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可否代替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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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理论和实务中一致的观点和作法是:企业即使为员工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也不能免除工伤保险责任,仍应支付工伤待遇中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

就我国而言,搜索现行涉工伤保险类法律法规,有《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都只是规定了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在这样一种规定下,用人单位不能用购买商业性质的人身意外伤害险替代工伤保险。

但是在用人单位同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赔付替受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中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然而,从目前搜集到的信息和材料来看,不管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比较一致的观点和作法是,企业即使为员工办理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也不能免除工伤保险责任,仍应支付工伤待遇中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

理由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两种性质不同的保险,两者在法律关系、支付条件、支付主体、适用法律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用人单位不能以已购买商业保险为由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和义务。

工伤保险作属于法定的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

作为为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其目的是保障因工作受到伤害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分解企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法律基础是国家社会管理职能实现,具有明显的行政特征。

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交纳保费,这是无条件的,且缴费标准、待遇项目、保险金给付标准等,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同意规定。

因工作而受伤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法律赋予其的权利,而支付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下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是企业的法定义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对一般行业来说属于非强制险。

用人单位是否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自愿行为。

虽然对于一些特定行业来说,法律也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比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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