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灾土木清明建筑法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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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

香港某房地产公司购买某市中心地块筹建光华大厦及其他娱乐设施,且已选定某市第八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经房地产公司同意,第八建筑公司将部分安装工程分包给某安装公司并签订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安装工程造价4000万元人民币。安装工程开工之前,应总包单位的要求安装公司进驻现场做一些准备和配合工作,约三个月。此时某房地产公司将整个项目卖给上海某房地产公司,该公司指令总承包单位更换安装项目承包单位,并愿意承担更换安装工程施工单位所造成的损失。在此情况下,经总承包单位、某安装公司和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三方协商,上海某房地产公司赔偿某安装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人民币。

问题:以上事件中存在哪几个法律关系?

答: 1. 香港某房地产公司将光华大厦整个项目转让,属于将自己的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因此,香港某房地产公司与第八建筑公司的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甲方权利与义务由上海某房地产公司继受。

2. 第八建筑公司与某安装公司之间的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的效力不因该项目的整体转让受到任何影响。因此,总包单位单方解除该合同属单方违约,安装公司可据此追究总包单位的违约责任,要求其赔偿损失,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该损失不仅包括直接损失,即安装公司前期配合所花费的所有费用,还应包括间接经济损失,即安装公司预期可得利润。安装公司若据此主张权利,可能就会迫使新的业主和总包单位履约。

总述:施工总承包合同主体是香港公司和八建,香港公司转移合同权力义务必须得到八建的同意。安装公司不是合同的主体自然与合同主体更换无关。更换安装单位根据分包合同属于总包方违约,安装公司可以要求赔偿,包括已发生的费用和可见利润及违约金。虽然安装公司可以要求按分包合同继续履行但是考虑到实际情况如果得不到总包和业主到的支持工程如何开展呢,还怎么合作下去啊。所以一般业主方要换人的话,承包方只能选择索赔。

案例分析2:

原告:某建设集团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商

某建设集团和某房地产开发商签定了《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由某建设集团承包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某高层住宅小区的施工工程。工程范围包括桩基、基础维护等土建工程和室内电话排管、排线等安装工程。在该合同中,双方还约定,某房地产开发商可以制定分包大部分安装工程和一部分土建工程。

对于不属于总承包单位某建设集团承包的范围但需总承包单位进行配合的项目,可以收取2%的配合费,工程工期455天,质量必须全部到达优良,否则某房地产开发商则按未达到优良工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处罚某建设集团;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总承包单位的违约和疏忽。

总承包单位某建设集团如约进行施工,某房地产开发商也先后将包括塑钢门窗、铸铁栏杆、防水卷材在内的24项工程分包出去。然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双方对合同中关于某些工程“可以规定分包”的理解

发生争执、并且分包单位对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导致高层住宅小区存在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在争议期间,某房地产开发商拖延支付进度款,某建设集团也相应停止施工。数次协商未果,某建设集团起诉到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某房地产开发商给付工程款并赔偿损失,同时要求解除工程承包合同。

试分析:

1.该房地产开发公司行为是否合法?说明原因

2.该施工单位是否应该对此分包单位的行为承担责任?说明原因

案例分析3:

原告:某监理公司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基本案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开发一住宅小区,与某工程监理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在专用条件的监理职责条款中,双方约定:“乙方(监理公司)负责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住宅小区工程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监理业务……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于监理业务结束之日起5日内支付最后20%的监理费用。”写字楼工程竣工一周后,监理公司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最后20%的监理费用,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双方有口头约定,监理公司的监理职责应该履行到工程保修期满为由,拒绝支付。监理公司索款未果,于是起诉到法院。

请你用所学的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分析上述案例,并回答下列问题:

1.房地产公司拒绝支付监理费用是否合理并说明原因?

2.如果你作为法院人员将如何受理此案例?

答:依据《合同法》和《建筑法》的有关规定 ,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发包人应与监理人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由监理人按合同内容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依法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有5类: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2.大中型公益事业工程;

3.成片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本案中, 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住宅小区, 属于需要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 依法应当与监理人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确定监理公司监理义务范围。依书面合同约定 , 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设计和施工两阶段 , 而未包括工程的保修阶段;双方只是口头约定还应包括保修阶段。

依据《合同法》规定, 委托监理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 口头形式约定不成立委托监理合同。因此, 该委托监理合同关于监理义务的约定, 只能包括工程

设计和施工两阶段, 不应包括保修阶段, 也就是说, 监理公司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 房产开发公司逾期支付监理费用, 属违约行为, 故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 支付监理费及利息是正确的。

案例分析4:

某省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单位发出了投标邀请书。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的时间9月20日——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投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评标标准:能够最大限度的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在投标截止之日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找他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共由7人组成,其中招标代表人3人(E公司总经理1人、D公司副总经理1人、业主代表1人)、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4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于10月28日提出课书面评标报告。B、A分列综合得分第一和第二名。招标人考虑到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要求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间隔标准将A企业排名第一、B企业排名第二。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请依据《中话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回答下面问题。

1.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说明理由。

2.C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说明理由。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指出,说明理由。

5.招标人要求按照价格评标是否违法?说明理由。

6.合同签证的日期是否违法?说明理由。

答: 1、不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1分)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不妥的。

2、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本案C 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

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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