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与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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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
小组成员 陶风飞 王锦东 王梓 夏敏 徐琼 余坤 张林云
郑婷婷 周羊 朱小明 徐枫 张昊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 者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 给第三方做出裁决,争议双方有义务执行 该裁决,从而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
民事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 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 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 动,及其由此产生的各种强制执行的法律 效力。
仲裁: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特别情 况下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民事诉讼:按多数审判员的意见作出,特 别情况下按审委会的意见作出。
(四)裁决书和判决书的写法不同。
仲裁:当事人可协商不写争议事实和裁决 理由。
民事诉讼:一般应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 由。
(五)审理期限不同。 仲裁:四个月以内。 民事诉讼:最长可达9个半月以上
等诸多限制。
四、开庭的程序不同。 (一)是否可以不开庭。 仲裁:可以不开庭。
民事诉讼:一审案件必须开庭,除非 庭前达成了调解协议或原告撤诉。
(二)是否公开开庭。
仲裁:以不公开开庭为常态,以公开 开庭为例外。
民事诉讼:以公开开庭为常态,以不 公开开庭为例外。
(三)案件裁决的方式不同。
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意思分解」
1 仲裁采自愿原则,故申请仲裁以已经达成了仲裁协议为前提,
否则仲裁庭不予受理。
2 关于仲裁与诉讼关系:
(1)或诉或裁规则:在仲裁协议合法有效存在之前提下,法院
(三)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 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 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 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 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独立性,虽然上述文件规定的具体情形不同,但都表达了
同样的意思,即仲裁协议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
《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 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 人的近亲属;
(四)人员产生不同。
仲裁员由仲裁委根据《仲裁法》的相 关规定聘任。
审判员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任命。
二、基本性质方面。 (一)对自愿性方面的尊重不同 仲裁强调当事人的自愿性。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自愿性和法定性相结
合,且以法定性为主。 (二)是否一裁终局不同。 仲裁具备一裁终局的性质。 民事诉讼一般不具有一裁终局的性质。 (二)程序的公开透明性不同。 仲裁案件不公开进行,除非当事人协商公
有区别对应的就是有联系:
首先:仲裁和民诉都是民事纠纷的解决机 制。
其次:生效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 书与仲裁的裁决书、调解书都有强制的法 律效力。
仲裁法重点法条
「重点法条」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
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民事纠纷的解决渠道
1、私了与和解 (自力救济)
2、调解(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 与仲裁(社会救济)
3、民事诉讼
(公力救济)
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
下面从这四个方面进行区别 机构 性质方面 管辖方面 程序的差异
一、机构方面
(一)性质不同
仲裁委是民间机构,不能采用强制措施或自行进 行强制执行。
法院是司法机构,具有当然的司法权。
(二)独立性不同。
仲裁委不对个案讨论及决定,仲裁案件实行仲裁 员个人负责制。
法院审理案件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进行,重大 疑难案件由审委会决定,不实行法官个人负责制。
(三)设置不同。
仲裁委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仲裁委之 间也无隶属关系。
法院按行政区划设立,法院之间有级 别的划分。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 订立仲裁协议的。
第十九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意思分解」
1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第1
款)。
2 仲裁庭确认本合同效力的权力(第2款)。
「不要混淆」
《合同法》第57条与本法第19条均确认了仲裁协议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 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 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不得受理;
(2)法院不知情时已经受理的,另一方首次开庭后提交仲裁协
议的,法院应驳回起诉;
(3)若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行为提出异议,视为
放弃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
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 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意思分解」
1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纠纷及非平等主体间的行
政争议纠纷不属仲裁范围。
2 对第2条的“合同纠纷”应作广义理解,包括涉外
性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应理解为具有财产内
容的任何其他纠纷,主要是指各种侵权纠纷。
「重点法条」
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
开,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民事诉讼案件公开进行,除非有法定情形
wenku.baidu.com出现。
三、管辖方面。 (一)受案范围不同。 仲裁: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
产权益纠纷,且不涉及人身关系。 民事诉讼: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纠纷
和人身关系纠纷。 (二)管辖依据不同。 仲裁:仲裁协议。 民事诉讼:以法定管辖为主。 (三)管辖限制不同。 仲裁:无限制,可协议任选仲裁委。 民事诉讼:有限制。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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