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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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舟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实施细则(试行)
2017年7月14日
兴舟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办法为了进步完善我矿供水系统,搞好防治粉尘工作。特制定兴舟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办法如下:
一、供水防尘系统(供水施救系统)
1.我矿供水施救系统和防尘供水管路为同一管路,水源同为主井底沉淀水池和储水水箱,供应井下静压水。
2.无供水管路及各工作面分支管路实行“谁使用谁管理”的管理制度,井下所有供水管理必须保持24小时连续供水。如有故障由调度室协调处理。
3.供水防尘系统必须安设水池、采区、工作面等多级过滤器,过滤器有清杂装置,并至少每周检查清理一次。由机电区负责(悬浮物含量不超过150mg/L,粉径不大于0.3mm,水质PH值在6-9.5范围内)。
4.所有巷道内的供水管路每隔50米放一个三通阀门。矿井及采区的主干管路管径不小于Ф4寸,回采巷道、掘进巷道及其它巷道管径不小于Ф2寸,井下消灭1寸以下消尘供水管路。
5.责任区划分:
机电区负责全矿供水系统设计、安装、协调、移交及拆除工作。负责对供水系统维护和检查,采区运输道、回风道、联络道防尘工作,由通风区负责。
采、掘工作面防尘工作,由施工段队负责以拉门口或皮
带机头为界。
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都安设喷雾装置。防尘工作由皮带队负责。
6.供水系统管路铺设要平直、牢固、阀门手柄方向一致,并与管路保持平衡。主供水管路不经机电区批准,不得随意开关阀门和调整水压。
7.工作程序:各单位应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基层服从部门、局部服从整体、辅助服务采掘”的工作原则,严格按工作程序、协调生产供水。
8.供应部门要保证系统管网涉及管路、仪器仪表等附属装置的合格和备用数量充足。
9.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管路、阀门及三通,一经发现视情节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各作业地点综合防尘技术规范
1.机采工作面综合防尘技术规范
(1)从尘源处抵制采煤机滚筒割煤产生,减少扬尘。(内喷雾压力为1.5Mpa以上,外喷雾不得低于4Mpa ),喷雾流量根据工作面实际情况,一般吨煤耗水量20-40L/吨,根据煤层厚度和煤质干燥度取值。
(2)液压支架必须安装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时同步喷雾。
(3)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
(4)回风巷设置风流净化水幕。净化水幕二道距工作面不
超过50米。喷雾应覆盖巷道全断面。可在净化水幕外设置捕尘网,提高捕尘效率。
(5)捕尘网和净化水幕由施工段队负责管理和使用人员通过时进行关闭。在采煤机割煤时实施全断面全巷道降尘。
2.炮采工作面综合防尘技术规范
采面湿式打眼、冲洗煤壁、水泡泥、出煤洒水、回风巷设置风流净化水幕等综合防尘措施。
3.掘进工作面综合防尘技术规范
掘进工作面是煤矿井下粉尘浓度最大的作业场所之一,由于掘进工作面为独头供风全部经过作业人员,给作业人员带来直接危害。
综掘机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
综掘机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 MPa。
炮采工作面必须采用湿式钻眼,水炮泥爆破喷雾等措施。
掘进工作装岩(煤)洒水降尘:湿润亚东体载运,并明确通风降尘措施,合理配风。
4.采区运轨道、回风道、联络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降尘,至少每周消尘一次。
三、处罚办法:
第1条必须及时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扫或冲洗堆积的煤尘,定期对主要运输大巷冲刷,违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通风管理人员同罚。
第2条井下各产尘点无喷雾防尘设施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有设施未用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3条采掘工作面无供水管路,或不洒水防尘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4条采掘工作面无综合喷雾防尘设施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有设施未用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5条掘进工作面未采用湿式打眼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
第6条井下采掘作业人员作业时未佩戴口罩者,处罚责任人30元/次;喷浆工、探眼工作业时未佩戴防尘口罩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使用锚喷时,被串局部通风机前无喷雾防尘设施者同罚。
第7条喷浆工、探眼工作业时未佩戴防尘眼镜者,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8条放炮后未洒水降尘者,处罚责任人100元/次;积尘厚度超过规定者,同罚。
供水施救维修工操作规程
一、井下作业。
1 、井下作业时,应检查附近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1%,禁止违章作业。
2 、在运输巷道内,必须在作业区设置明显标志,以免行人和车辆发生事故。
3 、在维修有压力管道时,应先泄压。
4 、安装大管时,要齐抬齐放,步调一致避免砸伤人。
5 、水压试验时,注意压力表的指示是否灵活、正确,打压时必须在指定压力下操作。
6、开动阀门,站在侧面,慢慢启动。停水修理时,事先必须联系好,同意后方可进行,并在阀门上挂牌,严防发生人身及设备事故。
7 、下井作业,维修后必须应保障阀门开关灵活、流水畅通。
8、在靠近电源和有触电危险地施工时,必须通知单位切断电源。
9、因需要而切断水源,必须通知调度室,经值班矿长同意后方可切断。
二、高空作业。
1 、首先检查梯子与跳板必须牢固可靠,梯子竖直角度不能小于35度或大于60度,并有专人监护。
2 、系好工具袋,并检查使用的工具是否合适,切不可将工具乱放在跳板和架子上,以免发生严重事故。
3 、高空作业超过3米以上时,若无安全措施要系安全带,攀高作业禁止穿皮鞋。
4 、高空作业,施工现场不许有人停留,3米以上高空作业,下面必须专人指挥与监护。
供水施救系统设备、设施的管理制度
一、系统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煤矿安全规程》、AQ 1020-2006等标准的有关规定,系统中的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1、自制件经检验合格、外协件、外购件具有合格证或经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装配。
2、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材料应符合GB.3836等相关规定。
3、装置的水管、三通及阀门及仪表等设备的耐压材料不小于工作压力1.5倍。
4、装置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
5、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6、装置的外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7、装置应具有减压、过滤、三通阀门等功能。
8、饮用水质用应符合CJ94-2005的规定。
9、供水水源应需要至少2处以确保在灾变情况下正常供水。
10、供水施救。供水应保持24小时有水。
11、避灾人员在使用装置时,应保障阀门开关灵活、流水畅通。
二、系统组成
系统一般由清洁水源、供水管网、三通、阀门、过滤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