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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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基本标准(试行)精神(心理)科是指主要提供综合性精神卫生服务的科室。
一、分区布局
病房的布局应当满足工作需要,符合精神科患者收治要求。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原则上不低于10 张。
二、科室设置
(一)设有病房,内含抢救室、心理咨询(或治疗)室、物理治疗室;
(二)有条件的科室,可增加工娱疗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44 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1 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
(三)至少有1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至少有1 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五)至少有一名心理测评师,该测评师具备一定的精神卫生知识,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熟悉掌握量表的测评。
(六)平均每床至少有0.2 名护士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5 平方米;
(三)病房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科患者需求;五、设备
(—一)科室基本设备:
供氧装置
电动吸引器或相关吸引装置
心电监护仪
心电图机
血糖仪
抢救车(包含:喉镜、呼吸器、约束带等)
电冰箱
计算机和心理测评软件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生物反馈治疗机、电休克治疗仪、音乐治疗仪等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同其他临床科室保持一致(包括:单床、床垫、被褥、枕头、枕套、病号服等)。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至少包括诊疗质量规范控制、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医患沟通制度、会诊制度、心理诊疗保密制度、医院感染控制及消
毒隔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患者登记和医疗文书书写记录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