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制度文献综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在比较中进步在练习中提高
——读有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论文有感
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的出现,暴露出我国法律在食品监管以及对于消
费者权益救济等诸多方面存在的不足,为了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法学界对相关问题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其中尤以对食品安全责任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最为突出。
各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并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在我国实行惩罚性赔偿的迫切性以及可行性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本文试将《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和《惩罚性赔偿与食品消费安全制度构建》两篇文章从文章的视角、文章结构、论证方式、论证结论等方面进行对比,以期达到加深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解和明确论文写作方法的目的。
首先,从文章的视角来看,虽然同样是由食品安全问题入手,讨论在我国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两篇文章侧重点却有很大的不同。
《完善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思考》(以下简称《完》)侧重于惩罚性赔偿制度本身的讨论,包括制度的历史沿革,制度的功能,制度的适用范围,并对《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分析讨论。
而《惩罚性赔偿与食品消费安全制度构建》(以下简称《惩》)则更侧重于惩罚性赔偿在特定领域即食品消费领域的适用,将惩罚性赔偿置于特定的领域,分析其特性与意义,讨论的范围更为具体。
该文章发表的时间是在“三鹿事件”爆发之前,可以说作者对于该问题重要性的预见是准确的,而且文章中作者一些法律建议与《食品安全法》中的规定可谓异曲同工,我们不能说法律规定的就一定是最正确的,但这至少证明作者的建议是符合社会现状的,具有现实可行性。
对比二者的文章视角,我们可以发现,《完》文是在问题发生以及法律颁布之后,对于其现实意义的分析,属于事后的解读;而《惩》文则是先于现实问题的法律建议。
从学术价值上来分析,我认为后者更好的发挥了法律学者的理论研究价值,因为法学家的作用不应仅仅只是在法律颁布后论证其价值以及和操作性,而更应该是针对社会现状以及法律的不足,提出法律建议,来促进法制的发展和完善。
其次,从文章结构来看,《完》分为五个部分,分别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
历史沿革,惩罚性赔偿的功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对《食品安全法》“十倍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分析,结语;《惩》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惩罚性赔偿制度概述,食品消费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意义,食品消费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分析,食品消费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的几点建议。
二者对比,《完》的结构过于模板化,前半部分的论述大部分是在重复概念定义等,我觉得按照题目的意思,更应该注重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我国这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中的现状以及其作用的分析,而不应是占用文章过半的篇幅来一味的重复理论定义,理论背景用概述来大致论述即可,主要论证应在于后半部分的法条分析以及结论部分,否则给人头重脚轻的感觉。
《惩》的结构更为合理,对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定义等只在第一部分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作者将重点放在了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的讨论上,突出了文章的论述重点,切合论题,文章的主要部分论证充分、详略得当,充分达到了论证作者观点的目的。
因此,从结构上看,《惩》更胜一筹。
再次,从论证方法上看,《完》主要运用的是理论论证,《惩》运用了理论论证和事实论证相结合的方式。
二者比较而言,前者的论证方式过于单一,后者的论证方式多样,使得论证深入浅出,更有说服力。
最后,从文章内容和结论上看,《完》文通过论证得出我国现在有的法律对于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过于僵硬,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不利于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作用,并提出了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的三点因素:一是加害人的恶意程度,二是加害人的财产状况,三是消费者受到的物质损害、精神损害及支出的心理负担和诉讼成本等。
《惩》文通过论证,提出了制度构建的三个建议,即:食品消费惩罚性赔偿应当设置在食品卫生单行法律之中,食品消费惩罚性赔偿必须以行为人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为前提,食品消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应当与损害后果和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性相联系。
通过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完》是从一个较大的方面入手,通过一系列论证,得出的结论主要集中到了一点上,也就是我国法律对于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规定过于僵硬这一点上,整个内容是一个倒置的三角形,整体有一种头重脚轻的感觉,我觉得若从结论出发的话,题目完全可以再缩小一些范围,甚至是《关于我国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的思考》,这样使得整个文章的首尾更加契合,整体感更强。
《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