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文化艺术政策法规角度中西文化之比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从文化艺术政策法规角度浅谈中西文化之比较摘要:众所周知,由于地理位置、文化起源、管理方式的不同,中西文化在人类文明史上各领风骚却又大相径庭。在文化艺术不断当成产业来经营的今天,电影电视、图书出版、网络游戏等第三产业迅猛发展,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兴起时间上日益凸显着中西思想的不同,中西文化氛围下逐渐形成了迥然不同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笔者想从文化艺术政策法规的角度将中国与西方的文化进行比较,探究产生这些不同之处的原因。

关键词:政策法规;中西文化;差异

中图分类号:g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11-0216-01

一、从文化政策法规兴起时间看

美国最先提出“知识产权”同时也是世界上最早进行文化立法的国家,英国注重发展“创意产业”,法国产生了“内容产业”,继而日本与韩国也喊出了“文化立国”的口号。相比较来说,文化产业在我国起步比较晚经营基础薄弱,文化艺术政策法规在一个很长的时间里,一直没有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观念思维与规划和管理中获得理论、政策、和实践的存在形态和合法身份。在我国文化服务于政治经济,文化的使命始终是提高国民文化素质与欣赏水平,计划经济体制下根本没有文化体制一说,长期以来倡导的是国有体制“一统天下”的局面。政府控制着文化产品的生产与经

营,文化产业的发展以1979年广东第一家音乐茶座的开办为标志,继而又出现了卡拉ok舞厅等娱乐场所,文化体制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出现变动,从而才开始将报业、图书出版、戏剧演出、文物古玩以及书画当做产业加以经营。与此相适应的文化艺术政策法规发展更是缓慢,作为新生事物的发展各种不确定因素导致文化立法严重缺失,艺术政策形成各种体制性弊端,实践过程更是难上加难根本无法与西方国家相提并论。

中国严重落后于西方大国,究其根源便是与中国地理位置、风俗信仰、生活习惯息息相关的。地理环境的比较而言,中国是大河文明河流致使其封闭稳定性强,不容易接受外来的影响。而西方国家希腊罗马半岛商业贸易活动较多,往来交流的机会多了思想相对也就更加自由开放,敢于尝试新的事物,这些活动加速了法律的变化;思想上,在我国古代倡导的是“天人合一、集体主义”,国家民族与集体永远是第一位的,从而衍生出“顺应天意、家族本位与自谦,隐私意识比较淡薄”的处世态度。而西方注重改造自然、征服自然,倡导个人主义,注重个人利益,个体本位,注重个人隐私的保护;在国家的形成中,中国在氏族战争中妥协形成,中国重视理想修养倡导儒家道家思想,追求的境界是超凡脱俗,以和为贵以德怀远。森严的等级制度以及儒家思想的束缚下,奉行的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社会架构。西方是公平与正义的较量下产生出来的,西方重视理智与功效,在追求整体利益的同时最终实现个人利

益,个人生命的突破。

中国主要以儒家学说为主导,法律没有独立的价值,不是政治的附庸就是道德的补充,德主刑辅,法律与利益,法律与权利脱钩,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更多注重的是艺术的创作与欣赏忽视了艺术潜在的经济价值。即便是在文化产业迅速发展的今天,在文化的政策立法方面较为欠缺,在今后的产业竞争中文化立法将成为文化产业发展的重中之重。

二、从文化艺术政策法规的内容以及执法力度上来看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文化产业发展保护较为缺乏,我国文化体制的改革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实现的,在不断改革的过程中,我们面临的是思想的转变,这对于骨子里通透着保守的中国人来说是最大的挑战。艺术代表着前卫与大胆,敢于突破常规的才是艺术,从电影行业上来说,中国电影屡屡冲击好莱坞,但是国际上获得奥斯卡的那些作品哪一个没有超越“底线”的内容?这在我们来讲能接受吗?在我国凡是影响主流意识形态的作品能够与观

众见面幕后遭到了多少坎坷,不断地删改将作品改的面目全非,又怎能拍出作品的原貌。为了一部《色戒》汤唯遭到封杀,广电总局删减后同意播放但却封杀演员;《霸王别姬》被奉为经典,但由于其内容涉嫌文革内容虽然经过删减后在大陆统一上映,但是不可以进行任何宣传活动,表面上可以发行但是却让他无声无息的上映。我们就是这样,想学习外国但是又不允许完全放开自由发展,在学

习的同时产生了过多的条条框框,严重束缚着文化产业的正常发展。在图书出版行业来看,我国最先将报纸仅仅视为国家政策宣传的工具,没有发挥到报纸图书的经济功能,对于版权的保护力度更是远远不够,将创意、点子、想法更多的局限于思想而不落实到行动,因此,往往会错失最佳经济效益期。而在影视剧上,最值得一提的便是对本国市场的准入政策。然而,早在很多年前法国电影业就严格限制他国影视产品的进入,以保护本国作品,虽然我国现在也已经意识到保护自己但是远远落后于他国,而且由于我国的和平崛起政策,更多的是引入外国文化,以经济发展为代价寻求文化上的多元化。

三、从文化产业发展的法律保护来看

对于文化产业的发展,不仅仅要求我们有法律上的保护更要有创新性的应用。首先,在保护上来说,过去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文化上也便严格按照计划生产、销售,完全忽视了市场规律以及现实需求。片面强调文化事业的宣传功能,形成高度集中的文化管理体制,造成政企不分、政事不分、管办不分、统的过多管的过死,出现吃“大锅饭”、“捧铁饭碗”的平均主义。后来文化体制改革下,文化市场活跃,模仿经济“家庭承包责任制”不断发展为转企改制,同时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制定出台了《著作权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等,对文化产业的正确发展方向提供了保障,对于下一步的文化体制改革提供了依据。切实做到“有法可

依有章可循”,数千件法律法规广泛涵盖艺术、电影、出版、文物、社会文化、对外文化交流等文化门类。文化领域制定了两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在文化行政管理方面,国务院发布了若干行政法规,如《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等一些重要法规,基本涵盖了现行文化产业领域。我国文化立法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是由于我国文化产业立法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尚未形成文化产业法规的基本框架,已有文化产业法规的数量、层次远不能满足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的需要。现在文化立法中,文化管理方面的立法居多,而公共文化事务和规范文化行为方面的立法还很欠缺,立法层次低,电影法、广播电视法、演出法等这些文化产业的基本法律,在我国长期停留于行政法规或者是部门规章的层次,直接影响了管理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一些管理规范尚停留在政策文件管理层次上,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尚未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重审批管理,轻保障发展,仍然存在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部门利益法制化造成有些法规规章相互交叉。对于文化资源的保护力度不够,对于本国优秀的文化资源不仅自己不开掘而且还不加以保护。而西方各国更加重视个人利益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倡导知识就是经济出台保护性的政策,限制外国文化入侵保护本国民族文化。由于西方国家争强好胜,甚至出现文化霸权的局面而我们倡导的是道德与国民素质。

四、结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