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学院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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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学院文件
校学(2009)17号
关于印发《黄山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部门:
《黄山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
主题词:“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通知
黄山学院办公室 2009年12月3日
(共印50份)附件:
黄山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引导和鼓励广大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奋发向上,全面发展,成长成才。根据安徽省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中国共产党,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思想品德好。
(二)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未受到任何纪律处分。
(三)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各方面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获省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
2、专科连续二年、本科连续三年、专升本专本连续三年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3、专科连续二年、本科连续三年、专升本专本连续三年获得校级二等以上专业奖学金;
4、每年综合测评在全班前20%内,且受到校级表彰;
5、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
(四)身心健康。
二、评选范围及比例
评选范围为全校本专科在籍应届毕业班学生。评选比例一般不超过毕业生数的10%。
三、评选程序
(一)班级评选:班级成立评选小组,对照条件对全班同学进行考核测评。产生班级推荐人选。
(二)院系初审:院系审查核实班级所报推荐人选的材料,
确定院系推荐名单,并在院系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将名单报学生处。
(三)学生处审核:学生处审核院系上报材料,确定全校优秀毕业生建议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并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四)学校审批
四、表彰与奖励
(一)学校对“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
(二)学校给予每位优秀毕业生人民币500元的经济奖励。
五、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