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秦朝的刑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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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刑法是法律的最早部门,实际上,早期的法律可以说全都是刑法,其他法律部门都被包含在刑法之中。而刑法中最重要的法律措施:刑罚,也与法律同时出现。并成为法律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最初的法律要规定的无非是这两个问题:何为犯罪、如何处罚。

一、秦朝的刑罚制度

秦国靠法制战胜了其他华夏国家,统一了中国。但是严密的法网和苛刻的法律,残酷的刑罚,又激起了六国旧民的极大仇恨,终于使秦朝十五年而亡。秦朝是中国历史上最被诅咒的朝代之一,但后世(包括紧接着的汉朝)对其法律的评价往往偏颇,甚至有不实之词。幸运的是,1975年12月在湖北云梦县城关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中发现了大量载有秦国律令的竹简,使我们能够据此直接了解秦的法律。

云梦竹简共一千一百五十五枚。与法律有关的有:《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以上被编入《秦律十八种》。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国家物资账目有关制度的规定;《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以上十一种律文摘录,收入《秦律杂抄》;《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法律精神的解释;《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和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以上经过整理的竹简内容,均收入《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请注意:以上除了《效》和《封诊式》外,所有简名均为新中国研究人员所加。

为我们贡献了这一无价之宝的人,是十一号墓的墓主喜,他生前抄录了大量的法律条文,死后作为随葬品埋入墓中。喜死于前217年,当即秦始皇三十年,所以这些竹简记载的都应当是始皇三十年前的秦国法律。

秦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秦简来看,主要有律(成文法)、令(又称制、诏,是皇帝的命令。其中制主要是对具体事务的批复,如“制曰:可”。作为法律渊源的皇帝命令,一般称为“令”。由于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常常跟律并称。如秦简《语书》中的“修法律令”,“法律令已具”等)、式(法律程序规定)三种。官方的法律解释,常以法律问答的形式出现。而可以作为审判依据的案例,称为“廷行事”。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

在这些法律中,我们看到的秦刑罚有如下特点:

1.规定了责任人身高。男人身高1.54米(六尺七寸)以上,女人身高1.44米(六尺二寸)以上,负刑事责任,若身高不到此限,则不负刑事责任。

2.区分有无主观故意。《法律答问》有如下问答:“甲盗,脏值千钱。乙知其盗,受分赃不盈一钱,问乙何论?同论”。“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

3.区分故意与过失。同上书:“甲告乙盗牛若贼杀人,今乙不盗牛,不杀人,问甲何论?端为,为诬人,不端,为告不审。”

4.合并论罪。即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合并计罪。比如有人偷了100钱被抓,在审讯中发现他从前还偷过25钱,那么按他偷了125钱计罪。但性质不同的犯罪如何论处?秦简没有说明。

浅析秦朝的刑罚制度

潘玮,杨馨德

(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江西南昌330046)

摘要:秦国从商鞍变法开始,当政者都十分重视依法治国,形成了“缘法而治”的传统。法令一经颁布,即

使国王也不能违反或更改。法制使秦走向了强盛,并最终一统天下。但秦法的残暴和酷烈,又导致秦王朝“奸邪并

生,褐衣塞路,囹圄成市,天下愁怨,溃而叛之”。成为秦灭亡的一个主要因素。本文从法律形式、刑罚内容和相关

的特点等方面对秦朝法律制度中的刑罚制度作出简要的介绍。

关键词:刑罚;法律思想;法律形式;刑罚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3.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3537(2010)03-0027-03

[收稿日期]2010-09-01

[作者简介]潘玮,男,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教师;

杨馨德,男,江西广播电视大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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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共犯加重。也就是同等的罪行,两人以上实施,处刑比单人犯罪重。

6.自出减刑。自出是秦法律术语,就是自首。

7.诬告者反坐。如:甲诬告乙盗窃,甲就要按盗窃罪受处罚。甲诬陷乙杀人,甲就要按杀人罪受处罚。若罪行属实,但加重其情节,则以加重的情节治罪。如甲告乙偷了他的牛,经查盗窃属实,但乙偷的是羊,则甲按盗窃罪处罚,犯罪数额为牛减去羊的价值余额。

秦的刑罚有:

死刑。死刑执行的方法很多,简介如下:

具五刑:最残酷的死刑。执行方法是:先刺字(即在脸上恶意纹身),再割掉鼻子,再砍掉左脚和右脚,再用木板活活打死,再把头割下来悬挂起来。把骨头和肉砸烂,暴露在刑场上(中国古代的刑场往往设在菜市边)。如果犯人犯有诽谤谩骂、语言诅咒的罪,还要先割断舌头。史书载李斯就是具五刑而死。

枭首:即砍头之后悬挂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嫪毐谋反失败后,参与作乱的有二十余人被枭首。

弃市:在闹市区执行死刑。以表现犯人已经被人民所厌弃。根据《法律答问》,同母异父的姐弟或兄妹乱伦,就适用此刑。以上这两种死刑,意在侮辱死者,实际上痛苦不大。

族诛:一人犯罪,诛杀其亲人。据《史记·秦本纪》秦国早在秦文公之前就有诛三族之刑,后来一直沿用。在周初就有“恶恶止其身”思想的前提下,自认为华夏国家的秦国,公然实行族诛之法,为后世开辟了极为恶劣的先例。嫪毐谋反失败后,本人和同党都被族诛。

肉刑:秦国继续使用周的五刑。并发展出了“肉刑配劳役刑”的新花样。如斩左趾黥城旦,斩左趾为城旦,黥劓为城旦,黥为城旦,黥为城旦舂,髡钳城旦等。

作刑(劳役刑):是强迫囚犯劳动的刑罚。

城旦,舂:《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的话说:城旦就是让犯人早起作垒城的重活。一般在肉刑之后再处此种刑法。不处肉刑,但男囚犯必须剃光头发和胡子的再干活的,称为“完城旦”(古代中国人都留长头发和大胡子。剃去毛发,被认为是严重的侮辱,其实这种习俗既不利于度夏,也不利于卫生,也很麻烦,但却一直保留。这是因为中国人跟其他大文明接触不多的缘故)。舂,根据同一处的解释,是指女囚犯不需要到外地服劳役刑,而是留在本城舂米。

鬼薪、白粲:《汉旧仪》称:鬼薪是指男囚犯到山林里去砍祭祀用的柴火。白粲是指女囚犯挑米,使之纯白而适用于祭祀(祭祀用的白米要求必须纯白)。该书称此类刑刑期为三年。秦简《司空律》说明:受此刑者都要穿着红色的囚衣。

司寇、作如司寇:《汉旧仪》称,司寇是指驱使男囚犯到边境地区服劳役,并防范外族的入侵。作如司寇指女囚犯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至于怎么个“相当于”法,不详。该书称此类刑刑期二年。

汉旧仪》称秦时规定这类刑刑期为三个月到一年。《汉书·惠帝纪》则称刑期均为一年。罚作是指男囚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复作指女囚犯到官府服劳役。

迁:指把犯罪者强迫迁移到边远地区居住。《史记·商君列传》说:当变法进行到第十年的时候,好处日渐显露,当初说变法不好的人民,现在有说变法好的了,卫鞅听说后,说:“这些都是变乱国家法度的人民!”把他们都迁到边境城市。秦简《傅律》上也有记载:“百姓不当老,至老时不用请,敢为诈伪者。五人,户一盾,皆迁之。”迁刑类似后世的流放,是重刑。但按照秦法,迁刑却被归类为轻于作刑,令人费解。迁刑没有后世的远近之别,而且往往是全家被迁。

赀:包括财产处罚和较轻的劳役。如“赀一甲”和“赀徭三旬”。这种刑在韩非子的《韩非子·外储说右》中就有记载。秦简上有关于赀的记载一百多处,说明这是常见的刑罚。

谇:就是训斥。从秦简上的情况看,多用于犯有小错的官吏。《效律》规定:粮仓漏雨淋湿禾粟,使之发霉不可食用的。如果霉变数量不超过百石,则训斥管理员。《法律答问》则写道:甲行凶打伤了人,审理的吏员认定事实不清,当成了在斗殴中打伤人。吏员有没有罪?应该被训斥。

从上述刑罚看,其实秦国的刑罚并不过分。除了族诛、具五刑等具有秦国特色的酷刑外,基本上是周刑的翻版。那么问题出在哪儿呢?主要出在两个方面:第一个问题是什么是犯罪。

秦国法律规定的罪名出了很多新花样,规定这些罪名主要是为了维护刚刚出现的绝对君权制度。这些花样有:不敬皇帝罪《秦律杂抄》说明:官员听命书(皇帝的命令)时,不下地站立。违则罚出两副盔甲。并且撤职,永不再用。

诽谤罪和妖言罪《史记·高祖本纪》中记载刘邦占领咸阳后,向父老豪杰演说,称秦国犯了诽谤罪的人要被族诛,偶然说错了话,也要被弃市。《集解》注引应劭曰:“秦禁民聚语”。《史记·秦始皇本纪》写道:始皇三十五年,侯生、卢生议论嬴政“乐以刑杀为威”,嬴政就以儒生、方士等“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或为妖言以乱黔首”为由,逮捕四百六十余人,都在咸阳活埋(关于这段历史有很多争议,有人认为被杀的是儒生,有的认为是方士,有人认为两者都有。有人并认为这里的“坑”不是活埋的意思,而是杀死后掩埋的意思)。

以古非今罪就是以古代的好处,来指责现代的政策和制度。由于儒家最喜欢崇古,所以很受这个罪名的妨碍。

妄言罪妄言就是乱说话,主要是指反对秦国统治的言论。这里有两个小故事:嬴政巡游江南会籍时,渡过浙江,年轻的项籍和他的叔叔项梁一起观看。看到嬴政的排场,项籍说:“彼可取而代之也。”项梁赶忙遮住他的嘴说:“毋妄言,族矣!”(《史记·项羽本纪》)后来,郦食其夜里去见陈留县令,劝说他谋反。陈留令说:“秦法至重也,不可以妄言,妄言者无类。”(《史记·郦生列传》),无类就是没有幸存者,也就是族诛的意思。从这里看来,似乎秦朝时犯了妄言罪要被族诛。

非所宜言罪非所宜言是指说了不该说的话。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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