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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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根据中国佛教协会制定的《全国汉传佛教寺院管理办法》、《汉传佛教寺院住持任职办法》和《中国佛教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及佛教教义教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汉传佛教寺院住持对外代表常住,对内统理大众。
住持需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二)信仰坚定,戒行清净,有较深的佛学造诣,品德服众,有较高威望;
(三)年龄30周岁以上,戒腊10夏以上并经过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
(四)具有较高文化水平,毕业于中等以上佛教院校或具有同等佛学水平;
(五)能够讲经说法、主持法务活动,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第三条住持的产生必须贯彻民主协商、选贤任能的原则,按照以下程序产生:(一)由该寺院前任住持或该寺院民主管理组织提出人选;
(二)当地佛教协会按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对住持人选进行审核后,提交该寺院两序大众民主评议;
(三)住持人选经两序大众民主评议获半数以上赞成,由寺院民主管理组织逐级上报当地佛教协会;
(四)当地县(市、区)、市佛教协会审核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报省佛教协会会长会议审议通过,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的规定报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完成备案后礼请之。
第四条全国重点寺院礼请住持应报中国佛教协会同意。
原则上非重点寺院不礼请住持。
第五条住持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三届。
第六条75岁以上教职人员,原则上不新担任寺院住持。
第七条寺院住持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寺院住持。
有特殊需要兼任其他寺院住持的,按照《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住持必须以身作则,领众熏修,维护常住,摄受大众,讲究因果,廉洁奉公。
第九条礼请住持的寺院资格
(一)经过政府部门登记开放的合法宗教活动场所。
经常组织、教育、引导常住僧众及信教群众学习,遵守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丛林班首、执事健全,分工明确,僧团和合,须全部经过汉传佛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
民主管理组织成员团结,僧众之间关系和睦,僧众与信徒之间关系和谐。
寺院与社会有关方面关系融洽。
(三)僧团道风纯正,僧众戒行清净,二时课诵,过堂用斋,半月诵戒,坐禅念佛等修学活动运作正常。
法务活动文明健康,符合佛教教义教规,努力为佛教信徒提供良好的宗教服务。
(四)具备佛教丛林基本法务生活设施,场所布局合理,建筑设施安全,消防责任落实,安保措施到位,院落整洁卫生。
建筑具有一定规模,能满足日常的法务活动和具备僧众的生活条件。
(五)经常举办讲经说法活动,增强佛教软实力,提升四众素质,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开展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服务社会,造福人民。
第十条住持接受寺院民主管理组织、两序大众、佛教协会的监督。
住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佛教协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劝诫、撤销职务的惩处: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二)违反佛教戒律和规章制度的;
(三)散布不利于社会稳定和谐言论的;
(四)未按《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
(五)重大寺务不按民主程序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财务管理制度,侵吞或者挥霍寺院财产的。
劝诫的决定,由该住持所在地佛教协会的会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人。
撤销职务的决定,由该住持所在地佛教协会常务理事会集体讨论作出,报省佛教协会同意,并由原任职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后实施。
对全国重点寺院住持作出撤销职务的决定,需报中国佛教协会同意,并由原任职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其备案后实施。
第十一条住持本人提出辞职的,应当经寺院民主管理组织、当地佛教协会审核同意后,报原备案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注销备案。
第十二条佛教协会对住持人选作出任免或者对住持作出惩处决定前,应征求相应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浙江省佛教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佛教协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