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岸基供电技术条件高压上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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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要求
4.2.船舶用电应满足: 4.2.1.岸基供电系统宜采用船舶使用岸基供电接入时进行不间断供电的 并网操作方法。 4.2.2.岸基供电系统的容量应能保证船舶岸基供电时预期使用的设备具 备正常工作的能力。 4.2.3.使用岸基供电系统的船舶电力系统设备的最大预期短路电流不能 超过岸基供电系统的任何节点。 4.2.4.使用岸基供电系统的船舶应装备保护断路器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 4.2.2. 断路器的短路能力应高于预期的短路电流。接地开关的容量应高于短路电流 4.2.3 的期望峰值。 在将船舶与岸上高压供电系统连接前必须进行相容性评估,至少应在 4.2.5.使用岸基供电系统的船舶应装备必要的保护装置。至少要包括短 第一次入港连接前进行相容性评估,相容性评估至少应确定以下内容: 最 路装置的跳闸和报警、过流装置的跳闸和报警,接地故障指示和报警. 大短路电流,岸上电力供电能力、船舶停泊期间的需求容量,船总机在空载 4.2.6.使用岸基供电系统进行不间断供电并网操作的船舶应装备必要的 时和达到额定电量时的电压变化,与岸上高压供电系统连接时的常定状态以 仪表。至少应包含能同时测量船舶配电板母线和岸电系统的电压表、频率表; 及船舶装载要求,岸上高压供电系统随装载量的阶越变化而变化,系统研究 可以读取各相电流的电流表;相序指示器以及同步装置。 和计算,船舶设备冲击耐受能力的验证,兼容性和船岸侧控制电压,相容性 4.2.7.当船舶电站断开且岸基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岸电供给失败时,船舶 的沟通联系。 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应能自动启动和恢复主电源供电和自动按顺序启动负 载。
2.规范性引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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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范性引用文件
GB156-2003 标准电压 GB/T12325-2008 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GB/T14549 电能质量 公用电网谐波 GB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14597-2010 电工产品 不同海拔的气候环境条件 GB 5015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 5016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5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4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高压电气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 14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 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港口船舶岸基供电系统高压上船 形式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安全规则、运输、 储存以及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港口高压上船形式的船舶岸基供 电系统应用。 本标准规定输入电压为AC10kV或AC6kV, 电源频率50Hz;输出电压为AC 6.6kV,电源频率 60Hz或输出电压为AC6kV,电源频率50Hz的船舶 岸基供电系统。
4.一般要求
4.2.船舶用电应满足: 4.2.1.岸基供电系统宜采用船舶使用岸基供电接入时进行不间断供电的 并网操作方法。 4.2.2.岸基供电系统的容量应能保证船舶岸基供电时预期使用的设备具 备正常工作的能力。 4.2.3.使用岸基供电系统的船舶电力系统设备的最大预期短路电流不能 超过岸基供电系统的任何节点。 4.2.4.使用岸基供电系统的船舶应装备保护断路器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 断路器的短路能力应高于预期的短路电流。接地开关的容量应高于短路电流 的期望峰值。 4.2.5.使用岸基供电系统的船舶应装备必要的保护装置。至少要包括短 4.2.4. 路装置的跳闸和报警、过流装置的跳闸和报警,接地故障指示和报警. 船舶使用岸电时,船舶装备的断路器,是有效保护船舶电气设备的必 4.2.6.使用岸基供电系统进行不间断供电并网操作的船舶应装备必要的 备器件。 仪表。至少应包含能同时测量船舶配电板母线和岸电系统的电压表、频率表; 接地开关是维修船舶设备时,防止错误地向船舶输出高压的必备保护 可以读取各相电流的电流表;相序指示器以及同步装置。 措施。 4.2.7.当船舶电站断开且岸基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岸电供给失败时,船舶 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应能自动启动和恢复主电源供电和自动按顺序启动负 载。
4.一般要求
4.1.电源质量 4.1.1.岸基供电系统标称电压应符合GB1562003《标准电压》4.1~4.6条关于标称电压的要 求。 4.1.2.岸基供电系统供电电压的偏差极限不 大于±3.5%。 4.1.3.岸基供电系统谐波电压极限为:总谐 波畸变率5.0%,奇次谐波电压含有率4.0%,偶 次谐波电压含有率2.0%。
4.一般要求
4.2.船舶用电应满足: 4.2.1.岸基供电系统宜采用船舶使用岸基供电接入时进行不间断供电的 并网操作方法。 4.2.2.岸基供电系统的容量应能保证船舶岸基供电时预期使用的设备具 备正常工作的能力。 4.2.3.使用岸基供电系统的船舶电力系统设备的最大预期短路电流不能 超过岸基供电系统的任何节点。 4.2.4.使用岸基供电系统的船舶应装备保护断路器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 断路器的短路能力应高于预期的短路电流。接地开关的容量应高于短路电流 的期望峰值。 4.2.5.使用岸基供电系统的船舶应装备必要的保护装置。至少要包括短 路装置的跳闸和报警、过流装置的跳闸和报警,接地故障指示和报警。 4.2.6.使用岸基供电系统进行不间断供电并网操作的船舶应装备必要的 4.2.5.船舶使用岸电时,船舶装备必要的保护装置和仪表,能够实时监 仪表。至少应包含能同时测量船舶配电板母线和岸电系统的电压表、频率表; 控岸电使用状况,保护意外情况下岸电对船舶设备和人员造成伤害。 可以读取各相电流的电流表;相序指示器以及同步装置。 4.2.7.当船舶电站断开且岸基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岸电供给失败时,船舶 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应能自动启动和恢复主电源供电和自动按顺序启动负 载。
岸电系统高压上船形式是船舶使用岸电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以简便 快速的操作方式,良好的经济和实用性处于本行业的领先地位,随着岸 电技术的发展和推广,使用该形式的岸电系统范围将越来越大,该形式 预计将成为岸电系统的主流。 由于高压上船形式在岸电系统中的地位及重要性和必要性,故根据 我国目前岸电技术发展状况制定的新规程、规范,编写本技术条件。基 于“中韩之星”、“富强中国”和“神华1号”等船舶使用岸电过程中 的经验,立足于我国及世界岸电技术发展的状况,参阅了国内外岸电及 相关产品的成果和资料,依照相关标准和指导原则编制的技术条件,随 着岸电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技术条件将不断的补充完善,逐步使之成为 高压岸电系统的标准。
4.一般要求
4.2.船舶用电应满足: 4.2.1.岸基供电系统宜采用船舶使用岸基供电接入时进行不间断供电的 并网操作方法。 4.2.2.岸基供电系统的容量应能保证船舶岸基供电时预期使用的设备具 备正常工作的能力。 4.2.3.使用岸基供电系统的船舶电力系统设备的最大预期短路电流不能 超过岸基供电系统的任何节点。 4.2.4.使用岸基供电系统的船舶应装备保护断路器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 断路器的短路能力应高于预期的短路电流。接地开关的容量应高于短路电流 的期望峰值。 4.2.5.使用岸基供电系统的船舶应装备必要的保护装置。至少要包括短 路装置的跳闸和报警、过流装置的跳闸和报警,接地故障指示和报警. 4.2.6.使用岸基供电系统进行不间断供电并网操作的船舶应装备必要的 仪表。至少应包含能同时测量船舶配电板母线和岸电系统的电压表、频率表; 可以读取各相电流的电流表;相序指示器以及同步装置。 4.2.7.当船舶电站断开且岸基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岸电供给失败时,船舶 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应能自动启动和恢复主电源供电和自动按顺序启动负 载。
4.一般要求
4.2.船舶用电应满足: 4.2.1.岸基供电系统宜采用船舶使用岸基供电接入时进行不间断供电的 并网操作方法。 4.2.2.岸基供电系统的容量应能保证船舶岸基供电时预期使用的设备具 4.2.1. 根据研究、研发岸电系统的调研结论,大多数船东、船员都希望 备正常工作的能力。 使用岸电时,能够实现不间断供电。不间断供电转换岸电,无论从保护设备、 提高使用安全性、减轻劳动强度、节约转换时间等各方面都非常有利。 4.2.3.使用岸基供电系统的船舶电力系统设备的最大预期短路电流不能 超过岸基供电系统的任何节点。 4.2.4.使用岸基供电系统的船舶应装备保护断路器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 断路器的短路能力应高于预期的短路电流。接地开关的容量应高于短路电流 的期望峰值。 4.2.5.使用岸基供电系统的船舶应装备必要的保护装置。至少要包括短 路装置的跳闸和报警、过流装置的跳闸和报警,接地故障指示和报警. 4.2.6.使用岸基供电系统进行不间断供电并网操作的船舶应装备必要的 仪表。至少应包含能同时测量船舶配电板母线和岸电系统的电压表、频率表; 可以读取各相电流的电流表;相序指示器以及同步装置。 4.2.7.当船舶电站断开且岸基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岸电供给失败时,船舶 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应能自动启动和恢复主电源供电和自动按顺序启动负 载。
4.1.1. GB156-2003《标准电压》4.1~4.6条关于标称电压有明确的 要求。本标准根据该标准确定了标称电压为AC6.6kV和AC6kV两种输出 电压。 4.1.2.国标GB/T12325-2008规定电压的偏差极限不大于±7%,但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规定了船舶电站电压的偏差极限不大于 ±3.5%。岸基供电系统为船舶提供电源,因此本标准采用电压的偏差极 限不大于±3.5% 。 4.1.3.该条参照了GB/T14549的要求。现有技术实际制造中总谐波 畸变率已经可控制在3.0%以内。建议该条款改为总谐波畸变率3.0%.
4.一般要求
4.2.船舶用电应满足: 4.2.1.岸基供电系统宜采用船舶使用岸基供电接入时进行不间断供电的 并网操作方法。 4.2.2.岸基供电系统的容量应能保证船舶岸基供电时预期使用的设备具 备正常工作的能力。 4.2.3.使用岸基供电系统的船舶电力系统设备的最大预期短路电流不能 超过岸基供电系统的任何节点。 4.2.4.使用岸基供电系统的船舶应装备保护断路器隔离开关和接地开关。 断路器的短路能力应高于预期的短路电流。接地开关的容量应高于短路电流 的期望峰值。 4.2.5.使用岸基供电系统的船舶应装备必要的保护装置。至少要包括短 路装置的跳闸和报警、过流装置的跳闸和报警,接地故障指示和报警。 4.2.6.使用岸基供电系统进行不间断供电并网操作的船舶应装备必要的 仪表。至少应包含能同时测量船舶配电板母线和岸电系统的电压表、频率表; 可以读取各相电流的电流表;相序指示器以及同步装置。 4.2.7.当船舶电站断开且岸基供电系统发生故障岸电供给失败时,船舶 4.2.6.船舶使用岸电时,船舶装备必要的仪表,能够顺利接入岸电,并 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应能自动启动和恢复主电源供电和自动按顺序启动负 及时监测岸电使用状况。 载。
3.术语和定义
3.1.高压变频电源high voltage variable frequency system 以改变频率和电压的高压供电系统及装置。 3.2.过载能力 over load capability 在规定时间内能够供给的,但不超过规定运行条件 下设定值的最大电流。 3.3.电压不平衡voltage imbHale Waihona Puke Baidulance 在多相中所出现的一种状态,即各线电压的基波分 量有效值或者相邻相之间的相位角不完全相等。
4.一般要求
4.1.电源质量 4.1.1.岸基供电系统标称电压应符合GB156-2003《标准电压》 4.1~4.6条关于标称电压的要求。 4.1.2.岸基供电系统供电电压的偏差极限不大于±3.5%。 4.1.3.岸基供电系统谐波电压极限为:总谐波畸变率5.0%, 奇次谐波电压含有率4.0%,偶次谐波电压含有率2.0%。
船舶岸基供电技术条件 高压上船
工作组讨论稿
1.范围
本标准规定港口船舶岸基供电系统高压上船 形式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安全规则、运输、 储存以及验收等。 本标准适用港口高压上船形式的船舶岸基供 电系统应用。 本标准规定输入电压为AC10kV或AC6kV, 电源频率50Hz;输出电压为AC 6.6kV,电源频 率60Hz或输出电压为AC6kV,电源频率50Hz 的船舶岸基供电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