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成因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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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成因与对策摘要国有企业不良债务问题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它严重影响了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解决不良债务问题已刻不容缓。从不良债务的形成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已有的一些观点进行再认识,从制度建设和企业自身建设的角度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不良债务对策
1 我国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现状分析
当前国有企业巨额的不良债务成为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障碍。国有企业债务问题主要有两种:一是企业具有还本付息能力,但暂时出现还款困难;二是企业已经资不抵债,发生了根本性的债务危机,近期和远期都没有能力还款。据统计,截止2003年底,国有企业不良债务已经达到3 000亿元,占到银行贷款总额的30%。国有企业的负债程度无论从总量上还是从相对值上看都是相当大的,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余额达到8 000亿元,占流动资金总额的近90%。根据1996年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统计数据,国有企业总资产为7.28余万亿元,总负债5.17万亿元,负债率高达71%,其中银行贷款则占70%~80%。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一方面使国有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包袱,形成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障碍,另一方面也形成了银行巨额的不良资产,不利于其商业化改造。因此,我国国有企业不良债务问题的解决已刻不容缓。
2 我国国有企业不良债务形成的原因探析
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形成有其历史原因,也有政府、企业和银行等各方面的原因。在此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来分析国有企业不良债务的成因。
从宏观层面上讲,我国国有企业的不良债务是转型经济的产物。在过去的计划经济时期,决策权和资金都高度集中于中央部门,国有企业的固定资金和部分流动资金的供应均由财政的直接拨款解决,无需偿还,企业投资所需资金只需向上级申请,因此长期以来就形成了对财政资金的依赖和内在的投资冲动,各企业为争取到更多的资金,纷纷争着上项目,而不充分考虑项目的可行性。随着我国经济的市场化转轨,国有企业的资金实行“拨改贷”,由原来财政的直接拨款改为由银行贷款,财政部不再向企业提供资金,而完全由银行解决。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和观念尚未发生转变,在没有形成利益约束的条件下,通过各种渠道从银行获取资金,扩大投资规模,导致投资效率低下,难以偿还银行贷款,从而形成不良债务。
从微观层次讲,可以从政府、国有企业自身和银行来分析不良债务的形成。政府作为国有企业产权的主体,过去受计划经济思想的影响对国有企业管得过死,从企业高层管理者的任命到企业的项目的投资决策权完全由政府掌握,使得企业没有足够的经营自主权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形势,造成了经济效益低下。长期以来,政府具有双重身份,既扮演了“运动员”的角色,又扮演了“裁判员”的角色,这一方面使企业不能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进行生产经营,对于市场信号难以做出灵敏反应,另一方面政府出于履行其社会管理职责的需要往往
将一些政府的责任转嫁到企业身上,使原本已经经营不善的国有企业雪上加霜。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为显示政绩,具有内在的投资热情,存在对经济的过度干预,超越职能范围帮助辖区内的国有企业从银行系统套取资金,而国有企业却没有形成“借债还钱”的习惯,从而形成了不良债务。从国有企业自身来讲,主要存在产权不明晰和治理结构不合理的问题。国有企业财产实行全民共有制,而由国家代表人民行使对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但是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是一个“虚”的主体,并没有界定为某个具体的部门或经济实体所有,国家对所有权的行使往往由某个部门代理,而这些部门由于不是真正的产权主体,其利益目标会同国家的利益目标出现差异,从而导致国家的利益难以保证,又由于具体形式所有权的部门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之间也存在着委托代理关系,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利益目标的差异同样会出现企业管理者按照自身利益的考虑,造成经营决策的短期行为,而委托人由于不是真正的所有者,没有剩余索取权,因此没有对企业的“内部人”控制进行监督的积极性,最终形成了我国国有企业长期的政府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这样一种状况,使企业的项目投资很少考虑风险和成本的增加,倾向于从事高风险、大规模的项目投资,不惜大肆举债。从银行的角度讲,银行与国有企业都属于国家所有,对于同一个产权主体,银行的盈亏均由国家承担,在进行贷款决策时缺乏风险约束,往往很少考虑贷款能否收回,同时也由于其经营的非商业化,其作为执行国家政策的一个附属部门,本身承担了支持国家发展国有企业政策的任务,以致在向国有企业贷款时不能对贷款项目的前景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