 与 法 律
打 造 农 村 人 民调 解 工作 新 格 局
张 晓天 ( 克拉 玛 依 市乌 尔禾 区 司 法局 新 疆 克拉 玛 依 841 30 4)
【 摘 要】 人民调解委 员会要按 照“ 着眼大局 、 夯实基 础、 出重点” 突 的原 则, 实做 好矛盾 纠纷调解 工作。基本做 到“ 切 一般 矛盾 纠纷不 出村 , 重大矛盾纠纷不 出乡” 把各 类矛盾 纠纷 解决在 当地 , , 解决在 萌芽状态。充分发挥调 解员和信息员的作用 , 矛盾纠 纷做 到早发现 、 预 使 早 防、 早调解 , 防止矛盾激化 , 避免 集体上 访。筑牢维护社会稳 定的“ 第一道 防线 ” 。 【 关键词 】 人 民调解; 农村社会 矛盾 ; 纠纷调处 ; 新机制 国家行政村 是开展 民主法 制工作最基 层的单 元 , 向基层 社会 和 调 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 面 我区坚 持从 实际情况 、 实际 需要 出发 , 亮点引 以 广大农牧 民在 民主与法制工作中承担着提供法 律保障、 法律 服务、 制 法 专 教育 、 普法依法治理和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 置帮教等项 重要任务 。 我们克拉玛依乌尔禾区乌尔禾 乡查干 草村在争 创 “ 国民主法 制示范 全 村 荣誉过程中 , 夯实人民调 解工作 , 治工作 起步快 、 法 起点 高、 亮点多 。 2 0 年 1 全 国民主法制示范村 06 月 争创成功 ;1 迎来 了全疆 人民调 1月 解试点现场会乌 尔 禾分 会场 10多名 代 表 的参 观 学 习 ; 着荣 获 了 2 接 20 年 度区普法 依法治理先进集体 、 06 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 、 区 科技工作先进集体荣誉 ; 0 年 1 2 8 0 月乡 司法所荣获 自治 区级规 范化司 法所 、国家优秀人才贡 献奖 等。作 为依法治理 基础 的人民调 解事 等 业应当如何加强 , 有效调 处农村 民间矛盾?笔者和 市司法局 、 如何 区乡 依法治理办的同志一道 , 通过去年一 年的边 调研边试点 , 深刻体会 到加 强人民调解在维护 我区基层社会稳定 、 障经济发展 、 保 促进 “ 三个文 明 建设中的重要作 用。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论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 综合 运用政 策 、 律 、 济 、 政手段 和教育 、 法 经 行 协调 、 解等方 法 , 调 依 法及 时 合理 地处 理群 众反 映 的问题 。 从 目前人 民调 解制度 存 ” 在 和 发展 的现状 来 看 , 虽然 人 民调解制 度 的发展趋 势有 所好 转 , 但 其 总体 发展 情况 不容 乐观 !甚至 有 人认 为: 调解 的本质特 征 “ 即在于 当事 人部 分地放 弃 自己的合法 权利 , 种解 决方式违 背了 这
制 度提 出 了一 些具体 的完善措 施 。
关键 词
人 民调 解
民间调解
调 解制度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09 (000 .2.2 10.5 22 1)2160
中图 分类 号 : 2 D95
用“ 调解 ” 的方 法解 决 民间纠纷 , 在我 国有 着悠久 的历史 和深 会 , 虽有 一名人 民调解 员 , 也形 同虚设 。 里 的大小 事务 , 但 村 民间 厚 的文化 底蕴 。“ 解” 调 一词 , 《 代汉 语词 典》 的词 意是 : 在 现 上 劝 纠纷 仍有村 主任 一人 负责解 决 , 的村主 任外 出打工 , 有 村里 的大 说双 方 消除纠 纷 。 《 0 中国 大百科 全书 法学》 对调解 的 定义是 : 双 “ 方或 多方 当事 人之 间发 生 民事权 益纠 纷 , 由当事人 申请 , 者人 或 小纠纷 无人 负责解 决 ,只好 由村里 德 高望重 的长 者 出面调 解解 决。其他 1 个 农村 村 民委 员会 没有 下 设人 护 的利 益 的本 质 , 调解 的结果 虽然使 纠纷 纠纷 , 他们没 有受过 当地人 民政府 司法 行政 机关 的法律 知识培 训
得 到解 决, 但付 出 的代价 却是牺 牲 了当事 人 的合法 权利 , 这违 背 和业 务指 导 。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及其重构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及其重构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及其重构作者:于语和刘志松来源:《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02期[摘要]中国古代民间调解传统历史悠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根据地时期所逐渐形成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传统民间调解的基础上确立的,作为我国特有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曾经在化解矛盾、预防犯罪、维持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近年来,在各种因素的影响下,人民调解制度逐渐显现出与现代社会的不适应性。

通过对宁夏、河北、安徽等部分农村的民间调解状况进行广泛而深入的考察,可以发现我国人民调解制度逐渐衰落的症结所在,其性质、作用和运行机理有待确认和完善。

考察现代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人民调解制度的现实困惑与重构以及人民调解对犯罪的预防,可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提供改革与建设之咨。

[关键词]民间调解;人民调解;制度重构;犯罪预防[中图分类号]D915.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942X(2007)02—0035—08中国古代传统民间调解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

调解制度在中国的产生与发展有着深厚的思想和社会基础,寄托着人们对建立和谐社会的美好理想,在数千年的历史进程中,它既是稳定社会关系的基石,同时也在客观上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和农业社会所特有的熟人社会特点的存在,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传统被继承了下来。

在摈弃了那些体现封建伦理道德观念和封建等级观念陋习的基础上,将古代传统的民间调解制度发展成为现代的人民调解制度。

在社会主义体制下,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对解决民事纠纷,特别是大量的民间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受到了西方法律文化的剧烈冲击,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化进程的加快而发生了变化,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逐渐显现出与现代社会的不适应性。

但人民调解制度与现代社会的诸多不适应并不能否定人民调解制度在现代社会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农村社会事业管理——农村民事纠纷与调解

农村社会事业管理——农村民事纠纷与调解

专家:任何制度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有优点,肯定也有缺点。相对而言,在农村实行人民调解制度,是因为这种制度利大于弊。它的“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人民调解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民情,有着深层次的文化底蕴。长期以来,我国农民生活在一个“熟人社会”里,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因而恪守“和为贵”的传统观念,非常看重“和气”、“情面”。因此,当他们之间发生民事纠纷的时候,他们既希望能够彻底解决民事纠纷,又能维持原来的邻里和亲情关系。俗话说得好:“一场官司十年仇”,对簿公堂虽然给纠纷争执画上了句号,但纠纷当事人的情感、情绪因素往往留下后患,有的官司遗留下来的甚至是一辈子仇、几辈子仇。其次,人民调解能够及时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矛盾升级恶化,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农村纠纷很多都是小事情引起的,但如果不及时控制解决,可能会造成更严重的后果。我刚才说的广东省东莞市那个例子就属于这种情况。下面再给大家举一个例子。2002年10月17日,山东省邹城市一村民采石时被炸死,其家属情绪激动,要将死者尸体抬到白灰厂厂长办公室,双方剑拔弩张,很可能发生械斗。当地司法所当天下午就介入调解,到18日早7点成功解决了这起重大纠纷,及时地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如果这次纠纷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在立案、审查、庭审、判决的过程中,很难保证情绪激动的当事人不会有什么过激的行为,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再次,人民调解是在自愿原则上进行的,当事人在心理上易于接受,也有利双方旅行调解协议。农民不愿意诉讼,有很多具体的原因。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觉得打官司必须在法院里有熟人,没有熟人就会吃亏,因此,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选择达官司。相对而言,调解员大多与纠纷当事人本乡本土,低头不见抬头见,相互熟悉,让他们处理纠纷比较放心,心里有底。
7.主持人:由此看来,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确实有很长的历史。姚老师,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民间纠纷时,主要是根据当地的风俗习惯,还是要遵循什么基本原则?

浅析农村纠纷调解中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

浅析农村纠纷调解中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

进 一步规范人 民调解的工作方式 、 工作程序和工 作纪 组 织条 例》 的规定 , 村 级人民调解委员会 由委员 3 —9 人组成 . 设 主任 核评 比制度等 . 尽快实现人 民调解组织 “ 五有四落实” . 增强人 民调解程序 的公正 1 人, 从传统 的村级人 民调解委员会 的组 成情况看 . 一般 小村( 2 O O 户 律 . 提高人 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水平 和社会公信力 。 以下) 设3 至5 人, 中村( 2 0 O 一5 0 0 户) 设5 至 7人 . 大村( 5 0 0 户以上 ) 性, ( 4 ) 赋予人 民调解协议强制 执行效力 , 改革农 村人 民调解 纠纷解 设7 至9 人 。近年来 . 由于村民委员会 已大多取 消了人 民调解 委员会 提升其纠纷解决 的法律效力地位 人 民调解 的设 置 , 人民调解委员会 委员或调解员 的配备 也随之不复存 在 . 人民 决结果 的法律效力模式 . 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现时社会 之所 以很少被纠纷 当事人所利用 . 其中 调解委员会委员或调解员的职责一般由村治保 主任一人兼职承担
样化 、 复杂化 。 许多纠纷如果 不能及时疏导化解 . 就有可能发展成为群 是人民调解 工作 质量 、 作用及发展前途的决定因素 。通过群众 民主选 体性事件 , 甚 至激化为刑事犯罪 初始化 . 严重 干扰党和政府 的中心工 举方式产生人民调解员 . 保证人 民调解委员会群众性和 自 治性 农村
2 0 1 3 年3 6 期
科技 一向导
◇ 科学管理◇
浅析农村纠纷调解中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
王 跃 超 罗 蔼 芹
( 怀化学院
湖南 怀 化
4 1 8 0 0 8 1
【 摘 要】 在《 人民调解法》 的颁布后, 一系列关于人民调解活动的工作有了新的活力。 人民调解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 第一道防线” . 在超前

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实施以来,人民调解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作出了突出的贡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当前城镇化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各种利益关系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因而使民间纠纷的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人民调解工作也面临着新的艰巨而繁重的任务。

现结合我县实际,谈谈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在存在的问题及主要对策:一、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1、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全县共有320个调解委员会,1个县人民调解委员会,18个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9个社区(居委会)、294个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医疗、林业、交通、劳动、国土、环保、工商等7个专业行业调解委员会。

共有人民调解员1360人。

各调解委员会有专职或兼职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

2、人民调解工作基础设施。

在全县320个人民调解委员会中,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配备有专门的办公室和调解室,8个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托司法所,设有有专门的办公室和调解室,剩余乡镇调解委员会都是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兼用办公室和调解室,村委(社区)一级基本没有专门办公室和调解室。

3、经费保障情况。

纳入财政预算的人民调解工作经费有三项共计42.2万元:一是县司法局的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经费15万元/年,二是乡镇人民调解工作经费7.2万元,三是县卫生局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专项经费20万元/年。

无专、兼职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报酬预算。

3、人民调解工作发挥的作用。

人民调解作为处理民间纠纷行之有效的方式之一,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优势,2014年,全县各级调解组织共受理各类矛盾纠纷4865起,调解成功4715起,调解成功率97%,预防群体性上访24起382人次,预防各种民转刑案件40多起。

二、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1、部分领导及干部群众对人民调解在处理矛盾纠纷上的重要作用认识不清,重视和支持不够。

农村纠纷的人民调解机制完善策略

农村纠纷的人民调解机制完善策略

农村纠纷的人民调解机制完善策略【关键词】农村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完善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农民的生活方式也不断城市化。

在此背景下,“乡土社会”的纠纷也日趋多样化、复杂化。

面对新情况,传统的调解机制显得有些失灵。

因此,在利益多元、矛盾多发的新形势下,研究如何让人民调解制度发挥其功能,并焕发新的活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人民调解—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纠纷的解决有很多方式,从现有的制度来看,主要有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通过法院的审判解决纠纷,通常它也是解决纠纷的最后一道机制。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仲裁、信访和调解。

其中,最具有群众自治性质的调解则是人民调解。

通俗来讲,人民调解就是通过人民内部的劝说来化解矛盾。

随着人民调解制度的规范和完善,人民调解在法律上也有了统一定义。

根据新出台的《人民调解法》第二条,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可以看出,人民调解的主要目的就是解决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是在我国传统的民间调解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从1980年1月公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到20XX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我国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人民调解制度。

最新的《人民调解法》在以往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人民调解的性质、基本原则、组织形式、运行程序、调解效力及各项权利义务等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民主化和专门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农村纠纷问题上有着独特的优越性:一是方便快捷。

人民调解的运行机构—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设在基层的村委会,相对诉讼而言,这更方便村民及时快捷地提出请求化解矛盾。

二是成本低廉。

《人民调解法》第四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也正是这一规定,让村民会优先选择成本低的人民调解制度解决纠纷。

三是处理灵活。

由于人民调解没有过多硬性程序类规定,因此,调解员可以相对灵活地处理纠纷,在考虑法律法规时还可以考虑乡理民情,在对纠纷双方进行法律教育时还可以进行道德引导或人情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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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人民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一、我国农村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诉讼外的纠纷解决制度,在农村民间纠纷的解决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法制建设起了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转型,农村民间纠纷由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对人民调解制度的设置及工作的开展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现行人民调解制度的缺陷和工作中的问题日益显露。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立法宗旨与现代农村纠纷解决有所不适主要体现在不是从法律上界定设置人民调解制度的宗旨和规定人民调解制度的目的和任务,政治色彩浓厚。

1989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及时调解民间纠纷,增进人民团结,维护社会安定,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5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上述规定仍然具有传统农业社会纠纷解决理念的色彩,同时带有浓厚的政治话语色彩。

2002年9月11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虽然对此有所改进,明确了调解的自愿平等原则,在调解程序方面作了一些规定,但总体说来该规定仍然是根据1989年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制定,是对该条例的细化,未从根本上脱离原有的理念和框架。

人民调解制度的这种状况,在农村法制建设日益发展,公民权利意识日益提高的今天,已显示其不相适应的一面。

2. 制度设置与现代农村纠纷解决具有不适应性(1)农村纠纷的新特点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纠纷出现了新的情况和特点,由传统型向现代型转变,主要表现在:①纠纷主体的多元化传统农村纠纷主要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现代农村纠纷则更多地发生在公民与农村经济组织之间、农村经济组织相互之间。

有些纠纷主体跨地区、跨行业,单个调解组织无法有效进行调解。

②纠纷类型的多样化传统农村纠纷大多是婚姻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宅基地纠纷、水利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现代农村纠纷类型日益增多,除了传统型纠纷外,还出现了大量新型的纠纷,如合同纠纷、征地拆迁安置纠纷、边界纠纷、土地承包、补偿租赁、计划生育纠纷、选举纠纷、干群关系纠纷等。

③纠纷动因的权利化传统型农村纠纷虽同样具有利益争执,但发生纠纷的原因往往掺杂感情因素和历史因素,多由纠纷的一方言语不当、处理问题的方法不当,或相互之间存隔阂、积怨等引起。

用农村的俗语说,叫“咽不下一口气”。

现代型农村纠纷多为直接的法律权利义务关系之争,与当事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以及农村基层政府的执法行为等密切相关。

④纠纷发展的激烈化由于土地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以家庭为生产单位,涉及排水、土地使用等农业生产方面的纠纷,往往具有复杂性,如果处理不当,或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容易激化,甚至转化成刑事案件。

由于农村社会的阶层分化,以及腐败现象的存在,加之宗族势力的影响等,涉及基层政府执法行为所引起的干群纠纷往往由于某件小事,激化成群体性事件。

⑤纠纷解决的复杂化以往的传统型农村纠纷,由于多为情感和历史因素引起,主要可以通过说理加以解决。

现代型农村纠纷,更多涉及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涉及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准确界定,仅仅依靠一般的说理和人民调解员的道德素质、调解技巧等是不够的,还需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较多的法律知识,具有一定的法律权威。

传统型农村纠纷,由于涉及的主体一般在同一村、镇范围,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一般容易及时调解,也不需要跨地区调解组织的协同和配合。

现代型农村纠纷,有的纠纷主体可能跨地区、跨行业,需要各调解组织的协同和配合才能有效调解。

(2)我国人民调解制度与农村纠纷的转型不相适应的体现我国人民调解制度与农村纠纷的转型具有不相适应的一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人民调解对农村纠纷解决的范围过窄1989国务院发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的范围为民间纠纷。

但何谓民间纠纷,条例未作出明确规定。

1990年4月19日司法部令第8号公布的《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3条规定:“基层人员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才从行政法规上对民间纠纷的范围有所明确。

这一规定将民间纠纷的主体范围明确在公民与公民之间。

由于人民调解制度初创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农村地区,农村纠纷的范围主要限于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前,农村商品经济也未得到多大发展,加上长期实行集体经济,农村纠纷的范围也主要只是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

在城市地区,比较复杂的纠纷,单位之间的纠纷,一般通过行政或司法的手段解决,因此,人民调解主要是针对公民与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

随有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纠纷主体的多元化,纠纷类型的多样化,人民调解所涉纠纷的范围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应适当扩大其调解范围。

对于公民与农村经济组织之间、公民与农村基层政府之间、农村经济组织之间等发生的一些较为简单的经济纠纷和管理方面的纠纷,均可进行调解。

②人民调解与基层人民法院协调解决农村纠纷的功能不足《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1989年6月国务院发布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

”“基层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司法助理员负责。

”这些规定确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属于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以及它和基层人民政府、基层人民法院的关系。

但是,2002年9月司法部发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仅规定了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调解的指导,人民调解是否还接受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没有规定。

长期以来,人民调解工作事实上主要是由基层人民政府的助理员进行指导和监督,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法庭很少履行这一职能,一般只有在纠纷激化,将转化成刑事案件时,才会由法院(庭)进行干预,造成在当事人心目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法院似乎是两套不相干的系统,弱化了人民调解与基层人民法院协调解决纠纷的功能和作用。

③物质保障缺乏调解资金严重短缺,是制约人民调解发展的瓶颈。

对于人民调解员的待遇,在改革开放前,农村集体组织可以通过加记劳动工分等手段给予人民调解员适当补偿,以保证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人民调解委员会既不能向当事人收取调解费,又不能从国家得到适当的报酬,人民调解工作在物质上得不到保障,势必会影响到这一制度的运行和发展;影响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均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解决。

行政机关通过争取同级人民政府的支持,解决人民调解的指导和表彰经费。

实际上,这种规定在还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形同虚设,有些乡镇政府财政困难,根本没有资金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更难以指望村级组织来解决人民调解的工作经费和补贴。

④人民调解员素质较低如果说法官的素质是推动司法改革的原动力,那么人民民调解员的素质就是推动人民调解制度完善的重要力量。

人民调解员不仅要及时地通过调解工作及时解决各种纠纷,还应保证纠纷解决的质量,在调解工作中尤其要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代农村纠纷的解决,不仅需要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热情,较高的道德素质和威望,丰富的社会经验,还需要具备较高的法律素质和业务技能,便现实情况是,人民调解员大多学历较低,更未接受专门的法律知识训练,一些人民调解员观念陈旧,难以胜任现行的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4条规定:“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该条例没有对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程度提出要求。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该规定只是对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要求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目前达到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知识或法律中专以上水平的调委会委员有220多万人,仅仅占调解委员人民数的25%。

面对目前日益复杂、新颖的民间纠纷,如果人民调解员没有一定的文化素质,没有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识,难免会“各稀泥”。

就算纠纷当时解决,也难免日后复发。

我国人民调解员还存在年龄普遍偏大的问题。

为此,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是一个紧迫的系统工程。

根据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革,实现人民调解制度的现代转型,强化其维权功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设置1. 尽快制订人民调解法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因此,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具有明确的宪法地位。

从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地位来看,人民调解制度和法院审判制度、仲裁制度等纠纷解决机制一样,在纠纷解决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应当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都是基本的程序法律,唯独人民调解至今只有行政性的法规规范。

从法律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来看,人民调解制度和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仲裁制度一样,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服务功能和作用,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也都已有国家法律的规范。

因此,人民调解至今没有国家正式立法的局面,与人民调解在宪法中的法律地位,以及其在纠纷解决和法律服务中实际具有的地位和作用是不相称的。

目前有关人民调解的规范主要是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2002年司法部发布的《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颁布的有关解释等。

因此,应尽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人民调解法》,才能更好地提升人民调解制度的法律地位,促进人民调解制度的健康地发展,更好地发挥其功能和作用。

2. 转变人民调解制度设置的理念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纠纷解决制度,主要是通过法律服务的方式,及时维护纠纷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及时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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