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委员会建立管理制度文件大全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本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内业主的自治能力,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促进小区的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小区内设立的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小区内全部业主组成的、代表业主协调管理小区事务的组织。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内业主的自治组织,其行为和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小区业主关系协议的规定,行使以下职责:1. 组织业主大会,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小区业主关系协议的规定提出决议。
2. 监督和评价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并对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监督和评价。
3. 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
4. 协调小区内的公共事务,制定并执行小区相关规章制度。
5. 收集业主的建议和意见,反映业主的诉求。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大会是小区业主的最高决策机关,代表业主行使权力。
第六条业主大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小区业主关系协议的规定,定期召开,并符合以下条件:1. 业主大会应当提前30天通知所有业主,通知应当明确时间、地点、议题和参会方式。
2. 业主大会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主持,或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业主代表主持。
3.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出席业主的人数,确定是否满足法定的出席人数和投票权的要求。
4. 业主大会应当由业主委员会记录会议纪要,并保存相关记录。
第七条业主大会的主要职责包括:1. 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2. 选举或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3. 确定小区物业管理和维修基金的使用方案。
4. 通过小区规章制度和重大决策事项。
5. 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
第八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小区业主关系协议的规定,经过表决、计票,并取得法定数量的同意。
第九条业主大会的决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1.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3. 违反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要求。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内业主选举产生,成员人数不少于3人,但不得超过15人。
2024年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例文(五篇)
2024年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例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及《业主大会规程》相关规定,正式成立,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
本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在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业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为非法人组织,代表并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其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宗旨为:代表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确保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物业公共秩序,营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第四条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负责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之日起____日内,应持以下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____名,其中主任____名,副主任____名,设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四)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并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二篇)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共同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主委员会组织自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居住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居住小区内业主的自发组织,是小区业主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居民自治的基本组织。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服务业主,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加强业主之间的交流和沟通。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权力来源于业主大会,行使职权应当依法公正。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名单等文件,应当经由组成委员会的业主多数签字,并通知全体业主。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织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组成委员会。
委员会成员依法行使职权,代表业主履行管理职责。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应当经过民主投票选举产生,选举的结果要经过全体业主的确认。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三年,届满之后,应当重新选举产生。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相关部门完成小区配套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二)组织开展小区文化活动、社区服务等工作;(三)收集和反映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四)组织业主大会及其他业主委员会会议;(五)制定和修订小区的管理规章制度;(六)其他为履行职责必要的事项。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秘书等职务,由选举产生。
主席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会议,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和文件整理等工作。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必须是业主中的居住者,并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管理经验,任期内应严守职责,履行职权,不得违法违纪。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从各业主的物业费中划拨。
第三章业主大会第十三条业主大会是业主居住小区内所有业主的最高权力机构,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决策。
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文
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1 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小区内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所属街道巷先的每个业主,包括小区内的住宅、商业用房、公共设施等。
二、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2.1 组成小区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业主委员会的届期一般为两年。
业主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成员组成,主任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副主任和成员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互选产生。
2.2 职责2.2.1 主持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
2.2.2 组织制定小区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公示于小区公告栏。
2.2.3 组织审核小区费用的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给业主。
2.2.4 组织开展小区环境卫生、安全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2.2.5 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小区内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三、业主大会的召开和决议的通过程序3.1 召开程序3.1.1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主持召开。
3.1.2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或者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3.1.3 业主大会应提前15天通知每个业主,通知形式可以采用短信、邮件、张贴等方式。
3.1.4 业主大会应在规定时间、地点按照议程召开。
3.2 决议通过程序3.2.1 决议的通过应当符合简单多数的原则,即获得与会业主过半数的同意。
3.2.2 决议的内容应当准确表达,并由业主委员会书记作出记录。
3.2.3 决议通过后,应及时通知所有业主,并在小区公告栏公示。
四、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管理和考核4.1 工作管理4.1.1 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者,负责组织、协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4.1.2 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代理主任职责。
4.1.3 成员是业主委员会成员,负责具体的工作事项。
4.2 考核标准4.2.1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小区规章制度,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业主利益,不得收受贿赂。
2024年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业主自治,维护小区公共利益,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主委员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区内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所有业主都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内业主自愿组成的、代表业主集体意志、管理小区公共事务的组织。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组成与选举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由小区内业主自愿组成,每个业主家庭有一票,按照小区内业主家庭的比例,选举产生业主委员。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及其他委员。
主席一名,副主席不超过两名,常务委员不超过五名,其他委员根据需要确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应当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的职务由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其他委员的职务由主席任命,其任期与主席同期。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之前,如有委员因退休、搬迁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职务,由主席向业主大会提出候选人,选举产生。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和责任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的权力和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监督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及时修缮和更新设施设备;(二)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纠纷和矛盾,维护小区内的和谐稳定;(三)制定小区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四)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监督物业公司的运营和服务质量;(五)组织和开展小区内的文化、体育等公共活动,增加业主之间的交流与沟通;(六)管理小区内的公共经济事务,维护小区内的经济利益。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运行机制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
会议的决议由出席委员的多数通过。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议,由主席主持。
会议的决议由出席常务委员的多数通过。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会员大会应当至少每三年召开一次。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应当按时召开,参会委员应当按时参加。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业主自治,促进业主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合理利用共有资源,维护小区良好的生活环境和社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小区内的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并对小区内的业主行为及权益保护做出规范。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内业主的代表机构,负责组织和协调小区内的自治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小区的和谐发展。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产生,并有一定的任期。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职责,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广泛听取和征求业主的意见,充分发挥业主的主体作用,促进小区自治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小区内业主的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第七条业主大会的召集应当提前至少15天,同时向业主公告并发放召集通知。
召集通知应当包括召开日期、地点、议程和进行方式。
第八条业主大会的决议应当取得全体业主的同意,通常采用多数票决的方式,对于重大事项应当采用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数。
第九条业主大会议程通常应包括以下事项:(一)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二)审议和决定小区内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三)审议和决定小区内公共设施和共用资源的使用管理办法;(四)审议和决定小区内的大型改建和装修工程;(五)审议和决定小区内的经费使用计划;(六)审议和决定小区内的安全及消防工作;(七)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权限的事项。
第十条业主大会的召开和决议应当记录在册,并保留相应的会议记录。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自行产生,成员人数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应当保证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过半数的选举票数产生,任期一般为两年。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和协调小区的各项事务,制定小区内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二)管理和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和共用资源,确保其正常运行;(三)处理小区内的纠纷和矛盾,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四)代表业主与物业公司等相关管理机构进行协商和沟通,维护业主权益;(五)协助业主进行维权,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024年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
2024年业主委员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小区的管理秩序,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小区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小区内的所有住宅业主。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指由小区内住宅业主选举产生的管理组织,负责小区内的管理事务。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并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诚履职,代表业主的利益和意愿。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业主公开工作报告、财务情况和重要决策等信息。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公平公正,确保业主的广泛参与与平等竞选。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密切配合,共同为小区的良好管理而努力。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选举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由7名业主组成,其中包括1名主席、2名副主席和4名普通委员。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3年,连任不得超过2次。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遵循综合评定、差额选举原则。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小区内的住宅业主;(二)具备独立、公正、负责的工作态度;(三)遵守法律法规,无不良诚信记录;(四)有管理经验和能力。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程序如下:(一)召开业主大会,确立选举事项、选举办法和候选人资格;(二)通过公告、电子邮件等渠道,公布选举信息和投票时间;(三)按照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举,业主可现场投票或通过网络投票;(四)选举结果由选举监票委员会公布,选举结果一经公示即生效。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产生后,应当及时组织换届工作,交接前任委员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权与职责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权和职责:(一)负责召开业主大会,听取和汇报工作情况;(二)组织制定小区的管理规章制度并进行公告;(三)监督物业公司履行合同,维护小区的卫生和安全;(四)协调业主之间的纠纷,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五)审查小区改建、装修等重要事项,保证施工质量与进度;(六)管理小区公共设施、绿化、停车等事务;(七)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处理其他与小区管理事务相关的事宜。
业委会制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小区的管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全体业主、使用人及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和实施。
第二章物业服务与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负责小区的物业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物业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小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小区环境整洁、安全。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对小区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小区绿化、环境卫生、消防安全等工作。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设立物业服务中心,为业主提供便捷的服务。
第十条业主应自觉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管理规定,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
第三章业主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一)依法享有小区物业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二)依法享有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权;(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参与小区业主大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管理规定;(二)按时缴纳物业费;(三)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四)爱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五)维护小区环境卫生,不得随意丢弃垃圾;(六)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十三条业主在使用物业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的用途;(二)不得在物业内从事违法活动;(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四)不得损坏小区公共设施设备;(五)不得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六)不得在小区内饲养宠物,如有饲养,应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业主对物业进行维护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擅自改动房屋结构;(二)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外貌;(三)不得擅自占用公共空间;(四)不得在公共区域安装广告牌;(五)不得在小区内进行施工,如有施工,应遵守相关规定。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本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权益,促进小区文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小区所有业主委员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业主依法选举产生,代表业主行使善意管理权益,推动小区发展的组织。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任务是协助履行物业公司的管理责任,维护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管理小区内的事务。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议履行职责,不得超越业主大会授予的职权。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公司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如需连任,应当依法进行重新选举。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由7名业主组成,其中包括主任、副主任和其他委员。
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小区内的业主,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独立思考的能力。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应当经过业主大会的投票表决,取得大多数业主的同意。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协助制定小区规章制度,主持召开业主大会并组织实施大会决议;2. 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工作,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3. 负责协调业主间的纠纷,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4. 保护小区内设施设备的完好和安全,及时处理物业维修;5. 组织小区内的文化、体育、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和谐。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制定业主参与管理的具体方式和程序,确保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实现。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密切配合物业公司,共同处理小区管理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业主委员的管理水平和能力。
小区业主委员会建立管理制度文件大全
小区业主委员会建立管理制度文件大全各区县房地局:XXX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年月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于年月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建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1、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三、物业类型:(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类型物业)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套,非住宅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业主条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八)审经过议定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办法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办法设备的使用、大众秩序和情形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好处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可以挑选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肯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第种方式:(一)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委 员会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运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运作。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与产生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本小区业主,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选举结果应当在小区内公示。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制度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定期召开,一般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如有特殊情况,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也可以临时召开。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规范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议,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档案,包括会议记录、业主投诉处理记录、物业服务合同等。
业主委员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业主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的工作行为,提高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工作效率,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员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委员会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则,坚持为民服务,维护业主权益。
第二章委员职责第四条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1. 依法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2. 参与小区物业管理的决策,提出合理化建议;3. 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4. 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问题;5. 接受业主监督,及时反映业主意见和要求;6. 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较强的责任心;3. 熟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4. 有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小区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第六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小区物业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会议召开前,委员应提前收到会议通知,并按时参加。
第八条会议应由委员集体决策,表决事项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第九条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工作记录制度,详细记录会议内容、决议事项及执行情况。
第十条委员会应定期向业主公布工作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一条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透明。
第十二条委员会应加强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的沟通协调,共同维护小区环境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三条业主对委员的工作有权进行监督,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对委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1. 工作态度;2. 工作能力;3. 工作业绩;4. 业主满意度。
第十五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委员,业主委员会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由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4年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模版(3篇)
2024年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模版一、业主委员会职责1、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及时了解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工作,努力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水平。
4、监督管理各项规约的实施。
5、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6、配合物业服务,社区居委会,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7、协助物业工作,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8、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委会委员守则1、公正廉洁,不谋私利。
2、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3、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相关义务。
4、团结合作,谦虚谨慎,与街道、社区及居委会携手共创和谐、幸福小区。
5、热忱为业主服务,认真对待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6、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工作。
7、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养,不断增强为业主服务的能力。
三、财务制度1、坚决执行财务规章制度,钱、物、帐、批,分别由四个人分管。
2、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精打细算,合理用好每一笔钱。
3、账目清晰,记录详细,杜绝挪用。
4、大额支出由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收支公开透明,每半年进行财务向业主公布一次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5、年终结算一次。
6、年终财务账册存档。
四、接待制度1、每周定期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分别进行来访接待和来信处理。
2、负责接待的人员,对来访者必须热情、耐心、诚恳、认真听取来访者的诉求,并做好详细记录。
3、不管电话来访或人员来访,都要详细记录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协助解决,必要时通报给相关部门或向上级汇报。
4、对于业主提出的可行性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五、会议学习制度1、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每年召开一次,做出业主大会决议。
2、业主委员会委员会议,一般每一个月举行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会前将会议主题通知各委员。
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范本
业主委员会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业主共同利益,维护小区和谐稳定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小区所有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的机构,具有协调、监督、决策等职责。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下设主席团,主席团由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民主。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履行职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章程规定,勤勉、尽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行使权利,听取业主意见,积极履行职责。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与组成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应当公开、公正、公平、民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产生原则为人数最多的依次选拔。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的主席团由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应当是业主委员会成员中的代表人物。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任一次。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协助业主共同维护小区公共设施和绿化环境,保持小区的良好面貌。
(二)审议小区的物业管理费用预算和决算,并监督物业公司的财务运作。
(三)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协商解决小区内的问题。
(四)协助管理规划和建设,推进小区的改造和发展。
(五)监督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六)制定小区的管理规章制度,确保业主的居住安全和生活品质。
(七)处理小区内的纠纷和矛盾,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
(八)代表业主向相关政府部门反映问题和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成立各种委员会或工作组,协助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和物业公司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章业主大会制度第十五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民主权利、监督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最高机构。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文(3篇)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文一、业主委员会职责1、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努力提高商场物业管理水平。
4、监督管理各项规约的实施。
5、配合物业服务,街道及社区居委会,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6、审议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报业主大会决定;7、协助物业工作,督促业主或承租户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8、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9、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它企业或个人在商场内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10、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委会委员守则1、公正廉洁,不谋私利。
2、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3、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住建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相关义务。
4、团结合作,谦虚谨慎,与街道、社区居委会及相关部门携手共创和谐、繁荣的商场。
5、热忱为业主服务,认真对待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6、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工作。
7、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养,不断增强为业主服务的能力。
三、印章管理制度1、为规范本小区业委会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错用、滥用、盗用,特制定本制度。
2、业委会公章必须按本制度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
3、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委派专人保管,并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
业主委员会秘书长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随时供业主查核。
4、公章投入使用前应在房管局、公安局、人防办、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预留印鉴,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主任审批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5、使用公章,凡是会令业主大会、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必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议事表决通过,超出议事规则规定权限的还须经业主大会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委员会的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物业管理职责,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工作原则:(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二)业主自治,民主决策;(三)协商一致,合作共治;(四)依法依规,保障权益。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管理小区内的公共收益和共有财产;(四)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协调解决小区内的纠纷;(五)组织和开展小区内的各项活动;(六)其他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办理的事项。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由五名成员组成,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三名。
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守信,热心公益,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应当遵循民主、公开、竞争的原则。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自觉接受业主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秘书处工作人员由业主委员会成员提名,业主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工作程序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
会议决议应当经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有效。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管,定期向业主公示。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对小区公共收益和共有财产的管理。
财务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向业主公示。
业委会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业主委员会的规范化管理,保障业主委员会的合法权益,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业主大会规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作、监督和终止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全体业主利益的代表,其主要职责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监督物业管理,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之间的关系,推动小区的和谐发展。
第二章组建与职责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应遵循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业主大会规程》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监督物业管理,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之间的关系;(三)管理小区公共事务,制定小区管理制度;(四)审查和监督物业管理费用的收支;(五)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六)依法处理业主投诉和纠纷;(七)其他应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的事项。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经费来源包括:(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业主共有资金;(二)业主捐赠;(三)物业管理费中的业主委员会经费;(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经费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二)公开透明;(三)专款专用;(四)勤俭节约。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应设立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负责财务收支、账目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第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工作完成情况;(二)财务管理情况;(三)业主满意度;(四)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业主大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本小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本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小区物业管理,促进业主自治,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和共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小区内组成的业主委员会。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本小区内的业主依法自愿结合起来,管理和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群众性组织。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受业主大会监督。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任务是代表业主全体的意愿,参与和监督物业服务的管理工作,维护业主共同权益,加强业主之间的沟通和协作,推动小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依法独立自主,不受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有业主资格,并表现出对小区管理的热情和责任心。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为5-9人,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2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2届。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秘书一人,财务一人,其他成员职务由委员自行分工。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主持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副主席负责协助主席工作,负责主席委托的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秘书负责记录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决议,统筹协调各项工作,负责与物业公司和相关部门的联系。
第十三条财务负责管理和监督业主委员会的资金收支,编制财务报表,并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小区的管理工作,协助主席工作,负责委员会分工的具体事项。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会议,会议决议需经过业主委员会的过半数成员认可。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工作组,负责小区内的常态化管理工作,如环境卫生、安全巡逻等。
第三章选举程序第十七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最高组织,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和组织。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召开时由业主委员会提出议程。
业委会管理制度范文
业委会管理制度范文业委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业委会的组织和管理,规范业委会的工作程序,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区内成立的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自愿由业主根据民主程序组成的组织,是业主行使自治权的机构,由依法取得该小区物业合法权益的住户共同参与并行使。
第三条业委会依法健全运行,强化主体责任,加强质量监管,促进矛盾纠纷的调解化解,保障小区业主的利益。
第四条业委会的主要职责是:(一)代表小区业主参与、监督、管理小区物业事务;(二)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推动小区环境整治和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三)组织开展小区业主自治活动,加强业主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四)协助物业管理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保障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五条业委会的工作原则是:(一)民主原则,业委会成员是业主的代表,决策重大事项需要征求业主的意见,并且经过多数业主同意方可生效;(二)公开透明原则,业委会工作应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业委会的工作情况;(三)务实高效原则,业委会工作应高效、务实,处理小区内发生的事务时,要原则问题原则解决,善于协商。
第二章业委会组织和成员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愿参加,根据小区业主的人数和具体情况,确定业委会的组织人数。
第七条业委会成员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
第八条业委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该小区物业合法权益的住户;(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相关规定;(三)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社会公德;(四)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业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勤勉尽责地请辞:(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相关规定;(二)对业主合法权益不负责任;(三)其他严重不适合担任业委会成员的情形。
第十条业委会成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小区相关规定;(二)忠实履行职责,不徇私舞弊;(三)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四)不泄露业主个人信息;(五)不发表与业委会职责无关的言论。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文
业主委员会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业主自治,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小区业主自愿组织业主委员会,依法管理和使用小区的共有部分,并履行其他相关职责。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益的组织,依法享有拟定小区管理的规划、制定小区相关规章制度、监督小区管理、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等权力。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的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三年,经业主大会批准可连任一届。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公司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小区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方式第七条业主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等组成。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主席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副主席和秘书由业主委员会成员选举产生。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起到表率作用,任期内不得违法违规从事有损业主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不得因为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滥用职权。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有权制定小区的管理规定、制定业主集体决策的程序和条件,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督促物业公司落实管理责任,保障小区的日常维护和公共设施的维修。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有权拟定小区的规划和建设方案,维护小区的环境和景观,保护小区的绿化和绿色生态。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与相关单位进行交涉和协商,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解决小区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和纠纷。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向业主大会汇报工作,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业主的诉求和问题。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保密业主的个人信息和相关资料,不得泄露业主的隐私。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业主教育和文化活动,提高业主的意识和素质,增强业主的凝聚力和自治能力。
第四章业主大会和决策程序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利的最高机构,由业主委员会召集并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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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地局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试行示范文本的通知关于印发《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试行示范文本的通知各区县房地局:现将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试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试行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经年月日业主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条(业主大会的组成)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本业主大会于年月日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成立。
第三条(业主大会宗旨)本业主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基本情况)一、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委员会办公地址:二、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三、物业类型:(住宅、办公楼、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类型物业)四、物业管理区域概况:占地面积: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套,非住宅平方米。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五条(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决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及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三)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四)决定业主大会诉讼事宜;(五)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委员;(六)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七)审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报告;(八)审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九)审议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十)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十一)决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大会会议形式)业主大会可以选择下列形式召开会议,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一)集体讨论的形式;(二)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七条 (集体讨论议事的方式)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选择以下第种方式:(一) 由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二) 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会议的,业主代表产生方式如下:1、2、3、第八条(业主代表的职责)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所代表业主意见,并向业主大会会议如实反映。
第九条(业主大会表决形式)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种形式进行表决:(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自行将个人意见投入投票箱内,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二)专人送达、回收意见: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组织有关人员逐户派发、回收业主意见,经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统计汇总,公布表决结果。
已送达的征求表决意见单,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视为同意。
第十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条件)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20%以上业主提议;(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十一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业主大会会议按下列程序召开:(一)会议筹备工作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
根据业主的提议,草拟议案、制定征询意见表或选票、核实业主情况。
(二)发布公告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前15日,由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以书面形式向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公告。
(三)征询意见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发放征询意见表或选票,将业主大会议事内容书面征询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意见。
(四)回收统计意见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第九条的规定回收业主意见,进行意见汇总或者票数统计。
(五)通报大会议事决定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在公告栏通报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根据征询意见或投票统计结果形成业主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小组)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二条(业主投票权的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下列第种计算方式确定:(一)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投票权的规定计算。
(二)第十三条(业主、业主代表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代理)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应符合下列约定:(一)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其他业主或者使用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总投票权的 %。
(二)业主是单位法人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委员会。
业主代表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一)(二)业主委员会委员需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其委托行为应符合下列约定:(一)(二)第十四条(提议再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限制)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职责)业主委员会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同时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方案;(二)拟订业主委员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三)拟订《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公约》修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四)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的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五)拟订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六)拟订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报业主大会决定;(七)对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八)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条件)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七)(八)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业主委员会设委员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名。
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也可以按本议事规则的约定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的缺额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人数超过委员总数 %的,应当在月内召开业主大会,及时完成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补选工作。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一)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二)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印章的使用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并按印章管理制度使用。
第二十二条(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业主大会档案资料,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
第二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业主委员会活动经费用于下列开支:(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开支,计元/年;(二)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计元/月;(三)有关人员津贴,共计费用元/月,具体支付对象如下:(1),费用;(2),费用;(3),费用。
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来源采用下列第种筹集方式:(一)每一业主每月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纳元;(二)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的 %合计元;(三)。
经费收支帐目由代为管理,经费收支帐目每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一次,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附则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生效)本议事规则和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
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议事规则的决定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议事规则补充规定业主临时公约(试行示范文本)为维护(以下简称“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公约。
本《业主临时公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业主的权利与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相邻关系)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物业的使用和维护)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需经相邻业主、使用人同意后,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二)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使用人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须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申请,经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日内恢复原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作相应赔偿;(三)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公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四)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且需进入物业自用部位应急维修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在通知公安机关或者居委会到场见证下实施应急维修,维修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五)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第四条(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一)按照规定和本公约约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二)专项维修资金的帐务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三)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四)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