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和大陆夫妻财产制之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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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研究

中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研究

中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研究引言: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享有和管理财产的制度。

在中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重要意义,不仅关系到婚姻家庭的稳定和个人财产权益的保护,还涉及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

本文旨在研究中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并探讨其优势、不足及完善措施。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优势1.体现平等和公平原则:夫妻共同财产制认为婚姻中的共同财产应由夫妻共同享有和管理,体现了夫妻平等相待的原则,减少了婚姻矛盾和财产纠纷的发生。

2.保护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制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限,有效保护了个人财产权益,使双方在婚姻中不会因为财产上的争议产生矛盾。

3.促进经济发展:夫妻共同财产制鼓励夫妻共同投资创业,增进了婚姻关系中双方的共同利益,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不足1.财产界限不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财产界限不明确的问题,尤其是在个人财产的界定上存在争议,导致夫妻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

2.个人财产权益受损:在夫妻共同财产制下,个人财产权益容易受到侵害,尤其是对于已经赡养了家庭很多年,付出了较多努力的一方来说,个人财产的保护不够充分。

3.继承权的制约:夫妻共同财产制规定的继承权制度对于个人财产的继承存在一定的制约,容易造成家庭纷争和不公平现象。

三、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措施1.清晰财产界限:加强对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界定,明确双方的财产权益,以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

2.强化个人财产保护:夫妻共同财产制应明确对个人财产的保护,减少个人财产权益的损害,提高对婚姻中一方付出较多的保护力度。

3.调整继承权利制度: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的继承权制度,保护个人财产的继承权益,减少家庭纷争和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结论:夫妻共同财产制是中国家庭法律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具备平等和公平、保护个人财产、促进经济发展等优势。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夫妻共同财产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不足之处。

内地与澳门法定继承制度之比较与借鉴

内地与澳门法定继承制度之比较与借鉴

财 产 法律 制 度 中 一 个 重要 组 成 部 分 ,继 承 问题 涉及 到 每 一 位 公 民 的切 身利 益 。 两 地 法 定 继 承 制 度 的研 究 ,对 于妥 善 解 决 两地 法律 冲 突 ,促 进 内地 继承 法律 制度 的 完善 和 区际 私 法 统 一 ,有 着
重 要 的理 论 价 值 和 现 实 意 义 。 关 键 词 :法 定 继承 澳 门 继 承 份 额 私 法 统 一
内地与澳 门法定继承制度之 比较 与借鉴
李素雅
摘 要 : 自澳 门 回 归 以 来 ,在 一 国 两制 方针 的指 引 下 , 内地 与 澳 门 民 众往 来 日益 频 繁 ,交
流 范 围也 日益 扩 大 ,涉 澳婚 姻 家庭 关 系不 断增 多 ,随之 而 来 的 继承 问题 也 日渐 突 出 。继 承 法 是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法 定 继 承 是 遗 产 继 承 制 度 的 主要 形 式 ,又 称 无 遗 嘱 继 承 ,指 由法 律 来 指 定 可 以 继 承 被 继 承 人 财 产 的人 和 有 关 分 配 事 项 的一 种 法 律 制 度 。 由于 传 统 风 俗 的影 响 ,在 我 国 内地 特 别 是 一 些 欠 发 达 地 区 ,人 们 很 少 用 遗 嘱 处 理 财 产 法 定 继 承 被 普 遍 使 用 。而 在 澳 门 , 由于 对 法 定 继 承 的 规 定 相 当完 备 ,这 也 大 大 缩 小 了遗 嘱 继 承 方 式 的适 用 范 围 。 因此 ,两 地 继 承 法 的 比较 研 究 ,对 内
月 1日前 形 成 的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事 实 婚 姻 ,承 认 其 效 力 ,双 方 当 事 人 相 互 之 间 有 继 承 权 [ 3 ; 对 1 9 5 0年 婚 姻 法 颁 布 前 形 成 的 一 夫 多 妻 问题 ,认 为 属 历 史 遗 留 问题 ,如 本 人 未 提 出解 除关 系 ,

婚前和婚后财产权益的国际比较和跨境问题探讨

婚前和婚后财产权益的国际比较和跨境问题探讨
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通过普法宣传、法律教育等途径,提高公众对婚前和婚后财产权益保护的法律意识,使当事人能够了解和维护自 己的合法权益。
加强国际合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国际间婚前和婚后财产权益保护的合作
各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研究和探讨婚前和婚后财产权益保护的问题,分享经验和做法,促进国际 间在该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法律制度差异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存在 较大差异,对婚前和婚后财产权 益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因此需要 进行国际比较以更好地理解和应
对相关问题。
财产权益保护需求
在跨国婚姻中,保护个人财产权 益至关重要。通过对婚前和婚后 财产权益的探讨,可以为当事人 提供更全面、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和指导。
财产权益定义及重要性
婚前和较婚和后跨财境产问权题益探的讨国际比
目录
• 引言 • 婚前财产权益比较 • 婚后财产权益比较 • 跨境婚姻中的财产权益问题 • 解决方案与建议 • 总结与展望
01
引言
目的和背景
全球化趋势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跨国婚 姻和跨境财产问题日益增多,对 婚前和婚后财产权益的国际比较 和跨境问题探讨显得尤为重要。
婚前财产增值分配自然Fra bibliotek值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因市场因素或通货膨胀等原因产生的 增值,通常归原所有人所有。
主动增值
通过婚后共同努力或投资等行为使婚前财产增值的,增值 部分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比例因 国家而异。
特殊情况下的增值分配
如一方对婚前财产的增值作出了特殊贡献或存在其他特殊 情况,增值部分的分配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税收协定
为了避免双重征税和降低税收负担,一些国家之间签订了税收协定 ,但协定的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可能因国家而异。

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探究

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探究

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探究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法中的重要内容,它关系到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和处置等方面。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财产关系的复杂化,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

本文将对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探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完善途径。

国内外学者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认定;约定财产制的法律适用和社会影响;离婚程序中财产分割的原则和做法等。

虽然已有研究成果丰富,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对夫妻财产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研究不够深入,对法律规定的实际执行效果缺乏实证研究等。

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法律规定如下: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和婚后共同所得的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约定财产制: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和处置方式。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离婚程序:离婚时,夫妻双方应当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和约定财产。

分割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践中,夫妻财产制度的实施存在以下问题:法律规定的操作性:虽然法律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约定财产制,但在具体操作中往往存在一定的困难。

例如,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可能存在举证难、认定标准不清晰等问题。

实际执行效果:在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分割常常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

虽然法律规定了离婚程序和财产分割的原则,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执行难度大、当事人难以接受等问题。

针对夫妻财产制度实施中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探究思路和方法:法律解释:通过对夫妻财产制度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明确法律规定的目的、意义和操作规程,为实际操作提供指导。

案例分析:搜集和整理相关案例,特别是具有代表性的离婚案件,对夫妻财产分割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研究,总结经验和教训。

中外夫妻财产立法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夫妻财产立法

中外夫妻财产立法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夫妻财产立法

中外夫妻财产立法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中夫妻财产立法
杨晋玲
【期刊名称】《现代法学》
【年(卷),期】2004(026)002
【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外夫妻财产立法的比较研究,找寻各国夫妻财产立法差异性的深层次原因,以为我国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作为婚姻家庭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化、系统化、完备化提供参考.
【总页数】7页(P168-174)
【作者】杨晋玲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云南,昆明,65009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51
【相关文献】
1.从社会性别平等的角度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以夫妻财产若干规定为中心[J], 雷春红
2.域外民法典中的夫妻债务制度比较研究——兼议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 [J], 蒋月
3.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夫妻财产立法若干基本问题探析 [J], 杨晋玲
4.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私法责任承担方式的立法选择——兼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的二元定位 [J], 李建华;王琳琳
5.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独立法律制度的构建 [J], 雷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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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与澳门婚姻法律适用比较研究

大陆与澳门婚姻法律适用比较研究
差异 , 如何适用法律 , 保护合 法婚姻 关 系巾的当事人 利益 , 成 为“ 国两制” 一 实践 中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 通过 刘两地婚 姻 法律适用规定 的比较分析将有助 于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

条( 夫妻问关系) 规定:夫妻之间关系受双方共同居地法规 “
范, 但下 条规定 除外 、夫妻 无 同一 常居 地时 , , 适用与 家庭生
问题 处理意见 的批复》 18 4月 1 和 96年 2R通过 的《 民法 通 则》 民法通 则》 17 。《 第 4 条规 定“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分民和外
国人结婚缔结地法 , 离婚适用受理 法院所 在地法。 这一规定 ”
门关于夫妻关系的采用 j当事人共同居所地法主以最密切 ,
联系地为辅的立法模 式 , 一规 定 , 这 在传统 的属人法 模式上
模式。当前 , 婚姻法律适 用领域 的新发展是 最密切联 系 则, 原 忠思 自治 , 有利原则 和连接 点软 化处理 的运 用 , 大陆与澳 门应使
各 自立法吸收这些先进技原则和方法解决 区际婚姻 法律适 用的冲 突。 这
[ 关键词]
澳门关 于婚姻法律适 用 的内 容规 定在《 澳门 民法典》 中 在总则第 4 、 、 条 4 条 规定 “ 84 5 9 O 8 结婚 人结婚或 订立婚 姻 协定之能力 , 各 自属人法 规 范 ; 属人 法亦 为确定有 关 受其 该
立约人之意思 欠缺或 主要瑕 疵 制度之证 据 法。 4 ” 9条 ( 婚 结 方式 ) 规定 :一结婚 方式或受 婿姻缔 结地 法规范 , “ 但 : 响 影
人选择 的法律 限定在 一定 范围之内 。
下款规定之适用。二在澳门两名外国人得按其中任一方国
籍国法法律所规定之方式 , 关之领事 人员 面前结婚。5 在有 ”O

中澳结婚制度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澳结婚制度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中澳结婚制度比较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中澳两国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

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两国之间展开生活和工作,其中包括结婚。

然而,由于中澳两国之间的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的不同,两国之间的结婚制度也存在着一些异同点。

因此,对于中澳结婚制度的比较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可以帮助人们更加深入地了解两国之间的差异和相通之处,提供有益的参考意见。

二、研究目的
本论文旨在对中澳两国的婚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分析两国之间的差异和相似之处,并探讨这些差异和相似在实践中的意义。

通过对中澳两国结婚制度的系统比较,可以为两国之间的婚姻关系提供相关法律建议和政策支持,促进两国之间更加深入的交流和合作。

三、研究方法
本论文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等方法,结合两国之间的法律体系和社会背景进行综合分析,探究各种因素对两国之间结婚制度的影响。

通过对中澳两国婚姻制度的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以期能够发现两国之间的相似点与不同点,从而形成较为全面的结论。

四、研究内容
1. 中澳两国的婚姻制度体系介绍
2. 中澳两国的民事结婚登记制度比较
3. 中澳两国同性婚姻制度比较
4. 婚姻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5. 婚姻离婚制度比较研究
6. 两国婚姻制度差异的原因分析及其现实意义
五、研究意义
中澳结婚制度比较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实用价值和理论意义。

一方面它能够促进中澳两国婚姻制度的交流与比较,推动两国对彼此制度的了解与学习;另一方面,它可以为两国之间的婚姻结构与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和政策支持。

同时,这也有助于加强国际社会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和相互理解,推动全球化进程的良性发展。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doc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doc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财产包括积极的财产及消极的财产,即包括债务。

一、各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一)统一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妻将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交夫享有,仅保留返还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应当将妻之婚前财产或财产折价金额,返还给妻。

如《瑞士民法典》第199条规定,在联合财产制中,作茧自缚约定财产制度的一种。

我国台湾民法第1042条规定,“夫妻得以契约约定将妻之财产除特有财产外,估计价额转移给其所有权于夫,而取得该估定价格之返还请求权”(该条圩1985年6月3日被删除)。

(二)联合财产制指夫妻双方结婚后,条自所有的财产合并为夫妻财产,由夫管理,夫对妻的财产享受占有权、用益权甚至是处分权,其代偿是夫应负担婚姻生活费;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

联合财产制在瑞士民法典上也称为夫妻财产合并制。

如《瑞士民法典》178条规定,“配偶人相互间,如在夫妻财产契约中未有另行约定或未受特别财产制支配的,财产之支配应依财产依合并制的规定”;第179条规定,“夫妻财产合并制,系指配偶双方在结婚时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合并为夫妻财产。

”(三)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实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这种财产制是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上,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承认了已婚妇女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

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的绝大多数的州、加拿大、大洋洲各国以及一些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都采用分别财产制。

美国从19世纪开始进行了改善已婚妇女的运动,绝大多数州通过了《已婚妇女财产法》。

该法律规定丈夫和妻子实行分别财产制。

关于两岸夫妻财产制度的比较研究

关于两岸夫妻财产制度的比较研究

关于两岸夫妻财产制度的比较研究内容提要: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夫妻之间、整个家庭内部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也影响着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

2001年大陆《婚姻法》修改随后三部司法解释出台,最近一部司法解释是2011年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2002年台湾地区《民法典-亲属篇》也做了重大修改,这都是中华法系的一大进步,有必要对两岸新修订的婚姻法进行一次细致研究。

本文通过对两岸夫妻财产法律制度的沿革和内容的比较分析,客观地总结出两岸夫妻财产制度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从而对大陆夫妻财产制度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婚姻法》《民法典-亲属篇》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及分类1.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夫妻婚前债务、婚后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消灭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2.夫妻财产制的分类(1)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按照适用法律强制性规定还是适用自由约定划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对婚前和婚后财产未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时,由法律规定夫妻间财产的范围及该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还包括婚姻期间和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方面的制度。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相对于约定财产制而言的,是对约定之外的一种补充。

约定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财产或夫妻个人所有财产,约定选择夫妻财产制形式的制度。

从法律层面规定夫妻财产所有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所有权的稳定性,解决双方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情况下共同或各自所有的财产的分配管理及债务承担等问题。

(2)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按照财产归属及相应的管理支配权为标准划分,可以分为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间对婚姻成立之前和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分别归各自所有,分别行使管理和支配的权利、承担各自的债务的制度。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了解不同制度的优缺点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了解不同制度的优缺点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了解不同制度的优缺点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了解不同制度的优缺点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归属、管理和分配方式的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有不同的规定和实施方式。

本文将就中国、美国和法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其优缺点。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在中国,婚姻法规定了“男女平等、互助共同”的原则,并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规定。

根据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归属是明确的。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共同劳动所得、财产增值和债务等。

个人财产则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以及婚前、婚后个人所得和继承遗产。

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优点是明确、简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可以减少争议和矛盾,保证了财产的公平归属。

此外,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划分也相对明确,减少了离婚过程中的纷争和诉讼成本。

然而,中国夫妻财产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较为简单,不能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付出和贡献,容易造成财产不公平的情况。

其次,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不够完善,一些夫妻在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不利于夫妻双方的财产保护。

二、美国夫妻财产制度在美国,夫妻财产制度根据不同州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大多数州采用了“共同财产制度”。

根据该制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个人所得还是共同劳动所得。

同时,夫妻还享有对个人财产的继承权和使用权。

美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优点是保护了婚姻关系中的共同利益。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得的财产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享有财产的使用和继承权利。

这样可以避免夫妻因财产问题产生纷争,保护了婚姻的稳定性。

然而,美国夫妻财产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该制度的规定相对复杂,不同州的具体规定不一致,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

澳门与内地夫妻财产制之比较研究

澳门与内地夫妻财产制之比较研究
20 0 9年 l 0月
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Ju o mM fHu e ie t fE u a in o b iUnv  ̄i o d c t y o
0c . 0 9 t2 O Vo _ 6 No 0 l2 .1
第2 6卷第 1 0期
澳 门 与 内地 夫妻 财产 制 之 比较研 究
制 日臻 完 善 , 亟待 解 决 的 问题 。本 文试 通 过 对 澳 门与 内地 的夫 妻 财 产 制 的 比 较 与 研 究 , 而提 出完善 内地 夫妻 财 产 制 立 法 是 进 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 澳门; 内地 ; 财产制 ; 比较
中 图 分 类 号 :9 39 D 2 .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6 43 4 2 0 1-0 40 17—4 X(09)00 7 - 4 作 者 简 介 : 惠玲 ( 94一) 女 , 东高要 人 , 士研 究生 , 究方 向为 债 权 法 、 姻 法 。 赵 18 , 广 硕 研 婚
须他方 同意 。只是在婚姻解除时 , 或停止使用 此财产制度 的情 况 下, 才会对各 自所增加的 , 或有偿取得之财产作 出评估 , 然后 由财
地的夫妻财 产制 日臻 完善 , 是亟 待解决 的 问题。19 99年修 订 的
《 澳门 民法典》 是一部非常完备 的民法典 , 分总则 、 债法 、 物法 、 亲 属法 、 继承法五卷 , 中亲属卷 中关 于夫妻财 产制 的规定 比较 系 其 统和完 善 , 内地进一步完善夫妻财产制有 很好的借鉴 作用。为 对
《 婚姻法》 对夫妻财产制 的内容进行 了完善 , 调整夫妻财产关系 但
方面的立法仍 显 滞 后 与不 足。 目前 , 内地 正 在 加 紧制 定 《 民法 典》 夫妻财产制是《 , 民法典 ・ 亲属编》 的重要组成部 分 , 如何使 内

澳门与内地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澳门与内地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澳门与内地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比较研究作者:袁琳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3期摘要:澳门与内地在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立法上体例相似,但是内容差别很大,主要表现为澳门《民法典》中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完善而详尽,而内地在夫妻财产约定立法上较为简略,立法内容简单,如缺乏夫妻财产约定的一般规定、缺乏公示制度、缺乏夫妻财产约定的废止、更改、撤销制度等。

澳门《民法典》中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能够作为内地夫妻财产约定参照的模板,从而实现对内地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婚前协议作者简介:袁琳,中国人民大学2007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45-02一、问题的提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我国内地同属于大陆法系,在法律体系上具有很多共同之处。

澳门的民商事立法要远远比内地完善,其中的很多法律制度值得我国内地借鉴。

从婚姻法律制度来看,澳门的婚姻法也相对完善,在法律规则上比较明确、具体,能够对婚姻法律关系起到很好的调整与规范作用。

我国内地的婚姻法制相对薄弱,特别是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上,仅仅在《婚姻法》第19条中作了相当简略的规定,很难对实践中的夫妻约定财产纠纷起到很好的规范与解决作用。

因此,本文以区际比较法的视角,对澳门与内地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展开一些比较分析,不但比较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还要发现各地的优点与不足,尤其是对我国内地如何学习借鉴澳门的夫妻约定财产立法展开一些具体的论述。

尽管澳门地区与内地同属大陆法系,但是由于社会发展水平、立法技术水准等不同,导致两地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上存在诸多区别,现对这些区别展开一些比较研究,从而探讨澳门与内地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不同之处。

二、澳门与内地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比较(一)澳门与内地夫妻财产约定的类型澳门“民法典”第1566条规定:“婚姻协定于结婚前订立者,属婚前协定,而于婚姻关系存续期内订立者,属婚后协定”。

内地与澳门婚姻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内地与澳门婚姻财产制度比较研究

内地与澳门婚姻财产制度比较研究今年是澳门回归之年,澳门立法本地化进程正在密锣紧鼓地进行。

由于法律的历史性,澳门回归后所施行的本地化法律尤其是私法领域中调整婚姻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不可能不受到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影响。

澳门现行的调整婚姻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律是《葡萄牙民法典》,它于1967年9月延伸到澳门适用,并于1968年1月起在澳门生效。

(注:第一部《葡萄牙民法典》于1867年制订,此处是指1965年重新制订的《葡萄牙民法典》。

)它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律,集中继受和反映了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德国和意大利的民法思想和传统,兼具其立法技巧的科学性与立法内容的系统性。

在澳门即将回归之际,了解澳门现有婚姻法律制度,比较分析内地与澳门婚姻财产制度之异同,对《澳门基本法》的贯彻执行,对回归后的澳门本地法律的研究以及促进今后内地与澳门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事务的交流有重要意义,对于内地的婚姻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一、内地与澳门婚姻财产制度概况(一)澳门的婚姻财产制度婚姻财产制度,泛指规范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处分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关系的法律制度。

(注:参见李志敏主编:《比较家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11月版,第109页。

)本文则侧重于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这一婚姻财产制度的核心问题。

根据现行澳门有关法律规定,(注:参见现行《葡萄牙民法典》第1698 条至第1736条、第1689、1790条等。

)婚姻财产制度的具体类型的适用,通常由夫妻双方在结婚前以婚前财产协议的方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选定(该等协议须以公证书的方式订立方具法律效力)。

“原则上结婚人或将要结婚的人士享有选择夫妻财产制度的自由,既可采用民事法律设定典型制度,亦可自行设计一适合其夫妻本身利益或需要的混合形式的制度”。

(注:李淑华:《澳门亲属法律指南》,澳门行政暨公职司1995年12月初版,第45页。

)就可供当事人自由选定的婚姻财产制度基本类型而言,《葡萄牙民法典》(下称葡民法典)规定了三种,分别是:所得共有制、一般共有制和分别财产制。

大陆与澳门法定继承制度比较研究

大陆与澳门法定继承制度比较研究
维普资讯
洛阳师范学院学报 20 0 6年 第 4期
・ 5・ 6
大 陆 与澳 门法 定 继 承 制 度 比较 研 究
翟 桂 范
( 阳师 范 学 院 政 法 学 院 , 南 洛 阳 4 12 ) 洛 河 7 0 2
摘 要 : 陆 和 澳 门 同属 大 陆法 系法 律 文 化 , 大 法定 继承 是 其 继承 法律 制 度 的 重 要 内容 。 但 由于 政 治 和 历 史 的 原 因, 两地 关 于 法 定 继 承 的 规定 有诸 多 不 同 。 澳 门 的 立 法 详 细 具 体 , 受葡 萄 牙 法 律 的 影 响 较 深 ; 陆 的 立 法 比 较 大
婚 姻继 承 法 。


法 定 继 承 人 范 围 之 比 较
继 承人有 事 实 婚 姻 关 系 的 人 。 指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时 正 与 其 有事 实婚 姻 关 系 的人 。但 在 此 之 前 该 关 系须 至 少 已
澳 门继 承 法 的主 要 渊源 是 《 门 民法 典》 五 卷 “ 澳 第 继
年 。再 者 , 陆 与澳 门 不 同 的 是 , 偶 双 方 分 居 的 或 离 大 配
婚判决 未生 效 的 , 不 影 响他 方 的继 承 权 。( ) 均 二 子 女 。子 女 是 被 继 承 人 最 近 的 晚 辈 直 系 血 亲 , 括 婚 生 包
养 人 没 有 配 偶 、 系 卑 尊 血 亲 、 弟姐 妹 及 其 直 系 卑 血 直 兄 亲 时 , 收 养 人 才 能 作 为 法 定 继 承 人 ;. 子 女 。澳 门 被 4继
妾 行 为 在 澳 门法 中属 于一 种 重 婚 行 为 , 受 法律 保 护 , 不 被 继 承人 的妾 不 能作 为 法 定 继 承 人 继 承 其 遗 产 。 ( ) 二 直 系血 亲卑 亲属 。包 括 :. 生子 女 。澳 门继 承 法 对 婚 1婚

论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对比研究

论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对比研究

论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对比研究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已经非常完善。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也是以其为范本制定出来的。

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日趋复杂。

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案件越来越多,我国急需对该制度进行完善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通过与大陆法系国家制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比较,为完善该制度进行提出建议,以期将来颁布的民法典中该制度能够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标签:约定夫妻财产制大陆法系完善德国和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中最早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国家,并且经过长时间的司法实践检验和修改,已经趋于完善。

我国通过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颁布了自己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本文通过对比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希望对将来我国颁布的民法典中该能更加完善合理。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对比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是大陆法系的两个重要分支,虽然他们同属于一个法系,但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并不是完全相同,通过与两国法律进行对比,分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1)订立约定财产制的条件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分为总则和一般规定两个部分,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其规定婚姻双方的财产关系可以通过契约来订立,这就是所谓的约定财产制。

但夫妻如何订立财产契约以及订立该契约要符合哪些要件,在民法典的一般规定部分没有说明。

民法典的总则对此规定,夫妻双方在约定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符合:1.夫妻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中法定婚龄就是成年年龄,所以夫妻双方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财产契约。

同时规定,征得监护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订立契约。

我国婚姻法中对进行约定财产的夫妻双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一直以夫妻双方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条件。

2.夫妻双方没有欺诈。

大陆法系规定,夫或妻,因受欺诈与另一方签订了双方的财产契约,则所订契约无效或者可以被撤销。

内地不动产登记制度与澳门不动产等级制度的比较

内地不动产登记制度与澳门不动产等级制度的比较

内地不动产登记制度与澳门不动产等级制度的比较作者:葛磊陆玉仙来源:《管理观察》2015年第01期摘要:新时期,无论是中国内地还是澳门地区,不动产交易数量都大幅度攀升。

因而不动产登记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本文从不动产登记的含义入手,对中国内地不动产登记制度与澳门不动产等级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旨在完善两地区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关键词:中国内地 ;澳门 ;不动产登记 ;等级制度不动产对于全球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动产交易数量逐渐增多,不动产已经成为了财富的象征,人们对不动产的保护意识也不断提高,然而在不动产登记方面还存在一些缺陷,影响了不动产交易。

因而,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内地与澳门地区人们的共同需求。

1.不动产登记在法律上,不动产主要是指不能进行移动的土地、土地附着物以及没有与土地进行分离的土地相关生成物,也可以是一些通过人力添加或自然生成的土地物品[1]。

不动产登记是由权利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由当地政府机构中的相应部门对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及物权变更等情况进行在册登记,也可以将其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

为了对不动产交易行为的安全性进行保障,各个国家都根据不动产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与之相对应的不动产登记制度。

目前在世界范围内,主要有契据登记制、权利登记制以及托伦斯登记制等三种主要的不动产登记方式[2]。

2.内地不动产与澳门不动产等级制度比较对内地不动产与澳门不动产等级制度进行比较,具有一定难度。

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内地关于不动产登记工作方面还没有做出严格规定,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尽管地方性的法律、规定等多条法律都对不动产登记进了规定,但是缺乏统一性。

相比较而言,澳门地区具有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体系。

同时,由于我国内地与澳门地区的经济政治管理体制有所不同,导致两个地区的不动产登记体制不尽相同。

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

2.1不动产界定比较在澳门地区,除了对有物体与无物体进行了区分,而且在《澳门民法典》中对不动产进行了准确界定,详细指明了不动产的范围,在不动产的认识上不存在任何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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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几种财产制中选择适用自己的财产制,而大陆的
这种约定则直接在约定中协商好各自财产和共同财
产的范围;其次约定的形式不同,澳门是要求以书面
形式订立并予以公证,而大陆则书面或口头都可以,
也不要求一定要经过公证;再次,时间不同,澳门要
一108一
求在婚前约定适用的财产制,而大陆在婚前婚后是
否可以对财产进行约定无明确规定。它们之间的相
在民事登记局未经其婚姻合法的调查程序时,或是
配偶任何一方已年届60岁时,则采用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在这lIt就成为一种法定夫妻财产制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澳门的法定夫妻财
①米也天:(澳门民商法》.中}园政法人学出版社四94年版,
第170贞,
106·
探讨与争鸣·河北法学1999年第5期
订立协议自由加以选择,但在有的情况下,它又会成
为法定财产制,法律强制婚姻双方当事人采用,这些
情况有两种:一是无婚前公布婚姻,即无补办公布程
序的“紧急婚”;二是已满60岁的人结婚,双方必须
采用分别财产制。
从以上内容我们可以看出,澳门的约定夫妻财
产制是通过婚前的协议在一般共有制、所得共有制、
或接受赠与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就是等于
更改了遗嘱的内容或违反了赠与协议,将财产所有
权转移给遗嘱继承人和受赠人以外的人。例如,遗
嘱遗留给女儿的财产,结果女婿得了一半,或赠与给
儿子的财产,结果儿媳也得了一半,即使曾经歧视、
虐待过被继承人、赠与人的人也有可能得到财产,这
显然是违背立遗嘱人、赠与人的意愿的。婚姻立法
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或购得的财产;(2)一方
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
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承包、租赁等生
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从以上可以看出,澳门的婚后所得共有制和大
陆的夫妻财产共有制相比,相同点是:1.目的相同。
只有在夫妻对婚姻财产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才当然
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在澳门,属于约定财产制的
是夫妻一般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一般共有是指共同财产由配偶双方的全部财产
构成的制度。所谓“全部财产”是指包括婚姻缔结时
已有的和婚后取得的财产,但法律明确排除的例外
(第1732条)。葡民法典第1733条规定,下列财产
和处分的权利,而不能成为取得共有财产,’亡包括:
①婚姻缔结时每一方已有的财产;⑧婚后的继承所
得和受赠所得;③婚姻持续期间取得的,但以婚前个
人权利为根据的财产,如:第一,婚前取得但婚后才
分割清的财产;第二,婚前已开始占有但婚后实现的
“时效取得”;第三,婚前购买的附有“所有权保留条
款”的财产;第四,婚前取得的优先权在婚后行使所
是指在配偶间无任何共同财产的财产制。和夫妻财
产共有制相比,分产制有如下特征:①无任何共同财
产存在,婚后每一配偶都保留对其全部现有财产与
将来财产的支配权与用益权,并可自主处分自己的
财产(葡民法典第1735条);②“共同所有权推定”,
在对某些动产所有权存在疑问时,不产生“共有推
定”,而产生共同所有权推定,即推定配偶为产权不
中将这类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既与继承法的有
关规定相违背,于情理也不符。
2
.
将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一律认定为夫妻财
产不合理,因为夫妻分居双方各自所得的财产必然
处于分离状态,在客观上已经形成了两个各自独立
的生活、经济单位,夫妻分居的时间越长,各方的经
济独立性越强,所以没有必要将在分居期间各自所
资产的出资额更大(第1726条.1);④个人财产的有
益修缮所带来的果实与价值(第1733条.2);第三人
留给配偶双方的赠与,遗赠或遗产(第1729条.1);
⑤法律推定为共有的动产(第1725条),但有反证者
除外。葡民法还对个人财产的构成做r明确规定,
下列财产只能由配偶一方单独享有管理、使用、收益
比较研究,有利于发现二者的优点和缺憾,从而使彼
此相互借鉴,得到不断完善和发展。
澳门夫妻财产制的最大特点是“自由确定原
则”,即婚姻双方当事人可在结婚前订立协议,在一
般共有制(reglmedaC(。lih、)geral,萄民法典第
1732一1734条),所得共有制(r卿n、edoconlunllaode
不得成为共同财产:①一方接受的附有不可共有专
项条款的赠与、遗产和遗留,即使是“法定份”;②附
有“返还条款”或“转托条款”的赠与、遗产或遗赠,除
非有关条款已失效;③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或其
他“人身用益权”;④一方获得的赔偿,赔偿的根据可
以是侵害人身的行为或损害财产的行为;⑤一方获
一107一·
b
.
个人财产拆除或毁减后的原材料;c一方以所有
人身份所得的矿藏;d一方取得的债券“摊还金”及
其它有价证券或价值的摊还金,认购有价证券所取
得的权利与价值(第1828条)。
此外,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避免婚姻当事
人以选择婚姻财产制的方式损害婚姻当事人另一方
的利益,葡民法典第1720条规定,当所缔结的婚姻
有财产的范围不同,大陆共有财产的范围比澳门所
得共有财产制中的共同财产的范围要大得多。比
如,大陆把夫妻一方继承所得的财产,受赠所得的财
产,夫妻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一方取得的具有严格
个人性质的财产等都作为共同财产,而澳门则不是
这样。而这也正是大陆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制相比之
下的不足之处:
1.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作为夫
庭财产享有平等权利的基础上产生的。大陆第一部
婚姻法(1950年5月颁布)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
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分权。”根据
1950年6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有关
婚姻法施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解释,家庭财产包
括:L男女婚前财产;2.夫妻共同生活所得的财产
(包括未妻共同节动所得的,双方或一方在此时期内
妻共同财产是不合理的,一方受赠的财产作为共同
财产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大陆继承法第10条规定,
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不具备继承法第
12条规定的条件(即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
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就不是继承人,不
能取得遗产。而按大陆现行婚姻法,配偶一方对另
都是为了通过财产的融为一体来使家庭关系更加稳
固;2.夫妻双方在共有财产制中都享有平等财产处
分权;3.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共有财产关系也终止并
要进行分割;4.都把婚前财产排除在共同财产之外
(但大陆规定婚前财产在婚后一段时间后要变成共
有财产);5.都把夫妻双方在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在一
般程度上作为共同财产。等等。不同点:主要是共
则上不得在未经配偶他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分属
配佣双方共有的财产,对于婚姻双方约定选择一般
财产共有制,澳门法律作了一定限制。葡民法典第
1699条第2款规定,如结婚人任何一方有子女时,
结婚双方不能采用一般财产共有制,但他们可以协
商采用所得财产共有制和分别财产制。
澳门的另一约定财产制是分产制丁斯谓分产制,
双方当事人于缔结婚姻时未选定婚姻财产制,则视
该婚姻财产制为所得财产共有制,在这个意义上,我
们讲澳门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有制。
婚后所得共有制也称取得共有制,是指婚后由
配偶双方以有偿方式取得的一切财产,均属配偶双应是婚后所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能
带来的财产(以上皆自葡民法典第1722条);④个人
财产的代位财产(第1723)条;⑤同时以个人财产与
共同财产为本钱取得的财产,若个人财产所得比重
大(第1726条.1);⑥双方取得的但在此之前部分已
归一方配偶的不可分财产(第1727条);⑦由于拥有
个人财产而取得的非果实的财产,尤其是:a.添附;
所得的遗产,双方或一方在此时期内所得的赠与的
财产);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随着妇女社会和经济
地位的提高,1980年的新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在原
来的基础作出了新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在
1993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
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
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l)
·
探讨与争鸣·河北法学1999年第5期
卿妙节些喊…
夫妻财产制(matrimonialre即me)亦称婚姻财产
制度,是确定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属、管理、
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
的分割等问题的法律制度。由于历史的原因,澳门
和大陆的夫妻财产制存在着很大差异。对二者进行
第13条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
就说明大陆的夫妻财产制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以
约定财产制为辅的。下面,本文试图在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共同财产的终止等方面对二者作一比
较。
一、法定财产制
根据(葡萄牙民法典》第1717条规定,如果婚姻
探讨与争鸣·河北法学1999年第5期
得的“到期保险金”或个人财产的风险补偿;⑥一方
专有的衣物或其人身用品及其信件等;⑦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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