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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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风险提示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为万能型保险。本保险的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们提供的“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产品,“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形态
《泰康卓越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是一款既有投资理财功能,又兼具保障功能的万能
型保险。一方面保单账户价值月月计息,有保证利率,复利增值,可以适应客户追求更高投资收
益的需求;另一方面,本合同保险金额可随客户需要增减,保单账户价值可随时追加或领取,其
灵活可调的特点充分适应了客户追求个性化保障的需求。
二、产品特色
●专家理财运作透明
我们拥有专业的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资金运作,专业化的投资理念和投资技术,为追求投资资金运作安全创造了条件。我们将每月公布一次结算利率,您可通过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95522)、泰康在线()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公众媒体了解上月的结算利率,也可以直接至各分支机构客户服务中心柜台查询当月的保单账户价值。同时,每个保单年度,您还会收到保单状态报告,充分详尽了解保单账户价值变化。
●账户有保证稳健有收益
本合同保单账户具有投资功能,保单账户价值复利计息并有保证利率。自本合同生效起的前5个保单年度,本合同保单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2.5%。从第6个保单年度开始,我们有权对最低保证利率进行调整,但调整后的最低保证利率不会低于1.75%。本合同在每个保单年度的实际结算利率不会低于最低保证利率。客户有机会获取较高回报,充分享受专家理财的优势。
●定期交费持续奖励
定期交纳期交保费,您在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同时还可获得每年期交保险费2%的持续交费奖金。
●领取灵活尽享人生
您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用于教育、婚嫁、养老等用途,满足人生不同方面的需求。
●保额可调规划风险
您可以随着职业、家庭责任等情况的变化调高或调低保险金额,以匹配人生不同阶段的风险。
三、保险利益
1、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内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按您已交的本合同的累
计保险费数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但须扣除您累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本
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
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等于以下两项金额之和: (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
2、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
(2)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500元,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3)如果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您只能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3、保额变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变更保险金额。在每个保单年度内,您申请增加保险金额的次数或申请减少保险金额的次数均不多于1次。
4、年金转换
自本合同第11个保单年度起,如果本合同有效,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年金转换书面申请,将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的保单账户价值按您申请时我们所提供的领取方式及标准转换为年金。我们将对年金转换申请进行审核,在审核同意后,我们将为您办理年金转换手续。如果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全部转换为年金,本合同终止。
5、缓交保险费
为了保证您的利益,请您按期交纳第1至10个保单年度的期交保险费。对于第11个保单年度及以后的期交保险费,如果您的保单账户价值足以支付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您可以选择暂缓交纳当期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仍将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正常收取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如果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那么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补交以前缓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该期应交的期交保险费。我们将您补交的期交保险费按其所归属保单年度的初始费用扣除标准,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
在第1至10个保单年度内,如果您未在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期交保险费,自该期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次日起60日内,本合同继续有效,我们仍将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正常收取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
在第1至10个保单年度内,如果您未在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及其后的60日内交纳该期期交保险费,自该期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之后第60日的次日零时起,我们仍将收取保单管理费,但我们将停止收取风险保险费,且不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与保单帐户价值之和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此时本合同虽然继续有效,但如果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仅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第1至10个保单年度内,如果您未在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及其后的60日内交纳该期期交保险费,您可以在该期期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之后第60日的次日零时起2年内,申请恢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您须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应按顺序依次补交欠交的第1至10个保单年度内的各期期交保险费,我们将您补交的期交保险费按其所归属保单年度的初始费用扣除标准,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自我们收到补交的各期期交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我们恢复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恢复收取风险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