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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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基本标准(试行)精神(心理)科是指主要提供综合性精神卫生服务的科室。

一、分区布局

病房的布局应当满足工作需要,符合精神科患者收治要求。精神科住院床位总数原则上不低于10 张。

二、科室设置

(一)设有病房,内含抢救室、心理咨询(或治疗)室、物理治疗室;

(二)有条件的科室,可增加工娱疗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44 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1 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

(三)至少有1 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至少有1 名具有护师以上职称的护士;

(五)至少有一名心理测评师,该测评师具备一定的精神卫生知识,能够熟练使用计算机,熟悉掌握量表的测评。

(六)平均每床至少有0.2 名护士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4.5 平方米;

(三)病房通风、采光、安全符合精神科患者需求;五、设备

(—一)科室基本设备:

供氧装置

电动吸引器或相关吸引装置

心电监护仪

心电图机

血糖仪

抢救车(包含:喉镜、呼吸器、约束带等)

电冰箱

计算机和心理测评软件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照工作需要,增加生物反馈治疗机、电休克治疗仪、音乐治疗仪等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同其他临床科室保持一致(包括:单床、床垫、被褥、枕头、枕套、病号服等)。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规章制度

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相关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规章制度至少包括诊疗质量规范控制、精神药品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医患沟通制度、会诊制度、心理诊疗保密制度、医院感染控制及消

毒隔离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患者登记和医疗文书书写记录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管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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