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绝对无效合同类型有哪些?
‰作者:陈其象律师文章来源:金圣律师网点击数:252 更新时间:2010-5-30 绝对无效合同法定情形是指《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情形。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1.欺诈认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A.欺诈特征:旨在使对方陷于错;没有以造成对方损害相威胁。
B.欺诈不构成侵权行为。
2.胁迫认定: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A.胁迫特征:旨在通过威胁使对方限于恐惧【非陷于错误】。
B.胁迫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3.欺诈、胁迫之合同定性:A.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绝对无效;B.其他情形的合同相对无效[可撤销合同]。
二、非法行为和非法目的合同无效:1.恶意串通[对订约手段没有限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1)行为人的表示行为与其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2)当事人之间相互串通;(3)合同双方具有主观上的恶意:A.当事人之间均明知存在某种情形;B.合同当事人为一方之私利而互相串通,其后果是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提示】①恶意串通行为不以已经获得利益或者造成损害后果为要件,只要通谋实施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即可认定。
②只有与无效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才能以起诉方式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能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
③国家对无效合同的干预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是无限制的】。
2.隐匿行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1)特征:A.行为外表合法;B.合法形式是达到非法目的手段;C.当事人主观上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
(2)隐匿行为:包括“为逃避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而赠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黑白合同”等。
(3)隐匿行为两钟表现形式:A.合同当事人只订立一份形式上合同法但非法目的的合同;B.当事人订立一明【合法】一暗【非法】的合同。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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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有些合同本身就带有欺骗性质,而且订立的条款对其中一方极为不公平,像这样的合同是不需要履行的,基本就是无效合同,当然到底有没有效,还要以法律为依据,那么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下面就由我为你介绍相关内容。
一、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只要合同满足上述条款之一的,就属于无效合同。
另外,《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所以,对于某些合同,如果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的,如果未办理相应手续,该合同也属于无效合同。
再有就是,根据我国法律,还存在一些效力待定和可撤销合同,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如果权利人不予追认,也属无效,可撤销合同在依法被撤销后,也是无效的。
二、合同无效如何赔偿损失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依第58条的规定,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即适用过错的程度,如一方的过错为主要原因,另一方为次要原因,则前者责任大于后者;此所谓过错的性质如一方系故意,另一方系过失,故意一方的责任应大于过失一方的责任。
因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失,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是基于缔约过失责任而发生的。
这里的“损失”应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损失为限,不应当赔偿期待利益,因为无效合同的处理以恢复原状为原则。
三、合同始终无效诉讼时效是怎样的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合同一方当事人请求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请求的,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损害国家利益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为了保障双⽅当事⼈权益,在民事活动过程中可以签订合同来对相应权益进⾏约定。
在新出台的《民法典》中规定⽆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下⾯,为店铺⼩编整理了关于⽆效合同之情形的法律知识,供⼤家学习参考。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1⽇⽣效,《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民法典》中对合同⽆效的情形有以下规定:《民法典》第⼀百四⼗四条 【⽆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民事⾏为能⼒⼈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第⼀百四⼗六条 【虚假表⽰与隐藏⾏为的效⼒】⾏为⼈与相对⼈以虚假的意思表⽰实施的民事法律⾏为⽆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隐藏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百四⼗七条 【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为⼈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条 【以欺诈⼿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九条 【受第三⼈欺诈的民事法律⾏为的效⼒】第三⼈实施欺诈⾏为,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为的,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 【以胁迫⼿段实施的民事法律⾏为的效⼒】⼀⽅或者第三⼈以胁迫⼿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胁迫⽅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为的效⼒】⼀⽅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的效⼒】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为⽆效。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
如何理解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涉及到合同无效的情形,具体指的是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这一规定的核心在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自由意志,维护交易的公平性和诚信原则。
理解这一规定的关键在于明确“欺诈”和“胁迫”的含义。
欺诈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真相或提供虚假信息,以诱使对方作出错误判断,从而签订合同。
此种行为直接影响了对方的决策,导致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承诺,因而该合同在法律上应被认定为无效。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并可能追究欺诈方的相关责任。
胁迫则是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使对方在精神上受到强迫,从而影响其自由意志。
胁迫行为使得一方在不真实的意思下订立合同,这种情况下的合同同样会被视为无效。
法律对此类行为的禁止,旨在保护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和安全,维护社会交易的诚信环境。
在实际应用中,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审查合同成立的过程,包括合同文本、签署时的情形、双方的沟通记录等证据。
若证据表明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明显的不当行为,则该合同有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第52条第五项规定还强调了“违背真实意思”的重要性。
这一表述表明,合同的有效性依赖于双方真实、自由的意志表示。
如果合同一方在受欺诈或胁迫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则其真实意愿未能得到体现,合同因此缺乏合法性和有效性。
理解这一法律条款时,还需注意到合同法所体现的公平与诚信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安全,促进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当一方以不当手段影响合同的成立时,法律即通过规定无效来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防止不法行为的蔓延。
值得强调的是,受害方在行使撤销权时应当注意时效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害方应在发现欺诈或胁迫行为后的一定时间内行使撤销权,逾期可能导致权利的消失。
及时采取法律行动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环节。
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明确了因欺诈或胁迫而导致的合同无效情形,旨在保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和交易的公正。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评注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评注合同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而《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定,涉及到合同效力的认定和处理。
在实践中,许多合同纠纷都涉及到这一条款的适用和理解,因此对其进行深入的探讨和评注显得尤为重要。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具体而言,强制性规定是指那些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特定群体利益而作出的,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协商变更的规定。
如果合同内容违反了这些强制性规定,则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该条款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包括买卖、租赁、借款、担保等各类合同。
在实践中,该条款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合同标的物属于限制流通物,合同约定了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等;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如: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合同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的情况,如:合同中存在欺诈、胁迫等因素;合同标的物属于法律禁止流通物,如:禁止流通的财产等;以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例,出租人将一套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但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
原因是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出租人未告知承租人该房屋为违法建筑的事实,导致承租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
最终法院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这里的“强制性规定”指的是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所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规定。
如果合同内容或者履行过程中违反了这些强制性规定,就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在上述案例中,出租人未告知承租人房屋为违法建筑的事实,导致承租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规定,该租赁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
无效合同的五种情形一、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讹诈、胁迫的手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歹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合同无效五种情形解读:(1)以讹诈、胁迫手腕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按照《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讹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犯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讹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讹诈人因讹诈行为发生错误熟悉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按照《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劳的原因之一。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讹诈、胁迫等手腕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2)歹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所谓歹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一路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歹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组成要件是:一、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歹意性。
即明知或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
串通是指彼此串联、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和行为的结果上达到一致,使一路的目的取得实现。
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到一致后,当事人约定彼此配合或一路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3、两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
歹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法律并非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取得利益。
可是,若是两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与。
无效合同的认定和处理
合同无效的认定和处理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韩洪律师提记:合同无效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关键词:合同无效合同绝对无效确认合同无效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收归国家所有返还集体第三人上部合同无效的认定一、合同无效的概念和种类合同无效是指不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且不能补救,对当事人自始即不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应由国家予以取缔的合同。
从广义上讲,合同无效包括绝对无效、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三类,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4条分别规定了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的合同,其中效力待定是指无权代理、超越代理权限等因主体问题有可能导致合同的无效;相对无效是指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合同。
对于效力待定和相对无效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使合同归于无效。
从狭义上讲,合同无效指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存在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情形的合同,即绝对无效的合同,对此类合同,即使没有经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从法律上也是无效的,法院或仲裁机关可以依职权主动宣告合同无效。
结合笔者以前写的《合同撤销的方法及后果》一文,本文中所说的“合同无效”着重是指存在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情形的无效合同。
二、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认定政策《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
《合同法》第52条第5项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确认无效。
如何理解这里的“强制性”规定?并寻找类似的判例、司法解释、指导案例。
理解: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项正确适用强制性规定,稳妥认定民商事合同效力指出:“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
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人民法院应当综合法律法规的意旨,权衡相互冲突的权益,诸如权益的种类、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规制的对象等,综合认定强制性规定的类型。
如果强制性规范规制的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该合同行为发生即绝对地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合同法52条规定 无效合同
合同法52条规定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
合同是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一种法律行为,它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一种法律关系。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合同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即不具备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对方在订
立合同时所表达的意思是错误的,却故意利用对方的错误意思订立合同的,该合同就是无效的。
这是因为合同应该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和意愿订立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存在错误意思却故意订立合同,这就违反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合同法第52条还规定了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对方在订立
合同时所表达的意思是错误的,而没有告知对方的,该合同也是无效的。
这是因为合同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和意愿订立的,如果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存在错误意思却没有告知对方,这就是对对方的欺诈行为,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总之,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一些情况下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在订
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和意愿,避免利用对方的错误意思订立合同,以免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是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法律行为,双方当事人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合同法52条
合同法《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条是关于无效合同的规定。
已如前述,合同的成立是事实判断,而合同的生效是价值判断。
无效合同就是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所作的价值判断。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一般认为,无效合同是自始、绝对无效.但是,无效合同中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即并非当然无效而仅对特定的当事人才发生无效后果的合同。
有学者称此为相对无效的合同。
此种合同的特点是该合同并不是自始的、当然的无效,只有特定的相对人才能够主张合同无效,而不是所有人均可主张该合同无效。
一般认为,我国合同法中恶意串通,损害特定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属于相对无效的合同.根据本条规定,无效合同包括如下几种,下面分别论述。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是欺诈作为的结果,但其本身与欺诈行为是有区别的。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谓依他人之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而为之意思表示",并在此基础上订立的合同,它是在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基础上产生的合意。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欺诈行为都导致合同无效,只有那些因欺诈而损害了国家利益的行为才能导致合同的无效。
其他的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可撤销的合同。
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可见,胁迫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
强制性规范的分类及认定
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关法条《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的种类应该包括如下几种:(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二)》第14条确认,这里所谓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认定方法强制性规定一般以三种情况出现。
第一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直接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效力。
第二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但引致或结合其他法律条文,其他法律条文明确规定了该违法行为效力。
第三种情况:强制性规定本身没有直接明确规定违法行为的效力,也没有引致到其他具体的法律条文中,更没有其他法律条文对其效力予以明确规定。
强制性规范进一步区别为效力性规范和管理性规范(或取缔性规范)所谓效力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
所谓管理性规范或取缔性规范,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范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而且违反此类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范。
对于强制性效力性规定的区分方法,王利明教授提出三分法:第一,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
但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取缔性规定(管理性规定)。
合同无效法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是市场经济中最常见的法律行为,是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自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能依据合同主张权利,也不能依据合同承担义务。
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无效的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以及合同无效的救济途径等方面,对合同无效法院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合同无效的认定1. 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 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合同无效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主体资格:合同主体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合同无效;(2)合同意思表示:合同意思表示应当真实、自愿,否则合同无效;(3)合同内容: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4)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合同无效。
三、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1.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自始无效:合同无效后,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2)返还财产:合同无效后,当事人应当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3)赔偿损失: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4)追缴财产:合同无效后,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追缴,返还给受损害的当事人。
2. 合同无效的特殊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2)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3)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不可抗力条款的效力。
四、合同无效的救济途径1.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当事人认为合同无效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合同无效的情形第52条
合同无效的情形第52条引言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权利义务的依据。
然而,有些情况下合同可能会出现无效的情形,即不具备法律效力。
本文主要探讨合同无效的情形中的第52条。
第52条合同的无效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合同在以下情形下将被认定为无效:1.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违反了国家相关行业的规章制度、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等。
2.违反公序良俗:合同的内容、目的或方式违反了公序良俗,对社会秩序、公共利益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重大损害。
3.重大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不明确: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合同,如果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不明确或未能达成一致,那么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4.恶意串通、欺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欺骗第三方或违背公平原则达成合同,导致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5.无代表人或代表人超越代理权限:当事人在代理合同中没有明确的代表人,或代表人超越代理权限达成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6.合同内容不明确:合同的内容不明确,无法确定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或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相关事项未作明确约定。
7.重大不合理性:合同的内容,特别是价格、数量、期限等,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超出了合理范围。
合同无效的后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具体的后果有以下几点:1.无效即无效: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就是说该合同自始无效,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
2.不得设立抗辩:当事人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进行抗辩,即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对方履行合同。
3.返还财产或补偿损失:合同无效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财产或者给予相应的损失补偿。
4.保护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无效的举证责任对于合同的无效,涉及到举证责任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
对于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应当提供违反的法律规定;对于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应当提供相关的公序良俗证据;对于重大利害关系人的同意不明确的合同,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等。
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合同是民事行为中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公司与业主签订的管理和维护物业的协议。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物业服务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介绍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无效合同的定义和性质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无效合同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合同。
无效合同在法律上被视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效力。
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双方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已履行的义务应当返还。
物业服务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1. 违反法律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一些条款可能违反了法律规定,导致合同无效。
例如,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可能限制了业主的权利或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此外,物业服务合同作为一种属于特殊合同的类型,需要符合《合同法》中关于特殊合同的特殊约定。
2.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物业服务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可能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导致合同无效。
例如,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可能涉及违法行为、违反道德要求或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等。
法律规定,凡是以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3. 损害公共利益物业服务合同的某些条款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导致合同无效。
例如,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可能违反了关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或者导致不正当垄断或者垄断限制竞争等行为。
4. 欺诈或恶意串通如果物业公司在与业主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或与其他方恶意串通,导致合同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根据《合同法》中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受欺诈的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并要求返还相关的损失。
5. 合同形式要件缺失或不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才能成立。
例如,对于一些特定的合同类型,如房屋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可能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并满足相关的法定要求。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未能满足这些要求,合同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当物业服务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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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而言:
(一)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之规定,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发生错误认识而作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因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是行为人在他方有意的欺诈下陷于某种错误认识而为的民事行为。
构成欺诈应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是能使受欺诈人陷于某种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的行为。
主要表现情形有三种,即捏造虚伪的事实、隐匿真实的事实、变更真实的事实。
二是必须有欺诈人的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由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基于此错误而为意思表示的故意。
三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欺诈人的欺诈行为而陷入的错误。
这里所说的“错误”,是指对合同内容及其他重要情况的认识缺陷。
传统民法认为,构成欺诈必须由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这一事实,受欺诈人未陷入错误,虽欺诈人有欺诈故意及行为,在民法上不发生欺诈的法律后果。
四是必须有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
所谓受欺诈人因错误而为的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关系。
错误的认识必须是进行意思表示的直接动因,才能构成欺诈。
五是欺诈是违反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根据《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的规定,所谓胁迫,是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相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胁迫也是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之一。
胁迫构成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是必须是胁迫人的胁迫行为。
所谓胁迫行为是胁迫人对受胁迫人表示施加危害的行为。
胁迫行为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9条已规定清楚。
二是必须有胁迫人的胁迫故意。
所谓胁迫故意,是指胁迫人有使表意人(受胁迫人)发生恐怖,且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即包含两层含义:须有使受胁迫人陷于恐怖的意思和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一定意思表示的意思。
三是胁迫系属不法。
所谓不法,情形有三种:有目的为不法,手段也为不法者;目的为合法,手段为不法者;手段为合法,而目的为不法者。
四是须有受胁迫人因胁迫而发生恐怖,即受胁迫人意识到自己或亲友的某种利益将蒙受较大危害而产生恐怖、恐惧的心理。
若受胁迫人并未因胁迫而发生恐怖,虽发生恐怖但其恐怖并非因胁迫而发生,都不构成胁迫。
五是须有受胁迫人因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恐怖和意思表示之间有因果系,这种因果关系构成,只需要受胁迫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恐怖而为意思表示即可。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方可构成胁迫。
依《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在有损国家利益时,该合同才为无效。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诸如,债务人为规避强制执行,而与相对方订立虚伪的买卖合同、虚伪抵押合同或虚伪赠与合同等;代理人与第三人勾结而订立合同,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行
为,亦为典型的恶意串通行为。
该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因而也具有违法性,对社会危害也大、是故,《合同法》将《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4)项所规定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纳入到无效合同之中,以维护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维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恶意串通而订立的合同,其构成要件是:一是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
即明知或者知其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为之。
二是当事人之间具有串通性。
串通是指相互串连、勾通,使当事人之间在行为的动机、目的、行为以及行为的结果上达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实现。
在实现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后,当事人约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实施该种合同行为。
三是双方当事人串通实施的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恶意串通的结果,应当是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
法律并不禁止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获得利益。
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谋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时候,法律就要进行干预。
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的一般的绝对无效合同的原则处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条的规定,将双方当事人因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返还集体或者个人。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也称为隐匿行为,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来掩盖其真实的非法目的,或者实施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是在内容上是非法的行为。
当事人实施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当事人在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上,并不是违反法律的。
但是这个形式并不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目的,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图,而是通过这样的合法形式,来掩盖和达到其真实的非法目的。
因此,对于这种隐匿行为,应当区分其外在形式与真实意图,准确认定当事人所实施的合同行为的效力。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下列要件:一是当事人所要达到的真实目的或者其手段必须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二是合同的当事人具有规避法律的故意;三是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采用了合法的形式对非法目的进行了掩盖。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在法律、行政法规无明确规定,但合同又明显地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适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条款确认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约目的、订约内容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合同法解释》第4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
需要说明的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合同,当事人在主观上是故意所为,还是过失所致,均则非所问。
只要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就确认该合同无效。
笔者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精神,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原则可概括为: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合同为无效的,则该合同无效;反之,则了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