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三
国际法知识点1
第九章 条约法(知识点)1.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1)具备缔约能力和缔约权(2)自由同意(非自由同意的情形——错误、诈欺和贿络、强迫) (3)符合强行法2.条约缔结程序和方式(1)约文的议定(全权证书);(2)认证(草签、暂签、正式签署、通过——多边公约的认证);(3)一国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方式(签署、批准、加入、接受和赞同)3.条约的保留条约规定禁止保留;(1)不得提出保留的情形 保留不在条约准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不符。
4.条约的批准:签署后是否必须批准?如何批准?5.条约的效力(1)条约对当事国的效力——条约必须遵守(时间效力、空间效力) (2)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如果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须经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
当一个条约有意为第三国创设一项权利时,原则上仍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但如果第三国没有相反的表示,应推断其同意接受这项权利。
(3)条约冲突时的效力——宪章 依据条约本身的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 条约允许的保留——无须其他缔约国接受自然生效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全体接受方有效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 其他情形——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2)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无规定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先约甲、乙、丙乙、丙、丁后约条约的保留在各当事国之间因接受与否而效力不同 保留国保留所涉规定不适用于两国之间接受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6.条约的解释规则一般规则:通常含义+上下文;目的宗旨解释;善意解释 条约解释规则 辅助规则:补充资料(参考条约草案、谈判会议记录等)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7. 条约终止和停止实施 重大违约:双边条约当事方之一重大违约时,它方有权终止该约,或全部或部分停止其施行;多边条约当事国一方有重大违约时,其他当事方有权以一致同意,在这些当事方与违约方的关系上,或在全体条约当事方之间,全部或部分停止施行或终止该约。
2023电大国际法课程形考任务3
2023电大国际法课程形考任务3 一、单项选择题(共20道试题,共40分。
)1.外交团是()方面的团体。
A.外交礼仪B.外交使团C.领事D.私人2.领事执行其职务的范围是()。
A.接受国的首都B.领辖区内C.接受国的全国D.接受国的任何城市3.归化是指()取得国籍。
A.因出生B.因婚姻C.因申请D.因收养4.外交团的职能在于()。
A.谈判B.协商C.合作D.礼仪5.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支配的国际协议。
A.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B.国际法C.国际私法D.缔约国国内法6.中国迄今共颁布过()部国籍法。
A.1B.2C.3D.47.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A.条约的重新实施B.条约的修改C.条约的修正D.条约的解释8.在多边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A.条约的重新实施B.条约的修改C.条约的修正D.条约的解释9.我国的原始国籍取得制度采用的原则是()。
A.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B.单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C.出生地原则为主、单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D.出生地原则为主、双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10.现代国际法上,人权的含义是指()。
A.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B.天赋人权C.对少数民族保护的权利D.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11.以下使馆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A.使馆的外交人员B.服务人员C.领事D.行政人员12.外交关系法体系中最重要的公约是()A.特别使团公约B.哈瓦那外交官公约C.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D.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13.使馆馆舍可用于()A.保护政治犯B.关押本国人C.关押犯罪的侨民D.开展使馆职务工作14.批准是()的一种方式。
A.条约约文拟定B.条约的认证C.条约的审查D.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15.条约的缔结程序之一是()。
A.认证条约约文B.保留C.修正D.终止实施16.领事馆是()A.全权外交代表机关B.使馆的组成部分C.临时使团D.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17.()首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作出了系统而详细的阐释。
国际法争议问题
国际法争议问题一、预防性自卫预防性自卫是一种认为对于即将来临的或迫在眉睫的武力攻击采取先发制人的打击的主张,它又被称为“先发制人的自卫”,或者预先性自卫。
这种自卫权是否存在,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关于预防性自卫的合法性问题,国际法学界存在三种看法。
一是支持派,其看法是国际习惯法上承认这种自卫;没有一个国家会等待先受攻击后才采取自卫行动,因为现在武器条件下,这种首先攻击很可能摧毁该国进一步抵抗的能力,从而危及该国的生存;如果不允许预防性自卫,那么侵略者就可以选择有利的时间发动攻击,从而剥夺了受害者的自卫可能性。
二是反对派。
许多学者反对预防性自卫的观点,他们认为:虽然早期的国际法曾经承认,在国家的领土完整受到急迫威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预防性自卫行为,但是这种权利在二战后失去了国际社会的支持,并最终被确立禁止使用武力原则从现代国际法中剔除。
三是折中派。
这部分学者主张,可以在一定条件的限制下行使预防性自卫。
比如《奥本海国际法》认为,“虽然预防性自卫行动通常是非法的,但它并不是在一切情况下都必然是非法的,此问题的取决与事实的具体情况,尤其包括威胁的严重性,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先发制人的行动是真正必要而且是避免严重威胁的唯一方法。
预防性自卫比其他情况下的自卫可能更加需要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条件。
在现代敌对行动条件下,一国总是要等待已开始受到武力攻击后才采取自卫行动,是不合理的。
”《宪章》所规定的自卫权是一国在受到实际发生的武力攻击时所采取的御防行动的权利,所以,为防止威胁而预先采取自卫的观点在《宪章》中找不到依据。
关于某一攻击究竟是否紧迫的问题,通常不能以客观的标准来确定,这样,有关的决定必然落入有关国家的主观自由裁量,很可能会被当作发动战争的借口。
二、死刑犯不引渡死刑犯不引渡是指在被请求引渡人按照请求国法律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场合,被请求国除非获得请求国的不判处死刑或不执行死刑的保证,不引渡被请求引渡人。
这一规定的产生与死刑的废除相联系。
专题三:国际法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讲述
问题二: 国际法的渊源
一、概述 二、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三、国际法的补充渊源——一般法律原则 四、国际法渊源的辅助资料
一、概述
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 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国际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国际 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组成的,这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第一次 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就是国际法的渊源。 关于国际法渊源的内容,学者们的看法并不一致,但把国际条约 和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却是没有分歧的。 (1)条约和习惯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或严格法律意义上 的国际法渊源; (2)“ 一般法律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补充渊源; (3)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的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和其他国际 法渊源可作为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手段; 司法判例、各国权威最高的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和其他国际法渊源 与作为补充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一起都可视为广泛历史意义 上的国际法渊源。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及其评析
(五)政策定向学说
政策定向学说(Policy-oriented approach)偏重政策或以政策为依归 的研究方法,认为“政策是政治的根本,决策是权力的核心,国 际法的效力来自国际社会中“权威决策的总和”。国际法是国家 对外政策的表现,因此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在国 际关系中,其政策处于支配地位的国家在国际法的效力上也起主 要作用。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与学派及其评析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出现了被称为新自然法学派的社会连带法学 派和规范法学派(也称纯粹法学派)。 社会连带法学派主张一切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法的效 力的根据是“各民族的法律良知”。国际法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 关系的事实,并由统治阶级把这种连带关系的事实制成条约或法 律的形式,各民族的法律良知是国际法的惟一根据。 规范法学派力图避免与自然相连系的抽象说法,仅限于从法律体 系中寻找效力根据。他们认为,全部法律可归纳为一个体系,一 切法律规则的效力都出自上一级的法律,国际法为最上级的,系 “最高规范”,这个最高规范是惟一的法理依据。但对于这个最 高规范是什么,他们无法给出满意的解释。
《国际法学》习题答案
2004-2005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复习模拟练习科目《国际法学》一、判断题1.就“国际法的效力依据”问题而言,实在法学派认为,国际法的效力依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国家的“共同意志”。
()2.国际惯例就是国际习惯。
()3.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是联合国唯一的负责编撰国际法的机构。
()4.独立并存的主权国家以及主要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是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5.对于国家财产及其豁免,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已经采用有限豁免原则,所以有限豁免原则已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
()6.1958年《领海与毗连区公约》规定,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 海里。
()7.国家继承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与所涉领土无关联。
()8.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赋予原始国籍上仅采取血统原则。
()9.在权利实现方面,《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对缔约国赋予“立即实现”的义务,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则只是要求缔约国承担“逐步实现”的义务。
()10.联合国接纳新会员国,如安理会持否定态度,大会就无权讨论。
()11.海底区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与国际海底区域相同。
()12.政变而引起的政府更迭,必然发生政府继承问题。
()13.条约保留主要发生于多边条约,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留问题。
()14.国际法作为法律,对国内的机关和人民发生直接的约束力。
()15.休战不是战争状态的结束,而只是敌对行动的中止。
()16.解决争端的政治方法主要包括谈判、协商、调停、斡旋、仲裁等。
()17.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谈判时毋需出示全权证书。
()18.《南极条约》规定,任何缔约国不得保留其对南极的领土主权要求。
()19.缔约权是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缔结条约的能力,由国际法决定()20.国际常设法院于1922年宣告建立。
()21.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同时具备“物质要素”和“心理要素”。
其中,心理要素在国际法上也被称为“惯例”。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条约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条约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国际条约。
首先,国际条约的废除可以让国家更加自主地制定和执行自己的政策。
国际条约往往限制了国家的主权和自主权,使得国家在一些重要问题上无法自主决策。
例如,一些国际环境保护条约可能会限制国家的经济发展,而一些国际安全条约可能会限制国家的国防能力。
因此,废除国际条约可以让国家更加自主地制定和执行自己的政策,更好地符合国家利益。
其次,国际条约的废除可以避免一些国家因为条约而受到不公平待遇。
一些国际条约可能会对不同国家产生不平等的影响,使得一些国家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例如,一些发达国家可能会利用国际贸易条约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从而导致发展中国家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
因此,废除国际条约可以避免一些国家因为条约而受到不公平待遇,维护国际公平和正义。
最后,国际条约的废除可以避免一些国家因为条约而受到不公平待遇。
一些国际条约可能会对不同国家产生不平等的影响,使得一些国家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例如,一些发达国家可能会利用国际贸易条约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从而导致发展中国家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
因此,废除国际条约可以避免一些国家因为条约而受到不公平待遇,维护国际公平和正义。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国际条约。
首先,国际条约的存在可以促进国际合作和和平发展。
国际条约可以为国家之间的合作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使得国家之间更加信任和合作。
例如,《联合国宪章》作为国际社会的基本法律文件,为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废除国际条约可能会破坏国际合作和和平发展的基础,导致国际社会的不稳定和混乱。
其次,国际条约的存在可以促进国际法治的建设。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范了国家之间的行为和关系,为国际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废除国际条约可能会破坏国际法治的建设,导致国际社会的法律秩序混乱和失序。
最后,国际条约的存在可以促进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发展。
国际条约往往是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和共同发展的产物,它为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和共同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保障。
国际法名词解释
1.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国际法相对于国内法的特征:①社会基础②法律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而国内法主要调整一国之内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③创制方式:国际法是由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的同意或者默示的同意共同确认的。
而国内法规范是由一个国家单独创制的,由单个国家的专门立法机构予以制定或认可的④实施机制: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而不是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维护。
而在国内社会,其权力集中于国家,国内法主要依靠有组织的国家强制机关,如军队、警察和法庭等加以维护,并保证国内法的实施3.国际法是否作为法律为各国所遵守①世界各国政府毫无例外地都承认国际法是对国家有拘束力的法律。
②在国际关系中,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事实上总是得到各国的遵守。
③国际法遭到破坏的情况只是少数例外,违反者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还可能受到法律制裁。
4.国际法的渊源,一般指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亦指国际法规范的创制方式或表现形式(1)国际习惯,指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构成要素:①物质要素——通例之存在:时间上的持续性;空间上的广泛性;方式上的一致性②心理要素:经接受为法律国际习惯的优势和局限优势:普遍适用性局限:形成的缓慢性和内容的不确定性(2)国际条约: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缔结的、确立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①一般条约和特别条约②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③制定新的国际法规则的条约和对习惯国际法规则加以编纂的条约(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此外,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5.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人大网校《国际法》第二版年月考试考前练习题
人大网校《国际法》第二版年月考试考前练习题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国际法》(第二版)2016年7月考试考前练习题一、简答题1. 什么是国际法国际法有哪些特征2. 简述条约的生效。
3. 简述大陆架制度。
4. 简述战争和武装冲突法中的两大体系。
5. 简述国际地役。
6. 简述个人申诉制度。
参考答案:1. 解答: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
包含如下含义:(1)国际法是调整以国家为主导的国际关系的法。
(2)国际法是在国家之间产生的法律。
(3)国际法是国家依靠单独或集体的自身行为加以实施的法律。
国际法的特征如下:(1)国家是国际法的主要主体。
国家内部的个人在国际法上与国家没有平等的地位,个人不可能像国家那样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2)没有专门的国际立法机构。
国际法不是由一个超国家的立法机构制定出来的,而是由国家自己参与制定的。
(3)没有专门的司法和执法机构。
国际法的司法和执法是靠国家自身的行为来实现的。
国际法的实施依靠的是国家之间的相互制约的力量。
2. 解答:条约的生效是指在法律上成立的条约对各该当事国发生拘束的法律效果。
条约的生效在国际法上没有统一的规定,而由各当事国自行决定。
从条约的实践来看,双边条约的生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无须经过批准和交换批准书的程序。
(2)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无须交换批准书。
如果双方同日批准,条约即在该日生效;如果先后批准,以后一个批准日为条约生效日。
(3)自批准书交换之日或之后若干天起生效。
多边条约的生效有以下几种方式:(1)自全体缔约国批准或各缔约国明确表示接受条约约束之日起生效。
(2)自一定数目的国家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在此之后若干日起生效。
(3)自一定数目的国家,其中包括某些特定的国家交存批准书后生效。
3. 解答:大陆架不是沿海国的领土组成部分,但是沿海国却在大陆架上享有主权权利。
本科国际法课程讨论问题
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与法律性质1、“jus gentium”一词为何被视为国际法的语源?2、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分别是国际法领域的公法和私法吗?3、国际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4、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5、如何认识国际法的法律性质?第二章国际法的历史发展1、古代国家间交往的主要形式?2、古代国家间交往的主要区域?3、为什么中世纪被称为国际法发展的沉寂时期?4、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为何被视为近代国际法正式产生的标志?5、如何认识两次世界大战对现代国际法的影响?6、二战后新兴独立国家的兴起对当代国际格局与国际法发展的影响?7、有哪些因素推动着当代国际法内容的更新与丰富?8、中国封建社会对外交往朝贡体系建立的原因?9、丹麦商船事件对国际法在近代中国的传播有何影响?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1、为何大多国家对国际习惯在国内法中的适用都采取了宽松态度?2、是否所有国际条约都涉及在缔约国国内法中的适用问题?3、我国《宪法》为何未对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问题作出规定?4、如何解决在我国直接适用的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冲突?第四章国际法的渊源1、如何认识《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l款?2、如何认识国际条约的特征?3、如何确定造法性条约的第三方?4、如何认识造法性条约对第三方创设义务和权利的特殊情形?5、第三方遵循造法性条约规则的原因?6、条约相对于习惯国际法的优势?7、当代国际法成文化趋势的原因?8、国际习惯的形成需要多少时间?9、“即时国际习惯法”(instant international customary law)对国际习惯构成理论的挑战?10、如何认定国际习惯的形成时间——国际习惯有无“生日”?11、国际习惯形成的实际参与方范围?12、国际习惯相较于条约的缺陷和优势?13、为什么国际法中条约比重的增加和习惯法的萎缩将是一个漫长却也许是永无止境的过程?14、什么是一般法律原则?15、如何确定“文明各国”(civilized nations)的范围?16、在当代“文明各国”间是否存在着共同的一般法律原则?17 、“文明各国”间一般法律原则的范围?18、什么是“公允及善良”(ex aequo et bono)原则?19、如何认识国际法院判决的国际“立法”价值20、学者学说的一般效力?21、学者学说在国际法领域的意义?22、联大决议是否具有国际“立法”职能?第六章国际法律责任1、如何认识国际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2、如何认识中美撞机事件中美方的“道歉”?3、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历史意义?4、在中国立场上,《国际刑事法院规约》存在哪些缺陷?5、中国加入《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可能性?。
国际法问题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特征:1、国际法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间的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的各种权利和义务关系。
2、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各成员国所公认的,不是经由某个超国家的世界统一立法机构制定的。
3、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执行具有自助性。
国内法&国际法(是否同属一个法律体系:一元论和两元论)1、主体不同。
国内各种公私主体&国家之间(国家组织和个人)2、法律渊源不同。
国内统治阶级的意志,专门的立法机关&国家合意3、执行机构不同,强制方式不同。
国家机器&没有国际强制机关4、管辖范围不同。
国际法适用于国家之间,国内法没有域外执行力国际法在我国国内的适用:1、条约进入我国法律体系方式:直接适用、转化、并入。
2、民商事范围内中国缔结条约与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部分在国内可以直接适用,但保留条款除外。
3、民商事范围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条约可以优先适用。
4、排除WTO协议文件在中国法院的直接适用,主要采取转化的方式。
国际法是法&国际道德和国际礼让(性质)(权利义务不明确,违反不会引起国际责任)1、国际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具体明确的,国际法是确定的规范。
2、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应负国际责任,有拘束力。
3、不能因为有违背国际法而否认是法,只是国际责任制度还不完备,是软法。
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通例的存在和法律的确信)、一般法律原则。
辅助:司法判例、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
基本原则:指①国际社会公认、②具有普遍意义、③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并④构成国家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
对内最高权、对外独立权、自保权。
2、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者使用武力原则。
例外:①联合国安理会所采取或授权采取的执行活动②国家自卫权的行使③民族解放运动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①和平方式,废止战争②争端方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强加意志给另一方③自由合意选择解决一切合法方法4、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真题重要知识点:考点 1: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的约束力国际条约虽然属于国际法的渊源,但其只对缔约国具有拘束力。
国际习惯一旦形成,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具有普遍约束力。
考点 2: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实践如条约属于民事范围,则优先适用条约的规定,但知识产权条约中已经转化或应当转化的除外。
考点 3: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和内容1、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性质。
2、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凡是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规则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包括国家对侵略行为的自卫行为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
3、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对于一国国内的民族分离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提供任何国际法依据。
4、和平并不等于非武力,国家的自卫行为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虽然都使用了武力,但仍然属于和平手段。
因此“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和平方式予以解决”的判断是正确的,“国家间在发生争端时,各国都必须采取非武力方式予以解决”的判断是错误的。
考点 4:主权豁免的放弃1、一国驻外使馆属于该国驻外机关,其行为归因于国家(国有企业的行为不归因于国家),因此甲国公司与乙国驻甲国使馆之间的纠纷性质上属于甲国公司与乙国国家间的争端。
2、合同约定法律适用及派代表出庭主张豁免均不构成对管辖豁免权的放弃,但国家主动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或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构成对考点 5:行为归因于国家管辖豁免权的默示放弃。
3、国家对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同时放弃。
也就是说,即使国家放弃了管辖豁免,外国法院也不能因此当然地对该国国家财产实施扣押、查封等强制执行措施。
考点 5:行为归因于国家普通人的行为是否归因于国家要看其是否代表国家行事,即是否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务行为。
若警察并非在履行国家赋予的职务行为,即非代表国家行事,其行为不可归因于国家,国家无需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
国际法之父:格劳秀斯国际法的概念: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法的主体:1、国家2、政府间的国际组织3、争取独立的民族4、个人或法人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一是将它理解为国际法原则,二是认为它是一般法律意识所产生的原则,三是将它视为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条约在国际法的适用问题:并入、转化、混合式一是并入(又称纳入)或直接适用,也就是国内法原则上作出的规定,将条约作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在国内法律秩序中直接予以适用,而不需制定新的国内法。
二是转化或间接适用:即国家制定新的国内法,赋予条约规则以国内法效力,使条约规则在国内予以适用。
三是混合式,也就是根据条约的性质,分别采取并入适用和转化适用。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适用:1、国内法优于条约2、条约优于国内法3、条约的地位与国内法相等4、条约优于宪法。
我国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冲突的适用:1、直接适用国际条约2、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3、国际条约与相关国内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4、国内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法基本原则特点:1、国际社会公认2、具有普遍意义,贯穿于全部领域3、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4、构成国际法整个体系的法律基础5、具有强行法性质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1、国家主权原则2、禁止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人民自决权原则内政:即在本质上属于一个国家国内管辖之事项,包括外交事务。
判断一个事项是否属于内政,其标准是国际法。
如果某一事项原则上不受国际法规范,它就属于国家之间内管辖事项,是内政。
国家的要素:1、定居的居民2、确定的领土3、中央政府4、主权永久的中立国义务:1、除自卫外,不得对他过进行战争,也不得参加其他国家的战争2、不得缔结诸如军事同盟条约、共同防御协定之类的与中立地位抵触的条约,以及不得参加任何军事集团或联盟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它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国家的基本权利:1、独立权2、平等权3、自卫权4、管辖权国家管辖权包括: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保护性管辖权和普遍管辖权属地管辖权:是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行使管辖的权力(立案管辖、司法管辖和行政管辖)国家豁免权包括:管辖豁免和强制措施豁免管辖豁免:指一国法院不得对针对外国国家提起的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除非得到该外国的明示同意。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
国际法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A. 国家主权平等B. 领土完整C. 非干涉内政D. 和平解决争端答案:A2. 国际法的来源不包括:A. 国际条约B. 国际惯例C. 国内立法D. 国际法院的裁决答案:C3. 以下哪项不是国际法的主体?A. 国家B. 国际组织C. 个人D. 地区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包括以下哪些内容?A. 国家有平等的法律地位B. 国家有平等的国际法义务C. 国家有平等的国际法权利D. 国家有平等的国际法责任答案:ABCD2. 国际法的渊源包括:A. 国际条约B. 国际惯例C. 一般法律原则D. 司法解释答案:ABC三、判断题1. 国际法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
()答案:错误。
国际法对国家有约束力,但国家需要通过接受或承认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 国际法中的“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意味着在国际诉讼之前,必须先在国内法院寻求救济。
()答案:正确。
四、简答题1. 简述国际法中的“不干涉内政原则”。
答案:不干涉内政原则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应尊重其他国家的主权和独立,不通过任何手段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事务。
2. 什么是国际法上的“自卫权”?答案:自卫权是指国家在遭受武装攻击时,为了保护自身的安全和生存,有权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进行自卫。
五、案例分析题案例:某国A在没有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对国B发动了军事攻击。
问题:请分析国A的行为是否符合国际法?答案:国A的行为不符合国际法。
根据联合国宪章,使用武力必须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除非是出于自卫。
未经授权的军事攻击违反了国际法中的和平解决争端原则和不使用武力原则。
六、论述题1. 论述国际法在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
答案要点:- 国际法为解决国际争端提供了法律框架。
- 国际法规定了和平解决争端的义务。
-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的设立有助于争端的公正解决。
- 国际法促进了国际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国际法历年简答题
1、与国内法相比,国际法有哪些主要特征?P3——2(1)法律关系的主体不同。
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2)创制法律的方式不同。
国际法规范是由组成国际社会的国家以明示的同意或者默示的同意共同确认; (3)强制实施方式不同。
国际法的执行主要靠国家的自我遵守,而不是靠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来维护。
2、简述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P4——2(1) 国际法是法律,它是由对国际社会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组成的。
(2)国际法主体若违反国际法规范将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并由此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责任。
(3)国际实践证明,国际法作为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不仅为世界各国所公认,而且也为各国所遵守。
3、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P8——2从法律的观点说,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
其包含一般或特别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文明各国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学说、国际组织决议。
4、简述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及其效力。
P11国际习惯的形成要素包括:惯例和法律确信意见。
国际习惯形成后就具有普遍拘束力,它适用于一切没有对此提出异议的国家。
5、简述有关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几种主要学说。
P22(1)一元论认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构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
其分为两个学派:一是认为国内法优于国际法的国内法优先说,二是主张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国际法优先说;(2)二元论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分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与国内法是彼此独立存在的。
6、简述国内法与国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
P27关于国际习惯,在宪法中对习惯法作出规定的国家不多,但凡是对习惯法作出规定的宪法,一般都对习惯法采取直接适用的方式。
在国际实践中,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国内法和条约之间的关系问题,而条约在缔约国国内的适用主要是该国法院对条约的适用。
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主要有三种:直接适用方式、间接适用或转化适用的方式、混合制,即兼采直接和间接适用两种方式。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国际法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国际法应该废除。
国际法的存在并不总是有利的。
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往往受制于大国的利益,导致不公平和不平等的结果。
例如,一些国家可以通过操纵国际法来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而其他国家则可能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因此,废除国际法可以消除这种不公平和不平等,让国家能够更自由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此外,国际法的存在也可能限制了国家的主权和自主权。
一些国家可能因为国际法的限制而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利益,甚至可能受到其他国家的侵犯。
废除国际法可以让国家更自由地行使自己的主权,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反方观点,国际法不应该废除。
国际法的存在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国际法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公平公正的平台,让各国在国际事务中能够遵守规则、解决争端,从而避免冲突和战争。
废除国际法将导致国际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给各国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此外,国际法的存在也有利于保护弱势国家和弱势群体的权益。
国际法可以作为一个保护弱势国家和弱势群体的工具,让他们能够在国际事务中得到公平对待。
废除国际法将使弱势国家和弱势群体更容易受到强势国家的欺凌和侵犯。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
“没有国际法,就没有国际社会。
” 柴可夫斯基。
这句话表明了国际法对于维护国际社会秩序和稳定的重要性。
废除国际法将导致国际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给各国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经典案例,联合国安理会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废除国际法将使得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失去了约束力,导致国际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主要知识点整理一、国际法的定义和渊源国际法,简单来说,是国家之间交往的规则和规范的总和。
它旨在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条约是国家之间以书面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例如,众多国家签署的《联合国宪章》就是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是在国家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视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
而一般法律原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如善意原则、禁止反言原则等。
二、国家的构成要素与主权国家作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通常具备四个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有效的政府以及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主权是国家的核心特征,它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范围内享有最高的权威,独立自主地处理内外事务。
主权国家有权制定自己的政策、法律,不受其他国家的干涉。
然而,主权并非绝对,国家在行使主权时也需要遵循国际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承认在国际法中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新国家的产生、新政府的成立等都可能需要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承认。
承认具有政治和法律双重意义。
从政治角度看,承认表明对新实体的态度;从法律角度看,承认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继承则涉及到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在不同情况下的转移。
例如,国家领土变更时,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可能会发生相应的继承。
四、国家的责任当国家违反国际法规定的义务时,就需要承担国家责任。
国家责任的形式包括道歉、赔偿、恢复原状等。
确定国家责任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行为可归因于国家,二是该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义务。
五、国际法上的个人个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例如,国际人权法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
但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相对于国家来说是较为有限的。
个人在国际刑事法庭中可能会因严重的国际罪行受到审判,如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六、领土领土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包括领陆、领水、领空以及底土。
领陆是国家领土的基本部分。
浅论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
浅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暨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中主权国家的利益维护问题探讨安徽大学法学院09法学2班范震内容提要国际条约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了规范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国际条约的触角渐渐伸向了主权国家的某些内部事务。
本文旨在探讨在与世界联系日益紧密的今天,主权国家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与国家利益的维护问题。
关键词国家利益非协商性协调机制妥协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主权国家国家利益一、国际法及国际条约产生的原因——国家利益的妥协(一)国际条约的含义国际法(Internal law)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
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ies)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
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
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
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二)国际法和国际条约产生的历程及其形成原因分析在人类社会的早期,原始的国家形态产生开始,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萌芽便氤氲而生。
国与国间的交往中,通过不尽其数的斗争与交往,为了国家的发展和国家利益的保全与延伸,国与国之间订立了一系列的“契约”。
这些契约或是通过对一些传统经典的尊崇,或是通过外交使节的谈判形成的协议。
不管这些契约的形式如何,它们的本质都是相同,即国家间对于经常性国家利益冲突的协调机制。
这种协调机制与国内规则并不相同。
在一个国家内部,其国内规则,不管是通过立法形式还是统治者的命令,都享有最高效力,具有不可抗拒性和非协商性,因为在一个国家内部只存在一种占据统治地位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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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三实践中,各国在缔结条约时提出保留是很普遍的。
有的国家对于某项条约还可能既在签字时保留,又在批准时保留。
如1976 年英国在批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时,又在 1968 年签署时提出保留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新的保留内容。
主要针对该公约第12 条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英国认为只适用于英国领土,并保留有继续适用其移民法的权利。
保留制度的运用增加了条约适用范围的普遍性,但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如果对于某项条约提出的保留太多,又可能损害其内容的完整性,从而出现在同一个条约范围内,缔约国间的权利与义务也很不一致的情况。
针对这一问题,国际上现趋于采取一种“协商一致”或“一揽子交易”的缔约方式。
在这种缔约过程中,将所有协议内容作为一个整体来审议,特别是在一些意见分歧和利益冲突的问题上,缔约各方尽量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最后形成的公约内容不允许保留。
如 1982 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94 年《乌拉圭回合多边协议》都属于这种类型。
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有些国家对条约的内容还会出现不满意。
例如,1982 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达成后,一些发达的海洋大国对于公约第十一部分所规定的国际海底开发制度还是有意见,但公约又不允许在该问题上提出保留,结果这些国家拒绝在该公约上签字,并在公约之外另搞一套。
为了解决公约的普遍参加问题并使公约第十一部分得以有效执行,经联合国秘书长主持,有关国家对这一问题又进行了多次协商。
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让步,于 1994 年7 月28 日达成了一项《关于执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实际上是对海洋法公约该部分的内容又进行了重大修改。
这样,海洋法公约才于 1994 年11 月16 日正式生效。
由此可见,如何利用保留制度,更好地解决条约内容的完整性与参加的普遍性之间的矛盾,还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四、条约的遵守与适用(一)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条约依法缔结生效后,即对当事各方具有拘束力,必须由当事各方善意履行。
对此,国际法上有一项“条约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即缔结条约以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
条约必须遵守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由国际法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国际法是各主权国家之间在自愿承担义务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
由于国际社会并没有国内社会那种具有强制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来保证国际法的遵守与执行,因此,国际法的有效性和国际法律秩序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能否善意履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
如果一国缔结条约以后可以任意破坏,条约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国际法的整个体系就将濒临崩溃,正常的国际关系就不可能维持和发展。
正因为如此,长期以来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都非常强调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重要性,该原则的基本精神也在一系列国际法案例与文件中反复得到确认和重申。
如《联合国宪章》第 2 条规定,“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担负之义务。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6 条也明确规定:“凡有效之条约对各当事国有拘束力,必须由各当事国善意履行。
”条约必须遵守固然是国际法上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原则,但对该原则的理解与适用也不能绝对化。
历史上有各种不同性质的条约,有平等的和合法的,也有不平等的和非法的。
不平等条约主要是一国以武力或武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迫使他国缔结的权利义务不平等的条约。
这类条约由于在缔结时就违反了国际法,因此是根本无效的。
如果不区分条约的性质而一律强迫遵守,则同样不利于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发展,也不利于对世界和平与正义事业的维护。
例如, 19 世纪帝国主义对外侵略扩张的时候,曾以武力和武力威胁把一些奴役性的不平等条约强加给一些弱小国家,然后利用条约必须遵守原则,迫使这些国家履行,这是对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歪曲。
帝国主义强加给弱小国家的奴役性的不平等条约是非法的,对于这类条约,不但不应遵守,而且必须坚决反对和废除。
中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文明的国家,自古就有礼、信、敬、义的治国方略。
孔子特别强调“守信”。
所谓守信,就是指信守诺言,约定必须遵守。
这是中华民族宝贵的文化遗产。
正如邓小平同志在谈及中国政府一定会履行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时所指出,中国人在国际上说话是算数的,讲信义是我国的民族传统。
但应该指出的是,中华民族从19 世纪中叶至20 世纪40 年代末,一直处在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的压迫之下。
在这 100 多年间,帝国主义列强迫使衰弱、腐败的旧中国政府先后签订了许多不平等条约,包括1842 年8 月29 日签订的中英《南京条约》,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
帝国主义国家通过这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在我国掠取了大量侵略性权益,内容涉及割占领土,勒索赔款,强迫开放通商口岸,公使干政与领事裁判权,甚至控制中国海关,等等。
对于这些不平等条约,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其非法性质而坚决予以废除,这是完全合法的。
实际上,新中国对于一切不平等条约所采取的否定态度,也就是对侵略战争的否定,是对强权政治的否定,从而伸张了国际正义。
这不但没有违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反而是有利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健康发展的。
除了废除不平等条约和任何非法条约,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另一个例外是情势根本变迁。
情势根本变迁是指签订条约时有一个假定,即假定情势不变,一旦情势根本改变,可以修改或解除条约。
这一原则在国际上也是一个长期有争议的问题。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 62 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采取了一种有条件的承认态度,总的精神是不能滥用这一例外规则。
(二)条约在时间和空间上的适用范围1 、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条约一般自生效之日起开始适用。
原则上,条约没有溯及力,条约对当事国在条约生效之日以前发生的任何行为或事实均不发生效力。
但是条约不溯及既往也并不是一项绝对的原则。
条约是否有溯及力,以及溯及既往到什么程度,最终是取决于缔约的各方的共同意见。
例如,如果条约另有规定或缔约国之间以其他方式达成协议,条约也可以在正式生效前暂时适用或临时适用。
此外,条约在签署以后正式生效以前,各签字国一般负有义务不采取足以妨碍条约目的和宗旨的一切行为。
而且即使条约本身没有溯及力,如果条约规定中包含了一些传统国际习惯法规范,那么这些规则在当时也应该是有效的。
条约适用的有效期一般都在条约中有明文规定。
大多数双边条约一般都是有期限的,如1 年、10 年、 30 年不等;有期限的条约也可以在条约期满以前或以后经协议延长。
普遍性国际公约和国际组织的宪章一般不规定有效期,也就是无限期地适用,如《联合国宪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等。
2 、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通常是条约当事方的全部领土,除非条约另有规定或当事方另有协议。
但国际上也存在一些限制领土适用范围的条约。
例如,在一些联邦制国家,联邦各州(邦)可以在联邦政府的同意下或以联邦政府名义同外国缔结一些仅适用于本州(邦)的条约或协定。
就我国的情况而言,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当然包括我国全部领土。
但是,依据1984 年《中英联合声明》和 1990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国际协议,中央人民政府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情况和需要,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决定是否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这样,中国缔结的条约,不一定都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甚至也有一种情况是仅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情况也是如此。
关于台湾问题。
由于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分,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另有协议外,也应当适用于台湾。
事实上,我缔结的双边条约和多边公约均从未明确将台湾排除在外。
至于目前海峡两岸仍处于分离状态,形成了我缔结的条约适用于台湾的实际困难,这是由于历史原因所造成的。
有关问题也完全是可以“一国两制”的模式加以解决的。
( 三) 条约在国内的执行条约的执行也就是条约的适用。
条约缔结生效后,一方面可以由有关国际机关予以适用,如国际法院可以适用条约解决有关当事国之间的争端;另一方面,条约当事国国内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也都有适用条约的职能。
国际上适用条约的机关是很有限的,条约主要是在各缔约国国内适用。
1 、条约在国内适用的一般理论有关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
对此国际上通常有所谓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两种理论,而一元论中又有所谓国内法优先说和国际法优先说的不同。
国内法优先说是主张国内法的效力比国际法高,一切要服从国内法。
这种说法实际上是否定了国际法的效力。
国际法优先说是主张国际法的效力高于国内法,所有的国内法都要服从国际法。
这个说法也不对,因为这么一来就等于否定国家的主权,从而使得一个国家可以借口国际法干涉别的国家的内政。
可见,一元论的两种说法都是片面的。
二元论属于一种平行说,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不是一种从属关系,而是一种平行关系。
它们基础不同,性质不同,各有自己的适用范围,分别形成两种独立的法律体系。
国际法若要在国内适用,必须通过某种国家行为将其接受为国内法。
这是一种比较符合实际的观点。
2 、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国际法规则国际法从一般原则上规定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一方面,条约必须遵守,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改变国际法。
对此《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7 条明文规定,“各国不得援引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另一方面,内政不能干涉,这也是当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国际法不能干涉国家依主权原则而制定的国内法。
凡未承担国际义务的事项,均属国内管辖,由国内法调整,不在国际法效力范围之内。
应当认为,国际法和国内法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二者是有着密切联系的。
由于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又是国际法的参与制定者,因此,国家在制定国内法时应考虑国际法的要求,在参与制定国际法时也要顾及国内法的规定。
这样使二者相互渗透,相互补充,一般是不会发生冲突的,或即使发生冲突,一般也是可以调整的。
至于具体以何种方式来保证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或调整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这属于各国国内法予以规定的事项范围。
3 、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方式各国有关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法律规定和作法不尽相同。
一般来看,有以下三种比较典型的方式:(1 )转化式有些国家为了使条约在国内适用,要求必须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将条约内容制定为国内法,即必须将条约制定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
这在国际法上称为转化( transformation )。
如在英国,凡条约必须先获得议会承认,由议会通过一项与条约相一致的法令后,该条约才能在英国具有法律效力,并由英国法院适用。
这种制度主要是强调立法机关对立法行为的垄断权。
因为在英国,条约的缔结与批准都是国王(行政机关)的权限,如果承认条约可以直接适用,等于承认行政机关可以不经议会就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