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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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试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试行)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试行)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误交付的案件,能否将铁路承运人和有责任的第三者均作为案件当事人,将两种法律关系一并予以审理?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误交付的责任:“货物、包裹、行李误交付(包括被第三人冒领造成的误交付),铁路运输企业查找超过运到期限的,由铁路运输企业支付逾期违约金。

不能交付的,或者交付时有损失的,由铁路运输企业赔偿。

铁路运输企业赔付后,再向有责任的第三者追偿”。

由此可见,铁路企业对逾期交付或不能交付承担违约责任,而有责任的第三者对货物权利人承担侵权责任。

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原则上两种法律关系应分案进行审理,货物运输合同误交付应判决由铁路企业向货物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铁路企业在承担责任后取得向有责任第三人的追偿权,可另案起诉。

如货物权利人在起诉时仅将有责任的第三者作为案件当事人的,则法院以侵权之诉审理。

如货物权利人同时将承运人和权利人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法院应在立案时向原告行使释明权,由其作出明确选择。

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案件中,托运人对货物已向保险公司投保的,权利人能否在未向保险公司索赔之前先行起诉铁路运输企业?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损失,对不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免责范围的,适用铁路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如何解决货物运输中的争议问题

如何解决货物运输中的争议问题

如何解决货物运输中的争议问题货物运输中的争议问题是一个常见的挑战,对于供应链和物流行业来说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一些解决这些争议的方法和策略。

一、建立清晰的合同货物运输中的争议往往源于双方对于运输合同的理解和解释不同。

因此,建立一份明确、详细的合同是解决争议的基础。

合同应该明确规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货物的数量、质量、交付时间、运费、赔偿责任等。

同时,合同应该使用简明易懂的语言,避免使用过于专业化的术语,以减少误解的可能性。

二、选择信誉良好的运输公司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取决于运输公司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选择信誉良好的运输公司可以有效减少争议的发生。

在选择运输公司时,要考虑其从业经验、资质认证、客户评价等方面的因素。

与运输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提高运输过程的透明度和可靠性,降低纠纷风险。

三、确保准确的货物验收货物验收是解决运输争议的关键步骤之一。

在货物装车前,发货方和收货方都应进行细致的货物检查,确认货物的数量、外观和品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使用现代技术手段,如摄像头、传感器等来记录货物的装卸过程,可以为争议解决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四、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当争议发生时,及时有效地解决是至关重要的。

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可以为纠纷的解决提供指导。

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包括谈判、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解决方式,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并减少对业务的干扰。

五、加强沟通与合作货物运输是一个涉及多方参与的复杂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沟通和合作是至关重要的。

货主、承运人、收货方等各方应保持及时、准确的信息交流,共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建立一个开放、透明的沟通渠道,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争议风险。

总之,解决货物运输中的争议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合同管理、运输选择、验收程序、争议解决机制以及沟通合作等多种手段。

各方应加强风险管理意识,提高专业能力,以减少争议发生的可能性,并在争议发生时迅速、公正地解决问题,维护良好的商业关系。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疑难问题探讨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疑难问题探讨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疑难问题探讨摘要: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在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问题之一。

本文通过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定义与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探讨了纠纷的主要原因和解决方法,并提出了预防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对策。

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为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国际贸易、原因、解决方法、预防对策一、引言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问题之一,而解决该类纠纷对于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来说尤为重要。

因此,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对于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定义与相关法律法规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由于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原因,导致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分歧和纠纷。

该类纠纷在国际贸易中属于常见问题,涉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和各国的国内法规定。

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运输过程中的意外情况: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受到损坏或丢失,这可能是由于运输工具的技术问题、包装不当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

2.合同履行责任不明确: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责任分担条款可能存在模糊不清或不完善的情况,导致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分歧。

3.信息缺失或错误: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信息交流非常重要,如果在信息记录、传递等环节出现错误或缺失,可能导致双方对于货物状态和履行情况产生误解。

4.文化差异和语言障碍:在国际贸易中,存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文化差异和语言障碍,这可能导致双方在沟通和理解上存在困难,进而产生纠纷。

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

铁路纠纷法律案例及启示(3篇)

铁路纠纷法律案例及启示(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铁路事业的快速发展,铁路运输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纠纷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以一起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铁路纠纷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启示。

二、案例简介原告:甲公司被告:乙铁路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铁路局签订了一份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乙铁路局负责将甲公司的一批货物从A地运往B地。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向乙铁路局支付了运费。

然而,在货物到达B地后,甲公司发现货物严重损坏,损失惨重。

甲公司认为,乙铁路局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货物损坏,要求乙铁路局承担赔偿责任。

乙铁路局则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应承担责任。

三、案例分析1.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运输安全,防止事故,保证货物安全运输。

”2.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与乙铁路局签订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乙铁路局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保证货物安全运输。

然而,在运输过程中,乙铁路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货物损坏,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铁路局辩称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在本案中,乙铁路局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货物损坏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因此,其辩称不能成立。

四、启示1.加强铁路运输合同管理铁路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过程中最基本的法律依据。

铁路运输企业应加强合同管理,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提高铁路运输服务质量铁路运输企业应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运输安全,防止货物损坏。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正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五、如何确定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案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民事案件的案由应当包括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和当事人的具体争议部分,结合货运代理合同案件的审判实践,界定如下:受托人请求委托人返还代垫费用、支付报酬及其利息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欠款纠纷。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返还多支付的费用、报酬及其利息的,或委托人因解除委托合同而请求返还已支付的费用的,为货运代理合同返还纠纷。

委托人请求受托人转交因处理货运代理事务而取得的财产或单证的,为货运代理合同交付纠纷。

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的,为货运代理合同损害赔偿纠纷。

上述案由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说明]“代垫费用”指代垫的海运费和杂费,但不得扣除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

此处的“报酬”指向委托人收取的代理费,不包括从承运人处收取的佣金。

“返还纠纷”中双方诉争的法律关系实际上为不当得利,严格意义上应定为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但引发该不当得利的基础关系为货运代理合同,或者说该不当得利的类型是因货运代理合同中的清偿而引起的不当得利,因此基于审判实践中的习惯做法,仍定为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交付纠纷”在审判实践中主要为交付单证纠纷,且多数与损害赔偿纠纷竞合。

六、委托人就委托事项指令不明,受托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如何处理?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数项事务。

委托不明,受托人主张权利时,推定委托事项包括货物进出口所必须的一切事务,但委托人提出相反证据的除外。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引言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在铁路旅客运输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履行问题产生的争议。

本文将从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要素、合同纠纷的处理程序等方面详细介绍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相关内容。

二、合同的定义和要素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法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在铁路旅客运输中,旅客与铁路运输公司之间签订的运输合同即为铁路旅客运输合同。

2. 合同的要素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包含以下要素:- 合同主体:旅客和铁路运输公司是合同的主体,旅客是合同的乙方,铁路运输公司是合同的甲方。

- 合同目的:合同目的是旅客通过铁路运输公司提供的服务进行旅行。

-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包括旅客的出发地、目的地、车次、座位等信息,以及铁路运输公司提供的服务标准和责任等条款。

- 合同履行:合同的履行包括旅客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车票费用,以及铁路运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的处理程序1. 协商解决在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发生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

双方可以通过面对面的沟通、书面的函件交流等方式,就纠纷的事实、责任、赔偿等问题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意见。

2. 调解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申请调解。

调解是指由铁路运输合同纠纷调解委员会或相关部门组织的第三方调解,旨在通过调解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

3. 仲裁解决如果调解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申请仲裁。

仲裁是指由铁路运输合同纠纷仲裁委员会或相关部门组织的第三方仲裁,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

4. 诉讼解决如果仲裁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四、常见的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例1. 票款退还问题旅客在购买车票后,因各种原因无法乘坐列车,要求铁路运输公司退还票款。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铁路运输公司可以根据一定的退票规定退还部分或全部票款。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疑难问题探讨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疑难问题探讨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疑难问题探讨
1. 货物损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如果出现货物损失或损坏,合同中应明确赔偿责任的归属。

探讨是否由承运人、托运人或第三方负责,以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2. 货物交付时间的确定
货物交付时间是合同履行的关键点。

讨论如何确定货物交付时间,以及逾期交付的责任和后果。

3. 货物运输途中的风险分担
探讨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以及这些风险如何影响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货物运输保险问题
分析货物运输保险的必要性,以及如何选择合适的保险方案来保护货物和各方的利益。

5. 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讨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何合法有效地变更或解除合同,以及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6. 货物运输合同的违约责任
明确合同违约的定义,以及违约方应承担的责任和赔偿方式。

7. 货物运输合同的争议解决机制
探讨合同中应如何设定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途径,以及各自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8. 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和管辖
分析合同中应如何规定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以确保合同争议能够得到公正、有效的解决。

9. 电子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效力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货物运输合同越来越普遍。

探讨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以及如何确保电子合同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10. 货物运输合同的国际法律问题
对于跨国货物运输,探讨如何适用国际法律和公约,以及如何处理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

这些疑难问题的探讨有助于完善货物运输合同,减少合同纠纷,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研究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研究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研究(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类案件,也是其具有专属管辖权的几类案件之一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此类纠纷案件也有不断上升趋势从审判实践来看,引起此类纠纷的原因常见的有三种,即逾期交付、误交付、货物的灭失、短少、污染和损坏笔者仅对以上三类案件,浅谈一下在审理时的法律适用和应注意的问题一、逾期交付逾期交付是指承运人在将承运的货物运到目的站后交付给收货人时,已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逾期交付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货物没有按期运到目的站造成的逾期交付;二是货物按期运到目的站后又因其他原因造成的逾期交付对于第一种货物没有按期运到目的站造成逾期交付的情形,《铁路法》第十六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将货物、包裹、行李运到目的站;逾期运到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支付违约金《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由此可见,承运人将货物按期运到约定的地点,是其法定的合同义务,其没有按期将货物运到是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即依照铁路法的规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但在XX年国务院批准的《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未按规定的运送期限,将货物运至到站,向收货人偿付该批货物所收运费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虽然该《实施细则》所依据的《经济合同法》已被新的《合同法》所代替,但由于国务院没有废止该《实施细则》,也没有出台代替其的法规,因此对该《实施细则》中与《合同法》没有冲突的条款,法院仍可以参考适用,即根据货物逾期运到时间的长短,及给收货人造成的影响,在运费的5%至20%的范围内合理的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对于第二种货物按期运到后逾期交付的情形,其形成的原因虽然有很多,但可分为两类,一是承运人的原因,例如,承运人没有及时通知、误交付等,由承运人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支付逾期违约金二是收货人的原因,例如没有及时提货、提货手续不齐等,由收货人承担逾期交付的法律后果,并支付保管费依照《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因此铁路企业在货物到达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否则其就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而收货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或者在约定的运到期限内及时提货,否则其就应承担逾期交付的法律后果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承运人的通知并不是收货人提货的前提条件,因此即使承运人没有通知,收货人也有义务和权利在约定的运到的期限内到车站提货所以在车站没有及时通知,收货人也没有及时到车站查询提货,或者货物逾期运到又因收货人逾期领取而造成的逾期交付,应认定双方都有过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铁路法》及《合同法》的规定,对于铁路运输货物损失,有三种免责情形而对货物的逾期运到没有规定免责条款因此,有人认为,无论什么情况下,只要发生货物逾期运到,承运人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有些偏颇,因为根据我国的民法理论,不可抗力是不能履行合同或不完全、正确履行合同的免责情形《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由此可见,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以及货物损失,承运人都不应承担责任,那么由不可抗力造成的货物逾期运到,承运人更应该免除责任例如山洪突然爆发冲毁桥梁,突发的战争等不可预测的原因,都可以造成货物逾期运到由于这些灾害是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承运人没有过错,其也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所以《铁路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应明确规定,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铁路逾期运到,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不支付违约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只要承运人能够证明铁路货物逾期运到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就不能认定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二、误交付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误交付是指承运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承运人的后来指定将承运的货物交给收货人,而是将货物错误地交给了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致使收货人没有收到货物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准确表明收货人和收货地点这说明在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和承运人必须约定有收货地点和收货人,因此承运人不仅有将货物运到约定地点的义务,而且有将货物正确交给收货人的义务,所以《合同法》第三百零九条才规定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实施细则》第九条也规定,承运人应承担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运送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因此将承运货物正确交给收货人,也是承运人法定的合同义务如承运人不全面、正确的履行该项义务,往往会造成误交付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车站往往不审查领货人是否是收货人,只要其持有领货凭证,就将货物交付给领货凭证持有人,以致误交付造成纠纷从我国的《铁路法》《实施细则》等法律的规定来看,领货凭证不是所有权凭证,持有凭证人并不一定就是货物的所有权人因此领货凭证不能背书转让,也不能到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它只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一部分,其作用保证承运人顺利正确地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由此可见承运人有义务审查提货人是否是承运人指定的收货人,而法院应审查承运人是否正确履行该义务来判定承运人是否按照承运人的指定交付了货物,是否构成误交付法院如何判定承运人是否构成误交付,应着重审查承运人是否尽到了审查提货人的义务参照《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第八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以及铁道部有关电传、电报精神,承运人在交付货物时,应做到以下几点:1、收货人为单位时,提货人员应提交领货凭证,然后在货票丁联上盖上收货人的公章,并由领货人员签字如领货人员未带公章,则其应提供收货人委托其提货的证明文件和本人身份证明,然后在货票丁联上签字如果是单位委托单位领取货物的,领货人员还应提供收货人的委托证明和受托单位的公章,没有公章的,则应提受托单位委托其提货的证明文件和本人身份证明2、如果收货人是个人时,领货人员应首先提交领货凭证,再提交本人(即领货人)的身份证明,然后再货票丁联上签字如果收货人委托他人领取货物时,领货人不仅要提交本人身份证明,还要提交收货人的身份证明及收货人的授权委托书3、如果领货凭证未到或者丢失,领货人员不仅要提供上述1、2项所需证明外,还应提交收货人或者托运人关于领货凭证的证明如果是个人委托他人领取货物的,领货人员还应提供相应的担保这是因为,个人的证明文件比较容易伪造承运人只有尽到以上义务,才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误交付的发生当然有时承运人也尽到了审查义务,但由于第三人伪造的证明文件十分逼真,导致承运人没有发现破绽,货物被冒领的,也构成误交付,承运人也应承担责任,但其可在承担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另外由于收货人的过错,足以使承运人误认为领货人员就是收货人指定的领货人员,导致承运人将货物交给第三人的,不属于误交付,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例如收货人公章保管使用不善,致使他人冒用其名义领取货物的,应视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了收货人,不承担责任对于承运人由于审查不严造成其将货物交给了第三人,但只要第三人最终将货物交给了收货人,就应认定承运人将货物已交付给受货人,其不承担误交付的责任,只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误交付既然是一种违约行为,承运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首先,承运人应追回误交付的货物,将其交给收货人如果该交付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的,承运人还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责任其次,承运人由于误交付导致不能交付承运货物的,对收货人来说就是货物灭失,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处理意见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处理意见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处理意见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律处理意见!关于实体审理的若⼲问题(⼀)承运⼈的损害赔偿责任1、归责原则:承运⼈承担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不以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仅以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毁损、灭失为要件,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承运⼈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货物本⾝的⾃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收货⼈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举证责任:托运⼈对其与承运⼈存在运输合同关系,以及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毁损、灭失承担举证责任;承运⼈对《民法典》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3、赔偿额的确定:(1)约定标准。

即当事⼈在运输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赔偿数额或计算⽅法的,应按照当事⼈的约定确定赔偿数额;(2)法律规定的补充标准:⼀是允许当事⼈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是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认;三是依照上述⽅式仍不能确定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3)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特殊确定标准。

由于当事⼈对运输过程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承担上存在差异,故法律、⾏政法规如《铁路法》、《民⽤航空法》针对具体运输⽅式的赔偿限额和计算⽅法有特别规定的,从特别规定。

但由于承运⼈的故意或者重⼤过失造成的,不适⽤赔偿限额的规定。

(4)承运⼈制订的有关赔偿⾦额的格式条款被认定为⽆效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托运⼈的违约责任1、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交付货物或者有关⽂件的,应依《民法典》的约定承担继续履⾏、⽀付违约⾦、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违反运输危险品的规定,应当采取补救措施、⽀付违约⾦、赔偿实际损失;3、未妥善包装货物致他⼈财产、⼈⾝损害,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收货⼈不明或者收货⼈拒绝受领货物的,托运⼈应当承担责任。

(三)收货⼈责任1、未付清应由其⽀付的运费及其他运输、保管费⽤的,应⽀付该费⽤并缴纳滞纳⾦;2、逾期提取货物的,应⽀付保管费;3、受领货物的过程中导致运输⼯具、设备或者第三⼈的货物发⽣毁损、灭失的,应当赔偿承运⼈或者第三⼈的损失。

深入了解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争议解决

深入了解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争议解决

合同编号:__________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合同双方:甲方(托运人):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乙方(铁路运输公司):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要将货物通过铁路运输至指定地点,乙方为甲方提供铁路货物运输服务,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描述1.1货物的名称、品种、性质、数量、重量、体积等详细情况如下:(1)货物名称:__________(2)货物数量:_______吨(3)货物体积:_______立方米(4)货物性质:__________(5)其他特殊情况:__________1.2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描述真实、准确、完整,否则乙方有权拒绝运输。

第二条运输路线和方式2.1货物运输路线为:__________2.2货物运输方式为:__________2.3货物运输期限为:自货物到达乙方指定地点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

第三条货物交付和验收3.1甲方应在货物交付时向乙方提供货物清单、合同副本、发票等相关单据。

3.2乙方应对货物进行验收,确认货物数量、质量、包装等符合合同约定。

3.3货物交付后,甲方应按照约定时间接收货物,否则乙方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管货物,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运输费用和支付方式4.1双方确认,货物运输费用为: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元整)。

4.2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运输费用。

4.3支付方式如下:(1)甲方支付运输费用的比例为:__________(2)甲方支付运输费用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

第五条违约责任5.1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数量交付货物,或者提供的货物描述不真实、准确、完整的,乙方有权拒绝运输,甲方应支付因此产生的违约金,违约金为运输费用的_______%。

铁路企业合同管理的现存问题及对策建议

铁路企业合同管理的现存问题及对策建议

铁路企业合同管理的现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铁路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交通工具,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铁路公司提供了更广的范围、更多的内容和更高的经济标准。

铁路公司通过深化商业化和司法行政,对自己的经营提出了更严格、更详细的要求。

企业必须有合同条款来限制其扩展服务和活动。

因此,订单管理是铁路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竞争、预防和减少法律风险的有力保障,也是促进铁路企业法治建设的重要工具。

关键词:铁路企业;合同管理;问题;对策;随着中国铁路的快速发展,中国在世界各地的影响力大大增强。

虽然该国铁路行业的总体趋势是可取的,但铁路企业的合同管理仍面临着传统商业模式等因素的挑战。

就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一、铁路企业合同管理的特点及意义法律是有序的,有好的法律才能有好的秩序。

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提供连续性、动态性、系统安全性和集成性。

根据铁路部门的具体特点加强铁路合同管理:铁路合同管理既包括内部也包括外部当事方,涉及运输、铁路运输、的订购。

全地形运输包括货物运输、设备采购、服务外包和特殊服务。

大而复杂。

第二,订单管理安排特别。

铁路合同的管理是通过权力下放进行的,各级权力分配到各级。

铁路由公司和车站管理。

合资企业中有企业、合资企业和车站三个管理层次,许多合同是由授权站签订的。

第三,合同管理者的选择越来越多,合同执行的相互监督和控制越来越困难。

二、铁路企业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1.信用调查。

目前,一些铁路公司忽视信用调查。

在签订合同前,他们没有对签约人的信誉、公司性质、注册资本等做详细的调查,也没有明确签约人的年检、法人营业执照、合同签订资格等。

存在盲签名问题,直接增加了签名危险系数。

2.内部管理。

为了保证合同签订的质量,一些公司设立了专门的合同管理服务。

但由于部分管理人员专业性不强,大部分管理人员被调到其他部门,容易出现合同管理专业知识欠缺、合同登记延迟等问题,直接影响合同的效力。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一、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案件的类型因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的损害赔偿纠纷;2、货物误支付纠纷;3、货物逾期运到违约纠纷;4、铁路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财产损坏赔偿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明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等均由铁路运输法院行使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明确规定,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三、铁路运输法院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铁路运输的始发地、目的地和被告住所地铁路运输法院均可管辖。

原则上,各铁路运输法院间对此类案件的管辖范围与原铁路分局的辖区范围-致。

如各铁路运输法院之间对案件管辖有争议,应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目前,诉讼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案件,一审由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受理;诉讼标的金额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案件,-审由辖区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四、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原告界定通常情况下,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损害赔偿案件中下列主体可以作为原告:托运人、收货人和铁路运输企业。

托运人作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运输的货物受到损害,逾期运到或发生误交付等情形而向铁路运输企业主张权利时,可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法律常识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法律常识

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法律常识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 - 法律常识一、引言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在货物运输过程中,因合同履行中的违约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的纠纷。

本文将对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进行详细的处理意见,并提供相关的法律常识。

二、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法律要素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发货人或者收货人之间就货物运输事宜所订立的合同。

其基本要素包括当事人、合同内容、运输方式、运输期限、费用及违约责任等。

2. 合同的成立和效力货物运输合同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成立,双方一致表示意思即构成合同。

合同的效力受法律的约束,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3. 货物的装运和交付根据合同约定,发货人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负责将货物按照约定的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

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处理程序1. 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商议、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解决方式。

2. 商议解决当事人可以通过商议协议解决合同纠纷,双方可以就争议事项进行讨论,寻求共同解决方案。

3. 调解解决如果商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可以请求有关部门或者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程序简便,效果较好。

4. 仲裁解决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双方协议选择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5. 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选择提起诉讼解决合同纠纷,通过法院审理判决来解决纠纷。

四、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常见案例和处理意见1. 运输延误案件处理意见当货物运输过程中因为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运输延误,应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承运人应及时通知发货人和收货人,并商议解决延误问题。

2. 货物损坏案件处理意见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应先确定损坏责任方。

根据承运人保险责任、合同约定等进行赔偿和处理。

3. 运费纠纷案件处理意见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中应明确运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如有纠纷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物流运输行业合同中的要点与争议解决方法

物流运输行业合同中的要点与争议解决方法

物流运输行业合同中的要点与争议解决方法一、引言物流运输行业合同是货物运输过程中重要的法律文书,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顺利进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合同中的一些要点常常引发争议。

本文将重点探讨物流运输行业合同中的要点,并提出争议解决的方法。

二、合同要点1. 运输方式和方式选择物流运输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货物的运输方式,如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或海运。

货物的性质与运输距离等因素将影响运输方式的选择,各方应确保合同中的运输方式符合实际需要。

2. 货物种类和数量合同应明确规定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等细节,以避免双方对货物的认知产生歧义。

同时,如果货物的数量有一定的波动性,双方可以约定一定的浮动范围,以便适应市场变化。

3. 运输时间和交货地点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运输的时间和交货地点,以确保货物能按时到达指定的地点。

同时,应考虑到自然灾害、交通拥堵等不可抗力因素,以保证合同能够灵活应对。

4. 运输费用和付款方式物流运输行业合同中,需要明确规定运输费用和付款方式。

费用计算可根据距离、货物种类、保险费等因素进行调整。

付款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或到货后付款等方式,以双方的实际情况为准。

5. 运输责任和损失赔偿物流运输行业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各方的运输责任和损失赔偿方式。

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发生的货损、货差、货丧或延误等问题,应明确责任方,并约定相应的赔偿方式。

6. 保险责任和索赔程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物流运输过程中的保险责任和索赔程序。

当货物发生损失时,双方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按照约定的程序进行索赔。

三、争议解决方法物流运输行业合同中的争议解决可采用以下方法:1. 协商解决当争议发生时,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的方式,以友好合作的态度解决争议。

协商解决不仅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还有利于保持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

2. 仲裁解决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可以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

仲裁是一种公正、有效的争议解决方法,可以由专业机构或双方共同选定仲裁员来进行裁决,一般情况下,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铁路法》的适用性探讨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中《铁路法》的适用性探讨
华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 以下简称 合 同法 ) ,第三 法 的 适用 性 。 部 是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通 则 ( 以 下 简 称 民法 通 则 ) 。 铁 路 法 是 新 中 国成 立 以来 第 一 部 国 家 管 理铁 路 的基本 法 律 ,是 调 整政 府 机 关 、企 业事 业 单 1 关于铁 路 运输 企业 承 担赔 偿责 任 的 规定 位 、其 他社 会 团 体及 公 民与铁 路运 输 企业 在 铁 路运 输 2.
铁路运 输企 业应 当支付 违约金 。铁路运 输企业逾期
0日仍 未 将 货 物 、包 裹 、行 李 交 付 收 货 人 或者 旅 客 促 进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建设 而 制 定 的 ; 合 同法 所 称 3
合 同 是 平 等 主 体 的 自然 人 、法 人 、其 他 组 织 之 间设 的 ,托运 人 、 收货 人或 者 旅客 有权 按货 物 、包裹 、行 立 、变 更 、终 止 民事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 ( 民法 通 李 灭 失 向铁 路 运 输 企 业 要 求赔 偿 。 ” 该条 规 定 是 关 于
时 , 除按 上 述 法 律 依 据 的规 定 办理 外 ,( ( 铁 路货 物 运
1 调整 铁 路货 物 运输 合 同 纠纷 的
( ( 铁路法) ) 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
输 合 同实施 细则 、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规程 ( 以 下简 称 货 规 ) 及 其 他 铁 道 部 规 章 规 范 性 文 件 ,也 具 有 一

本 身 的 自然 属性 ,或 者合 理 损耗 ;③托运 人 、收货 人 速 运 行 的货 物 、免 费运 输 的货 物 以及 货 物全 部 灭失 , 或 者 旅客 的过错 。 ” 承 运 人不 支付 违 约 金 。从 承运 人 发 出催领 通 知 的次 日

运输协议中的货物运输和运输的争议

运输协议中的货物运输和运输的争议

运输协议中的货物运输和运输的争议运输协议是一种合同,它规定了货物运输的相关细节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争议。

本文将探讨运输协议中的货物运输以及可能引发的争议,并提供解决方案。

一、货物运输细节的约定货物运输协议的首要目的是明确双方对于货物的运输细节的约定。

其中包括以下各个方面:1. 运输方式和路线:双方需明确货物的运输方式(如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或海运)以及具体的运输路线。

2. 运输时间:货物的运输时间是双方共同关注的重点。

在运输协议中,通常会约定货物的发货时间、运输期限以及可能的延误情况。

3. 包装要求:货物的包装是确保货物安全运输的重要环节。

运输协议中应明确包装的要求,例如使用特定类型的包装材料、标记和贴纸等。

4. 运输费用和支付方式:协议中需要明确货物运输的费用,包括运输费用、保险费用以及其他可能的费用。

双方还需约定付款方式和时间。

5. 责任和赔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损坏、丢失或延误等情况。

因此,在运输协议中应明确包括责任的界定和可能的赔偿方式。

二、运输争议的可能性尽管双方在运输协议中详细约定了运输细节,但仍无法完全排除争议的可能性。

以下是常见的运输争议情况:1. 货物损坏或丢失:在运输过程中,货物可能因为运输工具或包装问题而损坏或丢失。

当双方对此发生争议时,应参考协议中所规定的责任界定和赔偿方式来解决。

2. 延误:如果货物的运输时间超出协议约定的期限,双方可能产生争议。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应协商解决,并可能根据协议约定,支付适当的违约金或赔偿。

3. 运输合同的违约:当一方未履行运输协议中的义务时,可能导致另一方提出违约指控。

此时,双方应依据协议中的违约条款来处理。

三、解决运输争议的建议为了避免和解决运输争议,以下是一些建议:1. 协商解决:双方在发生争议时应通过协商来解决。

通过友好的对话和妥协,通常可以找到一个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方案。

2. 第三方调解: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可以考虑使用第三方调解来化解纠纷。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研究6篇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研究6篇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研究6篇篇1一、引言铁路货物运输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时有发生,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困扰。

本文将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若干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旨在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有益的参考和依据。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类型及特点1. 合同订立阶段的纠纷:由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一致或遗漏重要条款,导致合同无法有效成立。

2. 合同履行阶段的纠纷:一方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

3. 合同变更阶段的纠纷:由于市场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 合同终止阶段的纠纷: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或双方协商一致,导致合同提前终止,但双方对善后事宜未能妥善处理。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特点主要包括:* 涉及金额较大,往往涉及巨额货物价值;* 纠纷处理周期较长,涉及复杂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 社会影响广泛,铁路货物运输纠纷往往涉及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原因分析1.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铁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无法充分预见可能出现的风险。

2. 市场环境变化:由于市场变化和不可预测因素,导致双方当事人无法按照原定计划履行合同义务。

3. 违约行为: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是导致合同纠纷的最主要原因之一。

4. 沟通不畅: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商机制,导致误解和纠纷的产生。

四、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的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国家进一步完善铁路货物运输法律法规,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市场行为。

2. 加强市场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铁路货物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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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 ,就 铁路 货 物 运输 合 同纠 纷 中的 几 个 问题 进 行 探讨 。
1 关 于 保 价运 输 的 赔 偿 问 题
以 保价 金 额 与 货物 实 际价 值 的 比较 作 为 衡 量 标 准 ,保 价 运 输 可 分 为 3 :其 一是 足 额 种
文 章编 号 :1 0 — 0 4 2 1 ) 5 0 2 — 4 0 4 2 2 (0 0 — 0 3 0 1
制。
要 正 确 理 解 铁 路 法》第 1 条 第 1 的规 定 ,可 7 款
况 ,适 用 不 同的 规 定 则 会 带 来 不 同的 处 理 结 果 。例 以进 行 如 下 分析 。第 一 ,从 立 法 原意 看 。 铁 路 法 ) ) 如 甲 、乙 、丙 各 保价 运输 ~批 价 值 1 万 元 的 货物 , 0 关 于“ 照实 际损 失赔 偿 ,但 最 高不 超过 保价 额 ” 按 的规
合 同 纠 纷 的 若 干 问 题 探 讨
铁路货物运输 合同纠纷是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 中比较常见的案件 ,也是其具有专属
管 辖 权 的 几 类案 件 之 一 。随 着 我 国经 济 社 会 的 不 断 发展 ,此 类 纠 纷 案件 也 有 ,由于 对 这 类 合 同中 的一 些 问题 存 在 不 同认 识 ,导 致 各 法 院在 案 件 处理 上 标 准 不
二 分 之 一 ,损 失均 为 5 元 。此 纠纷 如 不 能协 商 解决 超 过保 价额 ” 规 定 ,又可 以防 止 因托 运 人不 足额 保 万 的 而 起诉 到法 院 后 ,由于认 识 的不 同 ,可能 会 出现 如下 价 、超额 保价 而加 重铁 路 企业 赔偿 责任 的不 良后果 。 不 同的 处理 结果 。 如果把 保价 额 理解 为全 批 货物 的保价 额 ,那 么 ,当遇
( )按 照 最高 人 民法 院 19 1 9 4年 1 月 2 0 7日发布 的 到 不足 额保 价运 输 ,当其 中部 分 货物发 生 损失 ,而实 关 于 审 理 铁路 运 输 损 害赔 偿 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以 下 际 损失 又没 有超 过全 批 货物 的保价 额时 ,不足额 保价 ) ( “ 简 称 解释 )第 3条的 规 定 :应 在 保价 额 内按 照 损 失 者 就 会得到 与足 额保 价 者数 额相 同的 赔偿 。如此 ,最 “ 的 部 分 的 实际价 值 赔偿 ,实 际损失 超 过保价 额 的部 分 不 高 不 超过 保 价 额 ” 规 定 对 不足 额 保价 的赔 偿 限制 就
摘 要 :对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合 同纠 纷 中常 见 的保 价 运 输 赔 偿 、 贷 物 误 交付 及 认
定 、 领 货 凭 证 的 性 质 等 问 题 进 行 了 分 析 , 提 出 解 决 保 价 运 输 赔 偿 问题 的 关 键 是
对 “ 高 不超 过 保 价 额 ”中 的 “ 价 额 ”的理 解 ;对 货 物 误 交付 的情 况和 处 理 原 最 保
则作 出界 定 ; 明确 认 定领 货 凭证 只是 身份 证 明不 是 物 权 凭证 , 同 时指 出铁路 企
业要 认真 防 范此 类纠 纷 。
关 键 词 :铁 路 ;货 物 运 输 ;纠纷 ;探 讨

王建 新
( 州铁 路 运 输 中级 法 院 ,河 南 郑 州 郑 405 ) 502
中 图分 类 号 :D 4 8 F 1
舞蜃 姿目 _

保 价 。即托 运 人 保价 金额 和 货物 的实 际价 值相 符 。其 运 人或 者 旅 客 根 据 自愿 申请 办 理 保 价 运输 的 ,按 照 二是 超 额保 价 。 即托运 人 保价 金 额 高 r货物 的实 际价 实 际 损 失 赔 偿 ,但 最 高 不 超 过 保 价 额 。主 要是 为 了 值 。其 三是 不 足额 保价 ,是指 托运 人 保价 金额 低 于货 对 足额 保价 的托 运 人合 理索 赔请 求权 的支持 和对 不足 物 的实 际价 值 。显 而 易 见 ,足 额保 价足 保价 运 输 立法 额 保 价 、超 额 保 价 的托 运 人 不 合理 索 赔 请 求 权 的 限 设计 的标 准 模式 ,损失 以 实际价 值 为准 加 以赔 偿 。 在 司法实 践 中 ,如果 出现托 运 人非 足额 保价 的情
体 现 出赔 偿 责 任 与 货损 情 况 的 紧 密联 系 。 另一 方
( )按 照 1 9 年 3 2 1 布 , 1 9 2 1 9 月 6 f发 9年 修 改 偿责任 就 应该越 大 ;反之 则赔偿 责任 就应 该越 小 。把 9 并于7 1 月 日实 行 的 铁 道 部 路 货物 保 价 运 输 办法 铁 第1 0条 的 规 定 :保 价 运 输 的货 物 发 生 损 失时 的 赔 偿 “
甲超 额 保价 2 万元 ,支 付保价 费 02 0 . 万元 ;乙足额 保 定 ,体 现 了平 等保 护的 原 则。对 于托 运人 来说 , 按实 “
价 1 元 ,支 付保 价 费 0 1 元 ;丙 不 足 额保 价 5 0万 .万 万 际 损 失 赔 偿” ,可 以保 证 在 足 额保 价 的情 况 下 ,获 得 元 ,支 付保 价 费 00 万元 。 运输 当中 3 货 物均 丢失 实 际损 失 的全 部 赔 偿 ;对于 铁 路企 业 来说 , “ 高不 .5 批 最
予 赔偿。 ”即 使 甲、 乙 、 丙 支付 的 保 价 费不 同 ,但 均 无 法 得 以 体 现 。第 二 ,从 公 平 原 则 的 角度 看 。一 方
可 得 到 5 元 的赔 偿 。 万
面 ,赔偿 责任 与 货损情 况相 联 系 ,货 物 损失越 多 ,赔 保价 额 理 解为 损失 货物 的保价 额 ,就 可以 在任 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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