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
公共秩序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
公共秩序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以对美国第3项指控的分析为中心宋杰2013-4-14 20:50:36 来源:《电子知识产权》(京)2008年5期内容提要: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中,针对我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
美国最终共提出了3项指控,其中,核心指控是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
《著作权法》第4条是建立在保护我国公共秩序的基础之上的,无论是TRIPs协议,还是《伯尔尼公约》,都认可国家基于公共秩序而采取某些措施的权利,因此,第4条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不容质疑。
美国的指控是建立在错误解释的基础之上的,应该予以驳回。
关键词:知识产权争端国民待遇公共秩序作者简介:宋杰,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2007年4月9日,美国贸易代表苏珊•施瓦布在华盛顿宣布,将于4月10日就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和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向WTO提出两起申诉。
4月10日,美国就“中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和“中国——影响部分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①向中国提出WTO磋商。
这是自2001年中国入世后,美国第一次针对中国知识产权问题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诉讼。
4月20日,中国接受了美国提出的磋商请求。
随后,在6月和7月间,中美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了多轮次磋商。
8月13日,美国宣布,由于与中国的磋商没有获得满意结果,将在8月31日WTO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要求WTO成立专家组。
②这一请求为中国拒绝后,在9月25日WTO争端解决机构的会议上,美国再次请求设立专家组。
依据世贸组织规则,在第二次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要求后,专家组将自动设立。
12月13日,WTO秘书长组建了以Adrian Macey为主席的专家组。
至此,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目前已经进入到了专家组审理争端阶段。
在设立专家组的请求中,美国共提出了3项指控,③其中,第3项指控主要针对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规定。
中国在WTO中的第一个案 国际经济学
中国在 WTO 中的第一个案件―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一、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的意义2002 年 3 月 5 日,美国总统宣布,对 10 种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 施,在为期 3 年的时间里,加征最高达 30%的关税。
包括中国在内 的一些 WTO 成员将本案提交 WTO 争端解决机制。
是为“美国钢铁 保障措施案” 。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中国在 WTO 中第一案,是中国成为 WTO 成员后,使用 WTO 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争议,合法保护自 己贸易利益的具体体现。
这个案件标志着中国未来解决与其他 WTO 成员的争议,多了一条稳定、可预见的途径。
对于作为贸易大国的中 国来说,和平解决争议,与其他国家建立良好的贸易关系,是非常重 要的。
因此,本案对中国不仅仅具有保护具体贸易利益的作用,而且 具有很强的象征意义。
本案对 WTO 多边贸易体制也有非同寻常的影响。
正如欧盟所 说,美国对钢铁采取的限制措施,是有史以来 WTO 成员所采取的经 济上最具扰乱性的紧急保障措施; 对几十亿美元的贸易和很多国家产 生了影响。
在 WTO 中共同起诉美国的国家多达 8个 (欧共体、 日本、 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是 WTO 争端解决中原 告最多的一个案件。
不仅如此,美国此举还迫使其他 WTO 成员也采 取限制钢铁产品贸易的措施(欧共体和中国为防止钢铁产品贸易转 移,也采取了保障措施),因而在总体上对世界贸易体制造成了极大 的压力。
因此,该案的进展,举世瞩目。
从法律上看,该案也是涉及法律问题最多的一个案件,包括专家 组审查范围,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 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最惠国待遇,措施的限度, 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 12 个法律点,几乎涉及了 WTO 《保障措施协议》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
在专家组审理阶 段,当事双方的书面陈述正文就达 2,500 页,附件达 3,500 页。
我国加入WTO后的两个第一案
我国加入WTO后的两个第一案1、“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在进口产品增加,给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有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下,进口国可以通过提高关税或者实施进口数量限制,对该国内产业进行保护。
这种保护措施就是保障措施。
WTO明文允许各成员采取这种措施。
当然,这些规定同时要求,采取保障措施必须遵守一定的纪律。
最为基本的纪律就是:进口确实增加了,国内产业确实受到了严重损害,并且更为重要的是国内产业的严重损害必须是由进口增加造成的,即进口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中国在WTO的第一案,2002年3月,美国总统宣布,对10种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在为期3年的时间里,加征最高达30%的关税(措施从2002年3月20日生效,为期3年)。
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WTO 成员将本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
是为“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
中国成为WTO成员国刚刚3个多月,就遇到了这个案件。
这是中国在WTO 的第一案,按照经验丰富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律师的说法,这也是WTO有史以来最大、最复杂的案件。
本案中,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等8个起诉方提出了11个法律主张,包括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最惠国待遇、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即指责美国的保障措施在这些方面都违反了WTO规则,几乎涉及了WTO《保障措施协议》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
美国当然是百般辩解。
本案历经21个月,经过了WTO 争端解决机制规定的主要法律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裁决、上诉机构审议。
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过对一些关键法律点的审查,认定美国的措施不符合WTO规则,宣布美国败诉。
2003年12月4日,美国总统宣布取消保障措施,此案宣告全部结束。
到上诉机构作出最终裁决,当事方提交的书面陈述、证据材料以及专家组、上诉机构裁决,总数已达8000页,为WTO审判历史上所罕见,这是一场真正的法律大战。
_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_述评与启示
“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述评与启示何 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讲师、博士研究生 湖北 武汉 430073)摘要:2007年7月10日,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中国浙江东正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制造并销往美国的GFCI产品不侵犯美国Leviton制造公司的产品专利。
中国浙江东正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这场海外知识产权角力中的获胜改变了中国企业在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长期不胜的局面。
随着高新技术产品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专利权已从单纯的私权演变为企业市场竞争的工具,专利诉讼的功能也从维权扩大为企业市场竞争。
在此背景下,我国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意识的培育、建立市场进入前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和知识产权诉讼费用保障机制,以应对不断增多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
关键词:知识产权 权利要求 预警机制 保障机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知识产权纠纷就一直是影响中美关系的重要因素。
中国加入W TO以后,中美间的知识产权纠纷更是愈演愈烈,这种趋势在专利权领域表现得尤为明显。
近年来,随着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不断成长,越来越多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到美国,对美国企业在相关领域的市场优势地位形成了挑战。
为了应对这种挑战,一方面美国政府逐渐加大了对中国商品专利侵权的调查力度;另一方面,一些美国企业也频频向中国企业挥起了专利侵权诉讼的大棒。
以往,在由美国企业向美国法院提起的一系列专利侵权诉讼案中,案件最终都是以美国企业获得胜诉或是中美企业双方和解而结局,中国企业一直处于不胜的尴尬局面。
这种尴尬局面直到2007年7月10日才被打破。
就是在这一天,美国新墨西哥州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中国浙江东正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正公司)①制造并销往美国的GFCI(接地故障漏电保护插座)产品不侵犯美国Leviton制造公司(以下简称Leviton公司)的美国第6246558号专利(以下简称“558专利”)。
这份判决第一次确立了中国企业在美国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胜诉地位。
美国诉中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案
美国诉中国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案一:基本案情本案编号WT/DS/362R,2007年4月10日,美国政府就“中国一与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有关的措施”向WTO提出申诉。
随后,中美两国就此案进行磋商。
磋商中,美国共就四个方面涉及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的相关法律提出磋商请求,它们分别是:1:提起刑事诉讼及实施刑事处罚的门槛要求。
涉及对假冒商标和盗版侵权行为提起刑事诉讼及实施刑事处罚要求达到的门槛。
争议中的措施包括刑法相关条文、法院和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等。
它们与中国在TRIPS协定第41.1条和第61条规定下应承担的义务不一致。
2:海关对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处理。
争议中的措施包括《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关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
它们与中国在TRIPS协定第46和第59条规定下应承担的义务不一致。
3:否定尚未获准在中国境内出版或传播的作品的著作权、相邻权及其权利保护。
争议中的相关措施包括:著作权法,尤其第4条;刑法、《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和《电信管理条例》等。
它们与中国在TRIPS协定第9.1条(其中吸收的《伯尔尼公约》第5(1)条和第5(2)条)、第41.1条规定下应承担的义务不一致。
4:对擅自复制或擅自发行著作权作品者未能追究刑事责任及实施刑事处罚。
争议的措施是刑法,尤其第217条。
它与中国在TRIPS协定第41.1条规定下应承担的义务不一致。
由于第四个问题是美国对我国法律的误读,美国随后将这一诉请撤销。
对于前三个问题,双方未达成一致。
2007年8月13日,美国请求WTO就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的某些措施成立专家组。
2007年9月25日专家组成立。
阿根廷、欧盟、日本、墨西哥、中国台北作为第三方参予争端解决。
2009年l月26日,世贸组织(WTO)正式公布《“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的措施”专家组报告》(WT/DS362/R),这是中国加入WTO以来首次因知识产权引发争议的案件。
wto
四、专家组对以下事项适用司法经济原则:第一, 根据被TRIPS协定第9.1条吸收的《伯尔尼公约》 (1971年版)第5(2)条所提出的主张,以及根据TRIPS 协定第61条(与著作权法相关)所提出的主张;第二, 根据TRIPS协定第41.1条和TRIPS协定第61条第2款 (与刑事门槛相关)所提出的主张。 五、根据上述结论,专家组按照DSU第19.1条 提出建议,由中国改进著作权法和海关措施以符合它 根据TRIPS协定所承担的义务。
过程:
2007年4月10日,美国政府向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提出请求,要求与 中国就其涉及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的若干措施进行磋商。美国请求磋商的 事项有四: 其一、提起刑事诉讼及实施刑事处罚的门槛要求。涉及对假冒商标和 盗版侵权行为提起刑事诉讼及实施刑事处罚要求达到的门槛。
其二、海关对没收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处理。 其三、否定尚未获准在中国境内出版或传播的作品的著作权、相邻权 及其权利保护。 其四、对擅自复制或擅自发行著作权作品者未能追究刑事责任及实施 刑事处罚。
TRIPS协议:
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 的简称。这个文件将会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TRIPS”的宗旨是: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对 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同时保证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与程序不至 于变成合法的障碍。 “TRIPS”协议涉及的知识产权共有以下八个方面:著作权及其相 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 计、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权和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同时, 对上述知识产权的可获得性、范围及行使标准、施行、获得与维持程 序、纠纷的预防及解决等,协议中均作了详细规定,已超出任何现有 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将使知识产权问题与贸易问题密不可分。
解析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
解析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一、前言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推进,知识产权的保护愈发受到人们的重视。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是一个里程碑事件,在全球范围引起广泛关注。
本文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对该案进行深入解析,以期对未来中美经济关系发展带来一定的参考价值。
二、标题一:WTO第一案背景介绍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是世贸组织的三项基本原则之一,也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问题。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目前已平息,但它是一段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文字。
本章将对该案的背景、诉求、裁决结果等进行系统梳理。
三、标题二:WTO第一案背后的深层因素分析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复杂的政策,其背后涉及到文化、经济、政治等多个领域。
而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的背后,则深层次反映了中美双方在知识产权发展、自主创新等方面的矛盾。
本章将从制度、文化、市场等方面出发,分析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深层次因素。
四、标题三:WTO第一案对中美的影响及各自应对措施国家间的经济贸易交往是相互影响的。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对于中美双方以及全球经济的影响上是不言而喻的,包括对双方经济、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
本章将探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对中美的具体影响,并从不同的经济模型、个案等方面出发,提出各自的应对措施。
五、标题四: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背景下的全球化趋势解读全球化是当代国际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而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则反映了全球化的另一面:保护主义。
本章将从全球化的定义、特点、作用等角度出发,探讨全球化背景下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深层含义,并对全球化下的中美经贸关系发展宏观趋势进行分析。
六、标题五:启示与反思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虽然已过去,但它对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中美经贸关系以及双边合作等方面均有着深远影响。
本章将从历史研究、政策分析、经验总结等角度出发,对该案进行全面反思,并提出具有现实意义的启示。
七、案例一:特朗普政府与华为产业链华为是中国的一家高科技企业,在欧美市场拥有大量的市场份额。
解读WTO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
解读WTO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
张慧霞
【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
【年(卷),期】2009(000)004
【摘要】2009年1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布了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一案的专家组报告.专家组认定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违反了TRIPs协议第9条规定.中国海关对侵权物品的处置方法违反了TRIPs协议第46条第四句话规定,但是不违反该条第一句话的规定.专家组没有发现中国关于知识产权的刑事处罚门槛违反TRIPs协议第61条的规定.
【总页数】5页(P45-49)
【作者】张慧霞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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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述WTO版权第一案:美国版权法第110节条款案
评述WTO版权第⼀案:美国版权法第110节条款案2019-05-23近⼀段时间以来,中国在版权保护问题上屡屡遭到来⾃其他WTO成员的质疑,美国已于2007年4⽉10⽇将中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WT/DS362)。
希望本⽂能使读者了解专家组对TRIPS协定的相关条⽂是如何进⾏解释的,也使我们能够准确评估、⽐较我国现⾏知识产权法律体制与WTO TRIPS协定之间的异同,从⽽提升对保护知识产权的认识⽔平。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是WTO三⼤法律体系(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之⼀。
该协定是⼀个颇具特⾊的协定,其重要的特点之⼀是它直接涉及对“私权”的保护,即规定了WTO成员对版权、商标权、专利权以及相关的邻接权等私⼈权利提供保护的义务,并直接规定了保护义务的范围、标准、程度及期间。
其它两⼤法律体系(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则着重成员⽅政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鲜有直接对私权做出规范的。
据WTO的官⽅统计,TRIPS协定也是属于⾼发案件的协定之⼀,截⾄⽬前已有24起。
尽管⼤部分案件涉及的是国内⽴法问题,但对TRIPS的执⾏也是⼀直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介绍的美国版权法第110节的“例外条款案”,是⽬前为⽌WTO框架下唯⼀涉及版权保护问题的案件。
案件的相关法律条款为便于读者理解,在介绍案件之前,我们先将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款摘录如下:TRIPS协定的相关条款第9条【与《伯尔尼公约》的关系】1.各成员应遵守《伯尔尼公约》(1971)第1条⾄第21条及其附录的规定。
但是,对于该公约第6条之⼆授予或派⽣的权利,各成员在本协定项下不享有权利或义务。
2.版权的保护仅延伸⾄表达⽅式,⽽不延伸⾄思想、程序、操作⽅法或数学概念本⾝。
第13条【限制和例外】各成员对专有权作出的任何限制或例外规定,仅限于某些特殊情况,且与作品的正常利⽤不相冲突,也不得⽆理损害权利⼈持有⼈的合法权益。
伯尔尼公约的相关条款第9条【复制权】1. 受本公约保护的⽂学艺术作品的作者,享有批准以任何⽅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
知识产权是经济全球化下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
在中美经贸关系的发展过程中,知识产权一直是美方重点关注议題之一。
据有关统计,知识产权产业占美国出口总量的一半以上,在经济増长中占40%,美国大企业2/3的价值可以追溯到以专利和商标等为代表的无形资产。
为此,美国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自由贸易区、双边知识产权对话与合作等多种形式,在全球范围内不断推动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的关注体现了其利益所在,并与其全球战略保持一致。
1979年签订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第六条规定,中美双方承认在其贸易关系中有效保护专利、商标和版权的重要性,每一方提供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保护,应与对方给予自己的此类保护相适应。
随着中美经贸关系的迅速发展,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争议也日渐显现。
1991年,两国政府开始知识美国对中国知识产权的关注体现了其利益所在,并与其全球战略保持一致。
1979年签订的《中美贸易关系协定》第六条规定,中美双方承认在其贸易关系中有效保护专利、商标和版权的重要性,每一方提供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保护,应与对方给予自己的此类保护相适应。
随着中美经贸关系的迅速发展,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争议也日渐显现。
1991年,两国政府开始知识产权谈判,分别于1992年、1995年和1997年达成了三个知识产杈保护协议。
2004年,中美商贸联委会升格为副总理级,专门设立了知识产权工作组,讨论解决中美知识产权问題。
美方关注议題涉及知识产权立法、执法、行政资源配置、商标、专利、版权等诸多方面’几乎涵盖了知识产权所有领域。
起诉方:xx应诉方:xx案件概括:2007年,美国提出了要求中国解决的知识产权间题清单。
经过多次磋商未果后,美国将部分问题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包括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门槛、海关处置侵权货物的措施、依法禁止出版传播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复制发行等4个问題,涉及《刑法》、《最髙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知识产权梅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梅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梅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6号》、《著作权法》及其他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
也谈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
也谈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摘要:本文就2007年美国提起针对我国的trips协议争端解决案,首先对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作了简要的论述,然后分析了该案的案由、争议的事项以及该案件对中国的影响。
关键词:trips协议 wto 知识产权一、引言随着中国进一步融入全球化进程和wto体系,中国与其他国家不可避免地发生了更多的摩擦。
其中,有关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措施一直是中美之间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
2007年4月10日,美国政府根据dsu第1条和第4条以及trip协议,正式就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的措施向wto 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要求与中国政府进行磋商。
2007年6月7日和8日,美国和中国进行了为期两天的磋商。
磋商对某些问题作出澄清,但是争端并没有解决。
2007年8月21日,美国正式向wto提出要求成立专家组。
2007年9月25日,wto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组审查此案件。
至此,中美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争端解决正式由外交途径走向以wto规则为主导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
二、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案的思考在本案中,美国提出了三项主张。
其中,第一项涉及中国的刑事程序和惩罚的门槛问题。
美国认为中国并没有设置防止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和盗版行为的可行性的门槛,即中国司法解释中盗版500份触犯刑法的门槛过高,对一些构成符合trips协议下商业规模的侵权行为不予处罚。
这里面的关键问题是,什么样的侵权门槛才可以被认定为构成可以受到刑法处罚的”商业规模”行为?如何认定这个门槛(标准)?trip协议第1条第1款第1句确立了有效实施的义务和原则。
在此原则之下,成员方有自由确定以其域内法律制度及实践实施trips协议的恰当方式,不得抵触该协议。
根据该原则,问题则转化为中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刑法的门槛是否有效地实现了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这个问题,需要联系中国的国情来解释,而不应该由美国单方面地依据其国内法的标准来判断中国的刑事处罚制度是否有效保护了知识产权。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探析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探析作者简介:陈爽(1988-),女,安徽合肥人,安徽新华学院商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国际贸易。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中美经贸关系日益紧密,而与此同时中美贸易摩擦尤其是的知识产权争端也越演越烈。
以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为例,分析了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原因及其产生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促进中美贸易发展的政策和建议。
标签: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原因;影响;政策建议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达国家,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二者之间的经贸关系一直受到人们的关注,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美贸易往来十分密切,货物和服务贸易额越来越大,但同时贸易摩擦也频繁发生,尤其是近年来,双方都越来越关注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关知识产权争端也越来越多,由表1我们可以看出从2005年至2011年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中国企业发动的有关知识产权的“337”调查非常多,占美国总的调查次数的比例很高,尤其是2007年,19起的对华案件数占美国总调查次数的54%,以及超过总数的一半。
表1 2005-2011年美国337调查次数和对中国案件数资料来源: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
中美知识产权的争端问题越来越受到双方国家的重视,它不仅是一个法律和经济贸易的问题,还是有关中美关系的政治问题。
1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争端由来已久,其中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由于历时较长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
此案前后共历时23个月,是由美方于2007年4月10日提出磋商请求,于12月开始专家组审理,并于2009年3月20日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报告宣告此案终裁。
美国在此案中提出了三项诉求:第一,中国海关对己查获的侵权品处置行为不当;第二,中国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刑事程序和处罚门槛过高;第三,中国对版权的审查违反在TRIPS协定下的义务。
专家组对美国的三项诉求裁决结果是:第一,海关措施方面驳回美国诉求;第二,版权保护方面支持美方诉求;第三,刑事门槛方面驳回此项诉求。
嘉兴市“中国WTO知识产权争端第一案”
其二,应改善相应司法态度。国外有种“公共 当局和私人利益(尤其是代表知识产权人的产 业机构)之间持续而强化的互动模式”,对改 善司法机关的态度大有裨益 其三,应避免将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数量作为追 求指标。不是只有要求大量的刑事诉讼才证明 与WTO义务相符。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 制度和对所制定的知识产权刑事政策一以贯之, 比单纯功利地追求数字指标更重要
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也有意采取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模式拟设置专门知识产权法庭和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及建立完善的司法鉴定专家证人技术调查等知识产权诉讼制度这将促进刑事司法能力建设
嘉兴市“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WTO知识 产权争端第一案”
案情:
2009年1月26日,世贸组织(WTO)正式公布《“中国— ——影响知识产权保护与实施的措施”专家组报告》 (WT/DS362/R),这是中国加入WTO以来首次因知识产 权引发争议的案件。3月20日,WTO争端解决机构 (DSB)会议审议通过该报告;由于在规定期间未提出上 诉,该报告已成为本案最终裁决。它对美国诉称我国 著作权法和海关措施违背义务的主张“部分予以支 持”;同时裁决美国没有证实我国“刑事门槛”不符合 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草案))协定第61条 设定的相关义务,并适用司法经济原则,对美国根据 TRIPS协定第41.1条和第61条第2句所提出的与刑事门 槛相关的主张不进一步审查。
一是坚持TRIPS协定刑事义务的“最低标 准”。 二是应自主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国 内法律制度。 三是应致力于提高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 实效。
坚持TRIPS协定刑事义务的 “最低标准”
TRIPS协定第61条第1句下的义务只是最低标准 的刑事义务,第4句则授权成员可采取“更高 标准”的刑事程序。近年在双边条约中盛行的 “TRIPS+”理论与做法就涉及刑事保护上的 “更高标准”;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更高标 准”又可适用于其他WTO成员。如果任由争端 不断“各个击破”,到头来协定刑事义务“最 低标准”将形同虚设。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 我国应理直气壮地坚持只承担协定规定的刑事 义务下限———最低标准;而刑事保护水平的上 限须结合我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需要来自主确 定。
解析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
解析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引言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IP)是全球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关键。
然而,中美两国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长期存在,给双方经济关系带来许多问题。
其中,WTO(世界贸易组织)第一案是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具有重要意义的案例。
本文将对该案进行解析,探讨其背景、过程和影响。
背景中美贸易关系紧张源于多个方面,其中知识产权是导致争端的一个主要原因。
中国进一步开放市场后,许多外国企业和知识产权持有者发现自己的权益遭受侵犯。
这导致了美国及其他国家对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并对中国采取了一系列制裁措施。
其中,WTO第一案成为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重要里程碑。
WTP第一案的过程WTO第一案,也被称为“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问题案”,是美国于2006年向WTO提起的对中国的起诉。
该案件涉及到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问题,涵盖了版权、商标和专利等方面。
美国的指控美国在该案中指控中国存在以下问题:1.不充分保护外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许多外国企业在中国市场遭遇知识产权被盗用等问题,中国对此缺乏有效保护措施。
2.不公平市场准入:中国市场对外国企业开放存在很多限制,这也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
3.强制技术转让:中国针对外国企业或投资者往往要求强制技术转让,并对其进行技术要求,这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
WTO的裁决WTO进行了对这一案件的调查,并最终做出裁决。
WTO在裁决中认为,中国确实存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问题,并违反了贸易规则。
具体来说,WTO认为:1.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执行力度不足。
2.中国对外国企业的市场准入存在限制。
WTO要求中国改正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不足,并进行必要的改革。
影响WTO第一案对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产生了重要影响,对双方关系和全球经济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中美关系WTO第一案直接影响了中美两国的贸易关系。
美国指控中国存在的问题得到了国际组织的认可,这使得中美两国需要进行更多的对话和合作,以解决其贸易争端。
中美知识产权纠纷对中国进出口贸易影响分析
中美知识产权纠纷对中国进出口贸易影响分析——英特尔芯片之争为例一、案例背景2005年1月20日,全球最大的半导体芯片制造商——英特尔公司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将深圳东进公司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额高达796万美元。
引发2005年中美知识产权第一案。
英特尔指控深圳东进公司研发的。
DN系列语音卡侵犯了其产品SR5.1.1软件中“Intel头文件”的知识产权,并诉其帮助和教唆用户非法取得或违反该文件的许可协议。
同时,也对双方产品存在的兼容性问题提出了质疑。
目前该案还没有最终定论。
二、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美国经济是开放且具全球化性质的经济,因此美国可以从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获得巨大利益"作为世界上实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在根据本国科技和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企业的发展需要而不断进行制度创新"。
以英特尔公司为例,为推动中国信息产业发展的一重要举措是对中国的新兴技术和企业进行投资,以促进中国自主创新的发展,提高国际竞争力。
迄今为止,英特尔已在中国大陆和香港投资超过70 家企业,近30 家公司从总额为 2 亿美元的“英特尔投资中国技术基金”中获得投资。
2008 年 4 月, 英特尔投资宣布设立五亿美元第二个中国技术基金。
在美国,企业普遍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核心和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具有重要地位"一批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力的企业,不断要求美国政府强化对美国企业最具竞争实力的智力劳动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和保护范围,以保护美国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的竞争优势"如美国近年来对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基因工程实施的知识产权及专利保护政策就是最好的说明"美国企业在高度重视研究开发的同时,不仅高度重视专利权的获取,而且特别重视海外专利权的获取"许多企业目前已经不只是为已经研究开发的技术申请专利,而且利用专利手段在新技术领域进行/圈地运动0,划地为界,据为己有,以形成大批所谓战略性专利,建立以专利为基础的垄断格局"美国企业不仅重视国内专利权的保护,而且十分重视其专利权在国外的保护问题"。
中美知识产权纠纷
2007年4月10日,美国以中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不符 合世贸组织有关规定为由,向世界贸易组织提起诉 讼,并于8月首次提出设立专家组的要求,但被中方 依据相关规则驳回。而美方在当年的9月又再次提出 设立专家组的要求,按照世贸规则,专家组自动成 立,中美两国间长达两年的知识产权争端也由此揭 开序幕。 美方提出的诉讼焦点主要集中在三方面:涉及知识 产权犯罪的刑事门槛问题、海关处置侵权货物的措 施问题,以及依法禁止出版传播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问题。
中美知识产权纠纷简介
中美知识产权的纠纷始于20世纪80年代末,在1989—1996年剧烈动荡的中美关系 中急速展开,以三次冲突起始,又以三次合作结束。1988及1989年美国贸易代表 办公室均将中国列入了“重点观察国家”。1991年4月26日,美国又以中国的知 识产权保护不力为由进行 “ 特别 301” 调查,最终签署了《中美关于知识产 权保护的谅解备忘录》。备忘录规定,自签订之日起,美国终止对中国的“特殊 301调查”,并取消把中国指定为重点国家。这是中美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第一 次争端,也是中美知识产权谈判的序幕。第二次知识产权争端的焦点是盗版问题。 1994年6月,美国认为中国在实施立法方面很不力,并且实质上也没有保护著作 权作品的立法,盗版严重,以音像制品盗版和计算机软件盗版问题再次把中国列 入“重点国家”名单,重新对中国发起“特殊301调查”。经历了报复与反报复 之后,双方又在北京恢复谈判,并在l995年2月26日深夜草签了《中美知识产权 保护协议》。协议由双方换函和“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组成。 《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签署事隔仅一年,中美知识产权纠纷再次成为两国贸 易关系的热点。1996年4月30日,中国再次被美方列为“301条款” 重点国家, 而且是该年度唯一的“重点国家”。经过几轮谈判,最终美国许诺把中国从“特 殊301重点国家名单”上撤出,且不实施拟进行的报复,并且在1997年到2002年 期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这几年中没有一年将中国升格为最高级别的“重点国 家”或次之的“重点观察国家”名单,开始通过鼓励而不是施压来促使中国进一 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然而,这种平静状况并未持续多久。从2004年开始,美国 商业界对中国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情况开始流露出更多不满,美 国利用“337条款”对我国出口到美国的相关产品展开的立案、调查呈现出上升 趋势。2007年4月9日,美国更决定就中国的知识产权实施和文化产品市准入问题, 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从而首次把中美知识产权之争推向以WTO规则为平台的多 边解决机制。至此,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达到高潮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一、本文概述本文将分析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影响。
通过回顾历史,揭示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方面的差异和分歧,并探讨这些争端对中美经贸关系的影响。
本文概述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利用方面经历了多次争端。
这些争端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各个领域,对两国的经贸关系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对这些争端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读者提供有益参考。
二、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背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一直存在分歧和争议。
这主要是因为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其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相对完善,而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则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中。
长期以来,美国凭借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技术优势,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施加压力。
美国认为中国在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够,导致美国企业和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遭受损失。
因此,美国试图通过贸易战等手段来推动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律体系也存在很大差异。
美国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已经相当成熟和完备,而中国的相关法律还在不断修订和完善中。
由于缺乏经验和实践,中国在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可能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在美国市场准入方面,美国政府对中国企业实施了一些限制措施,如要求中国企业在申请专利前必须先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等。
这些做法不仅增加了中国企业的成本和时间,也影响了中美两国的经贸关系。
尽管中美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分歧和争议,但双方也在努力寻求合作和共赢的解决方案。
例如,中美两国曾在WTO框架下举行过多次磋商和谈判,以解决彼此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
中美两国还共同参与了多个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活动和项目,以促进全球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发生是由于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所致。
然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和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中美两国能够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建立起更加公正、合理和互利共赢的关系。
中美涉外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美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涉外法律案件也随之增多。
本文以一起中美涉外法律案件为例,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问题、解决路径以及启示,旨在为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中的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一、案件背景2019年,我国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美国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软件开发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负责为原告开发一款手机应用程序,并保证该应用程序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完成软件开发任务,且应用程序存在多项缺陷。
原告遂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合同效力问题: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效力如何?2. 违约责任问题:被告是否构成违约,若构成违约,应承担何种责任?3. 管辖权问题:我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否应受理本案?三、案件分析1. 合同效力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本案中,双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合法有效。
2. 违约责任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未按照约定完成软件开发任务,且应用程序存在多项缺陷,已构成违约。
因此,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
3. 管辖权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我国,故我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四、解决路径1. 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按照约定完成软件开发任务。
2. 被告应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应用程序存在的缺陷。
3. 被告应赔偿原告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启示1. 企业在签订涉外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对方国家的法律法规,确保合同内容合法有效。
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及相关证据规则解析
在向专家组提交的报告中,美国向 WTO 专家组提出了 三项诉求,第一,中国假冒商标或盗版案件刑事程序和处罚 “门槛”过高; 第二,中国海关对己查获的侵权品处置行为不 当; 第三,中国对版权的审查违反在《TRIPS 协定》下的义务。
( 一) 中国知识产权刑事程序和处罚的“门槛”( thresholds) 过高
美国向 WTO 专家组提出: 中国没有履行《TRIPS 协定》 第 41. 1 条、第 61 条项下的义务② 。根据美国提交的报告, 美国认为中国惩罚知识产权犯罪的“门槛”太高,那些达不 到该“门槛”要求的假冒商标或盗版行为受不到刑事制裁, 但这些假冒商标或盗版行为仍构成《TRIPS 协定》第 61 条 规定的应予刑 法 惩 罚 的 达 到“商 业 规 模 ”的 假 冒 商 标 或 盗 版行为,因而中国的“刑事门槛”“不足以威慑”盗版行为③ 。
关键词: DS362; 先例; 举证责任 中图分类号: DF97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8 - 7966( 2010) 06 - 0115 - 05
知识产权争端历来是中美经贸争端的一个重要组成部 分,也是持续相对时间较长的问题之一。自 20 世纪 80 年 代末起,美国相继利用其《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的“特别 301 条款”及“337 条款”数次公布对中国实施贸易制裁[1]。 2001 年末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WTO) ,中美知识产权争 端更多是围绕 世 贸 组 织 的《与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识 产 权 协 定 》 ( 以下称《TRIPS 协议》) 的实施展开,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 程序也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中美知 识产权争端进入一个全新的领域和时代,由以往的被动接 受单边制裁或进行双边对话式谈判逐渐过渡到如今的多边 争端解决机制,且由美国的国内法程序转入到 WTO 项下的 《TRIPS 协议》和 WTO 争端解决程序( DSU) 之下。2007 年 4 月 9 日,美国决定就中国的知识产权实施和文化产品市 场准入问题,启动 WTO 争端解决程序,从而首次把中美知 识产权之争推向以 WTO 规则为平台的多边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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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专家组依职权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寻求事实信息帮助时,针对WIPO国际局有关《伯尔尼公约》的回函,美国积极做出评论,而我国未能把握住专家组给予的机会,明确表示不予评论,只就美国所作的评论进行评论。这就使我国在后期的相关条约和法条的术语解释中不断陷入被动境地,从而让专家组一再做出不利于中方的解释和裁决。
一、案件概述
依据专家组报告(编号WT/DS362/R)及相关资料[1]显示,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自2007年4月10日美方提出磋商请求起,于同年12月进入专家组审理阶段,2009年1月26日专家组对外公布裁决,2009年3月20日争端解决机构(DSB)通过报告宣告此案终裁,前后共历经23个月的时间。
其次,在对中期报告的修改意见中,美国明显占据上风。其提出的多次修改意见得到专家组的采纳,而我国的往往被驳回或部分被专家组采纳,由此可以明显看出美国有备而来,对我国法律法规研究透彻。加之其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多次应诉和被诉的经验,使中期报告向有利于美方的方向发展,从而影响最终报告的形成。
2.完善刑事保护制度,提高刑事保护实效
(1)自主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国内法律制度
从专家组报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并非无懈可击。美国败诉是因为“未能证实”我国刑事门槛违背TRIPS协议第6l条第议句下的义务,而且专家组职权范围也有严格限制。但是,知识产权争端是一场“长期的没有硝烟的战争”,美国很可能抓住任何一次机会再对中国发难。因此,我国应未雨绸缪,加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制度建设的自主性。
最后,不善于利用第三方观点。专家组报告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内容是对第三方就某一争端问题的观点陈述,而我国往往忽视了其重要性。比如,就“商业规模”一词,欧盟的解释已十分接近专家组最后得出的结论,若我国能从中挖掘出有理有据又有利于我方的观点,不仅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还能促使专家组迅速得出结论。
(一)中国在此次应诉中的可取之处
在本次案件中,我们欣喜地看到中方积极应诉、据理力争的态度,中美双方可以说是各有胜负,打了个平手。中国在过往的案件中所积累的经验和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逐渐熟悉,使我国在讲事实摆证据、术语解释、应诉技巧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同时,我国严肃、认真的遵循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以平和的心态接受最终的裁决,维护和凸显了真正的大国风范。
从历史沿革看,我国知识产权刑法保护制度主要是政府引发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并受到国际和外国利益相关者的影响,有“被动回应型”痕迹。现在,专家组报告裁决我国刑事门槛不违背TRIPS协议的义务,我国更有必要以本国自主需要为中心来考虑相关刑事制度的发展。另外,刑法相关规定虽然不违背TRIPS协议的义务,但相较之下明显滞后于知识产权部门法的发展,新颁布和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中也未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做出任何修订,这显然已经不能满足打击层出不穷的新型知识产权犯罪的需要,亦容易成为美国再次向中国提出起诉的依据。
(二)中国在此次应诉中不足之处
1.败诉方面的启示
专家组裁决中引用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内一起著作权案(《内幕》案)处理的司法批复、国家版权局对此案的答复等作为其认定《著作权法》第4(1)条含义的证据。在此次争端中,中国方面认为“著作权保护”与“著作权”是有区别的,第4(1)条拒绝“著作权保护”是指执法意义上的,并不涉及“著作权”。专家组对于这一认定明显持否定态度。事实上,在1990年《著作权法》的立法过程中就存在对此条表述的争议,第4条的规定其实是对“著作权是否为一切作品提供法律保护”这一观点正反两方面的妥协,从而导致了第2条与第4条的矛盾之处。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国内学者试图做出解释:“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只要符合作品的实质与形式条件,并不意味着没有著作权,只是著作权的行使受到了限制”。照此解释,则著作权法第4(1)条并非否定著作权,也没有完全拒绝著作权保护,而是对权利行使施加限制。这才是符合《伯尔尼公约》第17条的本意的解释,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在争端中并未提及。对此条文的争议在历经17年之后被提交至WTO争端机构来解释与解决,折射出我国立法和研究方面的诸多问题。比如,包括著作权法在内的法律都缺乏立法理由书,导致无从解释条文的立法意图和意思;学界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该法律的立法前后,而在此后十几年里则较少有人问津。
此外,在2007年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的年会专门针对此案的研讨中,只有评论人孔庆江教授一人提出从公共秩序这个角度为《著作权法》第4条进行辩护。后来有学者撰文提出[3],TRIPS在序言中就强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必须考虑到国家维护公共秩序的需求。国家有权为维护本国公共秩序的目的而对自己所承担的条约附加某种限制或要求,只要这种限制或要求没有构成对条约义务的明显违反,并进而影响到了条约其他成员所享有的利益。《伯尔尼公约》第17条也允许国家基于公共秩序的考虑而设置对作品的事先审查程序。在本案的争议中,《著作权法》第4条清楚的表明:只有那些与我国公共秩序不相抵触的作品,才能享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言,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也必须遵循公共利益的限制。因此,公共秩序对著作权的限制,不仅体现在著作权取得的合法性上,而且体现在著作权的具体行使方面。故而以上论断亦可作为中方在将来WTO争端中的有利抗辩理由。
再次,就法条的翻译和解释问题,中方也有明显不足。有关中国海关当局拍卖和责令销毁中所涉及的“shall”一词的解释,美国意识到此为判定中国是否违反TRIPS协议项下的义务的关键问题。中国以“事前达成合意翻译过程中未予讨论此问题”为由予以反驳,实在显得苍白无力,以致专家组在评估后采纳了美国的修改意见。
关键词: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立法精细化;国家自主性
中美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争端由来已久,自20世纪80年代末起,美国相继利用其《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中的“特别301条款”及“337条款”,数次公布对中国实施贸易制裁。2001年末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进入一个全新的领域和时代,由以往的被动接受单边制裁或进行双边对话式谈判逐渐过渡到如今的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且由美国的国内法程序转入到WTO项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和WTO争端解决程序(DSU)之下。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展开的。
美国如此“处心积虑”,不得不让我们担忧,在全球金融危机笼罩的阴影下,美国政府很可能再次受到利益集团的游说,无视中美之间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将矛头再次指向中国;或者唆使WTO内的其他成员国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指手画脚”。同时,不排除美国还会继续运用传统的“301条款”和“337条款”对我国实施贸易制裁,我国应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从多角度采取相应的策略,避免贸易纠纷的出现甚至贸易战的打响。
三、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发展趋势及应对策略
(一)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发展趋势
知识产权是美国的比较优势所在,对美国经济影响重大,作为其重要贸易伙伴之一的中国,其侵犯知识产权问题将越来越成为美国提高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所急需解决的障碍。
中美知识产权WTO第一案,从准备到起诉,美国用了近5年的时间。早在2002年初,美国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已经提出中国的知识产权问题严重违反了WTO规则,要求美国政府起诉中国。为了起诉中国,美国几个版权公司专门成立了中国版权联盟,该联盟专门向有关机关提交法律分析,督促美国政府来起诉中国。2006年11月11日美国上议院议长致信总统,要求立即提起WTO诉讼。经过半年的研究,2007年4月,本来是美国国内权利人对中国执法的不满,最终演变成了对中国立法的起诉。
3.刑事门槛方面。美国未能证明中国的刑事门槛规定与中国根据TRIPS协议第61条第1款承担的义务不一致,因此驳回此项诉求。
根据上述结论,专家组按照DSU第19.1条提出建议,由中国改进著作权法和海关措施以符合它根据TRIPS协议所承担的义务。
二、中国在此次应诉中的可取与不足之处
摘 要:历时近两年的中美知识产权争端WTO第一案一度成为世界瞩目的焦点。就中国此次应诉中的不足与可取之处进行分析,并在对中美知识产权争端的发展趋势予以客观评析的基础上,从立法精细化、刑事保护制度的完善和国家自主性的运用三个角度,提出中国现阶段应采取的策略,旨在使我国在今后的WTO多边体制下及争端处理中更具前瞻性和有效性。
此外,中国自入世以来的立法、执法方面的不断完善为此次争端中部分胜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知识产权部门法经历了数次大规模的修订,尤其是《著作法》历经三次修订已与国际水平相一致;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海关法》,2003年修订《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从法律层面确定和强化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职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幅降低了刑事处罚的门槛,进一步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知识产权权项诉求裁决如下:
1.版权保护方面。中国著作权法第4条第1款与中国根据已被TRIPS协定第9.1条吸收的《伯尔尼公约》(1971年版)第5(1)条以及TRIPS协议第41.1条规定下应承担的义务不相一致。即支持美方诉求。
2.海关措施方面。驳回美国关于中国海关措施违背TRIPS协议第59条的规定(当引入TRIPS协议第46条第一句规定的原则时)的指控;但认为中国的海关措施违背TRIPS协议第59条的规定(当第59条引入TRIPS协议第46条第四句规定的原则时)。
2.胜诉方面的隐患
中国在刑事门槛方面的争端取得了全面的胜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就可以从此高枕无忧了。专家组驳回美国在刑事门槛方面的诉讼请求是基于“证据不足”。换而言之,是美国“功课做得不到位”。那么如何才是“到位”呢?在专家组看来,似乎如果美国能够将数额标准的运用和特定商品的实际价格、数量和市场条件更紧密、精确地结合起来,进行更为详细和深入的数字分析就能有效得多。试想,一旦美国卷土重来,找到“攻破”中国相关“措施”的有效证据,那中国该如何应对呢?
首先,立法部门在起草相关法律、法规时,应当专门组织人员认真研究该立法可能涉及的国际条约、WTO协定规定,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避免法律、法规的条款与国际条约、协定相冲突,尽力消除在WTO败诉的条款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