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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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夫妻财产立法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夫妻财产立法

中外夫妻财产立法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夫妻财产立法

中外夫妻财产立法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中夫妻财产立法
杨晋玲
【期刊名称】《现代法学》
【年(卷),期】2004(026)002
【摘要】本文通过对中外夫妻财产立法的比较研究,找寻各国夫妻财产立法差异性的深层次原因,以为我国在民法法典化过程中,作为婚姻家庭法重要组成部分的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化、系统化、完备化提供参考.
【总页数】7页(P168-174)
【作者】杨晋玲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云南,昆明,65009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551
【相关文献】
1.从社会性别平等的角度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立法——以夫妻财产若干规定为中心[J], 雷春红
2.域外民法典中的夫妻债务制度比较研究——兼议对我国相关立法的启示 [J], 蒋月
3.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夫妻财产立法若干基本问题探析 [J], 杨晋玲
4.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私法责任承担方式的立法选择——兼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的二元定位 [J], 李建华;王琳琳
5.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的价值取向与独立法律制度的构建 [J], 雷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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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德夫妻财产制度的比较

英德夫妻财产制度的比较

157GU JIN ZHONG WAI古今中外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国家的英国和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之一的德国,他们的财产制度可以说是很多欧洲国家夫妻财产制度建立的基础,因而通过对这三个国家的夫妻财产制度的比较,可以看出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在夫妻财产制度上的不同,从而指导我国夫妻财产关系的完善。

一、立法模式的比较在上述三国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模式上,英国由于没有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因而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都存在于各个成文法和判例中,对于夫妻财产关系纠纷,主要依据给予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来解决。

而德国制定了专门的婚姻财产法来调整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德国民法典》把有关夫妻财产规定的内容放入了第四编“家庭法”的第一章“婚姻”的第六节“婚姻财产制”中。

二、约定财产制的比较上述两个国家都对夫妻双方订立婚前契约自行约定夫妻财产关系予以了法律上的确认,但是这其中又有很大的不同。

首先就是对于约定财产制的范围不同。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夫妻双方在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可以完全自由地选择想要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度的种类,而作为大陆法系代表之一的法德国则是对可以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度的种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德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则可以分为婚姻财产共同制和延续的婚姻财产共同制。

其次在英国,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并不是要式行为,法律对于夫妻双方以何种方式订立契约并没有明确规定,全凭当事人自己的意愿。

而在德国,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则是一种要式行为,在德国订立夫妻财产关系英德夫妻财产制度的比较◎陈玮晶的契约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而且必须要有公证人进行公证。

最后对于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两者也有很大的不同。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夫妻财产契约主要是针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关系的调整,而德国则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关系外,还可以约定夫妻关系破裂后的夫妻财产关系。

三、法定财产制的比较首先在法定财产制的具体形式上就有很大不同,英国虽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财产制,但是综合来看,我认为英国更倾向于分别财产制,而德国则明确规定,在夫妻双方没有对财产制度进行约定的情况下,适用共同财产制。

各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各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各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如何处理和管理财产的一套规则和制度。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夫妻财产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涉及到财产归属、财产继承、财产分割等方面的规定。

夫妻财产制度的核心是在婚姻关系中建立起财产共同体或个人财产制度。

财产共同体制度是指夫妻共同拥有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财产,无论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都属于共同财产。

而个人财产制度则是夫妻各自拥有自己名下的财产,婚姻关系中只有婚后所产生的财产才可能成为共同财产。

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财产归属的规则不同。

有的国家主张财产共同归属,即婚姻关系中所产生的财产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而有的国家则主张个人财产归属,即夫妻各自拥有各自名下的财产。

第二,财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不同。

在离婚或死亡等情况下,各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不一,有的采用平等分割原则,有的则采用按劳分配原则。

第三,财产继承的规定不同。

在某些国家,婚后所产生的财产将全部或部分继承给配偶,而在另一些国家,夫妻的财产继承与婚姻关系无关。

夫妻财产制度的差异反映了不同国家的法律、文化、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

不同的制度会对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产生不同的影响。

因此,了解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差异,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管理和维护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对于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也提供了一定的借鉴和思路。

在接下来的正文部分,将进一步探讨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差异,并总结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特点,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和思考。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内容如下: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围绕各国夫妻财产制度展开,通过对其概述和各国制度差异的探讨,旨在总结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特点,并进行思考和提出建议。

引言部分将概述本文所涉及的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和背景,各国夫妻财产制度存在差异的原因等。

中蒙两国夫妻财产制度比较分析

中蒙两国夫妻财产制度比较分析

中蒙两国夫妻财产制度比较分析近年来,中蒙两国的关系不断加强,许多中蒙夫妻之间的婚姻问题也特别引人关注。

其中一个比较明显的问题就是两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差异。

中蒙两国采取的夫妻财产制度不尽相同。

下面将分析中蒙两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差异,并附上三个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两国的差异。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用的是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制度,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应分别属于两人共同所有,其中,夫妻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归双方共同所有。

如果离婚,夫妻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对共同财产进行合法分配。

而在蒙古国,夫妻的财产制度是个人财产制度,即夫妻所得财产属于谁的财产,归其所有。

在离婚时,夫妻所得的财产要分别归属于各自所有人。

因此,从法律上来说,中蒙两国的婚姻财产制度完全不同。

其次,夫妻财产制度的不同直接影响到夫妻离婚后财产分配的方式,从而可能对夫妻的离婚协议产生影响。

相较于中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蒙古国的个人财产制度在离婚时会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夫妻共同拥有的房屋,如果根据蒙古国的法律规定,只有该房屋的产权人才能享有房屋的产权。

而且,蒙古国的房地产交易手续非常麻烦,需要进行多次验房和法律审核,这必然会对夫妻的离婚产生很大的影响。

相反,中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在离婚协议方面更加灵活自由,可以根据双方的意愿进行协商,实现公正地分配。

下面是三个具体案例:1、张明(中国籍)和旺旺(蒙古籍)结婚十年,他们有一套在中国的房产却无法卖出去,因为以前未有夫妻共同持有的房产,无法办妥产权证。

在离婚时该如何解决?如果是中国籍夫妻,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由双方协商达成离婚协议,并将其提交给法院进行审核和确认;但如果是蒙古籍夫妻,则需要经过非常繁琐的手续,甚至可能需要费时费力地在中国和蒙古双方的引渡法律程序中协商离婚。

2、小A(中国籍)和小B(蒙古籍)结婚五年,两人准备离婚。

在财产分配方面,小B认为两人所拥有的财产应该按照各自个人财产进行分割,而且她从未为中国的财产买单,因此不应该受到任何扣除。

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比较分析

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比较分析

第14卷第1期2011年1月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Vol.14No.1Jan.2011■政法论苑罗马法与日耳曼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比较分析陆静(青岛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山东青岛266071)摘要:罗马法以及中世纪的日耳曼法共同构成了近代大陆法系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渊源。

前者的典型夫妻财产制是建立在分别财产制上的嫁资制,它以夫妻别体主义为基础,是法定财产制的起源。

后者的典型夫妻财产制是共同财产制,它以夫妻一体为基础,并开创了约定财产制的先例。

两类夫妻财产制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差别;这些差异,正是不同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理念的体现。

关键词:大陆法系;夫妻财产制;罗马法;日耳曼法;比较中图分类号:D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835(2011)01-0048-05在夫妻财产制领域,罗马法以及中世纪的日耳曼法共同构成了近代大陆法系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渊源,奠定了大陆法系夫妻财产制的基础,当代大陆法系各国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类型———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都可以在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找到其雏型。

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上的典型夫妻财产制是怎样的?它们之间有哪些联系和差别?为什么在西欧大陆的版图上会先后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夫妻财产制类型?本文试从法制史的视角对罗马法和日耳曼法中的典型夫妻财产制进行比较,挖掘大陆法系夫妻财产制的历史文化内涵,寻求完善当代夫妻财产制的有益启示。

一罗马法与日耳曼法上的夫妻财产制及其特点“大陆法系是由数个有着不同历史起源以及不同历史阶段发展起来的支法系组成的。

”[1]7但就夫妻财产制而言,罗马法和日耳曼法却是大陆法系最主要的历史渊源。

这两类法上的夫妻财产制度,从它们产生起就以其顽强的生命力,一直在欧洲大陆发挥着影响力,并延续到近现代。

(一)罗马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及其特点1.古罗马时期的夫妻财产制形式在古罗马历史上,先后盛行两种截然不同的婚姻制度及夫妻财产制。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doc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doc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夫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财产包括积极的财产及消极的财产,即包括债务。

一、各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一)统一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妻将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交夫享有,仅保留返还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应当将妻之婚前财产或财产折价金额,返还给妻。

如《瑞士民法典》第199条规定,在联合财产制中,作茧自缚约定财产制度的一种。

我国台湾民法第1042条规定,“夫妻得以契约约定将妻之财产除特有财产外,估计价额转移给其所有权于夫,而取得该估定价格之返还请求权”(该条圩1985年6月3日被删除)。

(二)联合财产制指夫妻双方结婚后,条自所有的财产合并为夫妻财产,由夫管理,夫对妻的财产享受占有权、用益权甚至是处分权,其代偿是夫应负担婚姻生活费;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

联合财产制在瑞士民法典上也称为夫妻财产合并制。

如《瑞士民法典》178条规定,“配偶人相互间,如在夫妻财产契约中未有另行约定或未受特别财产制支配的,财产之支配应依财产依合并制的规定”;第179条规定,“夫妻财产合并制,系指配偶双方在结婚时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存续期间继承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合并为夫妻财产。

”(三)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实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这种财产制是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上,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承认了已婚妇女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

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的绝大多数的州、加拿大、大洋洲各国以及一些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都采用分别财产制。

美国从19世纪开始进行了改善已婚妇女的运动,绝大多数州通过了《已婚妇女财产法》。

该法律规定丈夫和妻子实行分别财产制。

国际私法中的婚姻财产制度研究

国际私法中的婚姻财产制度研究

国际私法中的婚姻财产制度研究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国界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

随着跨国婚姻的增多,涉及夫妻财产的纠纷也成为国际私法中一个重要的议题。

国际私法是规范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方式的学科。

而在这一领域中,婚姻财产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关系到夫妻财产的权益和分配。

首先,国际私法中的婚姻财产制度涉及到的问题主要包括夫妻财产的归属和分配方式。

不同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财产制度,如共同财产制、分离财产制等。

当跨国婚姻发生纠纷时,夫妻财产的归属和分配如何按照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进行解决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国际私法在这一领域中,通过制定并运用适用法规则,来确定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进行解决。

其次,在国际私法中,婚姻财产制度的研究也涉及到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和冲突。

由于世界各地法律的不同,夫妻财产制度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些国家采用的是共同财产制度,将夫妻婚后财产视为共同财产;而另一些国家则采用分离财产制度,将夫妻婚后财产视为各自所有。

当跨国婚姻发生纠纷时,这些差异可能导致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需要通过制定统一的准则,来解决这些法律冲突,以保障夫妻财产的权益和分配的公正性。

此外,在国际私法中,研究婚姻财产制度还需考虑到民族习俗和文化差异的影响。

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的婚姻习俗和文化传统。

例如,一些国家的夫妻在结婚时会签订婚前协议来规定婚姻财产的处理方式;而另一些国家则更注重家族财产的传承。

这些民族习俗和文化差异对婚姻财产制度的规定和适用法的选择产生了影响。

国际私法需要在此基础上,尊重和保护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婚姻习俗和文化传统,同时也要维护夫妻财产权益的公正性。

在实践中,国际私法在处理婚姻财产纠纷方面,还需要考虑到具体案例中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意愿。

夫妻财产的归属和分配不仅涉及法律规定,还与具体案件中的事实和当事人的意愿密切相关。

国际私法需要通过权衡各种利益和权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推动婚姻财产纠纷的解决。

【精品】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

【精品】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

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研究*杨旭**目次一、引言二、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内容三、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评析四、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不足及其立法完善一、引言夫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对夫妻债务的承担,在婚姻终止时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

位于身份法与财产法交叉点之上的夫妻财产制,关系到夫妻平等与婚姻家庭共同生活的和谐,在市场经济社会,还涉及交易安全与第三人的利益。

因此其在家庭法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目前,国内学者对英国、法国、德国以及瑞士等国家的夫妻财产制的研究比较全面深入,但对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研究还未系统展开,而澳大利亚在脱离英国的殖民统治后,基于其地理位置上的优势,在各方面包括法律领域都有了长足的发展,而且在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上又具有一定的特色与可操作性,因此,本文拟从对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方面的经验介绍,提出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建议,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也为未来我国民法典的出台略尽绵薄之力。

二、澳大利亚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内容澳大利亚《家庭法》(以下简称:《家庭法》)在第八章“财产、配偶扶养及扶养协议”(Property, Spousal Maintenance And Maintenance Agreements)中,对夫妻财产关系作了通则性的一般规定。

[1]其主要内容如下:(一)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家庭法》第71条明确规定:本部分不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对经济事件和资金来源签定有财产协议的情况。

即,当双方当事人在没有订立财产协议或订立财产协议不符合条件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分别财产制。

《家庭法》第八章(A)专门就财产协议予以规定。

具体包括两种财产协议:一种是扶养协议,一种是经济协议。

第一种:扶养协议。

《家庭法》(自1976年初生效后,其间历经多次修订,至2000年年底止)都一直允许婚姻双方订立包括财产处理以及配偶扶养等各个方面在内的书面的“扶养协议”。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了解不同制度的优缺点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了解不同制度的优缺点

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了解不同制度的优缺点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了解不同制度的优缺点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归属、管理和分配方式的规定。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有不同的规定和实施方式。

本文将就中国、美国和法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其优缺点。

一、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在中国,婚姻法规定了“男女平等、互助共同”的原则,并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规定。

根据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归属是明确的。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共同劳动所得、财产增值和债务等。

个人财产则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以及婚前、婚后个人所得和继承遗产。

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优点是明确、简单。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可以减少争议和矛盾,保证了财产的公平归属。

此外,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划分也相对明确,减少了离婚过程中的纷争和诉讼成本。

然而,中国夫妻财产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较为简单,不能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付出和贡献,容易造成财产不公平的情况。

其次,对于个人财产的保护不够完善,一些夫妻在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可能会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不利于夫妻双方的财产保护。

二、美国夫妻财产制度在美国,夫妻财产制度根据不同州的法律规定有所不同。

大多数州采用了“共同财产制度”。

根据该制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个人所得还是共同劳动所得。

同时,夫妻还享有对个人财产的继承权和使用权。

美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优点是保护了婚姻关系中的共同利益。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所得的财产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享有财产的使用和继承权利。

这样可以避免夫妻因财产问题产生纷争,保护了婚姻的稳定性。

然而,美国夫妻财产制度也存在一些缺点。

首先,该制度的规定相对复杂,不同州的具体规定不一致,容易引起争议和纠纷。

《中蒙两国夫妻财产制度比较分析》范文

《中蒙两国夫妻财产制度比较分析》范文

《中蒙两国夫妻财产制度比较分析》篇一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中蒙两国的交流与合作日益密切,婚姻家庭关系也日益复杂。

夫妻财产制度作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夫妻双方的权益、保障家庭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蒙两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期为两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中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该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此外,还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等相关内容。

总体而言,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以共同财产制为主,同时兼顾个人财产的保护。

三、蒙古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蒙古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依据《蒙古国家婚姻与家庭法典》的规定。

该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各自所有。

但为家庭生活所需的共同开支,由双方共同承担。

此外,还规定了夫妻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夫妻共同债务等相关内容。

总体而言,蒙古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更注重个人财产的独立性。

四、中蒙两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比较分析(一)立法原则中国和蒙古国在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原则上存在一定差异。

中国以共同财产制为主,强调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以维护家庭和谐稳定。

而蒙古国则更注重个人财产的独立性,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除为家庭生活所需的共同开支外,一般不视为共同财产。

(二)财产归属在财产归属方面,中蒙两国的规定也存在差异。

中国实行的是共同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而蒙古国则实行的是各自所有制,除为家庭生活所需的共同开支外,夫妻各自的财产独立所有。

(三)财产管理在财产管理方面,两国都强调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管理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

但具体管理方式上,中国更注重夫妻间的协商与沟通,而蒙古国则更注重个人权利的保障。

(四)债务承担在债务承担方面,中蒙两国都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

夫妻法定财产制研究——从老挝、中国的比较视角

夫妻法定财产制研究——从老挝、中国的比较视角

中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研究——从老挝、中国的比较视角自1980年代起,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实行个人财产制度转为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这种财产制度已经成为现代家庭中一种普遍的制度,并为夫妻间的相互关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与此相反的是,老挝的夫妻财产制度仍然实行个人财产制度。

在老挝,婚姻的建立并不涉及财产问题,夫妻之间的财产也没有任何的法律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中拥有独立的财产和收入,两者之间没有任何间接关系。

因此,在老挝,如果没有一份详细的婚姻财产协议,夫妻们都保留各自的财产,如果有婚姻矛盾,其中的争议问题将由法院来处理。

相比而言,中国在夫妻财产问题上的规定要多得多。

在中国法律中,夫妻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没有书面协议,财产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事实上,夫妻可自愿缔结一份财产协议,规定哪些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例如,在中国,如果一对夫妻在婚姻关系中购买房屋或土地财产,而其中一方提供了资金或劳动,那么这个财产就应该被视为共同财产。

同样,如果这个财产在夫妻离婚时卖出,这笔资金也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平分。

此外,在婚姻关系中,夫妻的收入也应该是共同财产,两者应该共同享有。

虽然中国和老挝在夫妻财产制度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是都有相应的争议案例来考验这样的财产制度的合理性。

例如,在中国,一对夫妻花费很多钱买了一个房子,但他们没有通过书面协议确立财产分配方式,导致离婚时一方损失惨重。

同样,在老挝,有一对夫妻在离婚时为因为财产分配问题闹了好几年,最终因为无法达成一致而将争议问题提交法院处理。

因此,尽管两国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但都应该密切关注财产分配问题的实际操作来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此外,对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也应该更加关注性别平等的问题。

例如,在中国,尽管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存在,但是由于男性在婚姻关系中的传统地位,导致财产分配时女性面临着更多的不公平。

而在老挝,则存在基于传统文化的重男轻女的现象,这也导致女性在夫妻财产分配中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和不公正。

比较中美夫妻财产制的异同

比较中美夫妻财产制的异同

比较中美夫妻财产制的异同摘要:婚姻财产制度(亦即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上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

婚姻关系的缔结必然导致当事人相互财产关系的改变,需设立一定制度予以规范,婚姻财产制度还影响到社会交易的安全,成为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的又一因素。

因此,婚姻财产制度就成为婚姻家庭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

目前我国婚姻法,分别规定了共同法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所谓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夫妻在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而各国夫妻财产制各有不同,限于篇幅,本文只对中美夫妻财产制加以探讨。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比较夫妻财产制是夫妻关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由于它不仅是婚姻家庭生活正常运转的物质保障,而且与社会经济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社会交易的安全,因而历来是中外各国婚姻家庭立法关注的焦点。

夫妻财产制通常包括: 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一、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形式,《婚姻法》第18 条规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对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加以限制,此外,夫妻还可以通过约定设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

(一)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我国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即夫妻一方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所有权的财产。

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1)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涉外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制度研究

涉外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制度研究

涉外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制度研究在全球化的今天,人们与不同国家的人结成夫妻关系变得越来越普遍。

然而,涉及不同国籍的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却经常引起较大的争议和困扰。

由此,涉外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制度成为了研究的焦点。

一、涉外婚姻法的背景和意义涉外婚姻法主要是为了解决跨国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而制定的。

全球化的进程使得人们的行动和交往更加频繁,夫妻关系也不再局限于同一国籍或文化背景。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对夫妻财产关系的管理方式不同,财产争议成为了涉外婚姻法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涉外婚姻法的制定旨在保护夫妻权益,解决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

在夫妻之间,财产问题一直都是一个敏感和复杂的议题。

涉及不同国籍的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更是带有特殊性,因为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和文化差异。

因此,在涉外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二、涉外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制度涉外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度选择、财产归属规则、财产分割原则等。

1. 夫妻财产制度选择夫妻财产制度选择是夫妻关系形成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

在涉外婚姻法中,夫妻有权选择适用哪个国家/地区的财产制度。

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助于解决不同国籍夫妻之间的财产纠纷,避免因为国籍差异而导致的权益损失。

2. 财产归属规则财产归属是夫妻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涉外婚姻法中的财产归属规则旨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归属。

通常情况下,涉外婚姻法会根据夫妻的实际意愿、当事人的贡献、婚姻的持续时间等因素来确定财产的归属。

3. 财产分割原则如果夫妻之间发生离婚或死亡等事件,涉外婚姻法中的财产分割原则将适用。

财产分割原则是为了公平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而制定的。

在涉外婚姻法中,通常会采用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来分割夫妻财产,确保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涉外婚姻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涉外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制度虽然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夫妻财产纠纷的问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中蒙两国夫妻财产制度比较分析》范文

《中蒙两国夫妻财产制度比较分析》范文

《中蒙两国夫妻财产制度比较分析》篇一一、引言夫妻财产制度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和债务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涵盖了夫妻间对财产的拥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方面。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中蒙两国的交流合作日益增多,对于两国间夫妻财产制度的了解与研究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中蒙两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详细比较分析,以探讨其差异与共同点,并寻求更加公正合理的财产制度安排。

二、中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以平等自愿为原则,注重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共同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2. 个人特有财产制: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所得的个人财产,包括因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均归个人所有。

3. 约定财产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三、蒙古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蒙古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由《蒙古国家婚姻与家庭法典》规定,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婚姻共同财产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属于婚姻共同财产。

2. 夫妻共同管理:夫妻双方有权共同管理婚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处置。

3. 约定优先: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

但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财产的归属、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事项。

四、中蒙两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比较分析(一)相似点1. 法律原则相似:中蒙两国的夫妻财产制度都以平等、自愿为原则,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2. 均有约定财产制:中蒙两国的法律都允许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约定财产的归属、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事项。

(二)差异点1. 法定财产制不同:中国的法定财产制为共同财产制,而蒙古国则为婚姻共同财产制与夫妻共同管理相结合。

2. 个人特有财产制的规定:中国对个人特有财产制作了明确规定,而蒙古国则无此规定。

中外夫妻财产立法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夫妻财产立法

中外夫妻财产立法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夫妻财产立法

中外夫妻财产立法比较研究兼论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夫妻财产立法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经济结构的不断变迁,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各国立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制也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与比较国内外夫妻财产立法的异同及其发展趋势,并以此为基础,聚焦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关于夫妻财产的相关立法内容,对其理念基础、制度架构以及具体规则进行全面剖析。

通过对欧美法系、大陆法系以及其他代表性国家和地区夫妻财产立法模式的梳理和比较分析,揭示不同法律体系下夫妻财产制的类型划分、取得方式、管理及分割原则等方面的差异,探究其背后的立法理念和社会背景,从而汲取有益经验并审视我国现行立法的国际视野与本土特色。

本文重点阐述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夫妻财产立法方面的创新与突破,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界定、夫妻个人财产的保护、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强化、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限以及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规则等核心内容。

同时,结合司法实践与理论争议,对《民法典》相关条款的适用条件、法律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深度解读。

二、主要国家和地区夫妻财产制概述夫妻财产制作为婚姻家庭法中的重要内容,各国和地区基于各自的法律传统、社会经济状况以及性别平等观念,在立法上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与特点。

在美国,夫妻财产制主要有两个基本体系:共有财产制(Community Property)和公平分割制(Equitable Distribution)。

在实行共有财产制的州,如加利福尼亚州,夫妻在婚姻期间所获得的所有财产(除明确列举的个人财产外)原则上被视为共同所有,婚姻终止时,通常各得一半。

而在实行公平分割制的州,则倾向于根据多种因素考虑,包括但不限于婚姻期间的贡献、配偶双方的经济状况、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力求达到财产分割上的公平而非绝对均等。

欧洲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法国和德国,遵循的是统一财产制(Separation of Property)与联合管理制相结合的原则。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

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与我国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在当今社会,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法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也对社会的经济秩序和家庭稳定产生着深远的影响。

不同国家由于其历史、文化、法律传统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夫妻财产制度。

本文将对世界各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进行简要介绍,并与我国的夫妻财产制进行比较研究。

一、世界各国夫妻财产制度概述(一)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管理、使用和处分。

这种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较为常见,如英国、美国等。

分别财产制强调夫妻双方在财产上的独立性,有利于保护个人的财产权益,鼓励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削弱夫妻之间的经济互助和共同责任。

(二)共同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共同财产制又分为一般共同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和劳动所得共同制等。

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强调夫妻之间的财产共有和共同管理,有利于保障家庭的经济稳定和夫妻之间的平等地位,但在财产分割时可能会产生较为复杂的纠纷。

(三)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事项。

约定财产制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中都得到了承认,但其具体规定和效力有所不同。

例如,有些国家要求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有些国家则对约定的内容和范围进行了限制。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主要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

(一)法定财产制我国的法定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律师分析】外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律师分析】外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律师分析】外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比较完整地确立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夫妻财产制度体系。

但与国外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相比,我国的该项制度还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与缺陷,亟待完善。

本文分为四个章节分别对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并利用各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差异比较的手段,以发现我国现行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和缺陷,最终实现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成熟和完善。

一、各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况(一)日本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况东南亚国家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夫妻平等思想远没有西方发达国家普及的早,因此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也不及西方国家一样发达和完善,日本则被看做这些国家中的典型。

与大多数东方国家一样,日本民法在立法上长期贯彻“男尊女卑、夫尊妻卑”的原则,后来迫于社会进步的压力,开始倡导男女平等的原则,法律开始上有所修改,然而仍不能改变日本妇女在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现象。

即使是在当今现代社会,大多数妇女在结婚后都选择放弃工作,在家相夫教子,从事家务劳动,在财产关系上不可能拥有与丈夫平等的地位,夫妻签订平等财产协议的可能很小。

日本民法并没有专门的夫妻财产契约规定,它只是从侧面允许当事人于婚姻申报前可以订立婚姻契约,对财产关系有所约定,没有财产约定的从法定,可见夫妻可以进行财产约定的自由度也大大缩小,不像西方国家那样,可以婚前约定、也可以婚后约定,它规定夫妻的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实在不与时代进步相符合。

在规定夫妻财产契约的对外效力时,它要求在订有财产契约时,除非于婚姻登记前进行登记,不得以之对抗夫妻的承受人及第三人。

日本法规定了夫妻间契约的撤销权,夫妻一方于婚姻中可以随时撤销其契约,但不得侵害第三人的权利。

(二)德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况现行的德民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分为通则、分别财产、共同财产关系三个部分。

在通则中更多地对夫妻财产契约进行规范和限制,以增加夫妻约定财产的确定性。

论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对比研究

论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对比研究

论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对比研究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已经非常完善。

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也是以其为范本制定出来的。

进入21世纪,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日趋复杂。

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约定财产的案件越来越多,我国急需对该制度进行完善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

通过与大陆法系国家制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比较,为完善该制度进行提出建议,以期将来颁布的民法典中该制度能够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标签:约定夫妻财产制大陆法系完善德国和法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中最早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国家,并且经过长时间的司法实践检验和修改,已经趋于完善。

我国通过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颁布了自己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本文通过对比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希望对将来我国颁布的民法典中该能更加完善合理。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对比德国法系和法国法系是大陆法系的两个重要分支,虽然他们同属于一个法系,但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并不是完全相同,通过与两国法律进行对比,分析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

(1)订立约定财产制的条件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分为总则和一般规定两个部分,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其规定婚姻双方的财产关系可以通过契约来订立,这就是所谓的约定财产制。

但夫妻如何订立财产契约以及订立该契约要符合哪些要件,在民法典的一般规定部分没有说明。

民法典的总则对此规定,夫妻双方在约定共同财产的时候,必须符合:1.夫妻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德国民法典和法国民法典中法定婚龄就是成年年龄,所以夫妻双方都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订立财产契约。

同时规定,征得监护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订立契约。

我国婚姻法中对进行约定财产的夫妻双方应当具备的资格没有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一直以夫妻双方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作为条件。

2.夫妻双方没有欺诈。

大陆法系规定,夫或妻,因受欺诈与另一方签订了双方的财产契约,则所订契约无效或者可以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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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根据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的有关解释,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人及用之购置的财产。劳动收人有多种不同形式,包括因劳动所
得工资、奖金、津贴,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因知识产权所取得的经济利益等
感情不和,长期分居的现象是存在的。如果将这一时期一方所得财产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甚至在
离婚判决生效前一方所取得的财产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显然与事实和情理不合,有悖于
公平原则,社会效果不佳,也给离婚案件的审理带来困难。
③将婚后一方取得的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当。这种规定不仅有悖于
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才由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这种财产制度源于欧洲中世中外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
纪日耳曼法,被早期资本主义若干国家加以继承和发展。尽管联合财产制又比统一财产制前进了
一步,但夫妻的财产地位仍是非常不平等的,因此在二战后被许多国家逐渐废除和修改。
现行夫妻财产制主要是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
①具有严格个人性质的财产或个人从事职业所使用的财产(法国、意大利、前苏联等)。
②配偶通过继承或赠与或遗赠所得的财产(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前民主德国等)。
③保险金、因受害得到的补偿金(意大利)。
④用自己的钱购买的财产或出卖个人财产取得的价金(意大利、西班牙等)。
⑤奖品、奖金、科学或文学手稿及类似的物品。
分别财产制有利于妇女在经济上的独立,有利于提高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上的地位,就反对夫权
主义而言具有积极意义。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弊端,其主要表现是,在实际生活中妇女的就业机会和
经济收人大多低于男子,因而双方拥有财产的数量会出现巨大差距。同时,由于女方在家庭生活中
承担着较多的义务,而在法律上男方仅负扶养的责任,这种报偿与相应的从业活动所得的报酬相比
一、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类型。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夫妻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
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夫妻财产制的前期形式是吸收财产制.其内容是:除夫的财产为其本人专有外,妻携人财产及
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管理权及用益权归属于夫,只有在个别情况下,婚姻关系解除时,夫应将妻
时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制定的,带有较多简单化、理想化的平均主义色彩,有着明显的
弊端,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因而必须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
和发展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尽快建立起约定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个人财产制三种制度配
套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类型中外比较弊端完善
1.共同财产制是夫妻双方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依法合并为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各
种有关权利,承担有关义务。共同财产关系因夫妻一方死亡、宣告失踪、离婚、别居、财产制的变更
而解体。任何一方可以因对方经营无方、行为不端而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比较起来,共同财产制更
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和特征,在当代婚姻立法中具有日益重要的地位。总体上说,大陆法系的国
性。实际生活中极少适用。审判实践中,对约定财产制的时间、条件、程序、范围、效力因无法可依,
无章可循,也难以认定。与世界各国所通行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相去甚远。
3.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段时间后可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缺乏科学性,也显失公正。
这种以时间作为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界限标准,明显缺乏科学性。因为财产
悬殊甚大,这就不可避免地形成实际上的不平等状况。
二、中外夫妻财产制的比较研究及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主要弊端。
我国《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除双方
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3
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有财产享有与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外夫妻财产制比较研究
O郭华
(内容提要〕文章简要分析了夫妻财产制的基本类型,通过对中外夫妻财产制的比
较研究,指出与实行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夫妻财产制的一个重大特
征是不实行除外规定,国外列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产在我国都被列入夫妻共同财产。
造成这种区别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在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按照当
不受双方收人状况的影响。”这表明,我国采用的是法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同时又允许婚姻当事人对财产加以约定,以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补充。
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1980年颁布的婚姻法,从我国实际出发,在
夫妻财产所有权问题上,增加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从而表明了现行婚姻法允许婚姻当
有。
⑦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益。
与上述实行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的一个重大特征是不实
行除外规定,国外列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财产在我国都被列人夫妻共同财产。
造成这种区别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现行的夫妻财产制是在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按照当时的
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制定的,其规范和各项条款从形式到内容均提纲掣领、抽象、笼统、简略、模糊,
反映出比较突出的简单化、理想化的平均主义思想,有着明显的弊端。已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
需要,也与当代世界财产制发展的方向不尽符合。
1.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过宽,缺乏对夫妻个人财产保护的力度。
①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当。因为第一,单方继
承、受赠的财产完全是基于身份关系所得,与婚姻关系对方当事人无关。第二,把单方继承、受赠的
家多数采用共同财产制,它又可分为两大类:
其一:一般共同制。即不论是夫妻婚前财产还是婚后所得财产,也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一
律属于夫妻共有,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有的国家将其作为法定财产制,如巴西。有的国家将其
列为约定财产制,如前联邦德国。
其二: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财产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大致包括:
财产视为共同财产,违背了财产处分人的意志,于情、于理、于法都不符。纵观世界各国立法,通常
都将婚后继承、受赠的财产划为夫妻一方所有,如德国民法典约定财产制中的共同财产制规定:“共
同财产应除去保留财产”,作为保留财产的有:“夫妻一方由死因处分而获得的财物或受第三人无偿
赠与的财物。”1968年的《苏俄婚姻和家庭法典》第22条规定:“夫妻婚前原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
世界大多数国家财产制的通例,而且与我国有关法律相冲突,如将个人获得的保险金、人身伤害赔
偿金、伤残补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必然与国家的保险法规、民事法规、民政法规等相冲突,在现
实生活中也显得不合情理。
2.我国现行的约定财产制难以适用,流于形式。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过于笼统、简单,仅仅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雏形,缺乏可操作
的婚前财产返还妻家。它是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夫妻一体主义”的产物,是与妻的人格被夫
的人格所吸收相一致的。古巴比伦、古罗马前期以及欧洲中世纪、亚洲封建社会的法律皆采取这种
制度。它公开奉行男女不平等原则,资产阶级革命后被逐渐摒弃。
近现代外国法律中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法律规定或许可”即是
法定或约定。约定夫妻财产制是男女双方在缔结婚约时订立的特别契约,即关于财产关系的契约。
若没有此项特别约定,就按法定财产制办理。
早期的法定财产制是统一财产制。即妻将婚前财产的产权交夫统一享有,仅保留返还请求权。
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应将妻之婚前财产或其折价金额返还给妻或妻的继承人。这种财产制在局
由处分其个人财产的权利。夫妻各方对以其个人名义在婚前或婚姻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单独负责,
但为维持子女教育及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除外。德国民法典1414条规定:如契约撤销法定财产
制,而无其他规定的,应适用分别财产制。在普遍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法律常常限制拥有产权的
配偶一方对房屋和家具作任意处分。SSpS《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13卷第3期(总第49期)1999年5月
等。
②一方或双方继承和受赠所得的财产。
③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④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贵重生活资料经过4年,价值
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⑤财产归属不明的,推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⑥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结婚时或婚后自愿约定为双方共同所
所有权的转让是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若当事人愿意行使自己对财产所有权的处分权能,财产所
有权才有可能转让,否则,财产所有权就不能转让。司法解释硬性规定财产自然转移的做法,一是
事人对财产加以约定,以约定财产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补充。尽管这一规定还很粗略,但是在当时
的条件下,已体现出立法意识的超前性,为夫妻之间协调财产关系引人了民主宽松的因素。
夫妻共有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劳动所得和其他合法收人及经过一定
时期后的婚前财产,即使是夫妻因故分居期间或离婚判决生效前所取得的财产,也仍为夫妻共有财
同婚前一样,是她个人的独有财产,既不受丈夫的支配或处分,也不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个别属于
大陆法系的国家也以分别财产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例如,日本1947年修正后的民法第762条规
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及婚姻中以自己名义所得财产,为其特有财产,惟夫妻间归属不明的财
产,推定为属其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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