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李晋刚同志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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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公安局与李某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平市公安局与李某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高平市公安局与李某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晋05行终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先翠李高原赵仁义【审理法官】李先翠李高原赵仁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高平市公安局;李某;姬某1【当事人】高平市公安局李某姬某1【当事人-个人】李某姬某1【当事人-公司】高平市公安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高平市公安局【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的轻微伤是否是第三人故意造成的,即推定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第三人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新证据证据不足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供,我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某的轻微伤是否是第三人故意造成的,即推定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处…”。

该条规定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故意实施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才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关健是李某的轻微伤是否是第三人故意造成的。

高平市公安机关在没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姬某1故意实施了殴打或者伤害李某的情况下,对姬某1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原审判决运用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法则,通过对其他证据的分析,推定姬某1对李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作出撤销对第三人姬某1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重作。

故意行为的认定,应是行为人主观上积极追求的结果,而且要在客观行为上有所表示,这些内容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在证据不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不应推定其实施了故意行为。

原审判决推定第三人实施了故意殴打行为不妥,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阳城县人民法院(2020)晋0522行初57号行政判决书;二、驳回被上诉人李某的诉讼请求。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1.11•【字号】粤财罚〔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财罚〔2021〕1号当事人:广东绿康食品有限公司(原汕头市绿康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053787310A法定代表人:谢振浩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公塭林园十九巷7号101厂房本机关对你公司在“广东省揭阳监狱罪犯大宗生活物质(大豆油、大米、冷冻肉、副食品、蔬菜及鲜活塘鱼)采购项目(包组四)”(采购项目编号:440000-201908-201028-0102)调查。

经调查,你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参加了“广东省揭阳监狱罪犯大宗生活物质(大豆油、大米、冷冻肉、副食品、蔬菜及鲜活塘鱼)采购项目”,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二盐业公司)、广东佳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宝公司)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声明上述两家公司为小型企业。

经核实,九二盐业公司、佳宝公司均称未向你公司提供加盖有公司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且九二盐业公司、佳宝公司的公章与你公司投标文件中《中小企业声明函》上所加盖的公章存在明显差异。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九二盐业公司和佳宝公司的答复函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你公司于2020年1月16日提出听证申请。

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4日依法组织听证并充分听取了你公司的陈述、申辩。

经复核,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关于处理违纪的通报范文8篇

关于处理违纪的通报范文8篇

关于处理违纪的通报范文8篇Model Circular on handling violation of discipline编订:JinTai College关于处理违纪的通报范文8篇前言:通报是用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指示精神或情况时使用的公务文书,适用于行政机关,党务机关及人大。

本文档根据通报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关于处理违纪的通报范文2、篇章2:关于处理违纪的通报范文3、篇章3:关于处理违纪的通报范文4、篇章4:关于处理违纪的通报范文5、篇章5:关于处理违纪的通报范文6、篇章6:员工违纪处理通报范文7、篇章7:员工违纪处理通报范文8、篇章8:员工违纪处理通报范文违纪即违反纪律,意指违犯了纪律、违反了规则等有约束力的行为,或是违反了有关章程。

对违纪行为做一个通报,希望可以引以为鉴。

下面是小泰整理的违纪通报范文,欢迎阅读。

篇章1:关于处理违纪的通报范文关于处理xxx违纪的通报xx事业部xx厂xx工xxx(于xxxx年xx月xx日起)至今未到岗上班,也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现连续旷工六天以上,严重影响xx正常生产。

对此依据《员工奖惩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如下:1、解除xxx劳动关系,每人考核500元。

2、其所做行为及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其本人承担。

xxxx公司xxxx年xx月xx日篇章2:关于处理违纪的通报范文【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关于打架员工的处罚通告各部门、各车间:关于x年x月x日晚x点左右公司xx、xx在宿舍发生争执、打架事件以及车间员工崔强强私自带外来人员入厂的调查和处理通告如下:一、事件调查x年x月x日中午,员工xxx未经保安同意私自将外面朋友带进公司宿舍,此员工的朋友由于是酒后入厂,态度恶劣,非要爬墙出厂,与保安发生口角,最终在多方调解下安全送出厂区。

铁岭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铁银保监罚决字〔2021〕24号)

铁岭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铁银保监罚决字〔2021〕24号)

铁岭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铁银保监罚决字〔2021〕24号)【主题分类】银行【发文案号】铁银保监罚决字〔2021〕24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16011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8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2526261700000【处罚日期】2021.11.15【处罚机关】铁岭银保监分局【处罚机关类型】银保监会/局/分局【处罚机关】铁岭银保监分局【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铁岭市【处罚对象】徐绍刚【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1.24 16:52:19铁银保监罚决字〔2021〕24号被处罚人姓名:徐绍刚住址:铁岭市银州区身份证号码:21012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铁岭分局检查组对华安保险铁岭中心支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我分局对华安保险铁岭中心支公司车险经营“虚挂代理人、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虚列费用"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铁岭分局现场检查组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当事人主持华安保险铁岭中心支公司全面工作,该公司车险现场检查“虚构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规定、“虚列费用,造成财务数据不真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关于崔**等同志聘任的决定》(华保辽发〔2020〕45号),“关于华安保险铁岭中心支公司业务管理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主持该公司全面工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最近,各地、各部门反映,在执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关纪律惩戒规定中,遇到一些难于把握的具体问题,询问解决办法。

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行政处分问题(一)对于违反纪律的国家公务员,应当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大小,区别情况作出处理:1.违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免予行政处分;2.违纪情节较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后果的,给予记大过以下处分;3.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以上处分;4.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国家公务员在执行公务中违反纪律造成严重后果,主管领导负有责任的,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同时,应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必要时可给予撤职以下行政处分。

(三)给予国家公务员降级处分,一般降低一个级别。

如果本人级别为十五级的,可给予记大过处分。

(四)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在撤销原职务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撤职后按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确定职务。

根据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职务工资档次。

本人职务为办事员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五)给予国家公务员开除处分,自处分之日起,解除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人事行政关系。

(六)国家行政机关发现国家公务员有违纪的,应当从立案之日起的半年以内给予处理。

情节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最迟不得超过一年。

(七)国家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由司法机关查处的,待司法机关作出处理结果后,国家行政机关再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先行调查认为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必要时也可以先作出行政处理。

王某与大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与大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某与大同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5【案件字号】(2020)晋02行终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琴谭丽峰李志钢【审理法官】王琴谭丽峰李志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某;大同市交通运输局【当事人】王某大同市交通运输局【当事人-个人】王某【当事人-公司】大同市交通运输局【代理律师/律所】赵某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某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某【代理律所】山西儒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被告】大同市交通运输局【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裁决行政许可行政监督合法违法罚款质证关联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20:41:12【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12月25日被告大同市交通运输局给大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出具了行政执法委托书被告授权大同市城市客运管理处在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本市出租汽车营运服务等事项以被告名义进行管理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原告王某是经核准的出租汽车驾驶员。

2019年7月8日早上8点多原告驾驶×××号出租车行至大同市平城区和汇新泉湾路口附近遇李美晨招手打车原告停车询问“走吗?"李美晨看见原告车上有一位乘客表示其去太阳宫附近上班赶时间需走南环桥不绕路才能上车。

原告回答“第一位乘客,马上下车不绕路。

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与胡永亮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与胡永亮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与胡永亮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8【案件字号】(2020)豫08行终1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卫向娟张杰李培军【审理法官】卫向娟张杰李培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胡永亮;焦作铭晟砼业有限公司【当事人】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胡永亮焦作铭晟砼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胡永亮【当事人-公司】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焦作铭晟砼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红乔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李自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红乔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李自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红乔李自辉【代理律所】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焦作铭晟砼业有限公司【被告】胡永亮【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非法拘禁拘留扣押第三人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18:29:26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胡永亮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豫08行终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

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示范区迎宾路与南海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张军,男,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志刚,男,焦作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何红乔,河南好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永亮,男,汉族,1980年9月1日出生,现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

委托代理人李自辉,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行政处罚处分通知公告函文

行政处罚处分通知公告函文

行政处罚处分通知公告函文尊敬的XXX单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我单位调查核实,XXX单位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违规行为一:根据我单位的监察和调查结果发现,您单位在某某日期、某某地点违反了某某法规,具体表现为某某违反了某某条款。

根据相关规定,我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的决定如下:1. 处罚措施一:责令您单位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请您单位积极配合核查和整改工作。

2. 处罚措施二:对您单位予以警告,并要求做出书面保证,保证不再违反相关法规,同时您单位须在指定日期前向我单位报送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3. 处罚措施三:本次违规行为涉及的违法所得(如有)将予以追回。

4. 处罚措施四:根据情节轻重和是否属于恶意违规,我单位将对您单位进行罚款。

具体罚款额度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详细的测算,并在决定中予以明确。

5. 处罚措施五:如您单位对本次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二、违规行为二:根据我单位的监察和调查结果发现,您单位在某某日期、某某地点违反了某某法规,具体表现为某某违反了某某条款。

根据相关规定,我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的决定如下:1. 处罚措施一:责令您单位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间请您单位积极配合核查和整改工作。

2. 处罚措施二:对您单位予以警告,并要求做出书面保证,保证不再违反相关法规,同时您单位须在指定日期前向我单位报送整改情况书面报告。

3. 处罚措施三:本次违规行为涉及的违法所得(如有)将予以追回。

4. 处罚措施四:根据情节轻重和是否属于恶意违规,我单位将对您单位进行罚款。

具体罚款额度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科学详细的测算,并在决定中予以明确。

5. 处罚措施五:如您单位对本次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行政复议或者申请行政诉讼。

单位处分决定范文【公司处理处分决定范文】

单位处分决定范文【公司处理处分决定范文】

单位处分决定范文【公司处理处分决定范文】处分是对犯罪或犯错误的人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决定,关于公司的处分决定又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公司处理处分决定范文,欢迎阅读。

公司处理处分决定范文1公司属各单位:李贵福因被追究刑事责任,由所在单位专题会议研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意见,经征求公司工会同意,公司决定给予李贵福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现通知如下:李贵福,男,195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1976年12月参加工作,原系离退休管理中心内退职工,李贵福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3日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依据《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三章第三十五条“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给予李贵福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请相关单位自文件下发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离厂手续。

以上处理决定从下文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据《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职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申诉。

首钢长治钢铁有限公司20**年3月14日公司处理处分决定范文2由于xxxx事业部区域经理胡冲及大区总监xx工作失误,导致产品跨区销售到其他区域,造成客户经济损失,对公司和客户后续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为了以后提高各部门工作的效率,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经公司研究一致决定:对客厅事业部区域经理xx1000元人民币处罚、大区总监xx500元人民币处罚以示警告,将直接在20**年1月份工资扣除。

特此通知!xxxx发展有限公司20xx年2月3日公司处理处分决定范文3本院员工______,在20xx年1月9日晚在院舍106里屋喝酒,违反本院院舍规定:当班时间不许喝酒。

处罚其从20xx年1月10日起停职、停薪反省。

综合其喝酒事件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其在上月护理先锋大赛中表现突出,积极配合院舍工作、其在反省期间表现良好,故对其处罚结果如下:将其停职停薪一周20xx年1月10日——20xx年1月17日除以严重警告处分一次如在违反院舍规定直接开除扣除工资500元处分人:龙福宫广东路院20xx年1月17日公司处理处分决定范文4xx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你公司负责监理的东方明珠二期B1号楼工程,由森源实业(随州)有限公司投资兴建,湖北三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地址位于明珠路北侧。

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 宁

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 宁

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流程图初步核实呈批表填表单位(章):黄山镇纪委填表人:江纪律20XX年10月13日立案呈批表纪呈字〔2011〕11号承办单位黄山镇纪委承办人林桂仁江纪律中共黄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宁海县黄山镇纪律检查委员会立案决定书纪立字〔2011〕11号李家村党支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有关规定,经镇纪委研究决定,对李汉财同志的严重违纪问题予以立案。

中共黄山镇纪委(公章)20XX年10月17日抄送:县纪委、镇党委谈话通知书李汉财同志:根据《关于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若干意见》(浙纪办发[2011]8号)文件有关规定,请你于20XX年10月23日上午8:30到黄山镇纪委办公室接受组织谈话,你若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接受组织谈话的,视作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中共黄山镇纪委20XX年10月20日注:谈话通知书是在违纪党员不履行党员义务或者不配合组织谈话的情况下发出,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张贴。

召开党支部会议通知书黄山镇李家村党支部:根据《关于基层纪检组织办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后需追究党纪责任案件的若干意见》(浙纪办发[2011]8号)文件有关规定,鉴于你村党支部党员李汉财同志违纪,被镇纪委立案查处。

要求你村支部在10月27日前召开党支部大会。

中共黄山镇纪委20XX年10月20日注:1、公告是在违纪党员无正当理由未按谈话通知书要求接受组织谈话的情况下发出的。

2、如违纪党员要求不开党支部大会,须符合以下之一的,其一涉及个人隐私的,如嫖娼、通奸,其二涉及国家机密的或商业秘密的。

但要履行填写申请表,表格附下《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免开支部大会申请表》违纪党员党纪处分免开支部大会申请表检讨书镇纪委:经过镇纪委对我的多次教育帮助,使我进一步认识自己所犯错误的严重性。

现在把我所犯的错误事实交待如下:20XX年5月26日,我在越河乡白林村后的山上赌博场子内,同冯一、梁二、顾三等人以扑克牌“小牌九”的形式参与赌博,当时我携带赌资520元在旁撩高注,每次下注100元,输200元,后被抓获,当场被扣押赌资320元。

张宏攀与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张宏攀与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张宏攀与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3【案件字号】(2020)豫06行终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建福窦建文魏方方【审理法官】唐建福窦建文魏方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宏攀;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鹤壁市公安局;王禄坤【当事人】张宏攀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王禄坤【当事人-个人】张宏攀王禄坤【当事人-公司】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鹤壁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李海祯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海祯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海祯【代理律所】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宏攀;王禄坤【被告】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本院观点】一、关于示范区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证人证言举证责任关联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0 18:33:09张宏攀与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豫06行终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宏攀,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代理人张好生,男,195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市公安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与柳江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卢晓冬,该局局长。

副职负责人原保银,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代战杰,该局民警。

委托代理人李海祯,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刘泽亮与平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泽亮与平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泽亮与平陆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晋08行终4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晓波林学武裴黎杰【审理法官】张晓波林学武裴黎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泽亮;平陆县公安局;段临强【当事人】刘泽亮平陆县公安局段临强【当事人-个人】刘泽亮段临强【当事人-公司】平陆县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员顺兴、牛杨扬山西诚泰律师事务所;李太康、孙旭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员顺兴、牛杨扬山西诚泰律师事务所李太康、孙旭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员顺兴、牛杨扬李太康、孙旭【代理律所】山西诚泰律师事务所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刘泽亮;段临强【被告】平陆县公安局【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平陆县公安局作为辖区内维护社会秩序的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职权依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证人证言重新鉴定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平陆县公安局作为辖区内维护社会秩序的行政机关,依法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和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被上诉人平陆县公安局根据证人证言及第三人陈述,结合全案事实,系双方发生言语争执,原审第三人实施了对上诉人的殴打行为。

案件发生后被上诉人及时出警,调取了相关证据,向证人及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委托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履行了事先告知并向上诉人送达了鉴定意见、处罚决定书,向家属履行了通知。

庞德久与铁岭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庞德久与铁岭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庞德久与铁岭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09【案件字号】(2020)辽12行终2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女杰刘鑫高健【审理法官】吴女杰刘鑫高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庞德久;铁岭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当事人】庞德久铁岭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当事人-个人】庞德久【当事人-公司】铁岭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庞德久【被告】铁岭市公安局新城分局【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铁岭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具有作出本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警告罚款行政拘留拘留证人证言证明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有关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铁岭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具有作出本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堂、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根据被上诉人新城区铁岭市公安新城分局提交的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庞德久到铁岭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7楼会议室外吵嚷,并到唐某主任办公室与其有吵骂等行为,一系列行为致使会议中断,严重扰乱该单位秩序的正常进行,被上诉人新城区公安分局对上诉人做出拘留七日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曲环罚〔2021〕0072号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曲环罚〔2021〕0072号

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曲环罚〔2021〕0072号【主题分类】环保【发文案号】保曲环罚〔2021〕0072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5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5101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325017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32501729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23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正)325017980000【处罚日期】2021.07.28【处罚机关】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处罚机关类型】生态环境部/厅/局【处罚机关】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市级【执法地域】保定市【处罚对象】石敬刚【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8.22 15:36:10保定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保曲环罚〔2021〕0072号石敬刚:身份证号:130634********0010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恒州镇石海子村1区53号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的规定。

依据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户名:账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

李保京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李保京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

李保京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10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励小康徐宁孙轶松【审理法官】励小康徐宁孙轶松【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保京;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李金钢【当事人】李保京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李金钢【当事人-个人】李保京李金钢【当事人-公司】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保京【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户籍所在地第三人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5 10:07:53李保京与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京02行终104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保京,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新元,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建勋,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敬松,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工作人员。

一审第三人李金钢,男,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

上诉人李保京因诉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以下简称丰台公安分局)所作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0)京0106行初198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20年2月18日,丰台公安分局作出京公丰行罚决字[2020]505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认定2020年2月17日10时许,李保京在北京市丰台区葛村西里2号楼西侧路旁,因言语不和与李金钢等人发生矛盾,后李保京对李金钢进行殴打,后被民警当场查获。

广西苍梧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公行罚决[2021]344号

广西苍梧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公行罚决[2021]344号

广西苍梧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苍公行罚决[2021]344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苍公行罚决[2021]344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720130
【处罚日期】2021.06.2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广西苍梧县公安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省级
【执法地域】广西壮族自治区
【处罚对象】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4.30 17:21:21
广西苍梧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苍公行罚决[2021]344号
违法行为人李*,男,证件号码:**********,1980年05月01日出生,工作单位:
**********,户籍地:广西苍梧县京南镇**********,现住广西苍梧县京南镇
**********。

现查明2021年6月25日,李*伙同程石金在京南镇高稳村程石金的房间内及其家中吸食毒品冰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供述笔录、现场检测结论、检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违法行为人李*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办案民警将违法行为人送苍梧县拘留所羁押(2021年6月27日至2021年7月12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梧州市公安局或苍梧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苍梧县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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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景亮、偃师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侯景亮、偃师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侯景亮、偃师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14【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28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磊马传贤蒋跃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侯景亮;偃师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侯景亮偃师市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侯景亮【当事人-公司】偃师市人民政府【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侯景亮【被告】偃师市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权责关键词】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不予答复证据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5 15:59:52侯景亮、偃师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豫行终2809号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侯景亮。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偃师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民主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于晓峰,代理市长。

审理经过上诉人侯景亮因诉被上诉人偃师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偃师市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3行初1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侯景亮为偃师市首阳山街道前纸庄村村民。

为加快城镇一体化进程,偃师市政府对首阳片区进行统一规划。

前纸庄村在城市统一规划范围内。

2016年10月27日,偃师市政府下发偃政[2016]31号《偃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首阳片区整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民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

该文件规范首阳片区规划区内村庄整村改造集体土地上民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并制定改造村庄的集体土地上民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具体办法。

胡贵书、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贵书、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

胡贵书、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23【案件字号】(2021)冀05行终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怀勇周晓明赵国凯【审理法官】李怀勇周晓明赵国凯【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胡贵书;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当事人】胡贵书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当事人-个人】胡贵书【当事人-公司】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王云峰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云峰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云峰【代理律所】河北辰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胡贵书【被告】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本院观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证人证言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本案中,上诉人胡贵书结伙打架斗殴行为发生在2018年9月20日。

根据被上诉人南和区公安局提交的受案登记表显示,案发当日,褚立川报警。

2018年9月21日被上诉人南和区公安局对该案立案受理,故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情形。

二、上诉人胡贵书于2018年9月20日下午17时许,在南和区法院内参与结伙殴打他人,该行为有南和区法院工作人员赵阳、李肖、张红卫、马川妹在公安机关的笔录及被上诉人南和区公安局调取的南和区法院视频监控中的视频予以证实。

被上诉人南和区公安局根据以上事实,对被上诉人胡贵书作出0546号处罚决定并无不妥。

上诉人胡贵书上诉主张其并未参与结伙殴打他人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此案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此案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此案的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侯荣贵;安玲
【期刊名称】《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年(卷),期】2006(000)001
【摘要】《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5年第11期刊登的《大于告知罚款数额的行政处罚能否成立》一文,记述了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其境内一面粉加工厂违法行为告知拟给予行政处罚后,基于该面粉加工厂持续不断的违法事实,在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时,提高了原高知罚款数额而导致被复议。

本案争论的焦点是行政处罚的程序问题,
【总页数】2页(P22-23)
【作者】侯荣贵;安玲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肇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黑龙江省肇东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
【相关文献】
1.质疑“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以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1条为分析对象[J], 柳砚涛
2.此案的执行异议不能成立──与吴有礼同志商榷 [J], 王新平;
3.规范行政处罚推进依法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J],
4.“主体性原则不能成立”说不能成立 [J], 杨适
5.此案应否实施行政处罚 [J], 张秀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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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天学习传禁令次日违纪撞枪口

头天学习传禁令次日违纪撞枪口

亮点展示头天学习传禁令次日违纪撞枪口文/刘玥“近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赌博敛财’问题专项整治。

凡是与管理服务对象打麻将等输赢财物的,凡是参与或聚众赌博的,凡是通过赌博敛财、索贿行贿受贿的,将依纪依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广元市利州区国土分局召开干部大会,通报了近期国土系统2名工作人员参与赌博违纪案例,再次强调了公职人员严禁赌博的纪律要求。

宝轮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孙建波也在会场。

他一边认真做着笔记一边感叹“这次专项整治是来真的,马虎不得”。

会后,孙建波立即返回所里对会议精神进行了传达。

第二天,孙建波还和往常一样,早早地到了办公室开展一天的工作。

忙碌了一上午,简单地吃过午饭,孙建波正打算回家休息,电话响了:“孙哥,下午过来一起耍会儿。

”孙建波清楚,朋友奎娃子在电话里说的“耍”就是打长牌。

“今天还在上班,最近又查得严,算了。

”想着昨天会场上的紧张气氛,孙建波一口拒绝了。

“怕啥子嘛,我这地方绝对查不到,赶快过来,我们都等起了。

”听了朋友的保证,孙建波有些心动,又有些手痒痒,心想“这段时间连续加班,工作确实辛苦,放松一下也好。

只要地方隐秘,肯定不会被人发现”。

一番纠结后,孙建波答道:“好,把地址发过来。

”十分钟后,孙建波就到了奎娃子说的那个隐秘的地方,其实就是一个酒店的房间。

一进房间,三个老熟人已经坐在牌桌上了,见孙建波进来,连声催促:“等你好久了,赶快坐起。

”孙建波见状,赶紧“上了桌”。

“打好多”“50嘛”。

说定了金额之后,4个人迅速进入“战斗”状态。

“小家整起轻松”“莫急,红九,我要吃起”“天牌一对,不好意思要扯”“三番……来来来,给钱给钱……”大家兴致越打越高,桌上的钱也越垒越多。

这边房间里鏖战正酣,那头利州区纪委监委就接到了举报电话,说宝轮镇有领导干部在上班时间赌博。

专项整治期间,居然有人明目张胆地顶风违纪?考虑到事态紧急,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当即抽调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梁强,连同宝轮镇派出所两名同志,前往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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