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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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解读
交易规则
一、每日交割申报制度 二、延迟交割补偿制度 三、官方指导价格披露和延迟 交割补偿金费率联动机制 四、现货电子合同的标准化制度 五、对冲机制和双向交易制度 六、保证金制度 七、T+0交易方式
交易规则
八、涨(跌)停板制度 九、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十、代为转让制度 十一、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 十二、大户报告制度 十三、订货限额制度 十四、风险警示制度
5.若某一上市交易品种第三个交易日出现与前两个交易 日同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在第 三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执行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
九、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交易所对会员的资金当日进行结算
对于持仓账号可用资金为负数的会员在下一交易日10点之 前需要主动追加保证金或自主进行转让,直至可用资金金 额大于等于零。
当某上市交易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以当日结算价格 计算)高于或低于该上市交易品种官方指导价格幅度大于 等于25%时,交易所可以在随后一个交易日提高延迟交割 补偿金费率至该上市交易品种标准合约中规定的延迟交割 补偿金费率的100倍。
四、现货电子合同的标准化
在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上市的品种,符合国家及行业 标准,其质量、数量、包装、标识等都是预先规定好的, 非标准化的现货商品无法在交易所流通。
五、对冲机制和双向交易制度
对冲机制:
会员签订现货电子合同后,买卖双方约定可以通过现 货电子交易系统单方将订立现货电子合同转让给其他会员。
双向交易制度:
会员可以利用对冲机制进行双向交易从而获取利润。
在预期价格上涨时,先买货后卖货,即先买入订立现 货电子合同后卖出转让现货电子合同。
在预期价格下跌时,先卖货后补货,即先卖出订立现 货电子合同后买入转让现货电子合同。
七、T+0交易方式
会员可以在交易时间内对现货电子合同进行即时买卖。 同一交易日内买卖双方可以多次进行订立与转让,结算后 转让资金实时到帐。
八、涨(跌)停板制度
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其调整方式按照《昆明泛 亚有色金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1.正常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8%;
六、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指会员必须按照规定在订立现货电子合 同时缴纳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其履行合同的担保,所缴纳 的资金就是保证金。 交易所采用20%保证金交易方式。
买卖双方无论是买入订立或者卖出订立都需要缴纳 20%的现货电子合同履约保证金。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按规定调整现货电子合同履 约保证金。
延期交割补偿金的分配与缴付采用小数化零的原 则,精确到分。
以下三种情况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补偿金:
买卖双方都不进行交割申报时,无补偿金; 买卖双方交割申报数量相等时,无补偿金;
会员现货电子合同持仓方向与获得补偿金的买方或卖 方交割方向一致时,无补偿金。
三、官方指导价格披露和延迟 交割补偿金费率联动机制
官方指导价格是指该上市交易品种卖方委托交割成 功但未完成交割配对货物的结算价按照数量进行加权平 均计算的价格。
无委托交割成功但未完成交割配对货物的品种, 官方指导价格为该品种最近二十个交易日结算价的平均 价。
当某上市交易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以当日结算价计 算)偏离该上市交易品种官方指导价格超过一定幅度时, 交易所可以在随后交易日采取提高延迟交割补偿金费率等 措施控制风险,抑制市场过度投机。
当某上市交易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以当日结算价格 计算)高于或低于该上市交易品种官方指导价格幅度大于 等于20%时,交易所在随后一个交易日提高延迟交割补偿 金费率至该上市交易品种标准合约中规定的延迟交割补偿 金费率的10倍。
2.如果遇到连续涨(跌)停时会员希望进行止损转让,在 交易时间内未能以涨(跌)停板转让的会员可在涨(跌) 停板做出转让委托且不进行撤单,如果以当日结算价计算 亏损超过6%,闭市后系统将自动为其转让。
十二、大户报告制度
一、每日交割申报制度
会员每日都可以进行实物交割申报。
充分满足现货生产企业、贸易商的实物需求。 充分满足个人交易商申报买交割时对商品仓储及投资的需 求。
交割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6:00—16:15。
交割申报时需填写的内容为: 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必须是最小交割单位整数倍)。 卖方交割申报配对不成功时可以选择是否进行委托交割。
某买方(卖方)应付补偿金=补偿金总额÷申报 延迟交割的订货总量×该买方(卖方)申报延迟交割 的订货量。 延迟交割补偿金费率的具体标准按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及电子合同的约定执行。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 和相关规定对延迟交割补偿金费率进行调整。
补偿天数是指该交易日交割申报时间至下一交易 日交割申报时间的天数。
2.当某一上市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出现涨(跌)停板单 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二个交易日该上市交易品种的 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6%;
3.若某一上市交易品种在第二个交易日出现与第一个交易 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三个 交易日该上市交易品种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3%;
4.当某一上市交易品种连续两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 达到14%,则第三个交易日该上市交易品种的涨(跌)停 板幅度调整为±3%;
二、延迟交割补偿制度
延迟交割补偿制度:提出交割申报但未配对成功的买 方(或卖方),向该交易日持仓的所有未提出交割申请的 卖方(或买方)收取补偿费的一种制度。
延迟交割补偿金总额=交割申报未成功的总量× 当日结算价×延迟交割补偿金费率×补偿天数 某买方(卖方)应收补偿金=该买方(卖方)提出 交割申报但未获得成功的总量×当日结算价×延迟交 割补偿金费率×补偿天数
十、代为转让制度
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订货实行代 为转让: 该会员交易资金不足,且未能在下一交易日上午10:00前 补足的;
订货量超出其限额规定的; 该会员存在交易所认定的违规行为的; 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代为转让的; 其他应予代为转让的。
十一、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
1.上市品种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涨(跌)停,交易所将在 第三个交易日闭市后执行强行减少订货量。
交易规则
一、每日交割申报制度 二、延迟交割补偿制度 三、官方指导价格披露和延迟 交割补偿金费率联动机制 四、现货电子合同的标准化制度 五、对冲机制和双向交易制度 六、保证金制度 七、T+0交易方式
交易规则
八、涨(跌)停板制度 九、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十、代为转让制度 十一、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 十二、大户报告制度 十三、订货限额制度 十四、风险警示制度
5.若某一上市交易品种第三个交易日出现与前两个交易 日同方向的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在第 三个交易日收市后,交易所将执行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
九、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交易所对会员的资金当日进行结算
对于持仓账号可用资金为负数的会员在下一交易日10点之 前需要主动追加保证金或自主进行转让,直至可用资金金 额大于等于零。
当某上市交易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以当日结算价格 计算)高于或低于该上市交易品种官方指导价格幅度大于 等于25%时,交易所可以在随后一个交易日提高延迟交割 补偿金费率至该上市交易品种标准合约中规定的延迟交割 补偿金费率的100倍。
四、现货电子合同的标准化
在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上市的品种,符合国家及行业 标准,其质量、数量、包装、标识等都是预先规定好的, 非标准化的现货商品无法在交易所流通。
五、对冲机制和双向交易制度
对冲机制:
会员签订现货电子合同后,买卖双方约定可以通过现 货电子交易系统单方将订立现货电子合同转让给其他会员。
双向交易制度:
会员可以利用对冲机制进行双向交易从而获取利润。
在预期价格上涨时,先买货后卖货,即先买入订立现 货电子合同后卖出转让现货电子合同。
在预期价格下跌时,先卖货后补货,即先卖出订立现 货电子合同后买入转让现货电子合同。
七、T+0交易方式
会员可以在交易时间内对现货电子合同进行即时买卖。 同一交易日内买卖双方可以多次进行订立与转让,结算后 转让资金实时到帐。
八、涨(跌)停板制度
交易所实行涨跌停板制度,其调整方式按照《昆明泛 亚有色金属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执行。
1.正常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8%;
六、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制度是指会员必须按照规定在订立现货电子合 同时缴纳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其履行合同的担保,所缴纳 的资金就是保证金。 交易所采用20%保证金交易方式。
买卖双方无论是买入订立或者卖出订立都需要缴纳 20%的现货电子合同履约保证金。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按规定调整现货电子合同履 约保证金。
延期交割补偿金的分配与缴付采用小数化零的原 则,精确到分。
以下三种情况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补偿金:
买卖双方都不进行交割申报时,无补偿金; 买卖双方交割申报数量相等时,无补偿金;
会员现货电子合同持仓方向与获得补偿金的买方或卖 方交割方向一致时,无补偿金。
三、官方指导价格披露和延迟 交割补偿金费率联动机制
官方指导价格是指该上市交易品种卖方委托交割成 功但未完成交割配对货物的结算价按照数量进行加权平 均计算的价格。
无委托交割成功但未完成交割配对货物的品种, 官方指导价格为该品种最近二十个交易日结算价的平均 价。
当某上市交易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以当日结算价计 算)偏离该上市交易品种官方指导价格超过一定幅度时, 交易所可以在随后交易日采取提高延迟交割补偿金费率等 措施控制风险,抑制市场过度投机。
当某上市交易品种的市场交易价格(以当日结算价格 计算)高于或低于该上市交易品种官方指导价格幅度大于 等于20%时,交易所在随后一个交易日提高延迟交割补偿 金费率至该上市交易品种标准合约中规定的延迟交割补偿 金费率的10倍。
2.如果遇到连续涨(跌)停时会员希望进行止损转让,在 交易时间内未能以涨(跌)停板转让的会员可在涨(跌) 停板做出转让委托且不进行撤单,如果以当日结算价计算 亏损超过6%,闭市后系统将自动为其转让。
十二、大户报告制度
一、每日交割申报制度
会员每日都可以进行实物交割申报。
充分满足现货生产企业、贸易商的实物需求。 充分满足个人交易商申报买交割时对商品仓储及投资的需 求。
交割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6:00—16:15。
交割申报时需填写的内容为: 买卖方向、品种、数量(必须是最小交割单位整数倍)。 卖方交割申报配对不成功时可以选择是否进行委托交割。
某买方(卖方)应付补偿金=补偿金总额÷申报 延迟交割的订货总量×该买方(卖方)申报延迟交割 的订货量。 延迟交割补偿金费率的具体标准按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及电子合同的约定执行。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 和相关规定对延迟交割补偿金费率进行调整。
补偿天数是指该交易日交割申报时间至下一交易 日交割申报时间的天数。
2.当某一上市交易品种在某一交易日出现涨(跌)停板单 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二个交易日该上市交易品种的 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6%;
3.若某一上市交易品种在第二个交易日出现与第一个交易 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三个 交易日该上市交易品种的涨(跌)停板幅度调整为±3%;
4.当某一上市交易品种连续两个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 达到14%,则第三个交易日该上市交易品种的涨(跌)停 板幅度调整为±3%;
二、延迟交割补偿制度
延迟交割补偿制度:提出交割申报但未配对成功的买 方(或卖方),向该交易日持仓的所有未提出交割申请的 卖方(或买方)收取补偿费的一种制度。
延迟交割补偿金总额=交割申报未成功的总量× 当日结算价×延迟交割补偿金费率×补偿天数 某买方(卖方)应收补偿金=该买方(卖方)提出 交割申报但未获得成功的总量×当日结算价×延迟交 割补偿金费率×补偿天数
十、代为转让制度
当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交易所对其订货实行代 为转让: 该会员交易资金不足,且未能在下一交易日上午10:00前 补足的;
订货量超出其限额规定的; 该会员存在交易所认定的违规行为的; 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代为转让的; 其他应予代为转让的。
十一、强制减少订货量措施
1.上市品种连续三个交易日出现涨(跌)停,交易所将在 第三个交易日闭市后执行强行减少订货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